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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宣传教育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信访、接待、后勤、安全等工作;承担机关政务协调和督办工作;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信息和数据管理;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负责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二)综合业务处(生态文明建设处)。组织编制全市生态环境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研究分析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和督察工作;负责与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接组织协调工作,承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及其后续相关协调工作;承担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规和科技处(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处)。拟订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拟订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生态环境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工作;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负责依法赋予全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
(四)财务和审计处。管理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提出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组织检查验收;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五)自然生态保护处。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六)水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承担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表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七)大气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处)。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建立并组织实施机动车环保监管制度;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应对气候变化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承担全市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的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承担市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方面的具体工作。
土壤生态环境处(固体废物和化学品处)。负责全市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和土壤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和计划;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等。
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处。承担全市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物质运输和伴有放射性矿场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制度;负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市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处。负责本部门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并限时办结;承担局行政审批改革任务;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查工作;组织全市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处。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参与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的有关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环境监测机构建设,负责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组织全市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建设。
组织人事处。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配合省市有关部门做好全市生态环境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
(十三)机关党委。负责机关、主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加强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指导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生态环境局加强政治思想、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局长:王敏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起草我市生态环境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全市各类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
(三)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和督察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国家、省和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陆地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城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市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省和市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国家、省和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测与信息化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配合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组织实施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査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归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市内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审慎监管,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规范事前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各县(市)区生态环境机构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由市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加强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党的建设。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为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徐州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权责清单以及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文件等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如何保护生态环境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环境是一个人类生存最基本的条件,如果我们破坏了环境,这等于破坏了我们生存的条件。 目前,生态环境日益恶劣,对我们影响最大的就是水资源。据有关资料报道:排水系统的铺设...
如何保护生态环境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环境是一个人类生存最基本的条件,如果我们破坏了环境,这等于破坏了我们生存的条件。 目前,生态环境日益恶劣,对我们影响最大的就是水资源。据有关资料报道:排水系统的铺设...
传染病的出现,若说与环境及生态息息相关,人们未必想到个中的关系。 港大发现花面狸(俗称果子狸)身上的冠状病毒,与引起人类SARS有关。在此之前,马来西亚的「立百病毒」、纽约的「西尼罗病毒」,甚至本港的...
(一)徐州市鼓楼生态环境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授权,承担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徐州市云龙生态环境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授权,承担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徐州市泉山生态环境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授权,承担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徐州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授权,承担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徐州市丰县生态环境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授权,承担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授权,承担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七)徐州市睢宁生态环境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授权,承担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八)徐州市邳州生态环境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授权,承担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九)徐州市新沂生态环境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授权,承担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徐州市铜山生态环境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授权,承担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徐州市贾汪生态环境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授权,承担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生态环境建设与生态环境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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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生态环境保护对策研究
党的十八大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六十多次对生态文明作出论述和批示,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根本遵循。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以建设美丽中国为目标,以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为核心,以解决生态环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委发〔2010〕13号)有关精神,设立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地址:徐州市新城区镜泊西路7号
国土大厦
徐州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草拟并组织实施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的有关政策组织制定我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
(二) |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县(市)、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用地项目的预审;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的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县(市)、区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规划等专项规划。 |
(三) |
监督检查各县(市)及有关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
(四) |
拟定并实施耕地特殊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指导未利用地开发、土地复垦,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
(五) |
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定级、发证等工作。 |
(六) |
依法管理全市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租赁、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工作,管理土地市场,承担土地资源实现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依法指导镇村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
(七) |
指导和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的审定及土地使用使的确认工作;承担农地转用、征(使)用的审查、报批工作。 |
(八) |
协调矿乡关系;负责落实煤矿征地搬迁有关政策;承办煤矿用地、村镇搬迁等有关事宜。 |
(九) |
负责全市矿业权管理;培育矿业权市场;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 |
(十) |
统一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汇交,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做好有关矿产储量评审工作;参与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审查;制定地质勘查计划;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地方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认定的初审、申报工作。 |
(十一)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
(十二) |
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 |
(十三) |
负责实施管理全市土地、矿产地质的勘测测绘,并制定勘测测绘的规划、计划,实施行业管理。 |
(十四) |
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改革方案,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 |
(十五) |
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
(十六) |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 |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5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书记)1名,副局长5名;正副处长(主任)22名(含负责行政许可服务管理工作专职副处长1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地址:徐州市淮海西路188号
徐州市规划局
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拟订有关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项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论证有关规划和报批工作,以及法定图则的编制和管理。
(三)负责自然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及本市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规划。
(四)负责组织城镇体系规划和县镇总体规划的编制、论证和报批。
(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建设工程的验线、规划验收工作。
(七)负责对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行业管理。
(八)负责城市规划测绘工作。
(九)负责市规划区范围内村镇规划的审批和管理。
(十)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审批工作。
(十一)参与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大中型项目可行性研究。
(十二)参与城市发展战略、城市建设近期目标和年度计划的制定。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规划局机关行玫编制为42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另核行政附属编制6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副处长(主任)19名,其中正处长(主任)7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
李靖华同志为徐州市规划局局长。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东分局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大亚湾分局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仲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