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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外资工程建设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外资工程建设的暂行规定》是厦门市人民政府1993年3月4日发布的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外资工程建设的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外资工程建设的暂行规定简介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外资工程建设的暂行规定

(1993年3月4日厦府〔1993〕综0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简化规划、用地及设计审批、工程管理、环保管理等方面办事手续,缩短办事周期,提高办事效率,以加快外资工程建设进度,促进外引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二条同安县、杏林区、集美区的外资生产性项目,投资额超过3千万美元的由市外资委审批,县、区负责发放“一书两证”,报市规划局备案。投资额在3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区政府审批,发放“一书两证”,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三条岛内各区的外资生产性项目,投资额超过3千万美元的由市外资委审批,在建设单位资料报齐后市规划局7天内给予明确答复或发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图纸(含市政工程)经审查,7天内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资额在3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审批,市规划局在资料齐全后7天内给予明确答复或发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图纸(含市政工程)经审查,7天内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市确定的重大项目,按个案优先办理,如资料不全,可先发证号(一书两证)再补办手续。

第五条已经审批确定的项目可直接办理“两证”手续(“选址意见书”与“用地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六条岛外县、区所批项目,其用地超过法定审批权限的,委托县、区土地管理局代市政府拟办批文,经市土地管理局审核(期限不超过七天)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县、区投资项目用地,需上报省、国务院审批的,市土地局审核后由市政府转报,转报期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土地管理部门在建设单位报送文件齐全后,七天内画出用地蓝线图;在完成征地拆迁摸底及总平面设计方案审批后,十五天内拟办批文,办好用地红线图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设计审批

第九条由县、区引进审批的外资生产性项目下放县、区组织审批设计。

第十条由建委审批的外资生产性项目可直接报送初步设计。一般项目6天内办给批文,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在3天内提出审查意见,修改后6天内办给批文。

第十一条外资工程可委托境外设计单位与境内设计单位合作设计,也可请境外设计,聘境内设计单位作顾问。

第十二条市确定的重大外资工程,有特殊情况,可随报随办。

第十三条设计审批中涉及消防、劳动安全与卫生(劳动局、总工会、防疫站)、民防办的审批工作,由各有关单位制定相应简化审批手续的措施,原则上接文后7天内应予批复。

第十四条外资房地产项目的设计审批方法另定。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外资投资项目招投标一律由业主负责进行。业主有困难,可委托造价管理站、监理公司、建筑技术咨询公司等代办。

第十六条外资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后,凭“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承包合同申办“施工许可证”,三天内核发。

第十七条外资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由质监部门监督施工质量;电梯、消防、高压容器由有关主管部门监督,其余生产工艺设备、装饰工程可由业主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市属项目由市建委负责发放“施工许可证”与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县、区审批立项的项目,由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与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九条个别项目有特殊情况,经建设单位与建设主管部门联系,允许先开工后补办手续。

第六章 环保管理

第二十条在规划许可的开发区内,凡属中小型、无污染或污染小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提供完整后三天内批复。大型或污染严重的项目,依法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十天内组织专家论证并予以批复,对于污染不严重并符合开发区总量控制内的大型项目,可先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在三天内予以批复,然后按批复要求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成片开发工业区实行先评价后建设,开发区内实行总量控制,减少污染不严重的单个建设项目重复环境影响评价的手续。对于需要单独进行环评的项目,可根据排污情况及四邻区域的环境功能要求,尽量采取单项评价,节约开支和缩短时间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对外资建设项目提早介入,超前服务,讲明要求,少走弯路。抓住关键环节,减少审批程序。在投资者提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三同时”保证之后,环保部门可不参加设计审批。

非工业性项目建成后,市环保局按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审批要求进行验收。

工业性项目建成前一个月,办理“三同时”预验收和申办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按“三同时”及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验收。达不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审批要求的,视其造成污染后果,依法监督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四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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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外资工程建设的暂行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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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外资工程建设的暂行规定文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9KB

