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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前,特区工程建设公司作为湖里出口加工区的建设主体打响了特区建设第一炮,创下了一年建成30万平方米工业厂房的“湖里速度”。之后,又率先跨海开发海沧台商投资区,率先开发厦门岛内第二工业区———枋湖工业区。上世纪90年代初期,先后代建了金山经济适用房小区、前埔古楼广场经济适用房、理工学院、市府西楼、侨福城二期等项目,谱写了厦门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的壮丽篇章,见证了特区30年的发展与腾飞。上世纪90年代中期,公司敏锐地意识到房地产开发在城市建设与人居生活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以及对国民经济各行业的投资拉动效应,开始投身住宅建设。以商品住宅成功的销售为标志,特区工程建设公司成功转型为一家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20世纪以来,特工房产更踏足岛外楼市,开创了公园地产新篇章。2006年5月,特区工程建设公司作为一员,加入厦门住宅建设集团,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
厦门经济特区工程建设公司
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有:芸溪居住公园项目倡导公园地产的开发模式,引入优质教育资源,荣膺2004年"中国国际花园社区"称号,成为厦门同安有影响力的成熟大盘。水晶湖郡项目由住宅集团、厦门经济特区工程建设公司、万科地产联手开发,项目地处杏林湾大片区规划中的文教片区,总用地面积36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5万平方米,坐拥6.9平方公里的集美湖 ,东面紧邻华侨大学,西南面为集美大学诚毅学院,项目荣获"2011年厦门最值得期待的楼盘"。水晶森林项目位于厦门东部新区五缘湾区域西侧,总占地面积约6.2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8.9万平方米,项目坚持高标准设计,致力营造亚马逊森林意境,构建高品质、高品位、健康自然的理想家园,是建设部3A级住宅。水晶国际项目位于观音山商务运营中心,总用地面积约2.3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0.2万平方米,由1栋公寓楼及4栋高层住宅组成,户型面积在80-138平方米之间,其中65%以上为岛内绝版的挑空5.4米户型,绿化率高达38%,是厦门岛内的优质楼盘。水晶APPLE项目位于湖里区新行政中心,拥享便利的交通配套、丰富的生活配套及优越的教育配套,总建筑面积约2.4万平方米,由3栋12F-14F的小高层组成,户型面积在65-90平方米之间,是岛内稀缺的高品质两房精品社区。
公司主要的代建项目有:万景公寓项目位于湖里区蔡塘村,用地面积约2.5万平方米,绿化率35%,建筑密度25%,总建筑面积约7.4万平方米,提供社会保障性租赁房952套,2008年6月竣工交房,是厦门首个开工建设的社会保障房项目。集美滨水小区项目位于杏林湾东北部,与园博园隔岸相望,环境优美,交通便利,地理条件优越,配套设施齐全,总用地面积约9.8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37.5万平方米,建设住宅5372套,是厦门岛外最大的社会保障房小区。集美新城十年制学校项目位于集美新城核心区,总用地面积约5.7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5.0万平方米。设有小学部、中学部和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班生规模为60个班,其中小学36个班,初中18个班,另外国际交流中心将设6个班,作为出国预备、国外学生来华学习、汉语国际推广、国外毕业生实习基地。车驾管办证中心项目位于厦门北站西片区汽车物流园内,总投资62370万元,总用地面积约10.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5.0万平方米。大明广场项目位于集美区集美新城中心区西侧,占地面积约10.0万平方米,是厦门市政府为突出作为两岸文化枢纽城市的角色,彰显闽南传统艺术的传承,搭建对台文创产业的交流而筹建的传统艺术园。
公司始终坚持“勇开发,服务社会;求效益,争创一流”的企业精神,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加强制度化、规范化 、科学化和体系化建设。经过多年摸索,建立起一套结构较为合理,配置较为科学、运转较为灵活的经营管理体制,使公司的人、财、物得到优化配置,从而有效地促进了“特工房产” 品牌内涵的不断深化和市场占有率的持续扩大。
在抓好制度建设的同时,公司确定了“以人为本、激励与约束并存”的人力资源管理原则,充分调动每个员工的工作热情,鼓励员工砥励品学,完善自我,保持团队的内在活力,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公司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多年来坚持参与慈善捐赠,并先后资助了同安汀溪中心小学、同安第一实验小学新校区的建设,赞助了多次市、区级文娱活动、比赛,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不忘回馈社会,造福百姓。
公司久经市场经济大潮的洗礼,具备了从白手起家,积累、竞争到超越的完整历练,走出了一条适合企业发展的“一业为主、各种经营、综合发展”的经营之路,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公司在房地产市场运营方面已形成了开发、销售、服务一条龙的完整体系,开发团队日臻成熟、经营理念与时俱进、发展思路比较清晰,各项经营工作已步入法制化、正规化轨道,综合竞争能力不断增强。在完善房地产主业的同时,公司积极拓展金融证券、生物化工、互联网、建筑材料等领域的业务,这种主体多元化的投资管理策略拓展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公司经营规模稳步增长,自90年起,公司连年创利超过千万元,经营状况呈健康持续发展势头。
特工人以“用心建造好人家”作为自己执着追求的终极目标,用智慧和汗水打造出了“特工房产”优质品牌,并赋予其规划设计专业超前、工程质量精致上乘、人文底藉深厚、售后服务完善系统的内涵。率先推出公园地产开发模式,其核心理念是配套与环境先行、教育先行,不惜斥巨资将公园景观和优质教育资源引入开发项目,传承城市文脉,营造诗意人居。长期的品牌经营和诚信服务,使“特工房产”品牌拥有极高的市场美誉度和忠诚度,成为厦门地产界主要品牌之一。
公司稳健、务实的工作作风和专业能力不仅获得了市场的认可,而且以其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诺必践获得国家、建设部、省、市等有关部门的多项表彰:1997年荣膺建设部“文明单位”称号,2001年首批入选国家级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自1986年起连续20年获得厦门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自1997年起连续8年获得厦门金融评信有限公司授予的“AA-信用企业”称号, 此外还荣获省地税局授予的“纳税300强”、 省企业评价中心授予的“第三产业榜首企业”等称号。
中国石化黑龙江分公司的一把手刚上任,就剥削下面的员工。强迫非要让大家办预存话费送手机,还得换联通的手机!真缺德!!!没有发福利,就想着让大家破财!!!
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综合实力不断提高 ——特区建设以来厦门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系列分析之一 1981年10月15日,厦门湖里丘陵...
现在房价,大概多层的,一般都2550起价。。均价2900元。。高层一般都2700起价,一层20-30元不等!~
2005年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授予芸溪居住公园"优质楼盘放心房";
2005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公司1997-2004年度"重合同守信用"称号;
2005年福建省建设厅授予公司"品牌企业"称号;
2005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国际公园协会授予芸溪居住公园"中国国际花园社区"称号;
2005年世界品牌大会授予公司"中国诚信地产200强"称号;
2005年公司荣获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精诚合作伙伴"奖;
2005-2006年度公司荣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诚信企业"、"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芸溪居住公园项目荣获"2005-2006厦门优秀特色楼盘-优秀生态人居环境项目"称号、"2006厦门十大最值得期待楼盘"称号;
2006年福建省企业评价中心、评价协会授予公司"省地税纳税300强"称号;
2006-2007年度公司荣获房地产资信20佳企业、信用等级AAA级、优秀房地产品牌;
2007年水晶森林项目荣获2006-2007年度优秀特色楼盘荣誉称号;
2008年水晶森林项目被评为全国高科技建材应用示范楼盘;
2008年公司被评为纳税特大户(4000万元以上);
2009年公司荣获厦门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等级AAA级;
2009年公司被推选为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委员会常务理事单位;
2009年公司被推选为厦门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会员单位(第二届);
2009年公司被评为热心支持消防公益事业单位;
2009年公司被评为厦门市湖里区纳税特大户(7000万元以上);
2010年公司被评为厦门市湖里区纳税特大户(7000万元以上);
2010年公司被评为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单位;
