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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限水位设定复核

汛限水位设定复核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对设计洪水、工程状况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汛限水位的水库,应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研究提出汛限水位调整意见,报有审批权限单位批准;对经安全鉴定为三类坝的病险水库应组织提出降低运行水位的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汛前,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和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应向有管辖权的监督管理单位上报经审定的汛限水位。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汇总上报的汛限水位,并负责录入信息系统,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重要水库(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水电站,重要湖泊)的汛限水位报水利部和相关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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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限水位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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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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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限水位汛期

汛期:一个地区,在一年之中雨水量最大最集中的时期,是有面临洪水的危险时期,称之为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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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限水位发展历程

截至2021年9月1日17时,受降雨影响,河南省有石漫滩、昭平台、白龟山、鸭河口、陆浑、盘石头、窄口7座大型水库和32座中型水库超汛限水位。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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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限水位设定复核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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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限水位设定复核文献

测量定位复核记录 测量定位复核记录

测量定位复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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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定位测量及复核记录 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 工程名称 定位依据 总平面图 使用仪器 经纬仪 控制方法 轴线桩 1、根据 总平面图进行定位, 新建工程 12#楼○A 轴线距 16#楼 20.24 米,○F 轴线距 8#楼 20.4 米,○1 轴线距 11#楼 11.22 米,○32轴线距 13#楼 35.0 米。 2、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新建工程 12#楼±0.000 定为 H=98.138米。 施工单位主测者: (章)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复核人: (章) 年 月 日

工程定位复核记录 工程定位复核记录

工程定位复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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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定位测量、复核记录 工程名称 滁州电信综合机房楼工程 复核日期 年 月 日 复核部位 滁州电信综合机房楼工程定位 使用仪器 经纬仪( J6)、钢尺 复核内容 规划部门给定的控制点 附图 及 说明 复核结论 参与人员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质检员

防汛水位简介

学科:陆地水文学与水资源学

词目:防汛水位

英文:flood protection stage

释文:江河两岸、湖泊周边和沿江城市大量修建堤防,用以约束水流和抵御洪水、风浪的侵袭。堤防的等级划分根据保护对象的大小及重要性确定。每段堤防根据防洪规划和堤防现状,确定堤防防汛水位。防汛特征水位一般分为三级,即:(1)设防水位。为考虑堤基和滩区设施的安全,当水位漫滩以后,堤防开始临水时确定为设防水位。到此水位管理单位要做好防汛准备,开始在堤上布设巡堤查险人员,从日常的管理工作进入防汛岗位。(2)警戒水位。根据堤防质量、渗流现象以及历年防汛情况,把有可能开始出现险情的水位,定为警戒水位。到达该水位,要进行防汛动员,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实行昼夜巡堤查险。(3)保证水位(又称最高水位或危险水位)。系指堤防设计水位或历史上防御过的最高洪水位,也是汛期堤防及其附属工程能保证安全运行的上限洪水位。接近或到达该水位,防汛进入全面紧急状态,堤防临水时间已长,堤身土体可能达饱和状态,随时都有出险的可能。这时要密切巡查,全力以赴,确保堤防安全。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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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简介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汛限水位监督管理,明确监督管理事项、职责和措施,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库是指所有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库、水电站和湖泊。

汛限水位(又称防洪限制水位、汛期控制水位),是协调防洪与兴利的关系,确保水库发挥防洪功能而设定的水位参数指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汛限水位的设定、复核和控制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为监督管理单位对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水库运行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以及上一级监督管理单位对下一级监督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是监督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汛限水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六条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是汛限水位监督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汛限水位设定复核

第七条 所有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库应设定汛限水位,汛限水位在工程规划设计审批文件中确定。

第八条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对设计洪水、工程状况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汛限水位的水库,应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研究提出汛限水位调整意见,报有审批权限单位批准;对经安全鉴定为三类坝的病险水库应组织提出降低运行水位的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汛前,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和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应向有管辖权的监督管理单位上报经审定的汛限水位。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汇总上报的汛限水位,并负责录入信息系统,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重要水库(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水电站,重要湖泊)的汛限水位报水利部和相关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水利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汛限水位监督管理的规定;

(二)组织指导实施汛限水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国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水电站及重要湖泊实施在线监控;

(三)组织对汛限水位监督管理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四)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重大问题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实施本流域片区内水库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工作,对直管水库汛限水位的监督管理负直接责任;

(二)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完成整改;

(三)检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问题整改情况;

(四)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问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五)配合水利部开展汛限水位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水库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工作,对本级直管水库汛限水位的监督管理负直接责任;

(二)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及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负监督责任;