页数: 4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厦府〔 2007〕3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 2007年第 7次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 27次会议研究同意, 现将《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 2007 年 9月 5日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1: 厦门市城镇土地区域及级别划分 A区:鼓浪屿 Al:鼓新路-鼓山路-安海路-永春路-泉州路-鼓声路-环岛路-鼓新路 (不含 A2区); A2:环岛路外侧及内侧 100米以内区域; A3:除 A1-A2区外的其它区域。 B区: 厦禾路 (延伸段 )-鹭江道-湖滨西路-厦禾路-后埭溪路-铁路-东坪山 路-东坪山、御屏山、东宅山、后厝山、狮山-厦大政法学院西侧-胡里山炮台 停车场西侧-海岸线-厦禾路 B1:鹭江道东侧 100米处-厦禾路-故宫路-新华路-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暂行规定具体内容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暂行规定

(1983年12月12日)

搞好城市住宅建设,是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有利于统一规划,解决当前住宅建设中实际存在的许多矛盾,以达到加快住宅建设的目的,市人民政府在总结经验教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城市住宅建设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实行改造旧城与开发新区相结合,以改造旧城为主的方针。

坚持以改造旧城来挖掘用地潜力不仅可能,而且日益显得必要。南京城区面积为四十二平方公里,大部分系生活用地,目前有相当数量的房屋系简易、破旧、危险房屋。结合住宅建设进行旧城改造,不仅能够改善原地居民的住宅条件,还可以净增相当数量的新住宅;既可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公用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方便生活,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又可以少占郊区耕地,控制城市发展规模。坚持以改造旧城为主,必定能使旧城面貌得到较快改观。

在改造旧城的同时,还必须在郊区开发一些新的住宅小区,而这些新区的开发应通过工业区的建设来进行。

二、实行统一规划,严禁见缝插针。

过去相当一部分住宅建设,采取“见缝插针”的办法,使一些地段建筑密度过大,空地、绿地面积减少,规划布局上发生不合理现象,也使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有计划地进行安排。因此决定从一九八四年起,各建房单位原则上都应参加全市的住宅建设统一开发,不准再搞“见缝插针”。

为了适应各单位参加统一建房的需要,全市近期规划在旧城区改造四十个片,约三百万平方米,基本上可以适应近几年建筑用地的需要。各建房单位都应当根据全市的统一规划,参加建设。

规划设计部门在规划设计工作中必须坚持“一保护、二挖潜、三结合”的原则,即坚决保护古城风貌,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和市政公用设施潜力,实行旧城改造和市政公用设施改建、危险房屋改建、沿街建筑改建相结合。

三、实行统一开发,提高经济效益。

今后市区的住宅建设,原则上由市、区开发公司实行统一开发、分别承包、负责到底的办法。高层建筑较多、规模较大的片由市开发公司承包,多层建筑为主、规模较小的片由区开发公司承包。市、区开发公司承包任务的范围: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征地拆迁;根据使用要求委托设计;搞好建筑场地的三通一平;承包建设任务。以上四项,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中一项、数项或全部。委托协议生效后,开发公司将对建设单位实行包费用、包材料、包进度、包质量的四包制度,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每个片的开发,实行统一的开发费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计划分配面积和公开招标参加统建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在统一开发时,还将有计划地建筑一批公共业务用房,实行统一管理,数家使用,以缓和目前公共用房和业务用房紧张,改变独家独院、自立门户的状况,做到生活服务社会化、企业化。

四、实行合理负担,提高得益水平。为了减轻建设单位的负担,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补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安置补偿标准,应严格按照市制定的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执行;

2、拓宽马路、河道、广场所增加的拆迁面积,将视建设单位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3、属于规模较大的商业网点及中、小学、医院、电影院等配套费用,由市纳入年度计划统一安排;

4、属于水、电、气等配套费用,根据各个开发区的不同情况,由市分别给予适当的补助。

通过以上措施,参加统一开发的投资单位的得益水平,将可从目前的百分之三十、四十提高到百分之四十五,并缩小旧城改造的综合费用与开发新区所需费用的差距。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设进度。

1、提前安排规划设计,搞好设计储备。小区规划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即可安排设计。设计步骤采取先地下后地上,先复建后新建,主建筑和配套建筑同步的要求进行。设计费由开发公司先行垫支,以后在工程费用中扣回。

2、提前进行征地拆迁和三通一平,为新建工程创造建设条件。凡是经过批准的小区规划,即可着手征地拆迁、三通一平和安置房的复建工作。其中,这部分复建房可作开发公司的周转房屋,以后从开发费中扣回。

