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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投保人提供30米深的浅层取芯作业结果;
(2)提供浅层土质的情况;
(3)计算土层承受力。根据询问调查结果,对不安全因素提出修改意见,如更改作业地点,或先平整海床后方可作业;
(4)拖航检验:每次拖航前,对拖轮的拖航能力、拖航方法、安全措施进行检验,提出意见和条件。保险公司可在定期保费内分担一部分安全拖航检验费用。
钻井没备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时,适用一般船舶互碰的处理原则。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钻井船应承担的对方船按碰撞责任比例向它索取的损失,但不负责人身伤亡与清除航道障碍和残骸、残货的费用。如双方均有责任,按照交叉责任(Cross Liability)处理。
由于厂参与某个工程的投资方以及承包商不止一个,所以施工过程中存在承包商与被保险人之间彼此对对方的财产或人员造成损失或损坏的事故发生。因此,被保险人希望将此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一般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可以统一放弃代位追偿权的限度应以损失发生前被保险人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的规定为准。但是,本规定不适用于与保单项下承保的于工程无关的作业。
如果移动式钻井平台在港内连续停泊超过30天以上,保险公司以年净保费为基础,按日比例的50%信计算退费。如果移动式钻井下台改作固定式生产平台使用,或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则没有停泊退费。此外,被保险人有义务做如下工作:
1.停泊地点应经承保人或承保人指定的检验人的批准;
2.船上应始终有看守人员;
3.停泊期间钻井平台撑脚(桩腿)不得移动,浮筒不应改变。2100433B
与船舶保险相同,钻井船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价值投保。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事故,保险人将支付和保险金额等量的赔款给被保险人,而不根据当时的实际市场价值投保或支付赔款,为了使被保险人足额投保,伦敦钻井船保险条款(The London Standard Offshore Drilling Barge Form)规定了“共保条款”、要求被保险人为钻井船购买不低于实际价值的100%保额,否则对差额部分将视为被保险人自己保险。保险金额是否合适应由保险人指定的第三者进行的检验为准,每年可评估一次。
部分损失赔付后,自动恢复原保额,但在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后,保险契约即告终止。
免赔额一般为每次事故25万美元,最低为每次事故10万美元。免赔额可以调整,全损与推定全损事故不扣除免赔额。
核定保险费率和确定是否承保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1.钻探船的种类;
2.建造年限及建造地;
3.过去的损失记录;
4.船队大小;
5.免赔额的大小;
6.作业水域海况、水深、海床状况等;
7.有无自航能力,还需要结合区域考虑对费率的影响;
8.保险期间是否有移位、拖航,如有则距离是多少;
9.入级证,适航证、年检证等单证是否齐全和有效。
由于作业的需要,钻井船经常被拖来拖去。拖航是一项很特殊的作业,所以保险人通常认为拖航的风险比较高,因此有必要制定一条特殊的条款。保险人一般给被保险人一个地理上的限制,如区域限制或距离限制。只要钻井船在规定的区域或距离内拖航,就不必事先通知保险人,拖航风险在保单内自动承保,同一区域的移动,基本上费率相同。保险人对不同区域的拖船作业很慎重,一般要加费并且事先审核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在拖航前要征得保险人的问意,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如果保险标的在离开钻探船体或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最高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额的25%。
凡除外责任以外的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失,均属赔偿范围。但由于保险标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克尽职责而造成的损失,不能赔付,此外,碰撞他船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发生损失后,为防止损失扩大、必要的施救费用可以赔付,但不超过保险金额的25%。
主要有以下内容:
1.机器故障;
2.设计错误;
3,地下原油及天然气;
4.实际使用消耗的钻井材料;
5.由于地震、火山爆发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6.为作业目的将钻探设备有意沉没水中造成的损失;
7.为控制井喷而造成的财产、物料损失以及控制费用;
8.作业延迟、丧失使用带来的损失和费用;
9.自然磨损;
10.电器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的损坏;
11.井喷控制费用;
12.渗漏和污染;
13.第三者责任;
14,水下及井内的设备,此设备只有在“伦敦标准井下钻井工具保险”(指明风险)项下才能承保;
15.井眼的损失;
16.钻探船船底清扫和油漆费用;
17.战争风险范围内的损失;
18.政治性动机、恐怖活动等造成的损失:
在钻井祖业中,在井内至少要安装三个加压井喷控制装置,安装后必须马上进行合格试验。
钻探船必须由保险人所指定的检验师进行下述检验:
1.定期检验:每年一次,检查船体性能与适航性;
2.估值检验:每年一次,对保险价值重新估价,如有变化应该调整保额;
3.地理与气象检验:作业开始前,对水域气象、海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是否能安全作业非常重要,尤其是对承保自升式钻井平台更为重要。因为自升式钻井平台在作业时必须先插桩,即将桩腿架降下,固定在海床上。如果某一个桩腿的土层不坚固或海床不平,在降桩腿或作业过程中就有可能失去支撑使平台失去平衡而倾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勘探二号”自升式钻井平台在作业中正是由于地层下陷而使一个桩腿跟着下沉,导致平台倾斜,因此产生了巨额的救助和修理费用。
泥浆泵是为泥浆泵循环提供动力的,简单说就是,在钻进过程中,泥浆需要进入钻杆,到达钻头,以发挥清洗钻头,洗井等作用。而泥浆需要一个动力,将其从地面的泥浆罐送到钻杆中,这个就需要泥浆泵了。在动力机(柴油机...
