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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资质评定按照评审和审批分离的原则进行。申请单位应先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再按程序提出申请,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申请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的评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所在行政区域内申请丙级资质的评审。没有设置评审机构的可以委托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或其他省市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
第七条 申请评审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表式附后);
(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三)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四)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第八条 评审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二)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三)出具评审报告,签署评审意见。
第九条 经评审合格后,申请单位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其中:
甲级、乙级资质申请,由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初审,报信息产业部审批。
丙级资质申请,由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条 申请资质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资料;
(二)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获得监理资质的单位,由信息产业部统一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 监理单位资质各相应等级基本条件如下:
(一)甲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0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通过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12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1个5000万元以上或者6个1000万元以上项目)。
(二)乙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5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9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1000万元以上或者5个400万元以上项目)。
(三)丙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较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6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300万元以上或者4个150万元以上项目)。
第一条 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管理,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所指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三条 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我也想知道,看到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取消了, 那监理单位资格将来怎么认证?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是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所取得的监理资质,是一处执业许可。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不同资质等级允许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总额是不同的。种类资质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
工信部
第十二条 各等级监理单位监理相应投资规模的信息系统工程。
甲级: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乙级:投资规模1500万元以下。
丙级: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
第十三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届满四年更换新证。超过有效期30天不更换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原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甲级、乙级资质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年检;丙级资质由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并将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 年检内容包括: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人员状况、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管理制度等。
第十六条 年检不合格的监理单位,按照年检要求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的处分。
第十七条 丙级和乙级监理单位在获得资质两年后可向评审机构提出升级申请,资质升级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变更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以及因分立、合并、歇业、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在其发生上述各种情况取得具有法律性的文件后30日内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伪造、转让、出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不得转让或越级承接监理业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取消资质的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管理,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所指的信息系统工 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三条 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 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条 监理单位资质各相应等级基本条件如下: (一)甲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30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通过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 12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 1个 5000万元以上或者 6个 1000万元以上项目)。 (二)乙级 1、监理工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1 / 5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 (中电企协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企业和用户,进一 步提升我国信息化建设水平, 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在仔细征求广大用户、 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意 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相关标准,本着自发、自愿、自律和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决定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工作, 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现予以发布,自年月日起实行。 请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按有关要求仔细做好各项工作。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 与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工作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工作邮箱: 工作网站: 联 系 人:彭昱华 李 倩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中里号楼门室(邮政编码: ) 附件:《信
1、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乙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企业不拥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3、企业主业是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近三年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800万元。
1、企业近三年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度没有出现亏损。
1、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3、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1、近三年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投资总值不少于6亿元,监理合同总额不少于2400万元,其中包括实施及验收阶段的监理合同额所占比例不低于60%。这些项目至少涉及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已取得三方签署的验收报告;
2、近三年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项目个数不少于20个,其中至少有2个合同额不少于100万元或4个合同额不少于50万元的项目。
1、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2、已建立完备的项目管理体系,使用管理工具进行项目管理,并能有效实施;
3、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4、已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5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和电子信息类高级职称、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的经历不少于5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高级职称。
1、主要业务领域中的典型项目在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2、已建立完备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体系,对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深入研究,有先进、完善的监理技术规范,监理能力居国内前列;
3、办公面积不少于300平米;
1、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5人,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数不少于25名;
3、已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1、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2、企业不拥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3、企业主业是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近三年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
4、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300万元。
1、企业近三年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800万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度没有出现亏损。
1、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1、近三年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投资总值不少于1.5亿元,监理合同总额不少于600万元,其中包括实施及验收阶段的监理合同额不低于60%。这些项目已取得三方签署的验收报告;
2、近三年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项目个数不少于10个,其中至少有2个合同额不少于20万元或4个合同额不少于10万元的项目。
1、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
2、已建立完备的项目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3、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有效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4、已建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4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和电子信息类高级职称、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的经历不少于4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
1、主要业务领域中的典型项目有较高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2、已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体系,熟悉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完善的监理技术规范;
3、有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软硬件环境;
4、在监理项目实施过程中能运用信息系统检测分析工具和仪器设备对信息系统工程进行检测。
1、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数不少于12名;
3、已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培训与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的通知
工信计资〔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级资质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促进市场健康和良性发展,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做大做强。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信计资[2004]01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予以发布,自即日起施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信计资[2004]010号)和《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011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