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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奖励。具体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须征求项目组成员意见),或参照《西南大学教学科研成果津贴分配办法(试行)》(西校〔2008〕353号)中《合作成果津贴分配办法参考表》的标准进行分配。
质量工程奖励经费原则上从各项目配套经费中支出,对无配套经费的质量工程项目,从学校统一经费中支出。质量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性奖励,不纳入教学科研津贴分配。
项 目 名 称 |
级别及奖励标准(万元) |
|||
级 别 |
奖励标准 |
级 别 |
奖励标准 |
|
特色专业建设点 |
国家 |
2.0 |
重庆市 |
0.5 |
专业结构调整与专业认证 |
国家 |
2.0 |
重庆市 |
0.5 |
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
国家 |
2.0 |
重庆市 |
0.5 |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
国家 |
3.0 |
重庆市 |
0.5 |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 |
国家 |
2.0 |
重庆市 |
—— |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
国家 |
2.0 |
重庆市 |
0.5 |
教学团队 |
国家 |
2.0 |
重庆市 |
0.5 |
高等学校教学名师 |
国家 |
2.0 |
重庆市 |
0.5 |
由教务处核实获准立项的质量工程项目,提出质量工程项目获奖名单及奖励数额,报学校审批。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2007年1月1日以来已享受了奖励或教学科研津贴的质量工程项目不在本办法之内。
工程项目综合奖励办法
工程项目综合奖励办法 一、目的 为激发项目部管理层及员工的责任心、 充分发挥项目部员工的积 极性和主动进取精神,体现 “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及项目管理过程 中权、责、利统一的管理原则,全面提升项目团队素质和项目管理水 平,提高工程项目的盈利水平,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各项目全体员工。 三、原则 1 . 项目综合奖励坚持经济效益原则, 即以工程项目实现的项目利润 为奖励基础。 2 . 项目综合奖励坚持以完成项目管理协议中安全、 质量考核目标及 工期目标为前提,未达成此三项考核目标不予进行综合奖励。 3 . 项目综合奖励采用二次分配原则, 即一次分配:根据本办法中奖 励系数进行的奖励分配; 二次分配:项目奖励总额与一次分配后的差 额部分由项目经理直接进行二次分配。 四、奖励标准 1 . 项目奖励总额 :总额为工程项目利润值的 2%—6%
工程项目奖励办法
工程项目奖励基金设立及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的: 1.1 为激发项目部员工的责任心、积极性和主动进取精神,全面提升项目团队素 质和项目管理水平, 提高每一个工程项目的盈利水平, 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 力,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2.1 公司项目部全体员工。 三、原则: 3.1 项目综合奖励坚持经济效益的原则,即以工程项目实现的经济效益为基础, 以项目管理的综合情况为分配依据。 3.2 对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实行目标成本控制, 坚持市场倒逼成本原则, 向项目 管理要效益。 3.3 项目目标成本确定建立在对每个工程项目科学的工料分析基础上,坚持合 理、可控原则,充分挖掘员工潜力,上、下沟通,达成共识。 四、工程项目奖励基金项设立 4.1公司管理层根据项目性质及经济指标,按工程造价 5‰—— 20‰设立 五、项目奖励基金管理 5.1 项目奖励基金经公司管理层根据项目性质及经济
西南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货物核价办法
(暂行)
为规范我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核价活动,节约建设工程投资,保证工程货物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西南大学建设工程招标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依照《西南大学建设工程招标暂行办法》执行。
辰溪县实施质量兴县和标准化战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湘和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和《怀化市实施质量兴市及标准化战略三年行动方案》文件精神,建立质量兴县激励机制,推进质量兴县进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振兴和标准化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各类质量品牌和标志的培育及组织申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品牌和标志是指自愿性的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鲁班奖优质建筑、交通工程;中国名牌产品、湖南省名牌产品、怀化市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获得国家、省质量管理先进集体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当年获得以下各类质量品牌或标志的单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一)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三)获得鲁班奖优质建筑、交通工程的企业奖励10万元;(四)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组织单位奖励10万元;(五)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的申报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六)获得湖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3万元;(七)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3万元;(八)获得省级芙蓉奖的优质建筑企业奖励3万元;(九)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奖励3万元;(十)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生产企业奖励3万元;(十一)获得怀化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万元。
第七条 本办法受理的奖项必须是国家或省级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公告并获得相应证书,及国家认证认可的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的项目。
第八条 企业获得多个以上奖项,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县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各企业树立质量意识,争创名牌产品和加大食品标志认证的工作力度,对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十条 县质量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奖项的申报,核实质量品牌和质量标志的获得情况;县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质量 办法 通知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31日印发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