按运移性可分为两类:1、固定式钻井平台2、移动式钻井平台(坐底式钻井平台、自升式钻井平台、半潜式钻井平台、浮式钻井船、步行式、气垫式)按钻井方式分可分为:1、浮动式(浮式)钻井用的平台:半潜式、浮船、...
超深海洋钻井平台的原理:借助导管架固定在海底而高出海面不再移动的装置,平台上面铺设甲板用于放置钻井设备。支撑固定平台的桩腿是直接打入海底的,所以,钻井平台的稳定性好,但因平台不能移动,故钻井的成本较高...
自升式钻井平台风载荷研究
以海洋钻井平台风载荷计算为研究对象,将船级社规范、CFD计算流体力学计算、风洞试验和一种土木工程方法分别应用于一自升式海洋钻井平台的风载荷计算,并详细比较了各方法间存在的差异,比较论证了土木工程方法作为自升式钻井平台风载荷计算的参考价值。
自升式钻井平台改装后可用于修井作业
简要介绍美国Hercules浅海石油公司将旧自升式钻井平台改装成修井平台的背景及改装后修井平台的特点和现场应用情况。
定值保险
房屋的保险金额是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保险估价来确定的,不因房屋的市场价值的涨跌而增减。若房屋遭受意外损坏,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的全额赔偿;若只有部分损失,则按保险金额乘以损失成数赔偿。例如:某房屋投保时双方约定的保险估价为100万元,遭受意外损坏时,房屋市价涨至120万元(或跌为80万元)。
A、若房屋全损--按保险额100万元赔偿;
B、若部分损失,损失量为七成--按70万元(100万元×70%)赔偿。
不定值保险
在这种保险中,保险合同上不约定保险标的实际价格,只列明合同上的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金额,被保险的房屋发生意外损坏时按照市价来计算赔偿。同上例
A、若房屋全损:房屋市价涨为120万元,赔偿100万元;房屋市价跌至80万元,赔偿80万元。
B、若房屋部分损失为七成:房屋市价涨为120万元,实际损失为84万元(120×70%),赔偿70万元(84×100/120);市价跌为80万元,实际损失为56万元(80×70%),赔偿56万元。
重置价格保险
房屋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约定按房屋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如被保险人申请将一幢旧房屋按相当于重建一幢新房屋的价值来保险,一旦房屋发生事故即可按重置价格获得赔偿。
第一危险责任保险
这种保险方式不要求投保人将房屋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而按一次意外事故可能发生的最高损失金额来投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论保险金额与全部财产价值比例如何,只要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保险人均按实际损失赔付。如房屋估价为100万元,约定保额为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损失为20万元,则保险人应按20万元赔偿。由于这种保险方式中在超过保险金额的第二部分房屋价值--第二保险完全未曾投保,因此称这种方式为"第一危险责任保险"。
房屋保险与家财保险的区别
第一,保障范围不同。
房屋保险的保障范围是房屋的建筑结构;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室内财产,包括装修、家具、衣物等。
第二,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不同。
这两个险种的保险标的不同决定了风险不同。房屋的建筑结构面临的主要风险是火灾、爆炸以及在保险范围内的自然灾害等;家庭财产除房屋建筑结构面临的风险外,还存在很大的盗抢风险、水管爆裂后的自身家庭财产损失和赔偿责任等风险,购买家庭财产保险的保户一般附加盗抢险和水管爆裂险。
第三,赔偿处理不同。
房屋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容易确定,而且保险标的一般不会变动,因此在投保时要尽可能足额投保,以获得充分的保障,对不足额投保的,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将按比例赔偿;家庭财产的保险标的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事先约定。出现保险损失后,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实际损失金额赔付。家庭财产赔付时一般不适用比例分摊制。投保人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例,以免赔偿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1.按照工伤保险争议性质来分。工伤保险关系因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和管理从属的工伤保险关系。前者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后者如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关系、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关系。因两种性质不同的工伤保险关系产生的争议,分别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工伤保险争议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工伤保险争议。
2.按照工伤保险争议涉及的内容来分。工伤保险争议分为:关于工伤认定而引起的争议;关于工伤待遇核定、给付而引起的争议;关于工伤保险费用结算而引发的争议;关于工伤保险费征收而引发的争议;关于工伤保险违法行为查处而引发的争议等等。
3.按照产生工伤保险争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分。工伤保险争议可以分为:国内工伤保险争议和涉外工伤保险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