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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费率,是指班轮公会成员公司协商制定的、各成员公司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公会班轮运费率。班轮公会避免内部竞争、团结一致对外竞争谋取垄断航线货运的一个重要手段。
有两种形式:固定费率和最低费率,前者要求所有成员公司只能按一种费率收费;后者要求所有成员公司不得低于最低费率收费。
保险费率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以保证保险公司的信誉;同时,也要随着风险的变化、保险责任的变化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规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率,是必须要全额计取的,不可以做为让利而少计取或者不计取; 组织措施费可以按照自己企业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确定怎么计取,计取多少;
综合费率=(建安费-直接工程费)/建安费。如果没有施工图的话,只能借鉴相似工程的综合费率值了(根据建安费与直接工程费计算,再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增减额度大小)。
综合费率是指企管费、利润等取费的综合费率,综合费率的计算基数是:安装、装饰工程按定额人工费为基数,建筑工程按定额直接费为基数,具体费用=基数*费率。 总价优惠费率的计算基数要看合同如何约定,可以是总价...
费率招标费率确认
序号 费 用 项 目 计 算 方 法 一 直接工程费 ∑工程量×消耗量定额基价 其中 1、人工费 ∑(工日耗用费×人工单价) 二 技术措施费 ∑(工程量×消耗量定额基价) 其中 2、人工费 ∑(工日耗用量×人工单价)或按人工费比 例计算 三 组织措施费 [(1)+(2) ]×相应费率 其中 3、人工费 (三)×人工系数 四 价差 按有关规定计算 五 未计价 主要材料设备 六 企业管理费 [(1)+(2) +(3)] ×相应费率 七 利润 [(1)+(2) +(3)] ×相应费率 八 规费 4、社会保障费 [(1)+(2) +(3)] ×相应费率 5、住房公积金 6、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7、工程排污费 8、上级(行业)管理费 [(一) +(二) +(三) ] ×相应费率 九 安全文明施工费 [(一) +(二) +(三) +(六 )+(七) ]×相 应费率 十 税 金 [(一) +(二) +
人工费率及制造费率计算表8-28
产品类别 工段 月基本草工 资 生产 工人 人数 班次 生产 工人 人数 8小时 工资总额 3小时 工资总额 11小时 工资总额 每个工资附 加 每个工段每 个月工资附 加 月工资总额 每人月工作 小时 月工作总小 时 人 工 分配率 1 2 3 4 5=1*4 6 7=5+6 8 9=4*8 10=7+9 11 12=4*11 13=10/12 固晶 1,320.00 12 2 24 32,044.14 9,012.41 41,056.55 324.06 7,777.44 48,833.99 242.00 5,808.00 8.41 焊线 1,320.00 9 2 18 24,033.10 6,759.31 30,792.41 324.06 5,833.08 36,625.49 242.00 4,356.00 8.41 封装 1,320.00 4 2 8 10,681.38 3,004.
"米胶协定"的签署和执行,是我国打破"封锁""禁运"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橡胶是联合国巴黎统筹委员会公布的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禁运的重要战略物资。1952年12月18日,中国与斯里兰卡(旧称锡兰)政府签订第一个《中国与锡兰关于橡胶和大米的五年贸易协定》(俗称《米胶协议》),即我国每年以27万吨大米换取锡兰5万吨橡胶。这是新中国同非社会主义国家第一笔重大易货贸易协定。该协定从1952年执行到1982年,长达30年。其中,橡胶的进口由中国进出口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前身)具体负责。《米胶协定》的执行不仅为我国换得了急需的橡胶,支援了抗美援朝,同时也为打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封锁禁运发挥了积极作用。
协定适用于超过下列特定金额的政府采购合同:
第一,中央政府实体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额为13万特别提款权(约18万美元);
第二,地方政府实体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额标准不一,一般在20万特提权左右;
第三,公用事业采购额一般在40万特提权左右;
第四,建筑合同采购额一般在500万特提权左右。"para" label-module="para">
协定包括五个附件,详细列出各个成员方适用协定规定的三类政府采购实体名单和有关采购合同的最低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锡兰政府关于橡胶和大米的五年贸易协定
2007/1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国")与锡兰政府,为加强中锡两国政府和人民间之友谊并促进两国间之长期贸易合作,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第一款自本协定经双方政府批准之日开始,在五年之时期内,锡兰政府同意卖出、**同意买入锡兰胶片输往中国,每年计五万公吨。
