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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新乡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是为规范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而制定的暂行办法。

新乡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新乡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简介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按关联性整合设置为若干审批阶段,对阶段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称综合窗口)统一受理接件、按照职能分工由牵头部门与其他相关审批部门(以下称并联审批部门)同步审批、分别在承诺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并由综合窗口统一送达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市级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并联审批,适用本办法。抢险救灾、应急工程、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行政服务中心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指导、服务、审批及本办法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条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坚持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实行大厅运行办结。

第六条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程序整合为立项(核准、备案)审批、用地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5个阶段。

立项(核准、备案)审批阶段牵头部门为市发改委,用地审批阶段牵头部门为市国土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阶段牵头部门为市规划局,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阶段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为市住建委或市发改委。

立项(核准、备案)审批等5个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和流程,由牵头部门会同并联审批部门制定,商市行政服务中心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七条立项(核准、备案)审批阶段,并联审批立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用地审核、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审核、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核准、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核准等行政审批事项,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等为并联审批部门。

用地审批阶段,并联审批土地划拨或者出让审核、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市规划局为并联审批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阶段,并联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核、建设工程项目绿化设计方案审验(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等行政审批事项,市人防办、市水利局、市住建委、市地震局等为并联审批部门。

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阶段,并联审批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建筑工程合同备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审查等行政审批事项,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为并联审批部门。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并联审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防雷验收、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核准、建设工程项目绿化设计方案审验(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公安消防支队、市人防办等为并联审批部门。

第八条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全程组织、协调;负责设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并选派工作人员;收集、分析并联审批遇到的问题,与相关部门共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各自牵头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和流程,并按政务公开要求统一向社会公布;主持召开牵头阶段联合会审会议;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督促并联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协调解决并联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并联审批部门负责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行政审批的相关内容;参与制定并联审批实施细则和流程;参加市行政服务中心或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会审会议;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联审会办、限时办结”的运行机制,具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综合窗口负责登记。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和接收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和内容。

(二)综合窗口受理后应当即时将申请材料转送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以下称部门窗口)。

(三)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窗口接到综合窗口转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按规定同步开展审批工作。

(四)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窗口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在承诺审批时限内完成审核、核查工作;经审核予以批准的事项,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窗口将审批决定或者证件统一送达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将审批决定或者证件送达申请人;经审核不予批准的事项,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在领取审批决定或者证件时,一并对审批部门进行审批满意度评价。

第十条实行建设项目报批辅导机制。报批辅导应由各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共同实施。各部门窗口根据建设项目的特性、审批要求,或者申请人的要求,主动向项目单位提供与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审批标准等相关的报批辅导,必要时进行联合指导,帮助项目单位修改、完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联合会审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组织,牵头部门主持,并联审批部门参加。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应指派具有审批权限的专人参加联合会审会议。

第十二条建立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机制。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绿化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人防、消防和防雷等技术审查,可提前进行,尽早发现问题,在报批前将问题进行消化,也可与行政审批同步进行。技术审查时限不计入行政审批期限。

第十三条建立建设项目模拟审批机制。对项目前期策划到位、规划选址明确、主体相对确定而要素条件尚不具备(如控规调整、项目用地指标或者政策处理、资金安排暂时不到位)的项目可以进行模拟审批,由特定主体或者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审批部门窗口按现行审批要求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或者核查,先出具模拟审批意见,并在条件具备时将模拟审批转化为正式审批。同一并联审批阶段,一项审批需要同阶段其他审批结果作为审批前置条件、其他审批的承诺办结时限长于或者同于该项审批的承诺办结时限的,参照前款规定实行模拟审批。

第十四条建立联合踏勘、联合审图机制。需要现场踏勘、勘验和审图的,由牵头部门窗口会同并联审批部门窗口和综合窗口共同组织安排,并根据各自职责由部门分别出具现场勘察、勘验报告或者结论。

第十五条建立征询意见机制。根据需要,在并联审批过程中,牵头部门、并联审批部门可以就审批事项征询或者听取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但不应增加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限,不应交由申请人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健全服务机制,主动与申请人沟通,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按照各项承诺时限完成审批任务。建设项目涉及的已改变行政审批为行政服务和行政监管的事项不列入并联审批范围,相关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事项提供同步服务。

第十七条按照“四位一体”服务监督体系建设要求,市电子监察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并联审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督办台账,对已受理的审批事项办理进度和联合会审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考核奖惩评价机制。并联审批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理或应该并联审批而未进行并联审批的项目;无故缺席联合会审会议或者参加联合会审会议不发表意见,以及超过承诺时限未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县(市、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机制、程序等制定本县(市、区)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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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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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文献

德阳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方案 德阳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方案

德阳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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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方案

杭州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 杭州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

