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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适用提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诉权
第三条 独立审判原则
第四条 法律适用
第五条 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审理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第八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九条 辩论原则
第十条 检察监督原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不受案范围
第三章 管辖
第十三条 基层法院的管辖
第十四条 中级法院的管辖
第十五条 高级法院的管辖
第十六条 最高法院的管辖
第十七条 一般地域管辖
第十八条 特殊地域管辖
第十九条 不动产的特殊地域管辖
第二十条 选择管辖
第二十一条 移送管辖
第二十二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管辖权的转移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原告
第二十五条 被告
第二十六条 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 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理
第二十九条 委托代理
第三十条 律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一条 证据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举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告取证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
第三十五条 鉴定
第三十六条 证据保全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与诉讼
[文书范本01]行政复议申请书
第三十八条 复议及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间
第三十九条 直接起诉的期间
第四十条 诉讼期间的延长
第四十一条 起诉条件
[文书范本02]行政起诉状
[文书范本03]行政诉讼答辩状
第四十二条 起诉审查
[文书范本04]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起诉用)
[文书范本05]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用)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十三条 审前准备
第四十四条 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文书范本06]行政裁定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
第四十五条 公开审判及例外
第四十六条 审判组织
第四十七条 回避
第四十八条 视为撤诉及缺席判决
第四十九条 妨碍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 不适用调解
第五十一条 申请撤诉
[文书范本07]行政裁定书(准许或不准撤诉用)
第五十二条 审案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规章的适用
第五十四条 判决
[文书范本08]行政判决书(一审行政案件用)
第五十五条 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 有关人员违法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 一审审理期限
第五十八条 上诉
[文书范本09]行政上诉状
[文书范本10]行政裁定书(二审准许或不准撤回上诉用)
[文书范本11]行政裁定书(二审维持或撤销一审裁定用)
第五十九条 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 二审审理期限
第六十一条 上诉案件的裁判
[文书范本12]行政判决书(二审行政案件用)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的申诉权
第六十三条 法院监督
第六十四条 检察监督
[文书范本13]行政申诉书
[文书范本14]行政裁定书(决定再审或指令再审或提审用)
[文书范本15]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
第八章 执行
第六_卜五条 生效裁判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文书范本16]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执行)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行政侵权赔偿请求权及程序
第六十八条 赔偿主体及对有关人员的追偿
第六十九条 赔偿费用
[文书范本17]行政赔偿申请书
[文书范本18]行政赔偿调解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涉外行政诉讼
第七十一条 同等与对等原则
第七十二条 冲突规范的解决
第七十三条 涉外代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诉讼费用
第七十五条 生效日期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10.2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4.2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10.26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1.2.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2004.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4.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6.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7.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1.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2002.1.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8.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1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1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2009.6.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6.26)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1.9.30)
流程图表
行政复议流程图
行政诉讼流程图 2100433B
为了方便读者充分了解现行法律法规及文书范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书根据常见法律问题,收录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常用文书范本,并予以精要解读,以便广大读者充分利用法律文书实现自身合法权益。
①法条速查 选取法律法规的标准文本,根据常见法律问题标明条文主题及关联索引,收录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方便读者快速检索相关条文。
②条文注解 根据常见法律问题编写条文注解,介绍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背景、实务要点及关联条文,帮助读者理解和应用相关法条,撰写法律文书。
③文书范本 根据法律法规条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编辑整理法律文书示范文本或参考样本,突出重点法条与文书范本的关联配套。
④应用指引 从法律实务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释明文书范本的基本格式、应用要点及其他注意事项,以便读者操作使用。
⑤流程图表 结合法律实务操作的具体要求,收录和编写流程图表,方便读者依法行使相关权利,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关于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权是有法律依据的,以下是参考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这个不太清楚的 可以去询问一下当地的律师机构的 看看是不是可以用来作为诉讼的条件的
关键看具体纠纷的内容。如果是就安置补偿合同提起诉讼就应该是民事诉讼,如果未签订安置补偿合同,仅仅对拆迁公告不服提起诉讼应该属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是,诉讼主体不同,请求的范围也不同。比如...
