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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冶金机械设备概述
1.1 冶金通用机械设备
1.1.1 起重运输机械
1.1.2 泵与风机
1.1.3 液压传动系统
1.2 火法冶金设备
1.2.1 干燥设备
1.2.2 焙烧设备
1.2.3 熔炼设备
1.2.4 气固分离设备
1.3 湿法冶金设备
1.3.1 浸取反应器
1.3.2 固液分离设备
1.3.3 溶剂萃取设备
1.3.4 离子交换设备
1.3.5 电化学反应器
1.3.6 沉淀设备
2 冶金企业的设备管理
2.1 设备的折旧管理
2.1.1 固定资产的定义
2.1.2 设备的折旧管理
2.1.3 设备的折旧计算方法
2.2 设备的改装和更新
2.2.1 设备的改装
2.2.2 设备的更新
2.3 设备的报废管理
2.3.1 设备报废的概念
2.3.2 设备报废管理
2.3.3 报废设备管理
2.3.4 报废设备的处理
2.4 报废设备的拆卸和维修翻新
2.4.1 报废设备的拆卸
2.4.2 报废设备的维修翻新
2.4.3 零件返修技术
2.5 建立现代大型冶金企业设备管理体系
2.5.1 我国冶金企业的设备管理
2.5.2 推行现代化设备管理
3 有色金属废料的回收再生
3.1 概述
3.1.1 开发再生有色金属的重要意义
3.1.2 再生有色金属的来源
3.1.3 从废料中回收有色金属的方法
3.2 有色金属废料的预处理
3.2.1 对有色金属废料的要求
3.2.2 有色金属废料的分类
3.2.3 有色金属废料的预处理方法
3.2.4 有色金属废料的解体
3.2.5 有色金属废料的分选
3.2.6 松散废料的捆扎与压团
3.2.7 金属屑的脱脂
3.2.8 有色金属废料的干燥
3.3 含铝废料的回收再生
3.3.1 含铝废料的来源和分类
3.3.2 含铝废料的特点
3.3.3 含铝废料的回收利用方法
3.3.4 从含铝废料生产铝合金
3.3.5 再生铝合金的精炼
3.3.6 从含铝废料生产其他产品
3.4 含铜废料的处理
3.4.1 含铜废料的分类、特征及处理方法
3.4.2 含铜废料的直接利用
3.4.3 含铜废料的火法冶金
3.4.4 含铜废料的湿法冶金
3.5 含铅物料的处理
3.5.1 含铅物料的特点及回收方法
3.5.2 从含铅废料生产合金
3.5.3 含铅废料生产三盐基硫酸铅、黄丹
3.6 从含锌废料中回收锌
3.6.1 含锌废料的来源
3.6.2 从钢铁生产的含锌烟尘中回收锌
3.6.3 从含锌废料中回收锌
3.6.4 用含锌废料生产锌化工产品
4 废钢的回收利用
4.1 概述
4.1.1 废钢铁回收利用的意义
4.1.2 废钢铁的来源
4.1.3 我国的废钢利用现状
4.2 废钢铁的生成和消耗模型
4.2.1 废钢铁的生成模型
4.2.2 废钢铁的消耗模型
4.3 废钢铁的机械预处理
4.3.1 概述
4.3.2 废钢铁的分类和管理
4.3.3 废钢铁的加工处理
4.3.4 破碎线
4.3.5 我国废钢加工机械的发展和应用
4.4 废钢铁的冶炼和钢中的残留元素
4.4.1 废钢铁的冶炼
4.4.2 钢中的残留元素
4.4.3 废钢铁冶炼新流程——渣化还原法
5 典型报废机械设备的处理
5.1 报废车辆的处理
5.1.1 国内外废汽车再生利用概况
5.1.2 汽车生命周期与循环经济
5.1.3 金属材料的回收
5.1.4 废汽车中铝的回收
5.2 报废设备中废塑料的回收利用
5.2.1 废塑料回收利用技术
5.2.2 废塑料的熔融再生技术
5.2.3 废塑料和废轮胎的热解油化工艺
5.2.4 废塑料回收利用技术应用分析
5.3 报废设备中废橡胶的回收利用
5.3.1 概述
5.3.2 废轮胎的处理方法
5.3.3 处理方法比较
5.4 废矿井的利用
5.4.1 报废矿井的可利用空间
5.4.2 报废矿井处置工业废弃物的原则和条件
5.4.3 利用报废煤矿井筒处理污水
5.4.4 报废矿井的其他利用方式
附录 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固定资产和废钢铁的规定
参考文献
冶金工业是一门既古老又现代的工业门类。黑色金属(钢铁)、有色金属(包括铜、锌、铅、铬、镍等)、稀有金属(包括钨、钼、钽、铌等)、贵金属(包括金、银、铂、钯等)、放射性金属(铀、钋等)、稀土金属等的各种形态物质的生产、加工等均属于冶金工业的范畴。
冶金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为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冶金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与资源浪费也是相当严重的。每生产lt钢的总耗水量为100-300t。虽然水的循环使用率已大大提高,但每吨钢需要处理的废水一般仍达50t左右。废水中带有大量有害的悬浮泥渣及溶解物质,而且温度较高(30-60℃),直接外排会造成热污染。钢铁工业造成的大气污染尤为严重,每生产1t钢要产生废气10000m,粉尘100kg,废气中含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及氧化铁等有害物质。此外,生产1t钢还要产生近0.5t钢铁废渣。由于冶金工。业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大、毒性强、品种多,造成的环境问题极为严重,因此对冶金工业污染的处理处置及资源化有着巨大的环境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多年来,我国各级政府、相关企业对冶金污染控制与资源化做了大量研究开发和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教训。然而,国内外相关资料比较分散,部分冶金学术著作中对其污染控制与资源化虽有所描述,但并不全面和系统,读者难以系统深入了解和掌握,故实用性较差。
