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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列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计划的各类项目,以及在我市境内实施的中、省重大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考核工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体系,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列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政绩、评价干部工作能力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对象及考核内容
第四条 重大项目考核对象为重大项目的责任单位、协调服务单位、项目法人以及个人。
第五条 重大项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责任单位:1、项目数量、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2、年度计划投资完成情况;3、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等报告编制情况,报批手续办理情况,报建手续办理情况);4、协调服务工作情况(解决项目建设相关问题情况);5、项目促进机构履职情况,项目推进方案编制报备情况,项目投资及形象进度报表报送情况。
(二)项目法人:1、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2、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等报告编制情况,报批手续办理情况,报建手续办理情况);3、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4、项目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三)协调服务单位:1、开辟绿色通道,办理重大项目行政审核审批手续情况;2、协调服务工作情况(解决项目建设相关问题情况);3、协助项目法人联系省级厅局、国家部委取得项目建设所需审批文件情况;4、服务态度及协调能力。
第三章 考核组织与考核办法
第六条 市重大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重大项目考核工作。
第七条 重大项目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每月汇总、每季考评和年终总评。
(一)每月汇总。各责任单位每月3日前向市重大项目办报送上月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市重大项目办汇总分析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项目进展情况,5日前将结果报市考核办,10日前以工作简报形式报市委、市政府,印发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
(二)每季考评。由市考核办牵头,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市重大项目办等相关部门参加,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市委市政府联合督查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召开相关会议进行讲评,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得分和排队,在媒体上通报。
(三)年终总评。每年12月,承担本年度市级重大项目建设任务的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和相关市直部门,对本单位重大项目建设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考核小组。次年1月份,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考核小组逐单位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客观公正评分,提出考核奖惩意见,提交市委、市政府审定。年终总评实行百分制。
第四章 奖惩
第八条 年终总评得分排名前列的单位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设立市级重大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市级重大项目协调服务先进单位、市级重大项目建设(协调服务)工作先进个人若干名,颁发奖牌,给予一定现金奖励。
第九条 年终总评得分排名靠后的单位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项目建设任务没有完成的,由市委、市政府分别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或有关工作人员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考核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自觉接受被考核单位的监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项目 的范围比较大,它的上级单位一般多为国家,比如三峡工程 ,一般是要经过多个部门研究才能决定实施的而重点工程相对来讲就要小一点的,一般为某个省市或者某个领域内的工作,比如说今年建设的北京某个奥...
工程进度奖惩措施: 1. 严格按照甲方、合同条款和项目部的计划工期完成施工任务,未按期完成的要进行经济处罚,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2. 周进度每延期一天予以500元的处罚,月进度每延期一天予以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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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巷镇开展“重大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
周巷镇开展“重大项目建设年”活动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我镇关于开展“喜迎十八大、争创新业绩”主题实践 活动安排部署, 更好地发挥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在 “加速发 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 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服务基层、推动跨越”的主题, 牢牢抓住县委、县政府加快发展的重大机遇,紧扣我镇“十二五”规 划的发展目标, 突出“强化服务、提高效能、加速发展”的工作重点, 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 拓展项目建设领域, 拓宽项目融资渠 道,加快谋划和实施一批带动力强、示范作用显著的大项目,狠抓建 设进度、资金落实、项目管理和项目储备,加大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力 度,推动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 努力实现我镇经济社会发展在总量 上、结构上和层次上的突破,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更好 更快发展。
2011年全市重大项目建设汇报材料
2011年全市重大项目建设汇报材料 市项目建设和项目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 12月 30日) 2008年以来,我市连续开展 “项目建设和项目服务年活动”, 已历时 4 年时间。 4年来,全市上下紧紧围绕“科学跨越、 富民强 市”目标。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在省重点办的具体指 导下,强力推进各类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市本级重点建设项目 363 个,投资总规模达 3306亿元,超百亿元项目 6 个,超 50亿元项 目 17 个,超亿元项目 275个。截止目前已完成投资 810.2亿元。 已有华能二、三期、岳纸 40 万吨、武广客运专线岳阳段、城陵 矶新港一期工程、文化艺术会展中心、 洞庭风光带二期工程、 长 岭炼油改扩建、 长岭凯美特长炼尾气回收、 凯达科旺重卡驱动桥 壳生产等 101个重大项目竣工投产;已有云梦新城、岳常高速、 通平高速、随岳高速、石华高速、体育中心、洞庭湖国际公馆
近日,咸阳市城建局召开“促投资稳增长加快城建项目建设推进会”,研究推进城建项目建设进度的措施办法,快速推进城市建设进度。
会议传达了咸阳市城建项目汇报会精神,详细分析了上林路上跨咸铜铁路立交、文兴东路、文林西路西延等10余项在建工程建设进展现状,逐个梳理问题原因,研究解决措施办法,制定任务节点时限。
会议要求,全市城建系统要抓住项目设计、财政评审和招投标程序等时间节点,加强协调,主动作为,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推进新建项目快速启动;要充分把握施工黄金季节,逐项目、逐环节细化任务,倒排工期,克服困难,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积极争取各部门支持配合,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要深入一线检查督战,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时效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要牢固树立全面从严治党、质量、规范和精细化意识,愿作为、会作为、善作为,加压紧逼,奋力争先,迅速掀起城建项目建设工作新热潮,为全市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商洛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商政发〔2007〕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建设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的带动作用,保证重大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5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列入市重大建设项目:
(一) 中、省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战略影响的重大项目;
(三) 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四) 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骨干项目;
(五) 关键领域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
(六) 利用外资及其它社会资本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
(七) 体现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标志性项目;
(八) 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项目。
属于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列入重大项目的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
第四条 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确定为市重大建设项目;未完成审批或核准手续,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市重大前期工作项目;本市五年规划期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调研、论证和实施的项目,确定为市中长期拟建重大项目。
第五条 市重大项目每年初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发展计划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于每年10月中旬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提出申请列入下一年度的重大项目计划;