3、积极推行招标投标办法。市、区开发公司在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力量时,都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择优选用设计单位和施工队伍,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加快建设速度。

4、改革施工单位的分配制度。施工单位要普遍推行“包工联产联酬”责任制,逐步按完成建安工作量的一定比例提取工资总额,实行多劳多得不封顶,少劳少得不保证,有奖有罚,奖罚分明。

通过这些改革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使六层以下的单幢住宅的建设工期不超过八个月,五万平方米以内的群体住宅的工期不超过一年。同时使全优工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争取达到或接近全国先进水平。

六、提倡出售商品房,增大私人出资建房。

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私人和单位的资金,积极组织多种形式建设住房。

商品房的主要来源,可由各单位在新建房屋中划出一定的比例,出售给本单位的职工。售价按实际造价由职工负担一部分,单位补贴一部分。回收的资金,可作为集体资金继续用于住宅建设。

私人出资建房,可向市或区开发公司申请参加统筹统建,免交拆迁和配套费用;应缴的建房费用,可一次交清,亦可交一定比例的费用,不足部分向银行申请贷款。

七、加强领导,按章办事。

要组织好全市的住宅建设,是一项头绪纷繁、任务很重的工作,市政府将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统一编制规划,制订政策,建立制度,加强检查。全市住宅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市城张委负责。区政府要指定区长或副区长负责领导和及时处理住宅建设中的问题。

市政府决定的有关旧城改造、征地拆迁以及各项收费标准,必须认真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抵制或加码。严禁在征地拆迁以及建房分房中搞不正之风,一旦发现违反者,要立即予以严肃处理。对少数妨碍统一规划拆迁,经说服教育仍坚持无理要求的“钉子户”,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上列各条,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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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电网建设的意见简介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电网建设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电网建设工作,提升电网可靠性,为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电力保障,现就加快电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网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电网作为现代社会十分重要的基础设施,是保障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广大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事关“十三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大局。同时,也是加快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各市县、有关部门、供电企业要深刻认识加强电网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按照“省级统筹协调、市县落实属地管理、供电企业主动沟通”三位一体的思路,形成合力,共同营造电网建设的良好环境,加快海南电网建设工作步伐。

二、主要目标

加快联网二回工程建设,增强海南电网与南方主网的联系;加强220千伏“目字形”省级主网架,保障各类电源送出,满足负荷增长需求;强化海口、三亚、洋浦等重点城市网架,建设保底电网,不断提高电网抗灾能力;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海口、三亚等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序安排特色乡镇、旅游区的中压线路下地改造;建成安全可靠、结构合理、适度超前的城乡配电网,加快农村电网升级改造。通过实施双回路改造、配建负荷转供等,实现绝大部分负荷可以安全有效转供。同时,结合“百镇千村”建设工作,分批实施主城区、中心城镇10千伏配网电缆入地工程。

到2017年,全省246个中心村电网完成改造升级,实现村村通动力电,基本解决低电压问题。到2020年,海口、三亚中心城区用户年均停电时间不超过1小时,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城镇地区用户年均停电时间不超过10小时,农村地区用户年均停电时间不超过24小时;全网配电自动化、配网通信系统覆盖率不低于90%,低压集抄和智能电表覆盖率达到100%;农村户均配变容量不低于2.0千伏安,达到国家配电网建设改造标准。“十三五”期间完成电网投资超过170亿元,加上琼中抽水蓄能电站和联网二回工程等配网电力设施,电网投资合计超过210亿元,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增长。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电网规划管理。

电网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电网规划与各级总体发展规划和城乡、土地、林业等规划的衔接,是推动电网建设、保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基础。海南电网主网架规划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统筹纳入能源规划;各市县的配电网规划编制工作由各市县政府牵头,会同电网公司组织开展。电网规划要适度超前,并及时将规划用地及输电线路走廊矢量图提交政府“多规合一”办公室,确保用地需求纳入“多规合一”中。

各“多规合一”办公室要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切实将电网规划纳入各级总体规划中,并做好与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协调,统筹安排变电站建设用地和线路走廊,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要切实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总体规划中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控制,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规划选定的站址和线路路径;确需调整的,要征求能源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意见,由各方协商解决。

