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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国家《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000年第4号令)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简介

内容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投资建设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售发布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指定媒介的名单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公告。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自治区指定媒介发布由国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须同时在国冢指定的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 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发布招标信息的项目,经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同意,其招标信息不公开发布。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资格预审报名办法和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以及招标人认为必须发布的其它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等效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或对招标事项核准意见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 招标或其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至少在—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指定报纸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同一招标工程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九条 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在指定网络发布的招标公告不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十条 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当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发布。

第十一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辩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招标公告的内容不—致的:

(五)工程招标内容未经核准的。

第十二条 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

指定媒介的名称、住听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并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

(三)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诉或举报。

第十七条 各地、州、市,依照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各地、州、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其中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同时在自治区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十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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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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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公告发布系统软件

  • 1、庭审公告需无缝接入到现有科技法庭系统,同步显示当前法庭状态,审理中显示案件信息和庭审现场图像.2、当庭审进行时,显示当前庭审的案件信息,有助当事人和旁听人员了解该法庭庭审案件是否跟自己有关,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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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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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文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379KB

页数: 3页

新水厅〔2014〕74号(2014年6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办)联合印发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和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制定本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自治区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自治区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自治区级

格式:pdf

大小:379KB

页数: 15页

1 / 15 xx建设工程自治区级 xx工地实施细则 一、现场围档 1、材质 :采用压型钢板或玻璃钢。 2、规格 :市区主要街道 2.5m,一般道路 1.8m。 3、施工方法:围墙采用砖基础,要求地下 30cm,地上 50cm--70cm,地上部 分内外抹灰刷白。 4、围档正面做美观醒目的安全标语和宣传画,并设带有企业标志的旗帜。 二、大门 1、材质 :采用钢结构和砖砌体相结合。 2、规格 :高度≥4.5m,宽度≥6m。 3、施工方法:( 1)门柱为 0.6m×0.6m×4.5m砖砌体,并设不小于 1m×1m×0.4m混凝土基础;( 2)门头为钢结构,设灯光照明,有企业标志; (3)门扇为内外开启,底部设 2 个行走轮,每扇门宽 3m,高 2.3m,右扇套设 小门。 4、大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场地,并配置高压冲洗设备。 门头设置灯箱。 三、门卫室 1、材质 :采用砖混结构。 2、规格 :建

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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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文件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4号文件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授权部门

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招标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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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活动。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指定媒介的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公告。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 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十一条 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第十二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四条 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

第十五条 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第十七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不向网络抄送招标公告的;

(四)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

(五)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诉。

第二十条 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媒介发布。

第二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资格预审的,其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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