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英国追随美国制定会计准则,但是英国会计准则与美国会计准则并不完全相同。与美国等国家的会计准则相比,英国会计准则大致上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真实和公允的要求”至高无上
在英国,“真实和公允的要求”是至高无上的(The True and Fair View is Overriding)。它是财务报告的指导思想,也是对财务报表的最终测试。因此,它对英国的会计实务具有强有力和直接的影响。财务报表只要能够提供真实和公允的观点,有时可以背离会计准则的要求,甚至可以背离英国《公司法》中的有关会计要求。
在英国会计的发展中,“真实和公允的观点”虽然早已形成,并且在1948年就已出现在当时的《公司法》中;但是,关于这一概念的确切含义却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解释。在1983年至1984年之间,英国两位著名的律师Mary Arden和Leonard Hoffmann曾经合作写了一份“联合意见书”,对“真实和公允的观点”的含义作了初步的讨论。在这份“联合意见书”中,两位律师认为:财务报表是否能够满足真实和公允的要求,是法院决定的法律问题。
然而,一方面,法律对所要求提供的真实和公允的观点没有作出任何限定;另一方面,在没有有关实务证据和会计人员意见的情况下,法院也不可能完成对真实和公允的观点作出解释的任务。并且,会计实务证据和会计人员的意见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会随着会计的发展、经济环境和商业实务的变化而变化,使得“真实和公允的观点”也变成一个动态的概念。因此,在《1989年公司法》确立会计准则的地位以后, Mary Arden女士在1993年再次对“真实和公允的观点”作了讨论。ASB将Mary Arden女士的意见作为“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真实和公允的要求的意见”,列在了《会计准则前言》的附录之中。
按照Mary Arden女士1993年的看法,《1989年公司法》带来的变化将影响法院对关于遵守一项会计准则是否能够满足真实和公允的要求所作出的判断。 MaryArden女士认为,法院可以援引《1985年公司法》第256节的条款,即法律政策支持(由法规规定的团体)发布会计准则,并支持会计准则;同时,法院还可以援引该法附表4第36A段的条款,该条款指出:(因为所作的要求是详细披露不遵守会计准则的情况,而不是遵守会计准则的情况),因此,能够满足真实和公允的观点的财务报表一般来说是遵守会计准则的,而不是与会计准则发生背离的。
由于根据《1990年会计准则(规定的团体)规则》,ASB已被认定为符合《1985年公司法》第256节所述的条件,成为法规规定的会计准则制定团体,因此,ASB制定的FRS以及它所认可的 SSAP实际上均已获得了会计准则的地位。同时,根据Mary Arden女士的意见,能够满足真实和公允的观点的财务报表一般来说是遵守会计准则的。因此,ASB认为,尽管“真实和公允的观点至高无上”,但是,一般来说,只要能够遵守ASB发布或认可的会计准则,就能提供“真实和公允的观点”。在少数例外情况下,为了提供“真实和公允的观点”需要背离会计准则时,也只需要披露发生背离的情况及其原因即可。
(二)会计概念清晰和明确
美国会计准则通常被称为“公认会计原则”。由于历史的原因,“公认会计原则”是一个十分混杂和含糊不清的概念。美国在“公认会计原则”中经常将“原则”、“实务”、“规则”、“惯例”、“方法”、“程序”等概念相互混淆,这种情况曾受到了查德菲尔德教授等人的严厉批评。与美国的做法不同,英国会计准则所使用的各种概念是比较严谨和明确的。例如,早在1971年发布的SSAP2“会计政策的揭示” 中,当时的ASSC就十分小心地区分了如下三个层次的概念:
1.“基本会计概念”(Fundamental Accountion Concepts):是指企业编制定期财务报表所依据的广泛性基本假设,它们主要包括:(1)持续经营“概念;(2)”权责发生制“概念;(3)”一致性“概念;(4)”审慎性“概念。
2.“会计基础”(Accounting Bases):是指将“基本会计概念”表达或应用到财务交易事项中所使用的方法。由于企业类型和交易事项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会计基础”实际上要比“基本会计概念”多得多,因此,有理由相信,处理某一特别事项可能存在不止一种被认可的会计基础或方法。
3.“会计政策”(Accounting Policies):是指由企业自行判断并选择采用的那些最适合企业环境、最有利于企业编制财务报表的特定基础。
在以上三个概念层次中,“基本会计概念”相当于美国的“基本会计原则”(包括会计假设在内),英国仅列举了4条,其他一些原则虽然没有单独列明,但可以对它们作这样的理解,即它们实际上已被公认,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就假设它们已被遵守。“会计基础”是在“基本会计概念”的指导下归纳或演绎发展起来的各种会计方法,属于“标准会计实务”,即相当于美国的“会计准则”,但由于“会计基础”众多,使得同一经济事项可以有多种“会计基础”被选择,而会计准则的发展则越来越要求缩小这种选择的范围,以减少会计实务间的差异,增加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会计政策”是由企业管理当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可选择的“会计基础”中特别选定的某种基础,就这点而论,英国的情况与美国没有什么两样。但是,不管选择了什么样的“会计基础”,为了增加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企业都必须揭示其“会计政策”。
