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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会计准则特点

英国会计准则特点

虽然英国追随美国制定会计准则,但是英国会计准则与美国会计准则并不完全相同。与美国等国家的会计准则相比,英国会计准则大致上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真实和公允的要求”至高无上

在英国,“真实和公允的要求”是至高无上的(The True and Fair View is Overriding)。它是财务报告的指导思想,也是对财务报表的最终测试。因此,它对英国的会计实务具有强有力和直接的影响。财务报表只要能够提供真实和公允的观点,有时可以背离会计准则的要求,甚至可以背离英国《公司法》中的有关会计要求。

在英国会计的发展中,“真实和公允的观点”虽然早已形成,并且在1948年就已出现在当时的《公司法》中;但是,关于这一概念的确切含义却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解释。在1983年至1984年之间,英国两位著名的律师Mary Arden和Leonard Hoffmann曾经合作写了一份“联合意见书”,对“真实和公允的观点”的含义作了初步的讨论。在这份“联合意见书”中,两位律师认为:财务报表是否能够满足真实和公允的要求,是法院决定的法律问题。

然而,一方面,法律对所要求提供的真实和公允的观点没有作出任何限定;另一方面,在没有有关实务证据和会计人员意见的情况下,法院也不可能完成对真实和公允的观点作出解释的任务。并且,会计实务证据和会计人员的意见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会随着会计的发展、经济环境和商业实务的变化而变化,使得“真实和公允的观点”也变成一个动态的概念。因此,在《1989年公司法》确立会计准则的地位以后, Mary Arden女士在1993年再次对“真实和公允的观点”作了讨论。ASB将Mary Arden女士的意见作为“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真实和公允的要求的意见”,列在了《会计准则前言》的附录之中。

按照Mary Arden女士1993年的看法,《1989年公司法》带来的变化将影响法院对关于遵守一项会计准则是否能够满足真实和公允的要求所作出的判断。 MaryArden女士认为,法院可以援引《1985年公司法》第256节的条款,即法律政策支持(由法规规定的团体)发布会计准则,并支持会计准则;同时,法院还可以援引该法附表4第36A段的条款,该条款指出:(因为所作的要求是详细披露不遵守会计准则的情况,而不是遵守会计准则的情况),因此,能够满足真实和公允的观点的财务报表一般来说是遵守会计准则的,而不是与会计准则发生背离的。

由于根据《1990年会计准则(规定的团体)规则》,ASB已被认定为符合《1985年公司法》第256节所述的条件,成为法规规定的会计准则制定团体,因此,ASB制定的FRS以及它所认可的 SSAP实际上均已获得了会计准则的地位。同时,根据Mary Arden女士的意见,能够满足真实和公允的观点的财务报表一般来说是遵守会计准则的。因此,ASB认为,尽管“真实和公允的观点至高无上”,但是,一般来说,只要能够遵守ASB发布或认可的会计准则,就能提供“真实和公允的观点”。在少数例外情况下,为了提供“真实和公允的观点”需要背离会计准则时,也只需要披露发生背离的情况及其原因即可。

(二)会计概念清晰和明确

美国会计准则通常被称为“公认会计原则”。由于历史的原因,“公认会计原则”是一个十分混杂和含糊不清的概念。美国在“公认会计原则”中经常将“原则”、“实务”、“规则”、“惯例”、“方法”、“程序”等概念相互混淆,这种情况曾受到了查德菲尔德教授等人的严厉批评。与美国的做法不同,英国会计准则所使用的各种概念是比较严谨和明确的。例如,早在1971年发布的SSAP2“会计政策的揭示” 中,当时的ASSC就十分小心地区分了如下三个层次的概念:

1.“基本会计概念”(Fundamental Accountion Concepts):是指企业编制定期财务报表所依据的广泛性基本假设,它们主要包括:(1)持续经营“概念;(2)”权责发生制“概念;(3)”一致性“概念;(4)”审慎性“概念。