(二) 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进行综合平衡,组织进行项目调研、论证和项目筛选,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重大项目计划草案;
(三) 年度计划草案经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公布实施。
第六条 各县区上报市重大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不低于本县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的35%。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是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确定市重大建设项目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查确定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征地拆迁、设计方案、招商方案、融资、概算等重要事项;
(四)负责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检查、考核、验收的组织领导工作;
(五)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八条 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下列任务:
(一) 落实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工作措施;
(二) 定期向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
(三) 编制重大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及长远规划;
(四) 定期督促检查重大项目进展,协调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 组织、协调重大前期工作项目的招商谈判,协助有关部门推进重大前期工作项目进度;
(六) 代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拟定责任书,组织重大项目的考核和奖励工作。
第九条 建立重大项目工作网络体系。县区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由发展计划部门牵头,明确责任科(股)室和联系人;市重大项目主管部门要明确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联系人。
第十条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网络体系内的各有关单位主要承担下列任务:
(一)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提出本地区、本部门申请列入市计划的重大项目,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根据市上确定的重大项目年度计划意见,跟踪管理属于本单位负责的重大项目,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三)做好重大前期工作项目的策划包装工作,协助项目单位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四)每月汇总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前期工作项目进展情况并上报相关报表;
(五)总结工作经验,提出工作意见。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操作。建设单位每年应制定工作计划,内容包括责任单位、责任人、年内进度目标、长远工作目标、工作措施等,并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市重大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规定进行审批、核准备案或上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由环保、安监部门按规定审批或报批。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依据初步设计进行概算审查报批。
第十三条市重大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市重大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建设单位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市重大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行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相关部门应对规划、设计、施工、环保、消防、卫生防疫、安全、档案等进行单项验收,进行工程结(决)算审查和竣工决算审计后,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国家、省、市财政出资、融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配合实施项目稽查,对重大项目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市重大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优先安排,征地拆迁、“四通一平”及施工现场的协调工作,分别由各级政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重大问题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协调或报请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重大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和省政府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平衡落实开垦新的耕地。属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市重大项目占用国有土地的,可以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九条重大项目所需资金要优先予以解决。符合国家和省投资方向的项目,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荐申报;需要银行贷款的项目,应优先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推荐并协调落实;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有关部门、投资主体以及承诺贷款的金融机构,应按照计划和合同要求拨付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十条除国家和省、市明确公布的收费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向市重大项目法人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市重大项目一经确定,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和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发改委、环保、城建、国土、安监、水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市重大建设项目报请审批的事项,手续完备、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不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应在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明确提出补办手续、补充资料及时限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制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三条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工作网络体系作用。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对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工作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工作网络体系内有关单位按月上报工作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重大信息应及时上报,使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及时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列入年度计划的重大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重大前期工作项目的推进、策划及责任书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五条建立重大项目奖励制度。对重大项目建设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通令嘉奖。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损失的;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市重大项目投资严重超概算、延误工期、质量低劣、拖欠经费或发生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20日起实施。
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加强和规范我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重大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项目投资达到一定规模,满足强首府要求,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产业政策、发展定位和国土空间规划,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全市重大项目的综合管理。组织编制全市年度重大项目计划;做好项目策划、储备;负责跟踪、督查、通报全市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和相关配套办法、制度、机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协调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做好全市重大项目宣传、年度考评等工作。
第五条 市重点办负责市级重大项目和城建项目建设的协调推进,统筹解决项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建设过程中问题,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督查等工作。
第六条 市直各审批部门负责市级重大项目各类审批事项的审核审批,并指导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及时做好报批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市直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既是行政领域内重大项目建设的监管责任单位,也是相应行业市直项目的第一责任单位,主要负责项目建设和有关审批业务指导、监督管理,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抓好议定事项和整改措施的后续跟进落实工作。
