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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上,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原则,做到了专款专用,安全运营,有力地推动了我市住宅建设、住房消费和房改事业的发展。在资金归集总量、运用总量以及资产质量方面我市始终排在全省前列。先后荣获了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先进单位、市级最佳文明单位、最佳诚信机关、平安单位、学习型机关、党建先进单位等多项荣誉称号。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六个职能科室。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督办各项工作落实;负责行政事务、新闻宣传、文秘、保密、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政策宣传;负责考勤、会务安排及内外接待;负责信息系统管理;负责固定资产、车辆管理、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工作。
(二)人事监察科。
负责机构编制、工资、人事档案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负责干部考察、任免、交流和年度考核工作;办理干部的调入调出手续;负责党务、纪检监察、群团、工会等工作;负责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学历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财务核算科。
负责各类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编制各类住房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定期向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负责住房资金的合理调度与平衡,确保资金的保值与归还;负责检查、督促受托银行做好住房资金核算、结息工作;负责建立住房资金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提供各类查询 服务。
(四)贷款管理科。
负责受理、审核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业务;负责向审贷委员会报送借款人有关资料,经审贷会议讨论通过后办理个人贷款的发放;负责对受托银行代办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负责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本息的按期回收并进行动态管理;负责组织催收逾期项目贷款本息;负责对各类抵押贷款文书及其他档案材料的管理。
(五)归集管理科。
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报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负责收集住房资金归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拟订住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负责住房公积金、房改售房款、货币化补贴资金的归集业务,办理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汇缴;督促各单位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并负责落实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额度的按年调整;负责落实困难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材料。
(六)审计法规科。
负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负责对系统内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公积金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运用、财务收支、会计核算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工作;参与中心对外合同的审核签订、负责合同纠纷及相关资产保全诉讼;负责实施不良资产的管理、抵押物和偿贷物的处置以及呆坏帐核销的审核;负责组织实施系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的修订和考核工作。
自1993年襄阳市实施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伴随着房改政策的不断深化,经过广大干部职工的不懈努力,我市房改资金经历了从无到有、由小到大的量的积累,管理工作初步完成了从粗放型、经验型向科学化、规范化质的转变,房改资金运用逐步走上了投入产出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轨道。
十几年来,中心一直奉行壮大住房资金实力,服务广大职工,促进住房消费的宗旨,使住房公积金业务快速发展。截止2008年9月底,全市已有3553家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职工达37万人,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达31亿元,职工离、退休正常支取9亿元,住房公积金余额达22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近6亿元,帮助10000户职工圆了住房梦,对我市全面启动个人住房消费,建立住房新体制,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单位、个人各6%),原则上不高于24%。即: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为16%;其他非财政拨款单位、中央省属驻樊单位、外资企业最低不低于16%,最高不高于24%;民营、私营企业按不低于12%的比例缴存。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地址: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襄阳市襄城区新街6号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襄州办事处:襄州区荣华路 &n...
襄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襄阳市襄城区襄城新街6号。周边有537,6路等线路的公交车经过,希望可以帮到你。