2.“会计基础”(Accounting Bases):是指将“基本会计概念”表达或应用到财务交易事项中所使用的方法。由于企业类型和交易事项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会计基础”实际上要比“基本会计概念”多得多,因此,有理由相信,处理某一特别事项可能存在不止一种被认可的会计基础或方法。

3.“会计政策”(Accounting Policies):是指由企业自行判断并选择采用的那些最适合企业环境、最有利于企业编制财务报表的特定基础。

在以上三个概念层次中,“基本会计概念”相当于美国的“基本会计原则”(包括会计假设在内),英国仅列举了4条,其他一些原则虽然没有单独列明,但可以对它们作这样的理解,即它们实际上已被公认,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就假设它们已被遵守。“会计基础”是在“基本会计概念”的指导下归纳或演绎发展起来的各种会计方法,属于“标准会计实务”,即相当于美国的“会计准则”,但由于“会计基础”众多,使得同一经济事项可以有多种“会计基础”被选择,而会计准则的发展则越来越要求缩小这种选择的范围,以减少会计实务间的差异,增加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会计政策”是由企业管理当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可选择的“会计基础”中特别选定的某种基础,就这点而论,英国的情况与美国没有什么两样。但是,不管选择了什么样的“会计基础”,为了增加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企业都必须揭示其“会计政策”。

在ASB取代ASC以后,于1999年12月正式发布了“财务报告原则公告”。此外,还在2000年12月发布了FRS18“会计政策”,以此取代了SSAP2“会计政策的揭示”。在“财务报告原则公告”和FRS18中,ASB对各种会计概念作了更明确的界定。

(三)重视法律环境的制约

早期,英国也像大多数欧洲国家一样,主要通过法律规范来约束企业的会计行为。在英国1948年的《公司法》中,已经提出了财务报表必须符合“真实和公允的观点”的要求;而随后修订的《公司法》则逐渐规定了财务报表的形式和内容;1980、1981和1985年的《公司法》除了对财务报表的形式和内容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以外,还制定了公司资产的估价规则;1989年的《公司法》更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说明是否遵守了“适用的会计准则”。可能正是因为英国的立法制度比较健全,反过来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了英国会计准则的发展。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英国虽然开始仿效美国,通过民间团体制定会计准则,但是在英国所制定的会计准则中有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求会计准则与法律保持一致,这一点也就成为英国会计准则与美国会计准则的显著差别之一。英国《会计准则前言》在谈到会计准则与法律结构的关系时,有这样一段陈述:“……在决定什么是最恰当的处理方法时,会计准则委员会还必须考虑应用准则的环境。报告主体必须遵守的法律则是这种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财务报告准则必须以保证会计准则与法律一致为目标,在联合王国和爱尔兰共和国现行立法以及欧盟指令的框架下加以制定。”此外,在英国大部分的具体会计准则中都专门设立了一节,单独讨论与这些会计准则相关的法律要求问题。可见,英国虽然与美国一样也制定了会计准则,但是,英国有关法律(尤其是《公司法》)对英国会计准则具有相当大的影响。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亦十分重视法律要求对会计准则的制约问题。

(四)努力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协调

关于这一点,在英国《会计准则前言》中也作了如下说明:“在制定财务报告准则时,已适当地考虑了国际方面的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支持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IASC)协调国际财务报告的目标。作为这种支持的实际行动,在每一项财务报告准则中均设立了一个小节,说明在处理相同课题时它与国际会计准则(IAS)的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遵守财务报告准则就能自动地保证遵守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当财务报告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出现差异时,报告主体应在本委员会的会计准则的应用范围内遵守会计准则。”

近年来,ASB在制定会计准则时,还逐渐加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等其他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合作与联系。例如,FRS12“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就是与IASC合作的一个项目。另外,FRS11“固定资产与商誉的减值”和FRS14 “每股收益”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和第33号“每股收益”的影响。

