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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重点工程项目征收房屋安置补偿办法(试行)

《襄垣县重点工程项目征收房屋安置补偿办法(试行)》是襄垣县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重点工程项目征收房屋安置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扎实推进“新能源新材料基地、新城镇新农村示范”县建设而制定的法规。

襄垣县重点工程项目征收房屋安置补偿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襄垣县重点工程项目征收房屋安置补偿办法(试行)简介

文件细则

一、房屋征收安置原则

本着依法规范、统一标准、节约用地、互惠互利的原则,实行征收和安置同步进行,既可按征收房屋面积置换集中安置回迁楼,也可采取货币形式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征收置换标准

1.主房置换办法:属砖混结构的,按原有房屋面积,1平方米换新回迁楼房1.12平方米;属砖木结构的(含土木结构),按原有房屋面积,1平方米置换回迁楼房1平方米;属加顶的,房顶檐头下1.5米以上、2.2米以下有门窗的,按1:0.5计算安置面积;双层顶的,按1:0.25计算安置面积;主房超过两层以上部分不以面积置换方式安置,按评估价的1.26倍予以货币补偿。

2.主房以外的配房(檐头高度在2.2米以上),属砖混结构的,按原有房屋面积,1平方米置换新建楼房1平方米;属砖木结构的,1平方米置换新建楼房0.9平方米(含土木结构);成规格的街门,同配房标准同等置换。

3.被征收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除已补偿建筑物以外的院落,按每分地(66.6平方米)置换8平方米新建楼房面积。

4.除上述建筑物以外的其它建筑物和附属物,均按评估价的1.26倍予以现金补偿。

5.房屋面积置换,按照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折合计算,原则上人均置换新房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新分配房屋所在区域当年的市场价(由住建局确认),扣除相关税费后,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对置换新居每户以最小面积选择后购房仍有困难的(在20%以内),可以成本价购买补足。对被征收户回迁购房确有困难的,可提供每套房不超5万元住房贷款,并由征收主体提供5年贴息扶持。

6.安置安置楼房户型,原则上分为80平方米、90平方米、110平方米、120平方米四种。特殊情况,可由征收主体和被征收户另行约定。

7.征收户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另行安置)、不实行房屋置换的,按评估价格的1.5倍予以现金补偿。

8.公共设施原则上以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安置住宅楼建筑标准

1.结构形式:按设计楼层和设计要求确定结构形式。

2.外墙:安装保温层,并粉饰高标准室外涂料。

3.层高:要达到3米以上。

4.外窗:高气密门窗。

5.进户门:防盗门。

6.楼宇门:对讲可视楼宇门。

7.地面:毛地面。

8.墙面:毛墙面。

9.楼梯间:大理石地面、钢木栏杆。

10.供水方式:集中管网供水、分户计量。

11.供电系统:动力照明、分路供电。

12.煤气系统:煤气入户、分户计量。

13.供暖系统:集中供暖、分户控制。

14.电视系统:有线电视入户。

15.通讯系统:电话、宽带入户,预留接口。

16.简易装修标准:

地面:瓷砖净面;

墙面:仿瓷涂料;

卫生间安装:普通坐便器、洗脸池;

厨房:普通煤气灶、架;

照明:灯管、开关、插座;

窗帘架安装;

如不需简易装修的安置户予以3000元补偿。

四、施工及安置楼建设审批程序及管理办法

1.由县住建局统一规划,并审查相关设计单位的设计。

2.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须由县住建局进行认定。

3.工程完工后,由县住建局组织验收。

五、奖励减免办法及违约责任追究

1.被搬迁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协议签订的、房屋腾空的、回迁入住的,由征收主体分别酌情给予奖励。

2.住房户物业管理费(指公摊费用)5年内,前3年免交,后2年减半。此费用由征收主体集中支付。

3.回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若2年内不能按期交房,征收主体要继续支付租房费用,同时每超1月补偿乙方违约金每户3000元(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延期的除外)。