土地征收、征用中的行政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征收、征用现象日益增多,面对这种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强烈干涉甚至是侵犯,公权力拥有者努力通过行政补偿的方式减少此行为带来的消极后果。本文试对行政补偿,以及这种制度在我国土地征收、征用领域中出现的问题、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看法。
案例教学在建筑类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开设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除了教授学生正常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知识之外,还要兼顾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本身特点。而案例教学能较快适应这些特点,并通过案例教学的具体实施,使学生在对个案的研究中更加关注具体问题,更加关注部门行政法的特殊问题,使理论学习趣味的逐步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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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读者充分了解现行法律法规及文书范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常见法律问题及纠纷解决法条速查与文书范本》根据劳动合同常见法律问题,收录现行有效的关联法规和常用文书范本,并予以精要解读,以便广大读者充分利用法律文书实现自身合法权益。
①法条速查选取法律法规的标准文本,根据常见法律问题标明条文主旨,并配以关联法规,收录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等,方便读者快速检索相关条文。
②条文注解根据常见法律问题编写条文注解,介绍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背景、实务要点,帮助读者理解和应用相关法条。
③文书范本根据法律法规条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编辑整理法律文书示范文本或参考样本,使重点法条与文书范本关联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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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适用提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规章制度
[文书范本01]公司员工休假管理规定
[文书范本02]公司员工奖励规定
[文书范本03]公司员工培训管理规定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种类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文书范本0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文书范本0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文书范本0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
[文书范本07]劳动合同书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
第十九条试用期
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
[文书范本08]专项培训与服务期协议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文书范本09]保密协议书
[文书范本10]竞业限制协议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劳动报酬
[文书范本11]支付令申请书
[文书范本12]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加班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文书范本13]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文书范本1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文书范本15]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文书范本16]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文书范本17]集体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
第五十六条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
[文书范本18]劳务派遣合同(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适用)
[文书范本19]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适用)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
第六十一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文书范本20]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
第七十五条监督检查措施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
第七十八条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
[文书范本21]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文书范本22]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文书范本23]起诉状
[文书范本24]上诉状
[文书范本25]财产保全申请书
[文书范本26]先予执行申请书
第七十九条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七条过渡性条款
第九十八条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提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
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第六条举证责任
第七条劳动争议处理的代表人制度
[文书范本27]集体劳动争议员工推举代表书
第八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九条劳动监察
第二章调解
第十条调解组织
第十一条担任调解员的条件
第十二条调解申请
[文书范本28]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三条调解方式
第十四条调解协议
[文书范本29]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
[文书范本30]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
第十五条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支付令
[文书范本31]支付令申请书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
第十八条制定仲裁规则及指导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第二十条仲裁员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仲裁管辖
[文书范本3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移送案件管辖的函
[文书范本3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移送接收回执
第二十二条仲裁案件当事人
[文书范本3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仲裁案件第三人
[文书范本3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人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委托代理
[文书范本36]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文书范本3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仲裁公开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
第二十八条仲裁申请
[文书范本38]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第二十九条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
[文书范本39]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
第三十条仲裁申请送达与仲裁答辩书的提供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组成
第三十二条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回避
[文书范本4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回避申请书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开庭通知与延期开庭
[文书范本4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文书范本4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延期处理申请表
[文书范本4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止处理申请表
第三十六条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和缺席裁决
[文书范本4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视为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鉴定
第三十八条质证、辩论、陈述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证据及举证责任
[文书范本4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举证通知书
[文书范本4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笔录
第四十条仲裁庭审笔录
[文书范本4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自行和解
[文书范本48]撤回仲裁申请书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调解
[文书范本4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前调解建议书
[文书范本5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笔录
[文书范本5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
第四十三条仲裁审理时限及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先予执行
第四十五条作出裁决
[文书范本5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评议笔录
[文书范本5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疑难案件呈报表
[文书范本5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
[文书范本5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建议书
第四十六条裁决书
[文书范本5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
[文书范本5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案审批表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
第五十条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的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仲裁不收费
第五十四条生效时间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9.18)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4.28)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12.9)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1)
集体合同规定(2004.1.20)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1.24)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5.8)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7.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8.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9.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1.18)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