(五)渐受“欧盟”的影响

由于英国已成为欧共体(现为欧盟)的成员国之一,因此,欧洲大量的会计实务与规定已逐渐渗入了英国的财务报告之中。目前,英国会计准则不仅需要考虑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的问题,而且还要考虑“欧共体指令”和欧盟的其他会计要求。一个显著的例子是,“欧共体”第4号和第7号指令对大型公司、中型公司和小型公司提出了不同的会计披露要求,并且允许小型公司在编制向公司注册处申报的简化报表以及向股东提供法定报表时,可以获得更广泛的豁免。受以上规定的影响,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在90年代后期制定并发布了“小型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准则”。2020年1月31日英国正式脱离欧盟。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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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会计准则权威性和法律地位

ASB在《会计准则前言》第16段中指出:“会计准则是对特定类别的交易和其他事项应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反映作出的权威性说明。因此,为了使财务报表提供真实和公允的观点,遵守会计准则通常是必要的。”第7段指出:“ASB发布的财务报告准则以及所采用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都是《公司法》所承认的会计准则。《公司法》要求,除了小型公司之外,任何公司的财务报表都应说明,它们是否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编制的,对与这些准则的任何重大背离是否均作了特别提示,并解释了理由。”这表明,英国目前的会计准则不仅是对会计实务的权威性说明,并且英国《公司法》还对会计准则的存在作了法律上的承认,肯定了它们对财务报告的有益作用。

英国会计准则获得《公司法》的承认,具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如上所述,在1990年之前,英国会计准则是由ASC制定的。但是,ASC所发布的SSAP 在英国1990年以前的任何《公司法》中从未被提及,因此它们在当时实际上并不具备法律效力。随后,英国《1989年公司法》对《1985年公司法》作了修订,首次引入了会计准则的定义,并要求公司董事说明财务报表是否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编制的。此外,《1989年公司法》在其附表4第36A段、附表9第一部分等49段以及附表9A第一部分第18B段等多处地方也均提及了会计准则。自ASB成立后,由ASB发布的“财务报告准则”被《公司法》奠定会计准则的地位;同时,由于在ASB于1990年8月24日召开的会议上,一致同意继续采用当时存在的22项SSAP,这实际上也同时奠定了SSAP作为会计准则的地位,并且这一地位一直要保留到每一项SSAP被修订、废止以及被新的会计准则取代为止。由此可见,英国目前的会计准则不仅具有权威性,并且还已经取得了法律上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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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会计准则组成

(一)财务报告原则公告

财务报告原则公告(Statement of 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Reporting),简称“原则公告”,实际上是一份制定会计准则的概念框架,相当于美国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等文件。ASB认为,它不是具体的会计准则,不具有与会计准则相同的地位。但是,它确定了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若干原则,并且能够完成以下主要目标:(1)帮助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和评价会计准则;(2)帮助财务报表的编制者、使用者、审计师和其他人员理解会计准则的制定方法,以及通用财务报表所报告信息的性质和作用;(3)在遇到新问题或紧急问题并缺乏适用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帮助财务报表的编制者和使用者对有关问题作出初步分析。总之,原则公告为制定和评价会计准则以及为关心准则制定程序的有关人士提供了一个有用的、内在一致的参考框架。

ASB从90年代起开始研究“原则公告”,并于1995年发布了“原则公告”第一份完整的征求意见稿。1999年3月,ASB又发布了“原则公告”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在以上两次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原则公告”最终于1999年12月获得正式发布。

(二)具体会计准则

如上所述,英国具体会计准则(或狭义的会计准则)目前实际上是由“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SAP)和“财务报告准则”(FRS)两部分所组成。ASC 至 1990年为止先后发布了25项SSAP,其中SSAP11被SSAP15所代替,SSAP1、SSAP2、SSAP3、SSAP6、SSAP8、 SSAP10、SSAP12、SSAP14、SSAP15、SSAP18、SSAP22、SSAP23和SSAP24等13项公告先后被以后发布的FRS 所代替,SSAP7和SSAP16被废除,目前仍然有效的SSAP仅剩下9项,并且大部分还经过了修订。在ASB取代ASC以后,至2001年底为止则陆续发布了19项FRS.因此,英国目前的具体会计准则共有28项,由9项SSAP和19项FRS所组成。