六、相关规定

1.本办法所指被征收房屋须为合法建筑,对违法建筑及乘征收之机擅自强修强建的不予安置补偿。

2.本办法对征收房屋置换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安置。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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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重点工程项目征收房屋安置补偿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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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钢房屋

  • 品种:轻钢房屋,材质:钢,规格(mm):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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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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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钢房屋

  • 品种:轻钢房屋,材质:钢,规格(mm):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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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淮北花园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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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波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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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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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4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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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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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3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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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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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2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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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2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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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1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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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

  • 展馆定制互动程序(重点项目)
  • 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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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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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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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套
  • 3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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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信息验收牌

  • 镀锌板+背胶+方通+焊接,尺寸--
  • 2块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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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信息验收牌

  • 镀锌板+背胶+方通+焊接
  • 2块
  • 3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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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

  • 互动程序 定制
  • 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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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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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重点工程项目征收房屋安置补偿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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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重点工程项目征收房屋安置补偿办法(试行)文献

重点工程项目档案的管理 重点工程项目档案的管理

重点工程项目档案的管理

格式:pdf

大小:12KB

页数: 1页

随着通化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档案工作也随之进入了新一轮的自我革新发展阶段。这些重点工程的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如何做好重点工程项目档案的管理已经成为城建档案管理的当务之急,文章对此进行了阐述。

重点工程项目进度表 重点工程项目进度表

重点工程项目进度表

格式:pdf

大小:12KB

页数: 2页

备注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1 **小学 学生宿舍及食堂,建筑面积2507平方米。 199 完成所有主体工程 完成水电安装、室内外装饰 及竣工验收 2 **幼儿园 园舍3145.8平方米及附属配 套设施设备 377 完成所有主体工程 完成水电安装、室内外装饰 及竣工验收 3 **幼儿园 园舍3145.8平方米及附属配 套设施设备 377 完成所有主体工程 完成水电安装、室内外装饰 及竣工验收 4 **扩建工程 教学楼1540平方米、综合楼 2914平方米、学生宿舍 2700 平方米、学生食堂 1158平方 米及学生厕所 292平方米。 1014 完成施工图设计、 招投标及场地平整 完成基础工程 完成所有主体工程 完成水电安装、室 内外装饰及竣工验 收 5 **小学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 用房及生活用房 ,建筑面积 17655平方米。 2115 完成施工图设计、 招投标及场地平

襄垣县重点工程项目征收房屋安置补偿办法概述

襄垣县重点工程项目征收房屋安置补偿办法(试 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重点工程项目征收房屋安置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扎实推进"新能源新材料基地、新城镇新农村示范"县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房屋征收安置原则

本着依法规范、统一标准、节约用地、互惠互利的原则,实行征收和安置同步进行,既可按征收房屋面积置换集中安置回迁楼,也可采取货币形式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征收置换标准

1.主房置换办法:属砖混结构的,按原有房屋面积,1平方米换新回迁楼房1.12平方米;属砖木结构的(含土木结构),按原有房屋面积,1平方米置换回迁楼房1平方米;属加顶的,房顶檐头下1.5米以上、2.2米以下有门窗的,按1:0.5计算安置面积;双层顶的,按1:0.25计算安置面积;主房超过两层以上部分不以面积置换方式安置,按评估价的1.26倍予以货币补偿。

2.主房以外的配房(檐头高度在2.2米以上),属砖混结构的,按原有房屋面积,1平方米置换新建楼房1平方米;属砖木结构的,1平方米置换新建楼房0.9平方米(含土木结构);成规格的街门,同配房标准同等置换。

3.被征收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除已补偿建筑物以外的院落,按每分地(66.6平方米)置换8平方米新建楼房面积。

