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定包括五个附件,详细列出各个成员方适用协定规定的三类政府采购" />
协定适用于超过下列特定金额的政府采购合同:
第一,中央政府实体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额为13万特别提款权(约18万美元);
第二,地方政府实体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额标准不一,一般在20万特提权左右;
第三,公用事业采购额一般在40万特提权左右;
第四,建筑合同采购额一般在500万特提权左右。"para" label-module="para">
协定包括五个附件,详细列出各个成员方适用协定规定的三类政府采购实体名单和有关采购合同的最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