(三)小型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准则

考虑到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与小型企业,以及一般的企业与特殊行业的企业的会计要求应有所不同等情况,为了减轻小型报告主体的负担,简化小型报告主体的会计处理方法,ASB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就开始研究关于“小型报告主体会计准则”(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for Smaller Entities,FRSSE)的问题。ASB于1997年11月首次正式发布了FRSSE,并于1998年12月对它作了修订。FRSSE实际上是英国会计准则的简化版本,它的要求虽然比会计准则的要求低,但是,FRSSE对小型报告主体设立了严格的确定标准,并且明确指出FRSSE不适用于以下报告主体:(1)大中型公司、集团和其他报告主体;(2)上市公司;(3)银行、建筑互助协会或保险公司等。

(四)紧急问题工作小组“摘要”

紧急问题工作小组“摘要”(UITF Abstracts)是由ASB发布的关于“紧急问题工作小组”对某些特殊问题形成的一致意见的摘要。制定和发布UITF摘要的主要目的是:当现有的会计准则或有关会计立法对某些重要会计问题的处理存在不尽人意或矛盾之处时,对采用什么样的会计处理方法形成一致意见。至今为止,ASB已陆续发布了20多项 UITF摘要。已发布的UITF摘要只要没有被新的会计准则所取代或被取消,就必须如同遵守SSAP与FRS那样被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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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会计准则特点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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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变迁

20世纪是“会计规范的世纪”(亨德里克森语)。自20世纪30年代美国率先制定会计准则以来,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语国家相继制定了会计准则;1973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现已改为IASB)成立,共发布了41项国际会计准则;许多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也陆续加入了制定会计准则的行列;近年来,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等)也相继成立了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开始制定本国的会计准则。一时间,会计准则的影响风靡整个世界,会计准则已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促进国际资本流动的一种最有效的会计规范形式。

各国会计准则的发展都有一定的历史背景,也有曲折的发展历程,英国的情况也不例外。虽然英国是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并且早在19世纪中叶英国 《公司法》 对资产负债表的标准格式就已经有所要求。但是英国会计准则的发展却较为缓慢。

1970年,ICAEW发表了一份题为“20世纪70年代会计准则意向书”的文件,提出了增强会计实务统一性、制定会计准则的目标。同时,作为该意向书的结果,ICAEW首次在 1970年建立了“会计准则筹划委员会”(ASSC),以推动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从1970年到1976年,英国另外五个会计职业团结陆续加入了 ASSC的组织,ASSC获得了一次改组。1976年,英国六大会计职业团体联合成立了“会计团体咨询委员会”(CCAB),并将改组后的ASSC改名为 “会计准则委员会”(ASC)。从此以后,由ASC正式开始制定英国的会计准则。在ASC与CCAB的关系上,首先由ASC制定会计准则的草案,然后提交 CCAB理事会进行讨论。因此,ASC的会计准则草案必须经CCAB批准后才能正式实施。 ASC在制定会计准则方面作了相当大的努力,它所发布的会计准则称为“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SAP)。ASC从1976年成立起到1990年被新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ASB取代为止,15年间共发布了25项SSAP.至今,一部分SSAP仍在被采用。

ASC虽然为英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奠定了基础,但由于ASC本身无权批准和实施会计准则,加上ASC为不同的准则项目设置了不同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之间的看法并不完全相同,同时又缺乏会计概念框架的指导,因此由ASC制定的会计准则不仅权威性不强,而且相互之间还存在着不一致与不协调的情况。此外,还有人批评ASC的成员均由会计职业界人士所组成,不能充分反映“公众的利益”,因此ASC曾在1982年进行过一次改组,增加了5位代表财务报表使用者的成员。但这一次改组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其缺陷仍然很多。英国会计学者亚力山大(David Alexander)将人们对ASC的批评归结为以下六个方面:

(1)难于保证准则的遵守;

(2)缺乏概念框架;

(3)在会计准则中允许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存在;

