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县重点工程项目征收房屋安置补偿办法(试 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重点工程项目征收房屋安置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扎实推进"新能源新材料基地、新城镇新农村示范"县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房屋征收安置原则
本着依法规范、统一标准、节约用地、互惠互利的原则,实行征收和安置同步进行,既可按征收房屋面积置换集中安置回迁楼,也可采取货币形式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征收置换标准
1.主房置换办法:属砖混结构的,按原有房屋面积,1平方米换新回迁楼房1.12平方米;属砖木结构的(含土木结构),按原有房屋面积,1平方米置换回迁楼房1平方米;属加顶的,房顶檐头下1.5米以上、2.2米以下有门窗的,按1:0.5计算安置面积;双层顶的,按1:0.25计算安置面积;主房超过两层以上部分不以面积置换方式安置,按评估价的1.26倍予以货币补偿。
2.主房以外的配房(檐头高度在2.2米以上),属砖混结构的,按原有房屋面积,1平方米置换新建楼房1平方米;属砖木结构的,1平方米置换新建楼房0.9平方米(含土木结构);成规格的街门,同配房标准同等置换。
3.被征收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除已补偿建筑物以外的院落,按每分地(66.6平方米)置换8平方米新建楼房面积。
4.除上述建筑物以外的其它建筑物和附属物,均按评估价的1.26倍予以现金补偿。
5.房屋面积置换,按照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折合计算,原则上人均置换新房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新分配房屋所在区域当年的市场价(由住建局确认),扣除相关税费后,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对置换新居每户以最小面积选择后购房仍有困难的(在20%以内),可以成本价购买补足。对被征收户回迁购房确有困难的,可提供每套房不超5万元住房贷款,并由征收主体提供5年贴息扶持。
6.安置安置楼房户型,原则上分为80平方米、90平方米、110平方米、120平方米四种。特殊情况,可由征收主体和被征收户另行约定。
7.征收户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另行安置)、不实行房屋置换的,按评估价格的1.5倍予以现金补偿。
8.公共设施原则上以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安置住宅楼建筑标准
1.结构形式:按设计楼层和设计要求确定结构形式。
2.外墙:安装保温层,并粉饰高标准室外涂料。
3.层高:要达到3米以上。
4.外窗:高气密门窗。
5.进户门:防盗门。
6.楼宇门:对讲可视楼宇门。
7.地面:毛地面。
8.墙面:毛墙面。
9.楼梯间:大理石地面、钢木栏杆。
10.供水方式:集中管网供水、分户计量。
11.供电系统:动力照明、分路供电。
12.煤气系统:煤气入户、分户计量。
13.供暖系统:集中供暖、分户控制。
14.电视系统:有线电视入户。
15.通讯系统:电话、宽带入户,预留接口。
16.简易装修标准:
地面:瓷砖净面;
墙面:仿瓷涂料;
卫生间安装:普通坐便器、洗脸池;
厨房:普通煤气灶、架;
照明:灯管、开关、插座;
窗帘架安装;
如不需简易装修的安置户予以3000元补偿。
四、施工及安置楼建设审批程序及管理办法
1.由县住建局统一规划,并审查相关设计单位的设计。
2.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须由县住建局进行认定。
3.工程完工后,由县住建局组织验收。
五、奖励减免办法及违约责任追究
1.被搬迁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协议签订的、房屋腾空的、回迁入住的,由征收主体分别酌情给予奖励。
2.住房户物业管理费(指公摊费用)5年内,前3年免交,后2年减半。此费用由征收主体集中支付。
3.回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若2年内不能按期交房,征收主体要继续支付租房费用,同时每超1月补偿乙方违约金每户3000元(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延期的除外)。
六、相关规定
1.本办法所指被征收房屋须为合法建筑,对违法建筑及乘征收之机擅自强修强建的不予安置补偿。
2.本办法对征收房屋置换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安置。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