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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检验分类
3.1型式检验
3.2委托检验
3.3监督检验
3.4科技成果鉴定检验
3.5仲裁检验
4基本规定
4.1抽样
4.2型号编制
4.3分型产品
4.4产品技术文件
4.5样品标识及接收
4.6设计更改控制
5型式检验
5.1受理
5.2检验
5.3合格判定及检验报告
5.4样品处理
6委托检验
6.1受理
6.2检验
6.3检验结果
6.4样品处理
7监督检验
7.1受理
7.2检验
7.3合格判定及检验报告
7.4样品处理
8科技成果鉴定检验
8.1受理
8.2检验
8.3检验结论
9仲裁检验
9.1受理
9.2检验
9.3检验结论
9.4样品处理
附录A(规范性附录)监督检验结果判定方法
A.1基本规定
A.2产品不合格表
A.3判定方法2100433B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GB 12978-2003)》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第2版前言第1版前言第1章 土方工程1.1 土的分类与工程性质1.2 场地平整、土方量计算与土方调配1.3 基坑土方开挖准备与降排水1.4 基坑边坡与坑壁支护1.5 土方工程的机械化施工复习思考题第2...
第一篇 综合篇第一章 绿色建筑的理念与实践第二章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总体情况第三章 发挥“资源”优势,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第四章 绿色建筑委员会国际合作情况第五章 上海世博会园区生态规划设计的研究与实践第六...
前言第一章 现代设计和现代设计教育现代设计的发展现代设计教育第二章 现代设计的萌芽与“工艺美术”运动工业革命初期的设计发展状况英国“工艺美术”运动第三章 “新艺术”运动“新艺术”运动的背景法国的“新艺...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申请表
消 防 电 子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申 请 表 APPLICATION FORM FOR THE QUALITY APPROV AL TEST OF FIRE ELECTRONIC PRODUCT 申请企业名称 Applicant Firm ’s Name 企业法人代表 Firm’s Legal Representative ( 签字 ) (Signature ) (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Official Seal of the Applicant) 填报日期: Date: 年 月 日 中国·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印制 Printed and Distributed by China National Supervision and Test Center for Fire Electronic Product Quality 申 请 企 业 承 诺 我代表申请企
GB12978-2003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1 / 7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标 准 号: GB12978‐2003 替代标准号: GB12978‐1991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草单位: 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检验分类 3.1型式检验 3.2委托检验 3.3监督检验 3.4科技成果鉴定检验 3.5仲裁检验 4基本规定 4.1抽样 4.2型号编制 4.3分型产品 4.4产品技术文件 4.5样品标识及接收 4.6设计更改控制 5型式检验 5.1受理 5.2检验 5.3合格判定及检验报告 5.4样品处理 6委托检验 6.1受理 6.2检验 6.3检验结果 6.4样品处理 7 监督检验 7.1 受理 7.2 检验 7.3 合格判定及检验报告 7.4 样品处理 8 科技成果鉴定检验 8.1 受理 8.2 检验 8.3 检验结论 9 仲裁检验 9.1 受理 9.2 检验 9.3 检验结
《消防电子产品防护要求(GB 23757-2009)》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6.1 产品必须经过工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方能出厂。
6.2 出厂检验的样本数应符合表4规定,但不得少于2台。
6.3 出厂检验项目如表4所示。
表4
序号 | 出厂检验项目 | 样本大小 |
1 | 软管卷盘喷射性能 | 批量的10% |
2 | 软管卷盘密封性能 | 批量的10% |
3 | 软管卷盘转动性能 | 全数检验 |
4 | 卷盘管路的耐压性能 | 批量的10% |
5 | 软管卷盘的结构要求 | 全数检验 |
6 | 软管卷盘的外观质量 | 全数检验 |
7 | 喷枪开关的结构要求 | 全数检验 |
8 | 喷枪螺纹精度及表面要求 | 批量的10% |
9 | 喷枪的耐压性能 | 批量的10% |
10 | 软管的内径 | 批量的10% |
11 | 软管的耐压性能 | 批量的10% |
12 | 软管的膨胀率 | 批量的10% |
13 | 软管的延伸率 | 批量的10% |
14 | 软管外径增加率 | 批量的10% |
15 | 软管的外观质量 | 全数检验 |
6.4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进行型式试验。
a. 生产厂新试制产品时;
b. 改变工艺、结构、材料、部件并对产品性能可能产生影响时;
c. 停产6个月以上再生产时;
d. 正常连续生产半年时。
6.5 型式试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6.6 型式试验的样本数不得少于2台。
6.7 型式试验的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方为合格。
1、检验时以同一品种、同一内径、长1000 米的水带为一批。从中任意抽取100 米做外观检验。以最经济的方法截取3 个试样,试样长度应符合3.1.1 款的规定。
2、个试样的内径均应符合本标准规定;3 个试样的单位长度重量及渗水量的算术平均值应符合本标准规定;一个试样只进行一种状态的爆破试验,并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3、检验时若有某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允许对该项复验一次。复验时仍以最经济的方法加倍抽取试样。试样复验的结果均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否则为不合格品。
4、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仲裁检验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