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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建设(佛山)有限公司

沿海建设(佛山)有限公司于2019年04月1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陈达昌,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架线及设备工程建筑;其他建筑安装业;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其他技术推广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其他电信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运行维护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太阳能发电工程施工;其他电力工程施工;其他土木工程建筑施工;节能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电气安装;工程设计活动;电气设备修理;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规划设计管理;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筑;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物业管理;房地产租赁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经营租赁;应用软件开发;住宅装饰和装修;建筑幕墙装饰和装修;货物运输代理;酒、饮料及茶叶批发;其他食品批发;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除外);灯具、装饰物品批发;电气设备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除外);医疗用品及器材批发;五金、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专门零售(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除外);通信设备零售;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不含摩托车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等。 

沿海建设(佛山)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沿海建设(佛山)有限公司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沿海栏杆

  • L×300×180椭圆形扶手 370×300自然面黄锈石花岗岩/390×300×280自然面黄锈石花岗岩/(200-380)×380梯形烧面
  • m
  • 13%
  • 佛山市大卫雕塑集团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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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栏杆

  • L×300×180椭圆形扶手,370×300自然面黄锈石花岗岩/390×300×280自然面黄锈石花岗岩/(200-380)×380梯形烧面黄锈石花岗岩,450×450×1430黄锈石花岗岩块料整石打制柱墩
  • m
  • 13%
  • 佛山市大卫雕塑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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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全天候专用底漆

  • 品种:外墙涂料;容量:20kg/桶、18L/桶;涂布率:9-11;系列:水性平涂外墙漆系列;编号:GC2206
  • kg
  • 菲柯特
  • 13%
  • 广东华兹卜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襄阳地区分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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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WLED泛光灯具(广州市立乔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市立乔科技有限公司
  • 立乔
  • 13%
  • 广州市立乔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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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阶草

  • 高度20-30cm,冠幅15-20cm
  • 瀚艺
  • 13%
  • 南宁瀚艺生态苗圃种植基地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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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成品均为中山市启泰门窗业有限公司产品;

  • 中山市2009年1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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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釉砖(佛山冠珠牌)

  • 330×330 正品
  • 千块
  • 湛江市雷州市2010年6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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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釉砖(佛山冠珠牌)

  • 330×330 正品
  • 千块
  • 湛江市雷州市2010年5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彩釉砖(佛山冠珠牌)

  • 300×450 正品
  • 千块
  • 湛江市雷州市2010年5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彩釉砖(佛山冠珠牌)

  • 330×330 正品
  • 千块
  • 湛江市雷州市2009年12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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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虹老人牌涂料有限公司

  • 硅丙抗碱底漆E1090、外墙滚花中间漆E921、三加一压光乳胶漆E8930
  • 20t
  • 1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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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牌吸塑套门(佛山南海吉祥门业有限公司)

  • 900×2100
  • 22佛山南海吉祥门业有限公司
  • 0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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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臻林胶合板有限公司//臻林牌

  • 2440×1220×18
  • 2000张
  • 1
  • 普通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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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艺窗帘(品牌:飞鸿国际有限公司)

  • 4m高
  • 200m²
  • 1
  • 飞鸿国际有限公司
  • 普通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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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

  • 门窗铝材
  • 100t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2-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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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建设(佛山)有限公司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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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建设(佛山)有限公司文献

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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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67KB

页数: 1页

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是具备国家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股份制企业。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资产总额12亿元,固定资产9500万元。公司主要从事公路、桥梁、码头、市政、隧道等工程的施工。1994年被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建设部评定为《中国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建筑业行业100家最大经营规模企业》第38位,

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格式:pdf

大小:267KB

页数: 1页

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是具备国家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股份制企业。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资产总额12亿元,固定资产9500万元。公司主要从事公路、桥梁、码头、市政、隧道等工程的施工。1994年被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建设部评定为《中国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建筑业行业100家最大经营规模企业》第38位,《中国500家最大经营规模建筑业企业》第180位。

沿海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技术规程目录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沿海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分区

4.1 工程建设区域

4.2 类型区划分

5 沿海防护林体系构成与配置

5.1 沿海防护林体系构成

5.2 沿海防护林体系类型

5.3 沿海防护林体系功能配置

6 造林树种选择

6.1 树种选择原则

6.2 各类型区的主要造林树种

7 沿海防护林营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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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文件全文

(2007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改善沿海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沿海防护林,是指沿海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基干林带。

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沿海防护林带:

(一)在沙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200米;

(二)在泥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100米;

(三)在岩岸地段,为临海第一座山山脊的临海坡面。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的沿海防护林带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带保护标志。

第四条 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沿海防护林建设、管理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投入。

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作为对其政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沿海防护林的义务,对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

鼓励开展沿海防护林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活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沿海防护林的综合效能。

第十条 对建设和保护沿海防护林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旅游、交通等规划及相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土地用途,按照规划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

因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依照《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交纳相关费用。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海岸防护和绿化措施。

第十四条 沿海防护林应当以营造防风混交林和防护性景观林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效益的防护林。对沿海防护林中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林分,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或者更新。

第十五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的荒山、荒地和沙滩,应当按照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要求植树造林,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并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集体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植树造林。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多种方式对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林地的造林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逐步完善沿海防护林造林投入和管理方式,可以直接收购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沿海防护林。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的产权管理。

沿海防护林带内,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个人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沿海防护林的护林组织,督促沿海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沿海防护林的管护实行护林专管员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沿海防护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防护林病虫害的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第二十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采土、建坟、修建建(构)筑物;

(二)砍柴、放牧;

(三)设置固体废弃物倾倒、堆放场所;

(四)在未成林地和幼林地进行非抚育性质的修枝;

(五)其他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禁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挖塘养殖项目。

本规定实施前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应当逐步退塘还林;未经批准建设的挖塘养殖项目,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实施退塘还林。

第二十二条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从事各种活动不得妨害林木的生长,不得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破坏沿海防护林的防护效能。

第二十三条 在不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性质、不破坏沿海防护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前提下,沿海防护林产权人可以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林带观光游览业。

第二十四条 对沿海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质的采伐。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许可采伐的,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二十五条 抚育或者更新采伐沿海防护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取单株择伐方式;

(二)采伐强度不超过林木蓄积量的20%,采伐后保留的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5。

因低效防护林改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依照前款规定采伐的,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被毁坏的林地上没有林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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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鉴筑项目介绍

沿海·鉴筑项目紧邻地铁二号线华北路站和东联路,附近有10多条公交线通达全市,建设中的新火车站近在咫尺,随着新火车站、地铁、体育中心及东泉生态公园等配套设施的建设使用,未来升值潜力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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