在ASB取代ASC以后,于1999年12月正式发布了“财务报告原则公告”。此外,还在2000年12月发布了FRS18“会计政策”,以此取代了SSAP2“会计政策的揭示”。在“财务报告原则公告”和FRS18中,ASB对各种会计概念作了更明确的界定。
(三)重视法律环境的制约
早期,英国也像大多数欧洲国家一样,主要通过法律规范来约束企业的会计行为。在英国1948年的《公司法》中,已经提出了财务报表必须符合“真实和公允的观点”的要求;而随后修订的《公司法》则逐渐规定了财务报表的形式和内容;1980、1981和1985年的《公司法》除了对财务报表的形式和内容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以外,还制定了公司资产的估价规则;1989年的《公司法》更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说明是否遵守了“适用的会计准则”。可能正是因为英国的立法制度比较健全,反过来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了英国会计准则的发展。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英国虽然开始仿效美国,通过民间团体制定会计准则,但是在英国所制定的会计准则中有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求会计准则与法律保持一致,这一点也就成为英国会计准则与美国会计准则的显著差别之一。英国《会计准则前言》在谈到会计准则与法律结构的关系时,有这样一段陈述:“……在决定什么是最恰当的处理方法时,会计准则委员会还必须考虑应用准则的环境。报告主体必须遵守的法律则是这种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财务报告准则必须以保证会计准则与法律一致为目标,在联合王国和爱尔兰共和国现行立法以及欧盟指令的框架下加以制定。”此外,在英国大部分的具体会计准则中都专门设立了一节,单独讨论与这些会计准则相关的法律要求问题。可见,英国虽然与美国一样也制定了会计准则,但是,英国有关法律(尤其是《公司法》)对英国会计准则具有相当大的影响。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亦十分重视法律要求对会计准则的制约问题。
(四)努力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协调
关于这一点,在英国《会计准则前言》中也作了如下说明:“在制定财务报告准则时,已适当地考虑了国际方面的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支持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IASC)协调国际财务报告的目标。作为这种支持的实际行动,在每一项财务报告准则中均设立了一个小节,说明在处理相同课题时它与国际会计准则(IAS)的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遵守财务报告准则就能自动地保证遵守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当财务报告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出现差异时,报告主体应在本委员会的会计准则的应用范围内遵守会计准则。”
近年来,ASB在制定会计准则时,还逐渐加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等其他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合作与联系。例如,FRS12“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就是与IASC合作的一个项目。另外,FRS11“固定资产与商誉的减值”和FRS14 “每股收益”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和第33号“每股收益”的影响。
(五)渐受“欧盟”的影响
由于英国已成为欧共体(现为欧盟)的成员国之一,因此,欧洲大量的会计实务与规定已逐渐渗入了英国的财务报告之中。目前,英国会计准则不仅需要考虑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的问题,而且还要考虑“欧共体指令”和欧盟的其他会计要求。一个显著的例子是,“欧共体”第4号和第7号指令对大型公司、中型公司和小型公司提出了不同的会计披露要求,并且允许小型公司在编制向公司注册处申报的简化报表以及向股东提供法定报表时,可以获得更广泛的豁免。受以上规定的影响,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在90年代后期制定并发布了“小型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准则”。2020年1月31日英国正式脱离欧盟。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