(二)扎实推进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1.做好项目储备。海南电网公司要结合电网专项规划,长短结合,既立足当前需要,又利于长远发展,建立完善的电网项目储备制度,制定电网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形成接连不断、滚动实施的储备机制和良性循环。拟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专项建设基金的电网项目要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储备项目原则上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并取得相关支持文件。

2.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海南电网公司要科学制订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明确电网建设项目每个关键环节的时间节点;做深、做细前期工作,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项目选址、选线的调整和反复;提前办理项目审批所需支持性文件。电网发展规划正式印发后要及时开展林地预审,并对规划内项目用地、用林指标进行测算,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指标调整平衡工作。

3.优化设计,提升设计理念。电网建设项目要尽量避开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天然林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珍稀动植物资源集中区域、居民区及公共场所等环境敏感区,最大程度地保护生态环境;要优化电网电压等级,在提高安全可靠性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节能型、紧凑型、同杆多回线路技术,优化变电站建设模式,尽量减少占用土地等自然资源,实现节能降耗;输电线路跨越林地、林区的杆塔,要采用高塔设计,尽量减少林木采伐量;要结合海南实际,适度提高电网建设标准,大幅度提升城区、中心城镇和重要特色旅游小镇的可转供电率和电缆化率,推动电缆入地改造工程,持续做好电网防风加固工作,增强全省电网抗灾能力。

(三)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电网公司要确实做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项目建设各项制度,采用设备材料、施工队伍框招等形式,提前做好项目建设的准备工作,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争取投资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开工建设。二是要全面推行现代工程管理,狠抓建设进度,明确工作目标,倒排时间节点,厘清工作责任,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同时要注重造价管理,优化建设方案,严格设计变更程序,加大政府监督力度,努力降低电网工程造价。三是要加强质量管理,推行设计、施工标准化,严格工程质量标准,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确保工程质量。四是要重视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确保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

(四)简化电网项目审批及相关手续办理程序。

各单位、各市县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五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多规合一”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简化电网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加快相关手续办理。

1.简化项目审批程序。

一是项目分级审批。220千伏及以上、跨市县的电网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非跨市县的110千伏及以下的电网项目由属地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除中央预算内投资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等国家明确规定的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外)。

二是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对于政府投资的电网项目,纳入规划的建设项目不需立项,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纳入规划的35千伏及以下的企业投资的电网项目,可以市县为单位,每年打捆申请项目备案,相应的土地、用林等手续可分别一并打捆审批。

三是简化部分审批程序。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新建项目按照最终规模办理环评手续,分期建设、分期验收;对于不超过30%的输变电改、扩建工程采取环评备案,不再办理环评意见(即:主变压器等主要设备总数量增加不超过原数量的30%、输电线路路径长度增加不超过原路径长度30%、电压等级不变前提下对主变压器容量进行调整);线路部分改造工程项目,在电压等级不变,线路不变及仅在杆(塔)线行内增加架设多回同电压(及以下)线路的前提下,无需办理备案、规划等手续;变电站工程项目,不涉及新征地的变电站增容扩建,在电压等级不变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意见。计量装置项目,低压入户线、计量装置项目可直接备案,原则上不再办理环评、用地预审、选址规划等手续。

2.积极支持相关手续的办理。

一是规划(住建)部门,应及时配合电网项目建设,提供项目涉及的规划地块、道路或其他规划预留项目的相关规划数据及指标。线路工程规划审查意见由线路所经过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五网”相关部门意后出具。同一级政府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与用地规划许可可合并办理。线路路径、电压等级不发生改变的重建工程项目,无需再办理规划选址意见。

二是国土部门,要优先保障变电站建设用地,由省级层面统筹解决电网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多规合一”或土地利用规划的电网项目可直接出具预审意见。

三是林业部门,由省级层面统筹解决电网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林指标。对于已经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但在实施过程中需临时调整,调整用林面积小于2公顷的项目(不包括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可不再编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仅提交现状调查表,并优先办理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电网规划内建设项目确需穿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需向国家林业部门申报手续的,由省林业部门按照规划,对规划内电网建设项目组织统一审核,向国家林业部门提出统一调整申请。

