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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中部的定西、会宁等地区地处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干旱少雨,植被稀疏,生态环境持续恶化,水资源极度匮乏成为限制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为了解决该地区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问题,甘肃省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就提出了引洮河水到中部地区的设想,曾于1958年开工建设,限于当时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终因工程规模过大,国力民力不支被迫于1961年6月停建。
2014年12月28日,引洮供水一期工程正式通水。
没错安伏几村搬迁比安川刘沟远处知道哪别乡都
甘肃省天水城区引洮工程占用农民土地,及种植经济作物, 工程已施工八个月左右为什么到现在不给农民补偿
我意愿上的偏向与取舍,这也就决定到了所需物质的每个方面...或许,这样的一种以货物的客观价值为共知,以人的自我意愿为前提,由此而产生的合理有序的人类活动,是为经济;经济之下,由人的意愿和对货物的价值认...
A类工程即Ⅰ类民用建筑工程;B类工程即Ⅱ类民用建筑工程。Ⅰ类民用建筑工程范围:住宅、办公楼、医院病房、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建筑工程;Ⅱ类民用建筑工程范围:旅店、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
引洮工程封闭渡槽输水期间热力耦合分析
引洮工程位于甘肃省季节性冻土地区,基于甘肃引洮供水工程沿线封闭渡槽在全年正常输水运行时的环境温度条件,根据传热学及有限元基本理论,建立了寒区封闭渡槽热力耦合分析的有限元数值模型,对其全年正常运行过程中的温度及热应力分布规律进行了数值研究.结果表明:在全年正常输水运行条件下,引洮工程封闭渡槽在长期运行过程中由于水温和气温所造成的温差均能在渡槽截面的横向、竖向及纵向产生很大的拉应力,其值均超过了混凝土的抗拉强度(1.43 MPa),且全年大部分时间内渡槽壁面内外的温差都很大,在渡槽腹板和底板都将产生较大拉应力,因而存在一定的开裂风险,会在渡槽的长期运行中留下安全隐患,应引起设计、施工及运营部门的重视.
引洮工程6~#隧洞软弱围岩段的施工
隧洞穿越软弱围岩中施工难度大,面临问题多,洞帘施工及洞身段施工怎样做到安全经济合理,至关重要。通过工程实例,认为管棚施工工法与常规施工工法的合理搭配,在软弱围岩隧洞施工中可体现完美的价值。
张天革任甘肃省引洮工程水资源利用中心主任;
黄正军任甘肃省引洮工程水资源利用中心副主任;
杨富元任甘肃省引洮工程水资源利用中心副主任;
曹武祥任甘肃省引洮工程水资源利用中心副主任;
翟自宏任甘肃省引洮工程水资源利用中心副主任;
王兴荣任甘肃省引洮工程水资源利用中心副主任(保留试用期)
2021年5月2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赵喜泉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决定以上同志相应职务随机构调整、更名自然免除。 2100433B
文件全文
(2004年6月2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引洮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证引洮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洮工程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引洮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做好国家移民政策的宣传和移民的思想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秩序。
第四条 引洮工程移民安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资金包干、业主参与、综合监理的管理体制。
甘南州政府、定西市政府和移民安置地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引洮工程的移民及安置工作。
引洮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地的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引洮工程的移民及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引洮工程移民安置贯彻开发性移民的方针,统筹使用移民资金,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多渠道、多形式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产、生活水平逐步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六条 引洮工程移民安置实行国家扶持和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结合的办法,兼顾国家、集体和移民个人的利益。
引洮工程淹没区、移民安置地的人民政府和群众应顾全大局,服从省上的统一安排,正确处理移民安置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七条 引洮工程移民安置实行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包干的原则。引洮工程移民资金实行包干管理后,除价格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和发生不可抗力外,不再增加移民资金。
引洮工程移民安置由引洮工程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批准的补偿安置项目及标准,与甘南州政府、定西市政府和移民安置地政府签订移民任务及移民资金包干协议。
第二章 移民规划及安置
第八条 甘南州政府、定西市政府和移民安置地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会同引洮工程项目法人编制本州、市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引洮工程移民安置分年实施,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引洮工程项目法人编制下达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九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移民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补偿项目应将国家确定的补偿内容、标准及支付方式向移民公布,并按移民搬迁安置进度支付补偿资金;移民个人应得的补偿资金必须全额兑付到户。
第十条 引洮工程移民安置用地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土地规划,由移民安置地政府一次审批、分期划拨,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就地后靠或结合小城镇建设安置移民的用地,由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集中外迁安置移民的用地,由省政府统一安排,安置地政府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因引洮工程的建设,土地被全部征用并在城镇自谋职业的农村移民,经本人申请,有关县人民政府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的县人民政府与移民签定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活和生产。
第十二条 移民安置地政府应合理调整土地,鼓励移民在安置地发展优质、高效、高产农业和生态农业。在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发展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安置移民。