第八条 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重大项目推进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内重大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内的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大项目建设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涉及本行政辖区内相关问题,加快推进落地本行政辖区内的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并作为相关项目绩效考评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九条 重大项目主要从对落实强首府战略有重要推动作用和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中选择:
(一)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产业园区、信息网基础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二)产业开发项目。包括传统工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重大产业项目。
(三)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包括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就业、保障性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农村饮水安全等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
(四)生态环保和节能减排项目。包括污水污泥处理、垃圾处理、林业、园林、防洪、河道环境综合治理等重大生态环保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十条 属于第九条规定的重大项目范围,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成为市级重大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政策。
(二)符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三)项目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具体标准依据每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原则上,基础设施、产业开发等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应在5000万元以上;民生、社会事业、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等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应在30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市级重大项目分为新开工、续建、竣工投产和预备(前期)四类项目进行管理。
(一)新开工重大项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能确保年内开工的项目。
(二)续建重大项目是指已开工、年内继续建设但尚未具备竣工投产条件的项目。
(三)竣工投产重大项目是指计划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
(四)预备(前期)重大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年内尚未达到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新开工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落实;
(二)项目建设资金落实;
(三)完成立项(备案或核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或用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占用林地、水土保持等主要环节审批手续,其他审批手续齐备或正在开展;
(四)开工进度计划安排明确,开工时间已确定。
列入年度市本级投资计划,满足第十条投资规模且安排年度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新开工项目,应列入市级重大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续建和竣工投产重大项目主要由上一年度已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结转。
第十四条 申报预备(前期)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或项目前期工作已有明确的责任单位;
(二)项目前期工作已启动,且工作进度安排和目标任务明确。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和确定:
(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属投资公司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编制各自重大项目建设计划,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下一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的申请。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结合强首府年度工作目标,提出全市年度重大项目建设实施建议方案,经组织各相关单位会商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经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实施。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项目滚动管理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每年年中研究提出年度重大项目滚动调整方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项目储备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每年组织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储备一批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带动力强的项目,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在编制年度重大项目实施方案或滚动调整计划时优先纳入。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加强用地保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要建立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对接机制,做好年度重大项目用地计划安排工作,实行重大项目用地指标核销制。
(一)落实强首府战略相关项目土地政策,市本级统筹一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市级调剂库中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优先保障市级重大项目。原则上优先满足和保障符合规划要求、供地政策且具备开工条件的市级重大项目。其中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或列入自治区“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项目,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市级重大项目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确实无法另行选址的,可依法依规按程序修改国土空间规划。
(三)市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指标分配使用动态管理,及时开展指标调剂工作,合理增加重大项目用地计划供应量。加强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对于已安排用地指标的项目应由属地县(区)、开发区明确承诺供地时间,尽快完成供地。对供地率低、批而未用和闲置土地数量较多的县(区)、开发区,原则上除自治区重大项目和民生项目用地外,暂停其用地审批。
(四)各级林地审批部门优先保障市级重大项目林地指标。市林业部门联合市行政审批部门加强林地指标分配使用动态管理,合理增加重大项目林地指标计划供应量。其中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和自治区同意的南宁市重点项目建设涉及林地的,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其林地定额指标由自治区统筹解决,不占用南宁市年度定额指标。
第十九条 加强资金保障。搭建金融机构、政府、项目建设单位融资对接平台,建立联动协作和信息交流机制,跟踪协调重大项目融资工作。
(一)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1.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重大项目,申报纳入国家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年度自治区强首府重大项目专项计划;
2.对符合年度财政性资金投向的市级重大项目(含预备项目),应列入预算内基建计划、城建计划、预算内教育基建计划等投资计划或前期工作计划;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支持方向的市级重大项目,优先申报。
(二)优先安排政府性资金。市级各有关部门在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专项债、专项资金、配套资金、贴息资金时,应包含符合投向的市级重大项目。各类产业引导资金优先向市级重大项目倾斜。
(三)支持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市发展改革部门、市金融管理部门等积极梳理有融资需求的市级重大项目清单,优先向金融机构推介。鼓励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贷款授信等方式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优先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股权融资等方式融资。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做好PPP项目储备,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加强行政审批。市行政审批部门要不断完善“容缺后补”制度、网上审批大厅、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等服务新方式,建立简化、快速、优质、高效的项目审核审批新机制;各级政务服务窗口设立重大项目审批快速通道,指派专人协助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市自然资源等部门要积极探索新思路,推进解决重大项目用地等问题,确保重大项目尽快落地。
对于不履行“容缺后补”事前信用承诺的项目建设单位,列入失信记录,并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一条 加强项目配套保障。市级重大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落实建设资金,完善审批手续,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
(一)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和环境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期交付项目建设用地,抓好项目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综合整治。交通、邮政、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市级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和项目建成投产、使用的配套需要,并按照相关政策优先给予适当补贴。