(4)仅注重准则的一般性质而忽视其详细的操作程序;

(5)准则制定的时间太长;

(6)小型企业难于满足准则的要求。

针对上述对 ASC的批评,英国“会计团体咨询委员会”于1987年成立了一个称为“德林委员会”(The Dearing Committee)的专门机构,对英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设置以及制定程序等进行了检讨与评价。“德林委员会”于1988年11月发表了一份题为“会计准则的制定”的报告,该报告对英国会计准则的发展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在该报告中,“德林委员会”建议成立一个“财务报告委员会”(FRC),负责制定会计准则政策上的指导;同时建议成立一个新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ASB,其主席由FRC的成员担任,并由ASB取代ASC具体负责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

“德林委员会”的建议很快地得到了全面采纳,1990年,一个带有部分官方色彩的、半独立的新“会计准则委员会”(ASB)成立,并取代了原先的 ASC.ASB虽然在名义上仍然隶属于“会计团体咨询委员会”(CCAB),但它却受到了具有更广泛代表性的“财务报告委员会”(FRC,其成员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交易所、银行和上市公司的代表所组成)的制约,并且由于在FRC的21名成员中,其他成员均可以由CCAD委派,惟独主席一职必须由英国贸易与工业大臣和英格兰银行总裁联合任命,因此FRC本身已经带有了一定的官方色彩。

ASB成立后,发布的会计准则改称为“财务报告准则”(FRS)。与ASC不同的是,ASB有权自行制定和批准会计准则,并且负责对以前由ASC发布的SSAP进行评审和修订。原先的SSAP,只要未被新发布的FRS所取代,则仍然有效。目前,ASB一方面继续对原由ASC发布的SSAP进行评审和修订。另一方面,则根据会计业务发展的需要不断发布新的FRS.

上述可见,英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在最近三十年间,经历了由ASSC、改组后ASSC、ASC、改组后ASC到ASB的变迁。经过这些变迁,英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由纯粹的会计职业界民间组织,发展成一个带有官方色彩的、半独立的机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代表性逐渐加强;会计准则的制定程序也日渐完善。  二、英国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会计准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准则包括会计准则的概念框架、具体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准则的解释性公告、实务指引等文件,而狭义的会计准则仅指具体会计准则。如从广义的会计准则理解,英国会计准则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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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会计准则特点文献

论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 论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

论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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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摘 要:会计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在促进国际贸易、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经济交流等方面的具有无法替代的作 用。为进行正确的经济决策,资本市场的参与者需要更高质量、更透明、更具可比性的财务信息。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已 是大...

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的别区 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的别区

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的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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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与旧版内容的不同比较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一)仍然称为基本准则,所有 企业均须执行,未按照国际惯例使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CF)一 词。 (一)仍然称为基本准则, 所有企业均须执行,未按照国际惯例使用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CF)一词。 (二)明确了会计目标。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 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 反 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 济决策。从理论上讲,我国的会计目标兼具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 但是,我国会计目标显然将受托责任观放在第一位, 强调会计信息的 可靠性,与国际上普遍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有一定差别。 (三)删除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而代之以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清晰性、可比性、实质重 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

会计准则准则内容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主要内容

1.基本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的修订征求意见稿是以1992年版本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基础,以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为依据,借鉴IFRS《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修订而成的。它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到统驭的作用。一方面,它是“准则的准则”,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另一方面,当出现新的业务,具体会计准则暂未涵盖时,应当按照基本准则所确立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基本准则规定了整个准则体系的目的、假设和前提条件、基本原则、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会计报表的总体要求等内容。会计准则体系的总体目标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人、债权人、社会公众、有关部门和管理测光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这是全社会对会计信息共同的基本标准。总则部分同时也明确了会计的基本假设,包括持续经营(表明该准则体系中不含破产清算会计准则)、会计主体、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其中对会计分期问题,由于《会计法》的限制,仍然规定以日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