(五)积极做好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工作。

1.按照属地原则各市县政府会同海南电网公司全面落实土地征收、青苗补偿工作责任。各市县政府为电网建设项目土地征收、青苗补偿的工作主体责任单位。海南电网公司与各市县政府签订土地征收、青苗工作协议,并明确征收范围,与各市县政府共同推进征地、青苗补偿工作,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问题。

2.实行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工作包干负责模式。新开工的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青苗补偿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县政府按照当地市县补偿标准,以总包干形式负责完成全部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工作。所需费用由电网企业统一支付,并按照总费用5%的标准,给予各市县相关工作经费。

(六)积极推进电缆入地建设改造。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6〕116号),积极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各市县在编制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将电网项目纳入规划范围;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等地级城市、有条件的城市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要求,同步实施电缆入地;老城区结合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缆线沟建设;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结合自身实际,逐步推进电缆入地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电网建设协调机制。

一是省政府将不定期组织各有关单位,协调推进电网建设。二是省发展改革委具体承担综合协调责任,及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等方面重大问题,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电网建设情况及提请需议定的事项;各市县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并贯彻落实省政府相关要求,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三是市县级的协调机构按季度召开协调会,了解辖区内电网工程进度和建设存在困难,协调电网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征地拆迁、林业、环保、用电、城乡规划、青苗补偿等问题。四是电网工程沿线的各乡镇政府按周收集工程受阻信息并予以解决处理,自身无权限协调解决的事项,或者解决过程存在困难,有可能拖延建设进度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县政府协调机构反馈。

(二)明确职责分工。

一是省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责任分工,加快审批、牵头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做好指导跟踪落实,及时上报和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二是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内推进电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担当起本级政府职责范围内的电网建设协调综合管理工作;三是电网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对项目建设负直接责任,将工程进度、工程安全、工程质量、重大节点目标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主动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电网建设进度。具体责任分工见附件。

(三)加强督查督办。

将全省电网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省重点项目,并按属地原则将每年电网建设项目细化分解至各市县,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我省投资项目督查考核范畴内,电网规划项目前期工作作为省重点预备项目一并纳入督办事项。按照《海南省投资项目督查考核办法》、《海南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奖惩试行办法》,对电网项目建设全过程督促检查、跟踪问效;要赋予督办人员权限,确保督办组能现场解决实际问题。

(四)建立长效机制。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分别同公路、铁道、部队等单位协商明确重大基础设施相互交叉、相互妨碍的处理原则及审批流程、时限和补偿标准。建立常态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做好宣传引导。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宣传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电力科普宣传,消除群众对电力设施的恐惧心理和抵触情绪,有效化解负面影响。全省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和防范突发事件,充分利用互联网、新闻、报纸等媒介,着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海南省加快推动海南电网建设责任分工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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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简介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19〕15号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9-03-22

发文日期

2019-03-22

有效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对“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助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8〕2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为重点,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深化改革、探索创新,以人为本、惠及民生”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完善政策体制机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全面提升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水平,为决胜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坚实的交通运输保障。

——“建好”农村公路。到2020年,积极筹措资金推进30户以上自然村组通沥青(水泥)路;重点镇通二级公路;农村路网结构更加完善,安全通行能力明显提升。

——“管好”农村公路。到2020年,农村公路全面实现“两个纳入”,全面落实县级农村公路质量监督责任,建立村道管理议事机制,形成农村公路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大幅改善。

——“护好”农村公路。到2020年,农村公路经常性养护率达到100%,优、良、中等路的比例不低于75%,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保持逐年上升。

——“运营好”农村公路。到2020年,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比例达到100%;各县(区)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达到AAA级以上,基本实现城乡交通基本服务均等化,建成覆盖县、乡、村的三级农村物流网络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提升品质,“建好”农村公路。

延伸通达深度。统筹考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作,建设44公里建制村通村公路;同时积极筹措资金推进通村通组公路建设;新改建200公里县乡公路和资源路旅游路产业路。新改建农村公路满足等级公路要求,按照我省《关于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统筹规划建设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将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与公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提高服务品质。全面整治通村公路“油返砂”路段,大力实施通村公路完善、公路安全生命防护、桥涵配套及危桥改造等工程,临水、临崖、急弯、陡坡等特殊路段的标志标线、防护设施完备,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通行能力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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