2011年公司被评为厦门市湖里区纳税特大户(1亿元以上)。
工程建设管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工程建设管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3-21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 1995 年 9 月 15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8 月 23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 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与 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 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监理 (以下简称监理) ,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关于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工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露天体育场工程快速施工质量控制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露天体育场工程快速施工质量控制
内容简介
(1997年7月24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次会议《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5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关于修改<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第3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建筑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行业、部门垄断建筑市场。
第五条 各级政府扶持建筑业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六条 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七条 对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者单位(以下统称建筑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三)工程施工企业;
(四)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者单位。
第八条 设立建筑企业必须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九条 建筑企业不得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建设工程。禁止无资质的单位或者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
第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技术、管理以及操作人员和技术设备。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第十一条 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建筑企业来本市承揽建设工程,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并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取得专业资格方可执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及勘察、设计图章和图签。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可以采用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依法应当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禁止直接发包。招标发包的,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六条 自行发包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项目性质、规模相适应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发包代理单位代理发包。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分别发包。
勘察、设计发包中,在确定总勘察设计协调单位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单项工程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发包中,发包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别发包,但单位工程的基础、二次装修、专业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除外。
第十八条 禁止发包单位违反计价方法、取费标准,压低勘察设计费和工程造价,缩短合理工期,或者采取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施工等不正当手段发包建设工程。
第十九条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具备承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可以在本市承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建设工程。但不得利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包,但不得转包。禁止分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再转包、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 发包单位依法确定承包单位后,应当与承包单位书面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书面签订分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工程,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对严重拖欠工程款的,不予批准新的建设项目。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二十三条 政府扶持和鼓励采取科学合理的优化设计方案,遵循经济、适用、安全的原则,降低投资和减少浪费。
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工程勘察、设计中,有权拒绝业主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标准、规程的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工程策划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设计单位承担,但不受单位设计资质等级的限制,其成果可作为建设单位或者管理部门的工作参考,但不得作为工程实施的依据。
报政府管理部门审查作为工程实施依据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住宅小区、高层建筑等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公开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六条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之间可以合作承担业务。合作各方资质等级不同的,其质量管理由资质高的一方负责并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之间合作承担业务,应当书面签订合同。
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与没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承担业务;不得为没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审核或者代出勘察、设计成果,提供图签或者代签图章。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为未经立项或者未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等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
第二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深度和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提供给建设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经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资格证章。建设工程的设计还应当有注册建筑师或者注册工程师的签字和盖章。属合作设计的,还必须经主体设计单位的项目设计总负责人签字。