第二款自本协定经双方政府批准之日开始,在五年之时期内,**同意卖出、锡兰政府同意买入中国大米输往锡兰,每年计贰拾柒万公吨。
第二条
第一款(甲)项中国依照本协定所购买之全部一、二、三号胶片,以及全部四、五号胶片,其每磅价格应由**与锡兰政府参照本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双方同意,分别确定之。此项价格,自确定价格时所决定之日期开始一年时期内,应适用于其所购买之全部胶片。
(乙)项锡兰政府依照本协定所购买之全部大米,其每公吨价格应由**与锡兰政府在确定上述胶片价格时同时确定之,并应适用于同样的一年时期。
(丙)项胶片与大米的价格应根据本款(甲)、(乙)两项之规定,在本协定有效期间内,每年确定一次,每次适用时期为一年,并应于本款(甲)、(乙)两项所指之上一年期终了至少一个月前确定之。
第二款**对于依照本协定在锡兰所购买之一、二、三号胶片以及四、五号胶片,同意超过新加坡一、二、三号胶片以及四、五号胶片之平均离岸市价,分别作价。
第三款本条各款所指一、二、三号胶片的新加坡平均离岸市价应为一个日历月度的加权平均数,其所用权数乃系按照第五条所签订的、当时有效的橡胶合同内供给一、二、三号胶片的百分比。其四、五号胶片之新加坡平均离岸市价亦应按照同样方法计算。
第四款(甲)项在按照本条第一款(甲)、(丙)两项业已确定价格之年期内,每当任何一个日历月度,其一、二、三号胶片之新加坡平均离岸市价超出按照本条规定所确定的一、二、三号胶片的现行价格时,如经锡兰政府在该项一、二、三号胶片新加坡平均离岸市价超出按照本条规定所确定的一、二、三号胶片现行价格之日历月度后一个月内,提出修改价格之要求,则**同意参照本条第二款之规定,谈判有关一、二、三号及四、五号胶片的新价格。
(乙)项如锡兰政府依照本款(甲)项之规定提出修改业已确定之胶片价格时,**同时即有权提出修改大米价格之要求,锡兰政府应同意同时谈判有关大米之新价格。
(丙)项按照本款(甲)、(乙)两项所确定之任何新价格,自确定该项价格时所决定之日期开始至按照本条第一款原已确定价格之年期终了时为止,应适用于其所购买之全部胶片与大米。任何此种新价格亦得依照本款上述之规定予以修改。按照本条第一款所确定之任何胶片与大米的价格,或按照本条第四款所修改确定之任何胶片与大米的价格,应最少在三个月之时期内保持有效。在此三个月之时期内,两国政府有权按照本条第四款要求举行修改价格之谈判,但此项谈判所产生之新价格应在上次确定价格之生效日起三个月之时期终了后始行生效。
(丁)项按照本款前列各项规定所确定之新价格开始生效前,两国政府对于胶片与大米之买卖仍应按照第五条所签订当时有效的合同之一切规定进行之。
第五款(甲)项依照本条第一款,参照本条第二款并以本条第四款为条件,**与锡兰政府同意,自本协定批准之日开始的第一年时期,按本协定所购买之全部一、二、三号胶片,其每磅价格为哥伦坡(现科伦坡)离岸价格三十二便士,全部四、五号胶片每磅价格为哥伦坡离岸价格二十九便士。
(乙)项依照本条第一款之规定,并以本条第四款为条件,**与锡兰政府同意在本款(甲)项所指之同样的一年时期内,按本协定所购买之全部大米,其每公吨价格为中国口岸离岸价格五十四英镑。
第三条
第一款锡兰政府按照本协定所出售之胶片应以离岸条件为基础;根据本协定所购买胶片的输出,其一切海运事宜由**负责。
第二款中国按照本协定所出售之大米应以离岸条件为基础;根据本协定所购买大米的输出,其一切海运事宜由锡兰政府负责。
第四条
第一款中国在哥伦坡锡兰银行开立账户,锡兰政府在北京中国银行开立账户;两项账户仅能用于经营本协定所规定之胶片与大米贸易所需款项。
第二款本协定内所规定之胶片虽以英镑计价,但依照本协定而由锡兰输往中国之每批胶片,在装船及其他应有单证呈验后,应立由**将其全部价款按当时汇率折合锡兰卢比付入北京中国银行内锡兰政府账户。哥伦坡锡兰银行此时即在哥伦坡锡兰银行内**账户之借方记入同额款项。
第三款本协定内所规定之大米虽系以英镑计价,但依照本协定而由中国输往锡兰之每批大米,在装船及其他应有单证呈验后,应立由锡兰政府将其全部价款按当时汇率折合锡兰卢比付入哥伦坡锡兰银行内**账户。北京中国银行此时即在北京中国银行内锡兰政府账户之借方记入同额款项。
第四款本条第二款及第三款内所指汇率,应在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述装船及其他应有单证呈验时按照锡兰卢比对英镑之法定卖价及买价之间的平均汇率计算之。
第五款中国与锡兰政府依照本条第一款之规定所开立之账户应每三个月由北京中国银行及哥伦坡锡兰银行结算一次,双方银行并应彼此商定由此而产生之一切手续。其结算之余额可转入下期,或以英镑或双方政府所同意之其他方法支付之。
第五条
第一款本协定中所规定之胶片与大米之交易,每年由双方政府签订以一年为期的胶片与大米合同执行之,合同内应规定规格、单价、运输、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仲裁、支付办法、质量检验、装船单证及其他应有条款。
第二款为保证本协定之执行,每一年度之胶片与大米合同应同时进行谈判与签订。在此等合同之有效时期内,如一方政府不履行任何一个合同义务时,则对方政府在另一合同内所应负担之一切义务即自动解除。
第六条
按照本协定第五条**与锡兰政府所签订第一年时期的胶片与大米合同应视为执行**与锡兰政府于一九五二年十月四日在北京所签订的贸易协定之一部分。
第七条
在本协定有效时期内,如经一方政府提出任何修改,须经对方政府同意始得修改之。
第八条
本协定期满至少两个月前,如一方政府提议而为对方政府所同意,得协商延长之。
第九条
本协定经双方政府批准即行生效,其有效期为五年。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在北京签字,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及英文书就,两种文字之条文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代表
雷任民
锡兰政府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