(二)推行重大项目配套服务承诺制度。由各市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县(区)、开发区,制定年度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配套服务项目清单,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配套服务要求,协调有关单位出具配套服务承诺函并承诺服务时限,确保项目后续建设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 重大项目享有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要缴纳的有关费用,应按照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设收费科目。
第二十三条 各级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重大项目建设的成就,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实行责任制度。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相关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级各部门必须做好行政审批、督促指导、征地拆迁、资金落实等服务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力量,具体开展重大项目前期、筹融资、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重大项目建设进度目标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要制定项目年度投资目标、开竣工计划和主要工程形象进度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下达执行。各责任单位要采取非常措施,全力以赴推进,确保项目进度按计划完成。
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大项目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县(区)、开发区——市直部门——市领导三级协调机制。
(一)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1次专题协调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属于本地区负责的突出问题。
(二)市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定期收集汇总各县(区)、开发区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行业项目协调例会,不定期召开专题协调会议。对市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协调或需要跨部门协调的问题,市发展改革部门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市重大项目前期审批攻坚站会议,协调项目前期工作存在问题;市重点办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重点项目建设例会,负责协调征地拆迁、建设实施、工程结算等方面问题。
(三)完善市领导联系重大项目工作机制,各服务队联系领导原则上每月主持召开1次联系重大项目推进会,每半月听取1次进展情况汇报,每月到现场开展1次协调服务。市人民政府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全市性的重大项目协调会。
(四)涉及自治区层面协调的问题,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收集汇总报自治区重大项目协调调度会议协调。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项目通报机制。各项目推进责任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须按要求在每月2日前填报或更新上月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有关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每月定期对重大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将通报结果运用于年度绩效考评、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推进约谈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重大项目分级督查机制:
(一)市直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督查,重点督查本行业重大项目开竣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和项目问题清单落实情况等。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督查,重点对全市重大项目日常调度机制和定期调度机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项目开竣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进行抽查;对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单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函询、督查。
(三)市政府督查室专项督查,重点对市政府领导调度问题落实情况和市发展改革部门、市重点办及市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督查中梳理的问题有关情况进行函询、督查。每季度定期开展督查,并形成《督查专报》报送市政府主要领导,形成《督查问题清单》发至相关责任单位并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大项目约谈机制。建立市政府主要领导、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发展改革部门三级约谈制度,就需要约谈的情形,约谈项目推进责任单位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约谈情形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约谈:连续3个月被列入全市通报的问题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约谈项目推进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和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被市发展改革部门约谈,但2个月后建设进度依然严重滞后,中央、自治区资金支出困难,项目建设瓶颈仍未得到解决和消除的;或被自治区通报批评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项目推进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市委编办(市绩效办)、市政府督查室、市“两重两问”办派人参加约谈。
(三)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被中央和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项目推进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市委编办(市绩效办)、市政府督查室、市“两重两问”办派人参加约谈。
市政府办公室在全市范围通报市政府领导约谈情况,市委编办(市绩效办)将约谈情况纳入对相关责任单位的绩效考评范围。
第三十条 对于约谈后仍整改不力的,市发展改革部门视情况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核减或不再受理该项目责任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申请计划。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列入失信黑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市“两重两问”办要将市委、市政府重点推进的项目和服务重点企业纳入督查督办范围,对约谈后仍工作不力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切实做到“治庸、罚劣”。
第三十一条 建立重大项目退出机制。重大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商各相关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不再将该项目列入年度重大项目计划,调出的项目不再享受市级重大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一)因项目建设单位原因,新开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时间一年以上仍无法开工的;
(二)因项目建设单位原因,项目缓建一年以上或终止建设的;
(三)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未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重大项目建设要全面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专项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重大项目申报材料、进展情况等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负责,如存在材料造假,列入失信记录,并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三条 属于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应依法接受审计和稽察,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对建成项目的竣工验收,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选择部分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有关规定,主动公开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推进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工作和成效,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范畴。市直属投资公司重大项目推进成效,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范畴。
第三十六条 建立全市重大项目考核奖励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和推进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进行奖励。市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重大项目考评奖励。具体考核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侵占、截留、挪用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重大项目财政资金拨付,影响施工进度的;
(三)在对重大项目进行行政许可过程中,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复,影响项目实施的;
(四)由于行政不作为或越权行为,影响重大项目实施的;
(五)违反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规定,擅自对重大项目收费、摊派、罚款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由南宁市组织推进的国家、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申报列为国家、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的项目,优先从市级重大项目中推荐,具体申报程序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