基本准则第二章为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也就是会计基本原则。其中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刘玉廷认为:信息披露的明晰性和重要性原则贯彻不够,造成了大量“垃圾”信息,并不是越多越好。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并入会计分期基本假设,历史成本体现在会计要素的计量中。

新会计准则体系下的会计要素仍保留原先的六要素分类,规定的主要内容为定义和相关的定性规定。各会计要素的定义表述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类似,但在内涵上借鉴了IFRS《框架》,有所扩大。

会计要素的计量单列一章。计量是本次准则修改中重点把握的问题。美国会计准则和IFRS比较侧重公允价值的应用,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为此财政部多次与IASB讨论相关问题,例如生物资产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问题等。公允价值反映现时价值,与决策确实比较相关,但如何取得并确保其可靠性?而且公允价值增值的收益并无相应的现金流。基本会计准则明确以历史成本为各会计要素的计量基础,但如果能取得公允价值并且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考虑到中国市场发展的现状,本次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财政部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可视同投资,且各大城市均有房地产交易市场,该市场的交易机制正在不断完善中,可以认为有活跃的市场。但是总体上说,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还是比较谨慎的。另一方面,IFRS也并未完全否定历史成本计价,因此公允价值运用程度上的差异不构成中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与IFRS之间的重大差异。

本次会计准则体系中对公允价值的运用已经引起中评协的关注,认为是拓展评估师业务的重要时机。

主要变化

2. 各具体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1)存货准则。这是对原准则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

l 取消后进先出法,原因是IAS2在2003年度的改进计划中已经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理由是成本流与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一致。本次准则体系建设中,对于非原则性问题,尽可能与IFRS保持一致。

l 对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也就是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

(2) 投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为调整投资的分类方式。调整后的投资分类为:

l 交易性证券投资,类似于原先的短期证券投资。期末按交易所市价计价(视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再采用现行的单边调整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l持有到期投资,即原先的长期债券投资,期限、面值、利率均固定,且持有期限较长,主要为债券。此类投资以历史成本计量,但如发生减值,则需计提减值准备。

l 权益性投资,即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法、权益法核算基本维持现状,这与IFRS仅在合并报表中使用权益法不同,可称为“会计核算的权益法”,准则同时管到会计核算而不仅仅是报表列报,IASB对此也已认同。

(3) 固定资产准则。基本变化不大,主要变化是在确定净残值时,引入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概念。由于尚难直接借鉴和全面引进IFRS5《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经与IASB协调,要求改变固定资产净残值的确定方法。

(4) 生物资产准则。本准则主要规范农垦企业对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将生物资产划分为生产性、消耗性、公益性三类,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该准则的可操作性较强,其规定与农垦企业的现行会计实务也比较接近(另一项与相关企业的会计实务比较接近的是《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该准则不引进公允价值计量,这里的部分原因是在调研时农林主管部门反对。

(5)资产减值准则。明确了若干项资产减值迹象,以及可收回金额为协议销售价格减去处置成本后的净额或者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同时明确所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这是考虑到借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的问题很大。新会计准则体系与IFRS的实质性差异之一,对此IASB表示,因美国准则也不允许减值准备转回,所以他们将与美国方面协调此问题)。在执行该准则时,应注意避免在计提金额确定上“拍脑袋”。

(6)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该准则是一项新准则,用于规范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不是自用)项目的处理。在会计报表中将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成本模式(与固定资产差异不大)或者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同时规定如有活跃市场,能确定公允价值并能可靠计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计提折旧或者减值准备。财政部的观点也是谨慎使用公允价值,但在准则中不能排除公允价值的使用,这与IAS40以公允价值为主导还是有差异的,但IASB也已表示认可。

(7) 职工薪酬准则。对应于IAS19,职工薪酬也就是企业付给职工的所有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其他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等。该准则规范的内容与现行政策基本比较接近。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定稿可能会取消计提应付福利费的规定,而改为所有企业一律据实列支,职工福利类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限额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补充养老保险在准则中也有规定,并已在深圳、上海等城市试运行企业年金。年金缴款可以交给信托管理人或者其他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年金在IFRS中有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大类,其中设定提存计划的处理基本与补充养老保险一致。设定受益计划在国内的法规中未作规定,实务上国内也没有,所以准则中对此未作规定。

