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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6.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不好说,各地标准不一样,我们这里办环评花不了那么多钱。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要提供的材料: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2、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图;3、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意向图;4、实行...
选址意见书 发证编号 发证机关 日 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同意发给建设项...
申请材料 1、 行政许可申请书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 授权委托书;5、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6、 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预审报告表》;7、 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意见;8、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 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 建设项目选 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 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由县人民政府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 核发选址意见书地级、 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 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目 录 1 定义 2 核发机关 3 依据范围 4 内容要求 基本情况 选址主要依据 5 申办程序 6 申报材料 1定义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规定, 对以划拨方式提供 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部门 批准或者核准前向建设单位核发的同意选址证明文件。 [1] 2核发机关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由直辖市、计划单
广州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事项名称: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事项编码: gz2511001-001 三、业务范围: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以划拨方式 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五、申请条件:如属于该事项在《办事指南》中的业务范围内,又按要 求提供了所需的立案材料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视为具备申请条件。 六、办理材料: 序 号 材料名称 形式及份数 规范化要求 材料来源 1 立案申请表 原件 [1 份 ] 网上下载 申请人 2 申请函 原件 [1 份 ] 无 申请人 3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1 份 ] 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 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②申请人是单 位的,应当提交: A、《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其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中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要求应当申请选址意见书的或按照国办发[2007]64号文的规定需要发改委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都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主要是拟建项目名称、使用性质,用地位置、面积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处理方式和排放量。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6、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所属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所在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所属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