地址:平安西大街365。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总结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总结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总结 一、2015年>工作总结 2015年,面对国内经济形势下行和房地产市场走低的双重压力, 管理部党支部紧紧围绕 中心的工作大局,瞄准“全省标杆,全国一流”的总体定位,积极践行“三严三实”, 科学分析形势、超前谋划思路、创新工作举措,攻坚克难,主动作为。管理部各项业务 指标全部超额完成任务, 获得了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称号,管理部党支部被 **市评为 “先进党支部”和“先进自愿者服务队”。 ** 市管理部公积金事业继续保持稳步发展态 势。 2015年主要工作及特点 (一)、业务发展,稳中有进。 截止 2015年底,新增开户单位 59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185%,新增归集人数 14543 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207.76%,归集金额 45265万元,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102.18%, 提取公积金 20375万元,提取 23328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征求意见表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征求意见表 总体评价 好 较好 一般 较差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 省、市有关规定存在的问题 和具体表现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 主义、奢靡之风等方面存在 的问题和具体表现 我单位在工作作风、为民服 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具体 表现 对我单位进一步加强作风建 设、完善制度、改进业务办 理有何意见和建议 对我单位深入开展党的路线 教育实践活动有何意见和建 议 注:填写总体评价时,请在相应选项下面的空格内划“√” ,如填写内容 较多可另附纸张填写。
封面
襄樊市房地产志(1886-1987)
编志机构
前言
凡例
图片
襄樊市行政区划图
襄樊市市区一九四九年街道图
襄樊市街道平面略图
襄樊市区一瞥
目录
概述
第一篇 机构沿革
小序
第一章 市区机构沿革、职能和主要领导人
第一节 房管(处,会)局行政机构
第二节 党团组织机构
第三节 基层行政机构
第二章 市辖各县(市)机构沿革
第二篇 城乡房屋的兴建
小序
第一章 市区房屋的兴建
第一节 单位建房
第二节 房管部门建房
第三节 私人建房
第四节 城镇房屋的建筑结构
第五节 建筑形式和格局
第六节 旧城改造
第七节 城市房产年报
第二章 市辖各县(市)县镇房屋的兴建
第一节 老河口市(光化县)
第二节 随州市(随县)
第三节 各县
第三章 市区及所辖县(市)乡村房屋的兴建
第四章 襄樊市建国前后城乡房屋建筑的照片
第三篇 城镇房屋的毁坏及拆迁
小序
第一章 房屋的毁坏
第一节 自然灾害
第二节 战争毁坏
第二章 城镇建没考逼拆迁
第一节 市区房屋拆迁
第二节 市辖各县(市)房屋拆迁
第四篇 房产占有
小序
第一章 房产占有
第一节 市区房产占有
第二节 市辖各市县房产占有
第三节 市区及所辖县(市)乡村房产占有
第二章 私产
第一节 市区私产
第二节 市辖各县(市)私产
第三节 市区及所辖县(市)乡村私产
第三章 学、庙、会产
第一节 市区学、庙、会产
第二节 市区学庙会产的接管
第三节 市辖各县(市)庙、会产
第四节 市辖各县(市)学产
第四章 救济院产
第五章 宗教产
第一节 市区内天主堂,福音堂房产
第二节 市区内清真寺房产
第三节 市辖各县(市)宗教房产
第六章 单位自管产
第一节 市区内单位自管产
第二节 市辖各县(市)单位自管产
第七章 房管部门直管产
第一节 市区内房管部门直管产
第二节 市辖各县(市)房管部门直管产
第五篇 房产行政管理
小序
第一章 交易
第二章 契税(验契)
第一节 契证的效力
第二节 税率
第三节 罚金
第四节 契税附加
第五节 民国时期的契税征收
第六节 建国后的契税征收
第七节 房地产验契(登记)
第八节 清、民时期和建国后房地产证式样(照片)
第九节 全市城镇房屋普查
第三章 房地产税(房捐)
第四章 房地产清理
第一节 1949年对公、学、庙、会、逆产的清理
第二节 1953年对没收、代管房地产的清理
第三节 1970年对城镇上山下乡户房产的清理
第四节 文革产的清理
第五章 私房改造
第一节 1958年对城镇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第二节 1961年对私有出租房屋漏改户,缓改户的社会主义改造
第三节 1964年对私有出租房屋漏改户、缓改户的社会主义改造
第四节 对1958年以来私改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处理
第六章 落实私房政策
第一节 处理私改遗留问题的依据
第二节 落实私房政策的组织领导
第三节 市区内落实私房政策
第七章 市辖各县(市)房产行政管理
第一节 老河口市(光化)
第二节 随州市(随县)
第三节 各县
第六篇 地产占育
小序
第一章 市区地产占有
第一节 市区总占地状况
第二节 市区建成区占地状况
第三节 市区内各阶层占地状况
第二章 市辖各县(市)地产占有
第七篇 地产行政管理
小序
第一章 土地登记和土地清查
第一节 城镇土地登记
第二节 农村土地清查
第二章 田赋地产税、地租和土地使用费
第一节 田赋和附加的征收
第二节 征收地价税、地产税
第三节 征收公产地租(土地使用费)
第四节 私产地租和地价
第三章 市区建设征地
第一节 征地政策
第二节 土地产权和征收土地丈量费
第三节 负责划拨土地的机构
第四节 土地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四章 市辖各县(市)地产行政管理
第八篇 房地产经营管理
小序
第一章 住宅分配
第一节 住宅占有
第二节 各单位住宅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第三节 房管部门住宅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第四节 房管部门住房分配改革
第五节 住宅管理
第二章 住宅商品房
第一节 开展住宅商品化的依据和办法
第二节 开展住宅商品化的工作和效果
第三章 直管房维修改建
第一节 维修队伍
第二节 维修改建情况
第三节 维修改建投资和效益(1950一1985)
第四节 维修改举
第五节 白蚁防治
第四章 房产管理与财务收支
第一节 建国前1933年(民国22年)各县(市)出租学产沿革
笫二节 建国后1950年至1954年会产的管理与财务收支状况
第三节 1950年至1954年市财科公产收入和管理状况
第四节 1955年至1957年房管会房产的管理与财务收支状况
第五节 1958年至1963年房管会房产的管理与财务收支状况
第六节 1964年至1985年房管会(局)房产的管理与财务收支状况
第五章 房屋租价
第一节 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房屋租价
第二节 建国后的房屋租价
第六章 买(典)价
第七章 图卡管理
第一节 1963年绘制公房图卡
第二节 1983年绘制公房图卡
第八章 档案
第一节 资料数量
第二节 资料管理
第三节 票证管理
第四节 资料汇编
第五节 资料的利用和效益
第九章 市辖各县(市)房地产经营管理
第一节 老河口市(光化)
第二节 随州市(随县)
第三节 各县
第九篇 房地产法规
第十篇 大事记
编后
襄樊市区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市区公共厕所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保障群众健康,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和《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樊市区(含汽车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鱼梁州旅游开发区)的公共厕所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是指供市区居民和市区流动人员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市区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厕所)。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区城市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现行管理范围内公厕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建管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全部水厕、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市区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公厕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公共厕所建筑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市区公厕规划用地或改变其性质、用途。