杭州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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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6MB

页数: 3页

转发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杭州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 (试行 )的通知 杭政办函 [2005]302 号 颁布时间: 2005-11-16 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行政服务中心拟订的《杭州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杭州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 (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为推进我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加快我 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进程,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并联审批含义 并联审批是指将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到施工核准审批过程中的部分审批事项,按关联性 和并行审核可能性整合设置为若干个并联审批阶段。对阶段内审批事项实行同时收件、交叉 审核,并对外承诺阶段审批

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廉洁准入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廉洁准入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廉洁准入暂行办法第二条

参与河南省各级政府、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从事项目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业务,以及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廉洁准入暂行办法第三条

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单位和个人,准予参与河南省的工程建设项目。

严格禁止通过行贿手段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对通过行贿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限制参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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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办法全文

甘肃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投资项目审批运行机制,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建设,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并联审批,是指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核准)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审批办理的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其审批、核准、备案及报建审批事项采取“项目信息网上申报、申请材料一窗受理、审批过程并行协同、审批结果关联共享”等方式,由各级政府政务大厅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接件、回复,相关审批部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同步审批办理的行政审批模式。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审批,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办理。

第三条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事项范围:

(一)项目可研(项目申请报告)及其前置要件审批。包括: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发展改革部门的节能审查意见(仅限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二)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包括:交通运输部门的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水利部门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以及发展改革、建设、环保、教育、卫生计生、文化、旅游等部门按规定权限办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

(三)项目在可研批复(核准)之后、开工之前需办理的报建事项审批。包括:建设部门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化、树木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交通运输部门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港口沿线使用审批;国土资源部门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供地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水利部门的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气象部门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发展改革部门的节能审查意见(仅限企业投资项目);安全部门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宗教部门的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文物部门的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公安消防部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人防部门的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林业部门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农牧部门的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审核等。

第四条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工作流程:

(一)网上申报。项目单位应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申报端口(以下简称“申报端口”)申报,根据所公开的办事指南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项目基本信息。也可到综合窗口,在现场工作人员指导协助下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报。

(二)预审赋码。审批部门应及时查看、核验在线平台推送的待预审项目信息,按照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等规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预审,对预审通过的,在线平台统一赋予项目代码;对预审不通过的,提出具体意见及理由。在项目预审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预审信息交换至在线平台,同时将项目预审情况通过短信提醒等方式通知项目单位。

相关审批部门应及时处理项目预审信息,认为不需要本部门办理的,通过在线平台确认“无需办理”。

(三)窗口受理。项目单位按照项目预审情况通知,对预审通过且赋予项目代码的投资项目,应及时通过申报端口登录在线平台打印项目登记单,并根据所公开的办事指南,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综合窗口。综合窗口按照入驻审批部门提供的审批要件材料清单,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统一接件、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申报材料移交相关审批部门;审核不合格或材料不齐全的,应现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充完善。

(四)审批办理。相关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并在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办理结果移交综合窗口,同时将审批办理结果信息交换至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方便项目单位和其他审批部门实时查询、了解项目审批事项办理进度情况。

对法律法规明确的确需按照前置事项办理的项目审批事项,由综合窗口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将上一个审批部门移交的审批办理结果衔接或转交下一个审批部门办理。

(五)办结回复。综合窗口按照项目审批要求,对各审批部门移交的审批办理结果收集完整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单位现场领取或通过网上缴费后物流递送办理结果。

第五条投资项目审批坚持以并联审批为主、联审联批为辅。对并联审批中涉及审批部门多、协调难度大且难以正常审批办结的投资项目,在依法依规原则下,开辟“绿色通道”,以会议研究审批的方式进行联审联批。

第六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审批部门及时梳理本行业、本领域需通过联审联批方式审批的投资项目,报请同级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研究审批,并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督促相关审批部门限时办理。

第七条对通过联审联批方式审批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应通过在线平台限时办理完善其审批、核准和报建审批事项手续,并按照并联审批相关工作流程回复审批办理结果。

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手续须在出具项目批复、核准文件前办理完毕。对于需要完善和补办的其他报建手续,由相关审批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完毕。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明确的前置事项外,投资项目各环节审批事项不得互为前置。凡是能通过网络共享复用的材料,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审批部门不得要求其他部门重复提供;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到现场办理。

第九条相关审批部门应积极探索运用“多规合一”“多图联审”“多评合一”“联合验收”“区域评估”等方式,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简化审批环节,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

第十条依托在线平台电子监察功能,对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过程进行实时监察、预警提示、督促办理,对不认真履行审批责任、不按规定时限审批办理等影响项目审批进度的,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与并联审批机制相适应的配套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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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金财工程建设与管理,确保金财工程建设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金财工程建设实际,我部制定了《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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