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银川市土地复垦规定

《银川市土地复垦规定》,是由银川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内容包含十七条。
1993年6月3日经银川市民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1日发布并实施。

银川市土地复垦规定基本信息

银川市土地复垦规定文件来源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韩有为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一日

银川市土地复垦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砂石、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

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复垦方案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该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在进行土地复垦时,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

第八条土地复垦应当充分利用邻近土源复垦,不得乱取土源,防止造成新的地貌破坏。

第九条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条采沙区土地复垦标准:

(一)宜种树地区复垦期限为两年,当年开采当年整治,第二年进行植树。采空区土壤成份占60~70%以上的,可对原位整治直接种植;采空区土壤成份占30~40%的,需回填土方,厚度为50~60cm,但砾石成份不能超过20%,卵石不能超过5%。

(二)宜种草地段复垦期限为两年,当年开采当年整治,第二年种草。采空区土壤成份占40~50%的,可对原位进行整治,卵石、砾石压埋在最低层,利用表土直接种草,砾石含量不超过15%;采空区土壤成份占20~30%以上的,需利用原土回填,厚度为20~30cm,种草土层保证在40~50cm,砾石含量不超过20%。

(三)对难以种树种草地段,主要恢复地貌期限为一年,要求将采空区推平,人工播撤草灌木种籽。

第十一条烧制砖瓦取土的复垦标准:

(一)高旱地(耕地)要求当年取土当年复垦,达到种植农作物条件。

(二)低洼地要求当年取土当年复垦,达到可种植水稻标准。

(三)盐碱荒地一般在规划后取土,以发展渔业生产为主,渔池标准严格按照水产部门渔塘标准验收,合格率达75%以上。

各县区可根据以上标准制定更为具体的复垦标准。

第十二条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可以由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也可以由其它的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

承包复垦土地,应当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复垦费标准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和复垦工程量,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至一千元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罚款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依照国家规定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罚款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罚款决定的,由作出罚款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负责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银川市土地管理局和银川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查看详情

银川市土地复垦规定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银川丁香

  • 高度60cm 冠幅50cm
  • 13%
  • 宁夏美地园林绿化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银川黄刺玫

  • 高度250cm 冠幅150cm
  • 13%
  • 宁夏美地园林绿化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银川红刺玫

  • 米径20cm 高度250cm 冠幅150cm
  • 13%
  • 宁夏美地园林绿化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土地

  • 60×40品种:其他琉璃瓦饰;规格:60×40;
  • 壹瓦
  • 13%
  • 壹瓦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合欢(叶金合欢)

  • h80-150,p80-150
  • 韶顺然花木
  • 13%
  •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韶顺然花木场
  • 2022-12-07
查看价格

素色混凝土地

  • 250×250×50
  • 中山市2003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素色混凝土地

  • 250×250×50
  • 中山市2003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素色混凝土地

  • 250×250×50
  • 中山市2003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素色混凝土地

  • 250×250×50
  • 中山市2003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红铁氧色混凝土地

  • 250×250×50
  • 中山市2003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银川丁香

  • 高度60cm 冠幅50cm
  • 2227株
  • 1
  • 中档
  • 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6-29
查看价格

银川黄刺玫

  • 高度250cm 冠幅150cm
  • 5807株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03-31
查看价格

熟石灰

  • 土地复垦
  • 1000m³
  • 3
  • 普通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6-08-04
查看价格

成品树脂混凝土地

  • (1)成品成品树脂混凝土地沟 (2)嵌隙式地沟盖板,宽15mm(低于铺装2mm)
  • 111.09m
  • 3
  • 不限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8-25
查看价格

管理规定

  • 板面:1000*700*0.3
  • 2块
  • 1
  • 重庆路通道路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 普通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7-05-12
查看价格

银川市土地复垦规定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82805

【发布文号】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发布日期】1993-06-11

【生效日期】1993-06-1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查看详情

银川市土地复垦规定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银川市土地复垦规定文献

土地复垦施工设计 土地复垦施工设计

土地复垦施工设计

格式:pdf

大小:569KB

页数: 123页

第一章工程概况 编制说明及编制依据 1. 编制说明 我公司对此次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高度重视, 召集了参加过类似 工程施工、有丰富管理及施工经验的人员,在仔细研究图纸,明确工 程特点、充分了解施工环境、准确把握业主要求的前提下,成立了编 制专题小组,集思广益、博采众长,力求本方案切合工程实际,思路 先进,可操作性强。 本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工程招标文件和招标范围对施工组织设计 的要求进行编制。在人员、机械、材料调配、质量要求、进度安排、 施工平面布置等方面统一部署的原则下,进行技术组织指导。 根据本工程设计特点、功能要求,本着对业主资金合理利用,对工程 终身负责,以“科学、经济、优质、高效”为编制的总指导方针。 2. 编制原则 严格遵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工程施工工期、 招标合同条款以及招标文 件的各项要求,根据工程的特点,在工期安排上尽可能提前完成。 坚持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力求技术先进