(三)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及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完成整改,并检查整改情况;

(四)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及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问题实施责任追究;

(五)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按整改要求整改,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负责汛限水位设定、复核、上报,对汛限水位执行负直接责任,监督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整改,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是汛限水位运行的执行单位,负责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防洪调度指令,按规定报送水情信息,接受有管辖权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问题整改。

第四章 监督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包括以下事项:

(一)按相关规定设定、复核、上报汛限水位情况;

(二)汛期按批准的汛限水位运行情况;

(三)按规定或防洪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按规定报送实时水情信息情况;

(五)汛期其他涉及汛限水位调度运行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不得擅自在汛限水位以上蓄水运行。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库容调度运用,应按照有防洪调度权限单位下达的防洪调度指令执行。

第十七条 调洪过程的退水阶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雨水情预测预报,结合洪水过程、水库工程状况、泄洪能力、保护对象以及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在确保水库自身安全和下游防洪安全前提下,下达调度指令,将水位降至汛限水位。

水库应按以下原则降至汛限水位:

(一)当预报后期无降雨,在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游河道安全泄量或警戒水位对应的流量,降至汛限水位;

(二)当预报后期有降雨发生标准内洪水,水库水位将明显上涨时,在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和下游防洪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不小于下游河道安全泄量或警戒水位对应的流量,且不大于保证水位对应的流量降至汛限水位或以下;

(三)当预报后期有强降雨发生超标准洪水,有可能危及水库安全时,应落实预警信息发布、人员财产转移、紧急抢护等措施,尽可能加大下泄流量降低水位,确保水库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遇特殊情况,需报上一级有防洪调度权限单位批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应根据管理权限监督水库调度过程和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汛期,当水库发生险情影响防洪安全时,应降低水位乃至空库运行。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应及时组织安全鉴定,提出降低运行水位意见,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程序和方式

第十九条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一)制定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二)实施汛限水位监督管理;

(三)发现并确认问题;

(四)提出问题整改意见;

(五)督促问题整改;

(六)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七)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单位通过比对已录入信息系统的汛限水位与水库实时水位,进行24小时在线监控。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分析超汛限水位原因,研究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通过在线监控和现场检查,超汛限水位运行的水库应列为重点监督对象。

以下情况属于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设定、复核、上报汛限水位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实时水情信息的;

(三)无调蓄洪水过程擅自超汛限水位运行的;

(四)调蓄洪水过程且长时间在汛限水位以上运行,经分析论证汛限水位回落过程不合理的;

(五)如有其他情况超汛限水位运行的,根据实际分析论证认定。

监督管理单位确认问题后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

第二十三条 下级监督管理单位、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明确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向监督管理单位报告。对确认的问题有异议的,在执行整改的同时,可向本级或上一级监督管理单位提出申诉。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设定、复核、上报汛限水位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实时水情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或防洪调度指令降至汛限水位运行的;

(四)水库发生险情,未按要求降低水位运行的;

(五)未按整改通知整改的;

(六)其他违反汛限水位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对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督管理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等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监督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停职或调整岗位;

(五)建议降职或降级;

(六)建议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章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加重一级责任追究:

(一)拒不整改的;

(二)两次(含)以上违规超汛限水位的;

(三)推诿、阻碍和拒绝监督检查,造假、隐瞒问题的;

(四)违规超汛限水位运行造成水库严重损毁、河道重大险情、群众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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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控制运用指标汛末蓄水位

综合利用的水库,汛末根据兴利的需要,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要求充蓄到的最高水位。这个水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下个汛期到来之前可能获得的兴利效益 。

确定汛末蓄水位的主要依据是原设计的正常蓄水位,还应结合建筑物安全情况和兴利用水要求以及库区淹没、土地利用和预报来水情况,经过论证比较后选定。一般来说,若水库工程己按设计完建并运用正常,各项效益己正常发挥,移民方面无重大遗留问题,则汛末蓄水位一般即采用原设计的正常蓄水位。对有以下情况者,汛末蓄水位可能与原设计的正常蓄水位不同:

①水库初期运用阶段,为了确保工程安全,汛末蓄水位必要时可按分阶段逐年抬高至设计正常蓄水位的要求分年确定。

②水库工程未按设计完成或库区移民尚未完成,或水库主要建筑物建设中有重大缺陷等,汛末蓄水位将低于原设计正常蓄水位。

③兴利迫切需要加大蓄水量,根据来水情况和工程运行实践,经论证采取一定工程措施后蓄水有条件高于原设计正常蓄水位,且库区淹没允许,经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汛末蓄水位可略高于原设计正常蓄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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