新城区开发必须按照环卫公用设施规划与新城区同步建设;老城区开发时应按环卫公用设施规划新建或改建公厕,新建或改建公厕的经费,由开发该地区的单位负责。
其他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划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七条 市区公厕应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械拖运的地段。
第八条 下列市区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 凡市区新建、改建公厕,必须报市公厕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公厕具体管理部门备案。工程结束后,市公厕主管部门和具体管理部门应参与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公厕需占用和挖掘道路的,应到市城建和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占路、破路审批手续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和挖掘道路。
市区公厕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将公厕建设有关资料按城建档案的有关规定,报市区公厕具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区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市、区环卫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市区现有公厕,按现行管理体制不变,仍由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
二新建公厕依据产权归属进行管理:
1、市环卫部门建设的公厕,由市环卫部门负责管理;
2、城区和开发区环卫部门建设的公厕,由城区和开发区环卫部门负责管理;
3、公园、风景游览区、饭店、商场、影剧院、机场、车站、居住小区、工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内附设的公厕,由公厕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4、机关、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厕,由各单位负责管理。
公厕的主体建筑和内部设施,由公厕的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并应经常保持完好。
三城市公厕建设投资可逐步实行多元化,依据城市环卫设施规划要求,鼓励社会参与城市公厕的新建或改造,在保证公厕使用功能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可与公厕管理部门签订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可享有经营权和使用权。
城市公厕管理部门可按照社会公共产品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要求,对具备条件的公厕逐步实行招标承包或租赁买断经营,逐步实现城市公厕经营与服务社会化。
第十一条 加强对市区水冲式公厕的管理,积极配置、采用先进的节水装置,搞好节约用水工作,保证公厕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占用公厕和损坏公厕设施,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厕的正常使用。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因特殊情况需要停用的公厕,必须经市公厕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责任单位按先建后拆的原则易地还建。
易地还建的公厕必须符合规划,并做到合理布局、方便群众。
第十三条 由产权单位管理的公厕应安排专人负责清扫保洁,也可委托环卫专业队伍清扫保洁。
公厕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收费公厕应随时冲洗随脏随扫。各类公厕均应达到"六无""四净"标准。即:无烟头纸屑、无苍蝇活蛆、无积尘蛛网、无污垢、无污泥积水、无臭气;地面净、墙壁净、蹲位间板净、公厕周围净。
第十四条 市区公厕的保洁、疏掏应逐步做到规范化、社会化、标准化和无害化。从事公厕粪便疏掏、清运的单位,必须具备粪便无害化处理所需的大型化粪池、粪库,经二次发酵后方可进行排放和再利用。
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所需设备、场所条件的,一律不得从事市区公厕粪便的疏掏清运工作。
第十五条 凡经市区公厕行政主管理部门审定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一、二类水冲式公共厕所实行有偿服务,单位内部厕所达到相应标准并履行有关批准手续后也可对外开放,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改变市区公厕规划用地性质、用途或占用其规划用地的,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备粪便无害化处理条件擅自从事公厕粪便疏掏、清运,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厕管理部门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收费或不按审批标准乱收费的,由物价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市、区环卫部门和公厕产权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公厕卫生保洁工作。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公厕清扫保洁工作,公厕卫生未达到"六无"、"四净"标准造成污染的,由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满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襄樊市建设委员会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增强财务监督职能,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的计划性,保证经费开支的合理、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和监督领导干部用钱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建委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收支合法原则;
2、民主公开原则;
3、管用分离原则;
4、专款专用原则;
5、量入为出原则;
6、勤俭节约原则。
二、职责权限
按照襄樊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委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财务管理负总责,分管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财务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1、宏观决策权。委主要领导根据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有权召集班子成员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研究决定重大财务收支事项。