4.除上述建筑物以外的其它建筑物和附属物,均按评估价的1.26倍予以现金补偿。

5.房屋面积置换,按照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折合计算,原则上人均置换新房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新分配房屋所在区域当年的市场价(由住建局确认),扣除相关税费后,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对置换新居每户以最小面积选择后购房仍有困难的(在20%以内),可以成本价购买补足。对被征收户回迁购房确有困难的,可提供每套房不超5万元住房贷款,并由征收主体提供5年贴息扶持。

6.安置安置楼房户型,原则上分为80平方米、90平方米、110平方米、120平方米四种。特殊情况,可由征收主体和被征收户另行约定。

7.征收户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另行安置)、不实行房屋置换的,按评估价格的1.5倍予以现金补偿。

8.公共设施原则上以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安置住宅楼建筑标准

1.结构形式:按设计楼层和设计要求确定结构形式。

2.外墙:安装保温层,并粉饰高标准室外涂料。

3.层高:要达到3米以上。

4.外窗:高气密门窗。

5.进户门:防盗门。

6.楼宇门:对讲可视楼宇门。

7.地面:毛地面。

8.墙面:毛墙面。

9.楼梯间:大理石地面、钢木栏杆。

10.供水方式:集中管网供水、分户计量。

11.供电系统:动力照明、分路供电。

12.煤气系统:煤气入户、分户计量。

13.供暖系统:集中供暖、分户控制。

14.电视系统:有线电视入户。

15.通讯系统:电话、宽带入户,预留接口。

16.简易装修标准:

地面:瓷砖净面;

墙面:仿瓷涂料;

卫生间安装:普通坐便器、洗脸池;

厨房:普通煤气灶、架;

照明:灯管、开关、插座;

窗帘架安装;

如不需简易装修的安置户予以3000元补偿。

四、施工及安置楼建设审批程序及管理办法

1.由县住建局统一规划,并审查相关设计单位的设计。

2.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须由县住建局进行认定。

3.工程完工后,由县住建局组织验收。

五、奖励减免办法及违约责任追究

1.被搬迁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协议签订的、房屋腾空的、回迁入住的,由征收主体分别酌情给予奖励。

2.住房户物业管理费(指公摊费用)5年内,前3年免交,后2年减半。此费用由征收主体集中支付。

3.回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若2年内不能按期交房,征收主体要继续支付租房费用,同时每超1月补偿乙方违约金每户3000元(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延期的除外)。

六、相关规定

1.本办法所指被征收房屋须为合法建筑,对违法建筑及乘征收之机擅自强修强建的不予安置补偿。

2.本办法对征收房屋置换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安置。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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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试行)简介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长治市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垣县境内所有电力设施(包括在建的电力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管理部门及供电企业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有监督、检查、指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协调电力、土地、林业、住建、园林等部门及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搞好本地区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六条 供电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供电企业有权制止并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七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八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等高杆植物。

第九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的树木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电力管理部门可通知树木所有者限期截枝或砍伐,逾期不截枝或砍伐的,电力管理部门有权截枝或砍伐。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临近处砍伐树木,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一条 电力设施的选址和设置应符合国土综合规划、城市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土地、城建、林业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审批宅基地、规划建筑物或植树时应避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必须涉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应征得电力管理部门的同意。第十二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kV导线向两边线外侧延伸距离为5米;

35—110kV导线向两边线外侧延伸距离为10米;

154—330kV导线向两边线外侧延伸距离为15米;

500kV导线向两边线外侧延伸距离为20米。

第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并对树木所有者进行一次性补偿、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35—110千伏 3.5米 4.0米154—220千伏 4.0米 4.5米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简称“三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禁擅自进行交叉跨越和搭挂。规划部门应当加强“三线”路径统一规划和审批管理,确因路径资源需交叉跨越和搭挂的,各方应当签订相应协议,提出确保安全的要求。已擅自交叉跨越和搭挂的,后建方、搭挂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拆除。因擅自交叉跨越和搭挂造成事故的,责任方应当赔偿先建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必须加强公用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及维护管理,健全安全责任制,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六条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已规划建成的建筑物、工厂、构筑物、种植的高大树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协调,予以拆除、砍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规划、审批建筑物、工厂、构筑物、种植的高大树木的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供电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企业可对用户采取停止供电的措施: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存在威胁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的;

