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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94%以上。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国家和省里要求完成年度减排目标;完成4个工业综合治理重点工程。
按照空气质量指数(AQI)进行评价,2014年厦门市空气质量优的天数为111天,良的天数为237天,优良率95.34%,轻度污染的天数17天,轻度污染天气中首要污染物为PM2.5、NOx的天数分别为9天、8天。
一深化大气污染源综合治理
1.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2015年底前,厦门本岛(思明区、湖里区)燃煤小锅炉(工业窑炉)基本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和翔安区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和燃气管道建设。确保完成省里下达的燃煤小锅炉年度淘汰任务。
深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等工业污染物治理。全市燃煤电厂、热电联产企业全部安装脱硫设施。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脱硫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加强对已建脱硝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锅炉烟气按照现行标准稳定达标排放。完成厦门国能同集热电有限公司、厦门三荣陶瓷开发有限公司工业烟粉尘治理重点工程。
2.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整治试点工作。全市第一批17家挥发性有机物整治试点企业按照整治规范和验收要求基本完成整治工作,并逐步推行到全行业整治。完成厦门厦杏摩托有限公司、厦门春宇工贸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
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污染治理。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定期对储油库和加油站的油品质量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油品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3.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加强车辆环保管理。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加强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推进简易工况检测法。逐步扩大环保标志限行范围,自2015年4月1日起,在本岛高峰期(7:00-9:00,17:00-20:00)限行的基础上,将限行时段扩大至主要时段(7:00-20:00),同时在本岛限行的基础上将限行范围延伸至岛外各区,在岛外4个区各选取部分道路或区域进行限行试点。
加速黄标车淘汰。继续落实《厦门市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制定2006年之后本市注册登记的非公务类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政策。完成省里下达的黄标车及老旧车年度淘汰任务。
4.深化面源污染管理
强化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文明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对产生扬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封闭隔离施工或安装微灌雾喷系统、风送式喷雾机等设备,采取洒水、隔离、遮盖降尘防尘措施。工地应设置洗车点,进出土方车辆应清洗干净方可上路。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
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全市55条主要道路、“四桥一隧”、岛外29条景观道路及景点周边道路每周至少清洗一次。岛内375条次干道每半月至少清洗一次。努力实现“吸、扫、冲、收”全方位保洁。
加强港口污染防治。编制绿色海港、绿色空港建设规划;启动绿色海港和绿色空港建设,重点整治港区大型集装箱车辆和作业车辆的尾气排放,推动港口岸电建设。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减少裸露地面,努力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增强环境自净能力。对道路绿化树种进行优化,选择大型乔木树种和乡土植物树种,强化立体绿化。城市绿化日常养护普及安装微灌雾喷系统以节约水资源和降低扬尘。
推进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开展现有餐饮业油烟专项整治,在思明区、湖里区试点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强化露天烧烤的环境监管。
加强煤堆、料堆监督管理。所有露天堆放的煤堆、料堆场全部采取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整治等防风降尘设施。
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全面禁止农村垃圾和农业废弃物露天焚烧,加强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
二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
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根据国家发布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结合厦门市主体功能区定位,制定并发布厦门市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退出指导目录,按照该目录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加大落后产能淘汰的财政支持力度,全面完成“十二五”2015年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执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加大集中供热力度。优化工业布局,大力推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海沧区、集美区巩固现有集中供热项目管理,推动华夏电力集中供热建设;同安区、翔安区推进城南工业区、城东工业区、翔安工业区银鹭园区等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天然气管道建设和天然气利用。
四完善相关工作保障措施
完善大气污染监测网络。增加3套备用仪器,加快大气环境超级站、污染输送监测站、卫星/雷达遥感监测体系等建设,形成地面和空中相结合的立体空气质量监测网。
建立预报预警体系。加强我市大气污染形成机制和雾霾天气等问题的科学研究,建立厦门市环境空气质量统计预报和数值预报模型,建成厦门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出台《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行办法》,实施全行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激发企业减排积极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立法。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列为市政府2014、2015年立法调研课题,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防治。
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修订后的环保法加大惩治力度:“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
并不是很适宜,也没有不适宜,7月最佳的装修日期为以下: 2015年7月3日 农历2015年五月十八星期五 冲狗(甲戍)煞南 2015年7月5日 农历2015年五月二十星期日 冲鼠(丙子...
2015年,太原当年完成中环内23个城中村的改造任务,具体包括小店区6个、迎泽区4个、杏花岭区3个、尖草坪区2个、万柏林区6个、晋源区2个。 截至目前,太原市已拆除旧村建筑面积269.48万平方...
2015年计划完成4个工业综合治理重点工程,其中燃煤电厂综合治理项目1项、燃煤锅炉综合治理项目1项、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项目2项。
厦门市2015年12月信息价
厦门市2015年12月信息价是厦门市地区2015年12月建筑材料政府造价部门发布的建材市场指导价,为您提供厦门市2015年12月信息价电子版期刊.pdf 下载。
厦门市2015年1月信息价
厦门市2015年1月信息价是厦门市地区2015年1月建筑材料政府造价部门发布的建材市场指导价,为您提供厦门市2015年1月信息价电子版期刊.pdf 下载。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地址:厦门市小学路158号 厦门市环保局
《通州区2016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以降低PM2.5浓度为主线,强化各类污染源治理,进一步改善我区空气质量,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保总局令第35号),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本《指南》将根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厦门市环保局网站和本市环保系统市局及各环保分局办事窗口等公共查阅点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站、电子触摸屏和办事窗口公开三种形式。;
各公共查阅点位于:
厦门市环保局办公楼触摸屏(湖滨南路26-34号闽南大厦17-19层)
思明环保分局办事窗口(莲前西路859号11层)
湖里环保分局办事窗口(金尚路1392号鑫湖花园A座3层)
集美环保分局办事窗口(集美区集源路75号)
海沧环保分局办事窗口(海沧区滨湖北路19号)
同安环保分局办事窗口(同安区银湖路85号5层)
翔安环保分局办事窗口(翔安区马巷镇郑坂)
各公共查阅点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公开时限
应公开的政务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特殊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本机关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当面申请,也可书面(信函、传真)或互联网申请,并向本机关及各区环保分局受理机构递交《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1、受理机构
2、受理时间
本机关及各区环保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及各区环保分局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提出申请的具体方式有: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以附件方式将《申请表》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电子邮件主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电子邮件时,应回复受理情况;申请人也可在本机关网站上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
申请人网上申请时,应填写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受理机构联系答复。对需索取书面政府信息的,请到受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获取。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参见附件1。
5、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难等条件的,凭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6、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或各区环保分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或各区环保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