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工作成果承担技术责任、经济责任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对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机械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单位。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立项、规划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的,必须取得原审批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条 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设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在本市承担工程设计,但应当与在本市己办理资质备案的设计单位合作。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设计机构承担本市的工程设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标准、规范,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参照境外的技术规范。
第五章 工程造价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编制、修订、颁布适用本市工程造价定额(指标)及造价指数,定期公布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季度和半年的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费指数,实行工程计价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计价办法为依据,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发包单位的特殊要求,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优质优价。
建设工程的定额补充项目,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定审查后,方可采用。
外商独资、外资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中外合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协商约定。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当分阶段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文件;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竣工决算文件。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的工程建设概算、预算不得随意突破。确需调整工程建设概算、预算,必须经原批准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办理完竣工决算;其他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完竣工决算。
第三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概算、预算、决算编制和审核的管理。属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的预算、决算审核工作,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编制和审核概算、预算、决算等文件时弄虚作假,随意压价、抬价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第三十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定位测量和验收签证;
(三)需要拆迁的,已经办理拆迁手续;
(四)已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施工需要的建设资金已落实;
(七)工程施工企业已确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四十条 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施工企业提供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应的地下管线资料。工程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的和在规划批准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砍伐、移植树木的;
(五)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四十三条 工程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合格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施工企业应当采取防止损坏的措施。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不得在围栏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或者施工作业。临街的脚手架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工程竣工后,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及时拆除围栏和临时设施,清除建筑垃圾。
施工现场设置的施工人员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施工人员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四十四条 工程施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七章 建筑材料使用
第四十五条 鼓励发展和推广应用节能、节地、节水、利废、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新型建筑材料。
对于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备案制度。
第四十六条 鼓励砖混结构采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
积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严格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前两款限制使用的范围由市政府规定。
第四十七条 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器材和设备,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对可能影响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容易产生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应当严格执行材料及制品进场的验收和质量复验等管理制度,经复验合格的方可用到工程上。工程施工企业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部门(地区)颁发的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本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的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四十八条 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建筑材料由工程施工企业采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工程施工企业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或者指定建筑材料的生产厂家、供应单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买强卖地方建筑材料。
第八章 工程质量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自控、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监督手续,并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
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推行监理制,依照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十一条 实行总承包或者总包的建设工程,其质量、安全和保修由总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保修等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五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积极推行质量管理、质量保证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作成果的质量,并对其编制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达到有关部门所核准的各项勘察、设计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未经勘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修改施工图纸的,由此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修改者负责。