(二)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多次制止无效或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供电企业应在停止供电前五日内书面通知前两款规定的用户。对用户停供的要视用户等级报请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开设施工现场的,电力管理部门对该施工现场不予送电。

第二十条 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已危及电力设施保护的施工现场或单位,电力管理部门对该施工现场或单位不予送电。

第二十一条 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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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简介

【发布单位】81505

【发布文号】济政发[1986]16号

【发布日期】1988-02-29

【生效日期】1988-0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济南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济政发[1986]16号发布)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以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房屋的单位和常住居民,以及进城购买或租赁房屋从事合法经营有暂住户口的住户给予安置。被迁户的家庭人口按户口冻结时的常住户口为准。有常住户口而不常住的、有常住户口而无对应住房的、或只有暂住户口而无合法住房的均不予安置。被迁户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全部或部分不予安置。

被迁户的拆迁安置用房,按合法居住面积计算(居住面积的计算标准见附表一)。

第三条被迁户的安置去向根据建设工程性质确定。凡非住宅建设工程和低层为公用房其余为住宅的建设工程的被迁户一律易地安置;其它工程的被迁户采取就地与易地相结合的办法安置。

第四条被拆户就地安置时,原则上按原合法居住面积安置;易地安置时,对原人均居住面积不足6.2平方米的,按6.2平方米安置。

第五条对人均住房较多的被迁户应少于原居住面积安置。就地安置时,按略高于本市近期规划的平均居住水平安置(安置标准见附表二);易地安置时,按就地安置标准酌情增加面积,但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已享受国家规定住房标准待遇的,按规定标准安置。

第六条对被迁户的实际安置面积比应安面积经少于1平方米内、多3平方米以内,或多于3平方米一户只安一间住房的均为正常安置;除此以外超安的部分按就地安置每平方米300元、易地安置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由被迁户职工所在单位交纳超安费,拆除私房少安的面积,按每平方米160元的标准对产权所有者作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用住宅楼安置被迁户,根据被迁户原住房情况和家庭成员年龄、身体状况等合理安排楼层。一户安置两个或两个(含)以上房号的,应酌情搭配楼层。

第八条拆除单位非住宅用房,按使用面积拆一安一。需易地建房安置的,由拆迁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部门定点后建房。建设单位持拆迁部门的证明办理追补建房计划,引起的各类费用均由建设单位承担。放弃安置要求的,按原用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发安置补助费;少安安置房的,按每平方米200元计发少安房补助费;超安面积5~20平方米的,按该房商品价40%交纳超安用房费,可先作临时安置。

第九条对被迁单位和住户一次性安置有困难的,可先作临时安置。

被迁单位的临时安置,由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安置期间,原属办公、仓库类房屋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生产、营业类房屋按拆迁范围内在编职工人数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计发补助费。

私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临时安置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期间,按营业执照从业人数,每人每月发给60元补助费。

被迁户的临时安置,采取所在单位安排、被迁户自行找房、建设单位或拆迁部门提供房源等多渠道解决。临时安置期间,按原住面积15平方米以内每月30元;15~25平方米每月40元;25~35平方米每月50元;35平方米以上每多一平方米增加一元的标准计发补助费。单位解决房源的发给单位,自行安置的发给本人。由建设单位或拆迁部门提供安置房的不发补助费,并按月交纳房租、水、电费。

第十条拆迁租、典、借、换的房屋,安置现住户。其中租、借私房的,由现住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按原住房居住面积每平方米160元向原房主付清补偿费后,新安房的使用权属付款单位。当时付款有困难的,由现住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与原房主签订一至两年的借住合同。合同期间仍不付款的,应将新安房交还原房主使用,现住户由所在单位安置。