土地复垦4 土地复垦4

土地复垦4

格式:pdf

大小:569KB

页数: 48页

清原县土地整理项目投标文件 ――― 施工组织设计 共 48页第 1页 目 录 一、编制依据 ,,,,,,,,,,,,,,,,,,,,, 2 二、工程概况 ,,,,,,,,,,,,,,,,,,,,, 3 三、施工布置及进度计划表 ,,,,,,,,,,,,,,, 4 四、确保工期目标和进度计划的具体措施 ,,,,,,,,, 5 五、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具体措施 ,,,,,,,,,,,, 12 六、分部分项的施工方法 ,,,,,,,,,,,,,,,, 16 七、劳动力计划表 ,,,,,,,,,,,,,,,,,,, 23 八、主要的机具配备 ,,,,,,,,,,,,,,,,,, 23 九、施工技术档案资料的管理方案措施 ,,,,,,,,,, 23 十、安全生产的保证措施 ,,,,,,,,,,,,,,,, 27 十一、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 ,,,,,,,,,,, 33 十二

土地复垦规定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

第四条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第五条 土地复垦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在城市规划区内,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八条 土地复垦应当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当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在征求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设计文件应当有土地复垦的章节;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建设用地时不得批准。

第十条 土地复垦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

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的土地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的一方和拥有土地复垦区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

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应当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第十一条 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复垦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企业(不含乡村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能恢复原用途或者复垦后需要用于国家建设的,由国家征用;

(二)经复垦不能恢复原用途,但原集体经济组织愿意保留的,可以不实行国家征用;

(三)经复垦可以恢复原用途,但国家建设不需要的,不实行国家征用。

第十三条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可以由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也可以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

承包复垦土地,应当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复垦费用,应当根据土地被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和复垦工程量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

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耕地的损失补偿费,以实际造成减产以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为计算标准,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相应的损失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复垦其原有的土地,补偿年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合理工期确定。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损失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破坏土地的企业和个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根据第十四条确定的原则商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土地损失补偿费金额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用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经复垦后直接用于基本建设的,土地复垦费用从该项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由国家证用并能够以复垦后的收益形成偿付能力的,土地复垦费用还可以用集资或者向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土地损失补偿费可以列入或者分期列入生产成本。

第十七条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征用的土地,企业用自有资金或者货款进行复垦的,复垦后归该企业使用;根据规划设计企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复垦后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企业采用承包或者集资方式进行复垦的,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分配,依照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条件确定;因国家生产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企业应当对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支付适当的补偿费。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复垦后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十八条 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国家征用的土地,经复垦后土地使用权依法变更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生产建设单位优先使用复垦后的土地。

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用于基本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二十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罚款从企业业税后留利中支付,依照为家规定上交国库。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罚款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罚款通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罚款决定的,由作出罚款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扰乱、阻碍土地复垦工作或者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负责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土地复垦规定规定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号

《土地复垦规定》已经1988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9年1月1起施行 。

总 理 李 鹏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八日

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规定土地复垦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

第四条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第五条 土地复垦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在城市规划区内,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八条 土地复垦应当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当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在征求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设计文件应当有土地复垦的章节;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建设用地时不得批准。

第十条 土地复垦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

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的土地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的一方和拥有土地复垦区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应当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第十一条 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复垦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企业(不含乡村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能恢复原用途或者复垦后需要用于国家建设的,由国家征用;

(二)经复垦不能恢复原用途,但原集体经济组织愿意保留的,可以不实行国家征用;

(三)经复垦可以恢复原用途,但国家建设不需要的,不实行国家征用。

第十三条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可以由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也可以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 承包复垦土地,应当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复垦费用,应当根据土地被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和复垦工程量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耕地的损失补偿费,以实际造成减产以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为计算标准,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相应的损失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复垦其原有的土地,补偿年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合理工期确定。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损失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破坏土地的企业和个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根据第十四条确定的原则商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土地损失补偿费金额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用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经复垦后直接用于基本建设的,土地复垦费用从该项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由国家征用并能够以复垦后的收益形成偿付能力的,土地复垦费用还可以用集资或者向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土地损失补偿费可以列入或者分期列入生产成本。

第十七条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征用的土地,企业用自有资金或者贷款进行复垦的,复垦后归该企业使用;根据规划设计企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复垦后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企业采用承包或者集资方式进行复垦的,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分配,依照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条件确定;因国家生产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企业应当对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支付适当的补偿费。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复垦后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十八条 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国家征用的土地,经复垦后土地使用权依法变更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生产建设单位优先使用复垦后的土地。

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用于基本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二十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罚款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依照国家规定上交国库。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罚款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罚款决定的,由作出罚款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扰乱、阻碍土地复垦工作或者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负责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