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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根据《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息烽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筑委厅字〔2014〕92号)、《中共息烽县委、息烽县人民政府关于息烽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息委〔2014〕134号)精神,将息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更名为息烽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负责全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乡规划、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息烽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基本信息

息烽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贯彻执行拟定房地产市场、房地产管理、物业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和住宅建设的政策、规章以及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城市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发展战略,负责制定和安排年度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计划,组织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项目建设,参与、指导、协调全县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工作;参与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参与全县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参与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编制。参与全县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城市水源及其保护范围、规划的审查,协助县政府协调跨行政区域建设用地和项目建设;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项目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等。对全县的规划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指导和督促全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三)指导和管理城市建设、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资源评价和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的工程设计业、建筑业(含建筑装饰装修业)、房地产开发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建资金计划的编制并对城建资金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设计的管理工作及城市规划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四)根据相关文件,组织实施并监督行使规划、建筑施工、房地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章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履行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参与制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租赁、房屋测绘、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产转让、租赁、抵押、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房产评估的指导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负责房屋测绘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核发、商品房市场准入的管理、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登记、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评估的指导管理;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物业服务管理市场;负责对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工作。

(六)承担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核准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准入、退出条件和政府收购管理工作;负责廉租住房配租、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管理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储备管理工作;拟定廉租住房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受理廉租住房的社会捐赠,并办理相关接收手续;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负责受理廉租住房的社会捐赠,并办理相应的接收手续;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负责县属房改单位职工的增量补贴归集、管理,存量补贴兑现工作;负责房屋的拆迁执法监督、协调指导管理工作;指导公有住房管理工作;负责公房的资金管理;负责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县白蚁防治工作。

(七)依法规范和监管工程勘查设计、装饰装修、建筑、房地产开发市场。负责相关行业企业资质初审、从业规范和执法监督工作;综合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招投标工作。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实施工程建设执行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本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依法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进行执法监察;负责全县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负责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建筑劳务、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和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建筑活动和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城镇减排工作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新型墙体的评审及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建筑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征收、返还和使用工作;负责审查本县辖区内建筑节能方案。

(九)承担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管;负责工程抗震设防的综合管理。

(十)承担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责任。

(十一)负责全县城镇建设档案、工程抗震设防的综合管理。

(十二)组织本部门业务培训,指导乡(镇、社区)业务工作。

(十三)承担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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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员编制

息烽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科长(主任)4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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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简介

根据《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息烽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筑委厅字〔2014〕92号)、《中共息烽县委、息烽县人民政府关于息烽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息委〔2014〕134号)精神,将息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更名为息烽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负责全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乡规划、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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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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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秘、机要、保密、联络、督查、目标管理、会务、文书档案、信息、财务、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公产管理和后勤服务;负责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的计划安排和监督使用,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城建资金的筹集和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管理,负责对本系统执行财政法规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局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建项目和系统内重大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负责机关财务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管理及禁毒等工作;负责下设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技术等级考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发证、上岗资格考试申报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设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综合协调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应急处置工作。

(二)法规监察科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建设、工程建设、规划管理、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房改、市政公用事业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行业综合性政策的调查研究;负责局机关各机构的执法监督工作和普法、审查各类执法文书,组织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负责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执法资格的考核;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和有关单位执行建设程序及招投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建筑活动中违反和规避招标、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三)住房保障及房地产市场监督科

负责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总体规划和年度需求计划;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和销售、政府回购管理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核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条件;负责廉租住房配租、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管理工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储备管理工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建设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社会捐赠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县各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县属房改单位职工的增量补贴归集、管理、使用兑现审批和存量补贴及房改房《房屋所有权证》、《贵阳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的审核办理工作。承担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房屋租赁市场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管理工作;负责房屋租赁市场运行态势的分析与研究,测算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负责定期发布房屋租金指导价及有关信息;指导公有住房管理工作,执行房地产销售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发及资质审核工作;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物业服务管理市场;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证、业绩考评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的管理;参与制订物业服务管理收费标准;指导、监督居住区、楼宇及其它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组织拟订相关标准和规范,监督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科

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县实际,研究草拟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承办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修改及实施情况评估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修改及各类规划公示、公布等工作;参与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及修改工作;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认可,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开矿采石、挖砂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规划审查、审批,核发相关规划许可证;负责管理全县规划编制设计和测绘成果,加强对规划编制设计和测绘单位的监督;负责城乡规划监察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全县历史风貌保护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优秀历史建筑和县级以上历史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规划法制建设及行政诉讼应诉、信访应访工作;负责全县城市规划展示、城市规划信息系统的规划、组织与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乡(镇、社区)的规划建设工作。

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城市建设的政策、法规;研究拟订城市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发展战略,编制城市建设项目库,制定年度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计划;负责全县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督促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跟踪管理;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各乡(镇、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村镇建设的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指导乡(镇、社区)、集镇和村庄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工作;督促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组织推进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全县村镇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计划安排和监督使用;负责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计划;指导并监督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环境综合整治、信息系统、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及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资源调查评价;承办风景名胜区的申报、设立工作和规划初审;承办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的建设选址和特许经营初审事项;负责建筑行业固定资产统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负责工程设计业、建筑业(含装饰装修业)的行业管理,依法规范和监管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装饰装修市场、建筑市场;负责相关行业企业资质初审、从业规范和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制定建筑行业发展规划,组织设施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负责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建筑行业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等。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燃气发展规划;监督管理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组织施工企业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对燃气贮罐站、贮配站、输配压力管网、贮罐、槽车、钢瓶等设施(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办理《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组织燃气经营单位的操作、安装、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组织或者参与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安全事故。

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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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献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能介绍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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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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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营山县规划和建设局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原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国务院、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2.增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

3.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4.加强县域村镇体系的规划和乡(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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