有住房纠纷的,当事人应协商解决,或按仲裁、诉讼程序处理,但不得影响拆迁。

第十一条拆迁征用单位自管房和私房(含附属物)的补偿费,由拆迁部门按照本市现行拆迁房屋估价试行标准再增加60%系数勘估作价,与产权所有者在限期内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同时收回房屋产权证件:并将补偿费交付产权所有者。逾期不办的,房屋先行拆除,补偿费由拆迁部门无息代管。有产权、债务纠纷限期内尚未协商一致的,先行拆除房屋待纠纷解决后再予付款。

房主要求住房产权的,可用安置房作价抵偿。楼房一、四层按建筑造价(不含征地、拆迁、配套等费用,下同)作价,二、三层按建筑造价加5%作价,五层以上按建筑造价减5%作价。安置房与征用房两相作价找差,付清差价款后,由房管部门发给产权证书。

第十二条拆除农业户自住房和农村集体所有房屋,由所在乡、镇统一划定宅基地重建。拆迁部门按规定对被拆房屋作价补偿,并按原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发给建房补助费。无条件解决宅基地的,按照私房、单位自管房的安置、补偿办法办理。对租赁给城镇居民使用的房屋,新建后仍安置原使用者。

第十三条拆除房管部门统管的房屋,建设单位用安置被迁单位和住户的房屋作为产权抵偿,包括拆甲区安乙区的均不另作经济补偿。抵偿产权有困难,按本市现行拆迁房屋估价试行标准再加60%系数作价补偿。被拆房的管理部门应及时停租、撤管、注销产权。

第十四条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并限期自行拆除。逾期由拆迁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行拆除,以料抵工。

第十五条单位提供房源对被迁户作固定安置的,按原居住面积每平方米240对安置单位作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安置租借私房的,按产权所有者160元和安置单位80元的数额补助。

私房主自住房自行解决安置房的按原居住面积每平方米240元作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十六条被迁户的搬家费,以一口人户30元,每增加一口人增加10元的标准计发。

被迁单位的搬家费,按被拆房屋的使用面积,生产、仓库用房每平方米5元,办公、营业用房每平方米3元计发,对先作临时安置的被迁单位和住户,再固定安置搬迁后,再发一次搬家费。

被迁户参加拆迁会议,按实际天数计算;搬家时给予两天假期。由拆迁部门出具证明,均按公假处理,不影响评比和奖励。

第十七条被迁户和被迁单位的搬迁时间统一规定为七天。被迁户每提前一天,按正式常住户口1~3口人户30元,每增加一口人增发10元;被迁单位每提前一天,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3元,从交验空房之日起计发提前搬迁奖。

第十八条对已经作妥善安置,合理补偿,仍坚持无理要求拒不搬迁者,按以下办法办理:

1.被迁户和被迁单位超过限期一天内的扣发搬迁费50%,超过限期两天内的扣发全部搬迁费。被迁户超过限期两天以上的,按实际超过天数每天罚款30元,由被迁户家话成员所在单位扣交。被迁单位超过限期两天以上的,按被拆房屋使用面积每天每平方米罚款3元。

2.对乘机煽动闹事,阻挠拆迁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污言秽语,行凶打人,抢占房屋,哄抢国家资材和蓄意阻挠建设的,由拆迁部门提请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临时安置的被迁单位和住户,自下达回迁通知书的第三天起,三日内回迁完毕,同时将临时安置房完整无损地归还原主。提前或延期搬迁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奖惩。

第二十条因建设单位不能按期提供迁入条件,使被迁单位和住户延期迁入新房户的,延误期间加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各拆迁部门,要严格执行拆迁政策,不得另立章程、各行其是;拆迁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营私舞弊,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者,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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