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实施质量兴县和标准化战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湘和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和《怀化市实施质量兴市及标准化战略三年行动方案》文件精神,建立质量兴县激励机制,推进质量兴县进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振兴和标准化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各类质量品牌和标志的培育及组织申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品牌和标志是指自愿性的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鲁班奖优质建筑、交通工程;中国名牌产品、湖南省名牌产品、怀化市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获得国家、省质量管理先进集体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当年获得以下各类质量品牌或标志的单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一)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三)获得鲁班奖优质建筑、交通工程的企业奖励10万元;(四)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组织单位奖励10万元;(五)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的申报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六)获得湖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3万元;(七)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3万元;(八)获得省级芙蓉奖的优质建筑企业奖励3万元;(九)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奖励3万元;(十)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生产企业奖励3万元;(十一)获得怀化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万元。
第七条 本办法受理的奖项必须是国家或省级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公告并获得相应证书,及国家认证认可的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的项目。
第八条 企业获得多个以上奖项,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县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各企业树立质量意识,争创名牌产品和加大食品标志认证的工作力度,对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十条 县质量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奖项的申报,核实质量品牌和质量标志的获得情况;县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质量 办法 通知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31日印发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