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参与河南省各级政府、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从事项目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业务,以及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单位和个人,准予参与河南省的工程建设项目。
严格禁止通过行贿手段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对通过行贿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限制参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工程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