第十三条 引洮工程移民安置中,农村居民点及住宅的建设应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按照因地制宜,统一规划、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布局和建设。
移民建造住宅,可以分户建造,也可以按自愿原则统一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第十四条 乡镇迁建应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编制乡镇迁建区详细规划。
乡镇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迁建补偿资金、乡镇迁建的单位和居民搬迁的补偿资金实行包干管理。
乡镇基础设施迁建、单位和居民的搬迁,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超过包干资金的部分,按谁决策谁承担的原则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需要迁建的乡镇应当提前建设基础设施。对自筹资金或使用非移民资金提前搬迁的单位和居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减少其应得的移民资金数额。
第十六条 因引洮工程蓄水被淹没的道路、桥梁、水利工程、电力设施、电信线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需要复建的,应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经济合理的原则,预先在淹没线以上进行复建。复建补偿资金实行包干管理,其数额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为恢复原功能所需投资核定。
第十七条 引洮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移民安置工程完成后,州、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完成后,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省上有关部门应对引洮工程移民安置地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及环境保护建设给予支持。
第三章 淹没区管理
第十九条 有关州、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引洮工程淹没区的基本建设的管理和户籍管理。自停建令发布之日起,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一律不予补偿;自行迁入淹没区的人口,不负责搬迁安置。
第二十条 按照引洮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个人,在得到相应安置补偿后,不得拒绝搬迁或借故拖延搬迁。已经搬迁的,应及时办理补偿销号手续,不得返迁或要求再次补偿。
第二十一条 引洮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消落区由工程管理单位统一开发利用,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优先组织当地移民开发利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移民资金的管理、拨付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实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报表制度。移民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在国有商业银行专户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按包干协议将移民资金及时拨付有关州、市人民政府,不得拖欠;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及时将移民资金拨付到各类移民项目上,不得滞留。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分析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计划执行、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有移民任务的乡村应对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审计、财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和监察,依法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引洮工程移民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更改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移民年度计划的,由规划、计划的审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对挤占、挪用、截留移民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还,并对该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引洮工程移民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省政府2009年第40次常务会议及引洮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第7次会议精神,省编委印发《关于印发甘肃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甘肃省引洮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省政府赋予以下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指令;负责制定引洮供水工程发展规划,建立并完善工程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2、负责引洮一、二期供水工程的立项申报和工程建设以及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3、监督并指导受益区配套工程项目的招标、质量、进度及验收等建设管理工作,全面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4、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城镇生产生活用水和农田灌溉用水水价方案,并组织实施。
5、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供水方案等,协调城镇、农村人饮、农业灌溉及生态用水之间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6、负责制定节水规划,推广节水技术,提高水的利用效率,为受益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资源支撑。
7、负责制定本工程应对特大干旱的应急抗旱供水方案,建立应急机制,落实应急措施,配合受益区开展抗旱生产。
8、负责管理工程范围内的各类永久设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9、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和水利管理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推动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
10、负责全局人事、机构定制管理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
11、负责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