《冶金企业废弃生产设备设施处理与利用》由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
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精神,需要安装设备或者不需要安装设备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需要安装设备借:固定资产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
安全设施一、含义安全设施,是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二、分类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
最好的制冷设备生产企业,很多人推荐制冷设备极泽力,制冷设备极泽力是浙江的一家制冷设备专业生产厂家,最好的制冷设备生产企业极泽力主要生产各种型号的制冷设备,比方说吊顶式冷风机,水冲霜空气冷却机等。制冷设...
1 冶金机械设备概述
冶金是一门研究如何从矿石、精矿或其他材料中提取金属,并加工处理使之适于人类应用的科学。广义的冶金包括矿石的开采、选矿、冶炼和金属加工。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工业的发展,采矿、选矿和金属加工已分别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因而目前的冶金专指矿石或精矿的冶炼。由于冶金过程是从原料中提取金属,故又称之为提取冶金。
由于原料条件的不同和金属性质的差异,冶金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冶炼过程和方法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以下3种类型:
(1)火法冶金(pyrometallurgy)。火法冶金是在高温条件下对矿石或精矿进行熔化作业并通过还原、氧化焙烧等反应制取金属和合金的过程。火法冶金的流程一般包括原料准备(烧结、球团、焙烧等)、熔炼过程和精炼过程等主要工序。它是提取冶金的主要方法,目前工业上大规模的钢铁冶炼、主要的有色金属冶炼和某些稀有金属的提取都采用火法冶金方法。
(2)湿法冶金(hydrometallurgy)。湿法冶金是采用液态溶剂(通常为无机水溶液或有机溶剂)进行矿石浸出、分离和提取金属及其化合物的方法。湿法冶金的流程主要包括浸取、固液分离、溶液净化与富集、从溶液中制取产品等工序。湿法冶金设备和操作相对比较简单,应用范围也日益扩大。目前,湿法冶金主要用于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及贵金属的提取。
(3)电冶金(electrometaUurgy)。电冶金是利用电能冶炼金属的一种方法,又可分为电热冶金和电化冶金。前者与火法冶金类似,不同之处是电热冶金的热能由电能转化而成,火法冶金则以燃料燃烧产生高温热源。电化冶金是利用电化学反应,使金属从含金属盐类的溶液或熔体中析出。
企业生产设备一览表
1 废气阀 机械设 备 J41H-1.6-DN250 ⋯⋯ 只 2 XXX公司 ⋯⋯ ⋯⋯ 2 结晶罐罐顶 传动强制搅 拌机 机械 设备 ⋯⋯ ⋯⋯ ⋯ ⋯ ⋯⋯ ⋯⋯ ⋯⋯ ⋯⋯ 2.1 搅拌机电机 ⋯⋯ ⋯⋯ ⋯⋯ ⋯ ⋯⋯ ⋯⋯ ⋯⋯ ⋯⋯ 2.2 搅拌机减速 机 ⋯⋯ ⋯⋯ ⋯⋯ ⋯ ⋯ ⋯⋯ ⋯⋯ ⋯⋯ ⋯⋯ 1 电机 电气 设备 ⋯⋯ ⋯⋯ ⋯ ⋯ ⋯⋯ ⋯⋯ ⋯⋯ ⋯⋯ 制造日 期 2006.6 2006.6 投入使 用日期 2007.1 2007.1 数量 2 2 生产厂家 XXX公司 XXX公司 主要技术参数 自然循环式,公称容积 80m3 换 热面积 600m2 转鼓内径 1350mm,最高转速 1200r/min, 装糖膏量 1300kg, 分离因数 1090,电机功率 198kw 单 位 台 台 设备 分类 工艺设 备/压 力容器 机械 设备 规格型号 TPJ80
《冶金过程废水处理与利用》系统详细地描述了冶金过程废水处理的基本方法和原理及冶金工业中各种典型废水的处理方法。根据冶金行业的分类,分别介绍了矿山废水、钢铁冶金行业废水、有色金属冶金和稀有金属冶金行业废水以及铀矿山废水的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
人类自公元前3000年左右(青铜器时代)就会炼铜,公元前2000年(铁器时代)开始炼铁,因此,冶金工业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工业之一。在生产力欠发达时期,由于冶金生产规模不大,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里造成的环境污染一直未超过人类所能“忍耐”的限度。18世纪产业革命后,钢铁工业迅速发展,造成严重的烟尘污染,有色金属冶炼工业随之而兴起,又产生了重金属和二氧化硫的污染问题。可是,发达国家此时正热衷于工业生产,并未对冶金工业造成的环境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进入20世纪以来,全球经济和工业的发展使冶金生产规模迅速增长,冶金行业也成为对地球生态环境最严重的工业污染源之一。仅钢的冶炼部门每年消耗的水就达4亿m3,排放废水接近72兆m3,排放的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悬浮物、重金属、石油产品等污染物。由于冶金工业产生的废水数量大、毒性重、品种多,造成的环境问题极为严重,故对冶金工业废水进行处理处置及资源化有着巨大的环境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
(2010年9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