第五十三条 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目标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建设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五条 施工技术档案应当由工程施工企业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二个月内提交给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档案应当由建设单位自工程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提交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检验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建筑企业无资质证书从事建筑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建筑企业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筑活动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允许无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其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四)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与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承担业务的,予以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者单位未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备案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转包或者分包工程造价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一)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转包他人;
(二)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承包工程擅自分包给他人的;
(三)分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再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一)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及勘察、设计图章和图签的;
(二)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为没有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审核、代出勘察设计成果或者提供图签、代签图章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未经立项或者未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等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
第六十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未经审查同意自行发包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代理发包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包单位或者发包代理单位向承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或者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分部、分项工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发包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未依法实行监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中已实施发包的,其发包行为无效,造成他人损失的,由发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不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拒不交付工程建设档案的或者交付的工程建设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予以警告,可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止施工的工程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经核准、擅自恢复施工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等文件时弄虚作假或者随意压价、抬价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概算、预算工作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责令停止施工并补办手续,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补办手续,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未经核定质量等级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验收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竣工决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限定使用、干预采购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并可按照已浇注量每立方米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四)经批准进行现场搅拌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用的,每吨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使用一块处以零点五元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系厦门市政府授权的资产经营一体化的集团性企业之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2亿元,主业围绕厦门市的城区开发与建设,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管理,是国家建设部核定的具有综合开发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公司。
特房集团公司前身——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1984年1月。二十多年来,公司始终坚持“质量为本、信誉第一”的原则,以丰富的综合开发经验、先进的开发与营销理念,不但成功开发了湖里2.3平方公里的土地,更积极参与土地竞拍,先后竞得厦门2002G01地块、厦门2003G03地块、厦门2006XG01地块、厦门X2006G01地块、漳州2002A04地块、漳州2002A05地块等总面积 近300万平方米的多幅土地。公司现已开发建成了康乐新村、前埔安居工程、南泰苑、海景公寓、青翔花园、豪景阁、特房G01新座、特房华苑等数十个居住小区,漳州锦绣一方、蓝湾国际、特房新G01等商品房项目均出现热销的良好局面。在代建省、市重点工程厦门软件园二期项目中,公司发挥出“特别能战斗”的精神,为厦门市新一轮跨越式大发展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优质的工程、良好的售后服务为公司赢得了“特房——房产精品”的良好口碑。
多年的企业信用建设,使公司成为诚信经营的楷模。公司连续多年获得“厦门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AAA级信用企业”、并被评为“福建省首届最佳信用企业”、“福建省300家最佳形象企业”、“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三十佳单位”、“中国城市运营商50强”、厦门市城乡建设管理十佳单位、文明单位等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审,公司还获得了“全国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荣誉称号。“守合同、重信用、诚实经营、一诺千金”已成为社会各界对特房地产的一致评价,“特房”品牌不仅成为厦门市著名的地产品牌,也已成为“福建省著名商标”。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
(2011年12月1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四件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四件法规作如下修改:
…………。
二、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修改
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
…………。
根据本决定对上述法规作相应修改并对条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