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检验分类
3.1型式检验
3.2委托检验
3.3监督检验
3.4科技成果鉴定检验
3.5仲裁检验
4基本规定
4.1抽样
4.2型号编制
4.3分型产品
4.4产品技术文件
4.5样品标识及接收
4.6设计更改控制
5型式检验
5.1受理
5.2检验
5.3合格判定及检验报告
5.4样品处理
6委托检验
6.1受理
6.2检验
6.3检验结果
6.4样品处理
7监督检验
7.1受理
7.2检验
7.3合格判定及检验报告
7.4样品处理
8科技成果鉴定检验
8.1受理
8.2检验
8.3检验结论
9仲裁检验
9.1受理
9.2检验
9.3检验结论
9.4样品处理
附录A(规范性附录)监督检验结果判定方法
A.1基本规定
A.2产品不合格表
A.3判定方法2100433B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GB 12978-2003)》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电话:(024)31535801,(024)31535876-5879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设在东北第一大...
所有以电子元器件组成的产品统称为电子产品。分类:1、陶瓷电容器:片式电容、中高压、安规电容、 可调电容、排容、高能电容; 2、正负温度系数热敏电阻、高精度可调电位器、高压电阻3、片状电感线圈:高频电感...
我们公司也是做塑胶的,我也是负责质量的4.2.1注塑生产过程中,操作工必须做好自检记录,检验产品的外观,巡检员做好开机产品的首件签字封样,并填写《首检记录卡》,生产过程中要按巡检要求进行产品抽检工作,...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申请表
消 防 电 子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申 请 表 APPLICATION FORM FOR THE QUALITY APPROV AL TEST OF FIRE ELECTRONIC PRODUCT 申请企业名称 Applicant Firm ’s Name 企业法人代表 Firm’s Legal Representative ( 签字 ) (Signature ) (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Official Seal of the Applicant) 填报日期: Date: 年 月 日 中国·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印制 Printed and Distributed by China National Supervision and Test Center for Fire Electronic Product Quality 申 请 企 业 承 诺 我代表申请企
GB12978-2003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1 / 7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标 准 号: GB12978‐2003 替代标准号: GB12978‐1991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草单位: 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检验分类 3.1型式检验 3.2委托检验 3.3监督检验 3.4科技成果鉴定检验 3.5仲裁检验 4基本规定 4.1抽样 4.2型号编制 4.3分型产品 4.4产品技术文件 4.5样品标识及接收 4.6设计更改控制 5型式检验 5.1受理 5.2检验 5.3合格判定及检验报告 5.4样品处理 6委托检验 6.1受理 6.2检验 6.3检验结果 6.4样品处理 7 监督检验 7.1 受理 7.2 检验 7.3 合格判定及检验报告 7.4 样品处理 8 科技成果鉴定检验 8.1 受理 8.2 检验 8.3 检验结论 9 仲裁检验 9.1 受理 9.2 检验 9.3 检验结
《消防电子产品防护要求(GB 23757-2009)》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6.1 产品必须经过工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方能出厂。
6.2 出厂检验的样本数应符合表4规定,但不得少于2台。
6.3 出厂检验项目如表4所示。
表4
序号 | 出厂检验项目 | 样本大小 |
1 | 软管卷盘喷射性能 | 批量的10% |
2 | 软管卷盘密封性能 | 批量的10% |
3 | 软管卷盘转动性能 | 全数检验 |
4 | 卷盘管路的耐压性能 | 批量的10% |
5 | 软管卷盘的结构要求 | 全数检验 |
6 | 软管卷盘的外观质量 | 全数检验 |
7 | 喷枪开关的结构要求 | 全数检验 |
8 | 喷枪螺纹精度及表面要求 | 批量的10% |
9 | 喷枪的耐压性能 | 批量的10% |
10 | 软管的内径 | 批量的10% |
11 | 软管的耐压性能 | 批量的10% |
12 | 软管的膨胀率 | 批量的10% |
13 | 软管的延伸率 | 批量的10% |
14 | 软管外径增加率 | 批量的10% |
15 | 软管的外观质量 | 全数检验 |
6.4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进行型式试验。
a. 生产厂新试制产品时;
b. 改变工艺、结构、材料、部件并对产品性能可能产生影响时;
c. 停产6个月以上再生产时;
d. 正常连续生产半年时。
6.5 型式试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6.6 型式试验的样本数不得少于2台。
6.7 型式试验的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方为合格。
1、检验时以同一品种、同一内径、长1000 米的水带为一批。从中任意抽取100 米做外观检验。以最经济的方法截取3 个试样,试样长度应符合3.1.1 款的规定。
2、个试样的内径均应符合本标准规定;3 个试样的单位长度重量及渗水量的算术平均值应符合本标准规定;一个试样只进行一种状态的爆破试验,并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3、检验时若有某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允许对该项复验一次。复验时仍以最经济的方法加倍抽取试样。试样复验的结果均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否则为不合格品。
4、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仲裁检验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