(8) 债务重组准则。改变现行的“一刀切”将由于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而是恢复最初债务重组准则的原状(但规定限制条件),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财政部认为,此时抵债物资虽然可能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但是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果双方是非关联方,双方的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

(9)所得税准则。该准则是新准则体系中实施难度最大的准则之一。与现行的应付税款法相比,该准则的理念有重大变化,参照IAS12的规定,强调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以利润总额为基础调整若干项目后求得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基础(按资产负债表观调整利润总额)。

(10)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和评估作价。如没有活跃市场,则非关联的交易双方在无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

(11) 企业合并准则。本准则的影响较大。企业合并在法律形式上有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按照合并双方是否处于同一控制下,分为处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中国的企业合并中为大多数)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控股合并不取消法人资格,实质是股权投资,在投资准则中规范;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是本准则所规范的内容。而中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例如中央、地方国资委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或者同一企业集团内两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合并,这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操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商誉的减值问题在资产减值准则中单独予以规定,只减值不摊销。该准则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方法与IFRS3一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IFRS中尚无规定,因此该项规定不作为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之间的差异看待。

(12)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该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以控制的存在为基础,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准则排除了比例合并方法,但要求业务与母公司差异较大的子公司也应纳入合并范围。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13)每股收益准则。该准则为新制定的披露准则,不涉及确认和计量问题。重点是解决可转债、期权性质的认股权证等问题。该准则的制定背景是:继续沿用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第9号编报规则《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已不能满足要求。本准则借鉴IAS33的规定,要求计算基本EPS和稀释EPS,且这里的稀释EPS概念不同于证监会9号编报规则中的摊薄EPS,计算方法更加科学化。同时,在利润表的后面直接披露EPS数值。

(14)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本准则基本维持现状,无重大变化。但与IAS24相比存在实质性差异。IAS24中已取消了“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不能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这一豁免规定,但中国的国有企业,其性质不同于西方,国有经济规模大,取消该豁免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对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的确定延续已有的规定,即国有企业之间只有当存在投资纽带或者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时才认定为存在关联方关系。IASB表示对中国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问题将在IASB下次理事会会议上作专题研究,并且在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捐赠与补助视同国家投资等现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方面,以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研究中希望得到中国的帮助。

(15) 捐赠与补助准则。IFRS对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采用全面收益法,但中国有所不同,准则规定对研发拨款等文件明确会计处理方法的,应从其规定(例如将专项拨款视同国家投资,计入资本公积);没有特殊规定的才计入收益。这是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的第三项实质性差异。

(16) 金融工具准则。这些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较大,例如将金融资产分为四大类。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

会计准则中国准则

中国自1987年在中国会计学会年会上,成立了七个研究组,其中一个就是“会计原则和会计基本理论研究组”。该组织曾先后于1989年起开始研究和探索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于1989年1月及1991年1月召开了二次研讨会,分别讨论了会计准则和物价变动与外币业务会计两个专题。

1989年1月,这个研究组在上海召开的第一次会议,讨论了制定中国会计准则的必要性、会计准则的性质和内容、会计原则与现行统一会计制度的关系、研究和制定会计准则的思路等问题,会后提出了《工作程序》、《形成会计原则说明和研究报告的程序》等一系列文件,并更名为“会计基本理论和会计准则研究组”。研究组以合适的形式发表自己的意见和成果,并向财政部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性建议。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也于1988年10月建立了会计准则课题组。课题组在1989年3月提出了《关于拟定中国会计准则的初步设想(讨论稿)》和《关于拟定中国会计准则需要讨论的几个主要问题(征求意见稿)》,并在全国会计工作会议上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草案)提纲(讨论稿)》。

1991年11月26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基本准则)(草案)的通知》,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在1992年7月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讨论后,1992年11月30日以部长令形式正式发布了建国以来中国第l号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并决定自1993年7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