2、管理使用权。委主要领导有权或授权班子其他成员依法管理本单位财务事项,并负责对本单位财务收支事项实施监督。
3、审核签批权。被授权的班子成员主管本单位的财务事项,有权依照管理制度对财务收支事项逐项逐笔进行审核签批,并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定期向主要领导报告收支情况。
4、监督建议权。班子其他成员有权对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对有关财务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收入管理
1、机关行政经费收入、专项收入、预算外收入及其他收入,全部集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核算,其他科室、部门不得另立帐户或私设小金库。
2、依照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及各项罚没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单位综合财务预算。
3、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机关门面房出租管理和租赁费收缴工作(门面房出租收入的管理和使用另行规定)。
4、机关办公楼和家属院用水用电由机关服务中心统收、统支、统管。
5、大宗固定资产转让和变卖,要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并通过有关部门评估,实行公开拍卖;其它固定资产转让和变卖,应以质论价公开处理,各种变价处理的收入均要据实入帐。
6、及时足额收取建委领导班子核定的其他应收费用。
四、支出管理
1、机关经费支出。由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市财政核定的年度经费预算和机关其它收入的预算情况,编制机关年度经费预算及分月支出计划,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并按照下列顺序开支:一是机关人员工资发放;二是机关办公正常支出;三是专项支出;四是其它支出。预算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
2、财务预算以外的各项支出。2000元以内开支,分管领导审批执行;2000元以上开支,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经委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5000元以上开支,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特殊情况委主要领导可以直接交办,超过规定权限的,开支后应向主任办公会报告。
3、办公用品开支。办公用品、用具的购置,由办公室统一编制计划,按程序审批后购买,并由专人负责验收、保管、领用登记。
4、报刊杂志开支。机关报刊杂志的征订,由办公室编制计划,按程序审批后统一征订。
5、差旅费开支。严格控制外出培训、考察、学习。因公出差须按程序批准后方可借支,并按财政部门差旅费开支规定及标准报销。出差人应在返回单位5日内,与财务部门结清借款。在襄樊市辖区内(包括县、市、区)因公开会、学习调研,无特殊情况,不得报销途中、住勤补助和出租车费。
6、招待费开支。按机关招待费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执行。
7、机关福利开支。委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福利按月补贴。其中住房补贴40元、煤气补贴30元、交通补贴20元、水电补贴40元、在职人员误餐补贴90元、离退人员误餐补贴40元,暖气费补贴另行核定。
8、机关公务车辆费用开支。车辆维修、保养(含大车、小车、摩托车)加油,实行定点管理。车辆维修、保养,必须先申请并经车辆管理责任人检查核实,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
9、独生子女学杂费、医疗费开支。独生子女(含高中)学杂费,按50%报销;入托费全年控制在200元以内,并凭据报销。跨年度的不予报销。未满十六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医疗费,门诊费按45%报销,全年不得超过500元,超过部分按20%报销;住院费按40%报销,特检费按20%报销;跨年度不予报销。
独生子女就医,必须在指定的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一医院和477医院就医;未经允许在其他医院就医的门诊、住院费不予报销。
五、资产管理
1、库存现金实行限额控制,每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2000元。
2、固定资产的购置由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列出计划,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报主管领导签批后办理。财务部门做好登记造册工作。
3、机关办公设施实行一室一卡管理,科长(主任)是科室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科室的办公设施管理负总责。
4、科室办公设施因工作需要做内部调整时,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财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
5、机关干部要爱护公共财产。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的,按价赔偿。
六、财务审批
1、实行财务审批“一支笔”。委主要领导负责财务收支计划、报告的审批,被授权的分管财务领导负责财务收支审核、签批。
2、各种报销单据必须使用税务统一发票或财政统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3、除差旅费、医疗费、过桥过路费等必须由工作人员个人结算外,其他支出结算一律由机关财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工作人员报销单据,由个人在票据上注明开支原因、经办人姓名,交由财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审批。
4、招待费报销除提供符合规定的结算发票外,还必须附有“招待费审批单”和有经办人签字的原始菜单,否则不予审批和报销。
七、财务监督
1、建委机关一切经济合同的签订必须有财务部门参加,所签合同送财务部门备案留存(正本),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否则,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2、建委机关内设社团组织的资金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业务上由机关财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费用开支,按各协会(学会)管理章程进行审批、审核。
3、财务公开。机关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机关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向党委会和主任办公会议报告一次。
5、机关财务按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
八、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及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中由于不负责任、决策失误,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会计法》和相关党纪、政纪追究责任。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