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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通知

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 〔201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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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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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

  • (空白)
  • 1.0个
  • 1
  • 中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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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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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

  • 灭火及自动报警工程
  • 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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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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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

  • LD-1000A5立式控制柜
  • 1个
  • 1
  • 普通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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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私信

  • 1.支持校长、年级主任、学科组长等发布通知信息给下面的老师和学生;2.支持班主任和任课老师发布通知信息给下面的学生;3.支持任课老师和学生进行私信交流.
  • 11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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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具箱

  • 内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ABC5)5具;推车式灭火器(MFT/ABC35)1台;灭火毯5块、消防桶5个、消防铲5把.,具体详见图纸
  • 1套
  • 3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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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简介

首次提出每年考核省级政府消防工作。经国务院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办法》共12条,分别明确了考核原则、对象、方式、等级和结果运用、责任追究等具体要求,并从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方面分解细化了16个大项、48个小项考核计分内容。

根据《考核办法》规定,考核工作由公安部牵头,会同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组成考核组,每年4月底前对各省级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实地考核。

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每发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不得评为“优秀”等级;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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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公安部牵头,会同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4月底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国务院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公安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 经国务院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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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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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务院办公厅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 〔201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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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考核办法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公安部牵头,会同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4月底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国务院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公安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 经国务院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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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附件

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火灾预防

(30分)

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7分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2分)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4分)

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1分)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7分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2分)

制订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督促落实整改措施。(1分)

地方各级政府按时限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3分)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完善,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1分)

火灾高危单位监管

3分

省级政府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1分)

火灾高危单位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2分)

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

3分

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分)

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1分)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0分

制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划或年度计划。(2分)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2分)

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1分)

中小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1分)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2分)

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2分)

消防安全

基础(30分)

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4分

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技术标准。(2分)

直辖市、省会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或规定。(2分)

消防科研和信息化

5分

省、市两级政府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2分)

按规划完成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任务。(3分)

公共消防设施

6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建制镇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2分)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符合国家标准,定期维护保养,能够正常使用。(4分)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5分

省级政府制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1分)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3分)

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项保障。(1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4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严格。(2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2分)

灭火应急救援

6分

按要求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1分)

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健全,预案完善,定期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充足。(2分)

消防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1分)

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达标。(2分)

消防安全

责任

(40分)

政府领导

责任

14分

地方各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3分)

地方各级政府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2分)

地方各级政府定期督导检查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3分)

地方各级政府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2分)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3分)

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1分)

部门监管

责任

12分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2分)

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5分)

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2分)

公安机关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形势,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3分)

单位主体

责任

5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达标。(1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3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1分)

经费保障

5分

地方各级政府保障本地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4分)

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1分)

责任追究

4分

建立并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4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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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通知文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1.4MB

页数: 4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1.4MB

页数: 4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简介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及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及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单位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单位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四条 每年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及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 消防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考核。

考核工作在市考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考评结果依据市委、市政府当年制定的全市目标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分别提交市委目督办和市政府目督办纳入各责任单位总成绩。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的考核内容主要有: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情况、落实消防管理措施情况、消防工作基础建设情况、消防队伍能力建设情况、消防事业科学发展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年度责任状中明确的工作目标落实情况等。

(二)对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的考核内容主要有:履行消防工作法定职责的情况、年度责任状中明确的工作目标落实情况等。

第七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其中,日常工作情况占20分,季度检查督查结果占20分,年度考评结果占6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日常工作情况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计掌握;季度检查督查结果依据每季度消防安全督查情况综合评定;年度考评采取自查考评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及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年度消防工作情况及自查考评情况;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于12月底前组织对各地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核查相关工作完成情况。

第八条 考核评分表及自查考评表,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及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内容研究制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及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工作中有不作为、乱作为情形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规予以问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即1次死亡10人以上,或重伤50人以上,或者直接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以上”含本数);

(二)发生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火灾事故的;

(三)发生火灾事故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被“一票否决”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管理责任的干部,1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并取消评先授奖资格;给予行政处分的,交有权机关处理;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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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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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修订信息

2021年3月19日上午,湖南省委常委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新考核办法,研究安全工作 。

新考核办法自2021年3月28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5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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