从1992年《企业会计准则》发布以后,财政部即着手草拟制定具体会计准则,为保证准则质量,分别成立了国外、国内两个咨询专家组和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1996年完成了30多个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分四辑印发各地征求意见。到2001年先后修订、颁发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

2006年2月15日颁发38项具体准则形成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这些具体准则的制定颁布和实施,规范了中国会计实务的核算,大大改善了中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和企业财务状况的透明度,为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14年1月至7月,财政部陆续发布/新增了八项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于2014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新增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最新准则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八、《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小企业会计准则

什么样的企业适合小企业会计准则标准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小企业的划分详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财政部关于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1]1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我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现予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下载:小企业会计准则.pdf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pdf

财政部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会计准则美国标准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框架比起公认会计原则需要公开的信息较少:例如,无需现金流报表,更少使用公允价值等。

民营中小实体(SMEs)不需要根据公认会计原则(GAAP)报告财务信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昨日公布(AICPA)其拟议的框架,民营中小实体有自己提议的一套财务报表标准。

框架是专门为有限股东公司的所有权管理者设计的,据AICPA,这项框架可以帮助美国2000多万民营中小实体不必遵循美国GAAP标准,除了一些私人公司自己自愿,否则只有上市公司按照要求必须在财务报告中需要遵守GAAP。

AICPA主席及首席执行官巴里·梅兰肯在一份声明中说, 协会曾收到注册会计师和服务中小企业的银行家“迫切希望解除财务报告的请求”。指导的设计比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更简单,易于理解且更便宜,例如,根据发布在AICPA网站上一个情况说明书来看,框架中不再要求现金流量表,框架将以历史成本为其计量标准,及不再使用公允价值。除此之外,指导中不再需要对衍生产品、对冲活动和股票报酬进行复杂的叙述。

框架中还包括其他内容,例如其他综合会计基础(OCBOA)方法,以及不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准则将收益所得税和传统会计合为一体的做法,这已经被会计专业人员所使用。AICPA中小企业财务报表框架特别小组主席大卫·摩根,以及会计咨询管理合作人布莱、摩根、该隐在一份声明中说:“这样做对许多小公司来说,既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同时产生的财务报表与业务所有者和贷款机构的相关度更高。”新框架还将减少协调纳税申报收入和账面收益的需要。

AICPA声称:银行会特别欢迎新框架,因为它将包括传统的会计原则和利息所得税计算方法,贷款银行对这些已经非常熟悉了,多年来一直使用这些为贷款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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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准则性质

每个企业有着变化多端的经济业务,而不同行业的企业又向各自的特殊性,会计准则的出现,就使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有了一个共同遵循的标准,各行各业的会计工作可在同一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会计准则的作用就是提当会计工作的基本规范。

把握会计准则,还应当注意会计准则具有“四性”。

(1)规范性。每个企业有着变化多端的经济业务,而不同行业的企业又有各自的特殊性。而有了会计准则,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就有了一个共同遵循的标准,各行各业的会计工作可在同一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从而使会计行为达到规范化,使得会计人员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广泛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2)权威性。会计准则的制定、发布和实施要通过一定的权威机构,这些权威机构可以是国家的立法或行政部门,也可以是由其授权的会计职业团体。会计准则之所以能够作为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的规范和处理会计业务的准绳。关键因素之一就是它的权威性。

(3)发展性。会计准则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下,人们对会计实践进行理论上的概括而形成的。会计准则具有相对稳定性,但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会计准则也要随之变化,进行相应的修改、充实和淘汰。

(4)理论与实践相融合性。会计准则是指导会计实践的理论依据,同时会计准则又是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会计准则的内容,有的来自于理论演绎,有的来自于实践归纳,还有一部分来自于国家有关会计工作的方针政策,但这些都要经过实践的检验。没有会计理论的指导,准则就没有科学性;没有实践的检验,准则就没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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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定义解释

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账目核算、会计报告的一套文件,它的目的在于把会计处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使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之间的会计结果的比较成为可能。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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