根据2017年9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1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业废弃物,是指在种植业、畜牧业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食用菌种植废弃物、废弃农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废弃物。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含畜禽养殖小区,下同),是指畜禽存栏数量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规模的养殖场。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包括水稻、大(小)麦、玉米、大豆、蚕豌豆、油菜以及其他具有地上茎秆的农作物收获后残留的茎叶。
第三条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政府推动,市场引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力度,促进农业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项目予以扶持:(一)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沼气、食用菌、饲料等产品或者作为工业生产原材料;(二)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关键技术、设备的研发以及设备的生产;(三)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前款规定政府扶持项目的具体目录由省财政、农业、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另行规定。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项目列入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中,并纳入发展循环经济、技术进步等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物资采购的,应当把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的产品列入优先采购的范围。利用沼气、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并网发电的项目,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以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沼气等产品和从农业废弃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沼液运输机械和秸秆还田等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相关机械,应当列入本省农业机械产品购置补贴目录,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完善技术服务网络,做好培训、指导和信息服务,促进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产业化。鼓励发展从事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使用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的产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减少和控制农业废弃物的产生。农业生产者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或者利用农业废弃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对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工作进行规划,并作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种植业、畜牧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现代农业园区规划应当包括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内容,并与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规划内容相衔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业废弃物处理能力和环境承载能力,结合种植业、林业等产业区域布局,按照生态农业的发展要求,合理确定畜牧业区域布局和养殖规模。
第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落实管理措施,保障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设施的建设予以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秸秆应当妥善处理,有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第十四条鼓励将食用菌生产中产生的菌糠、菌渣等废弃物作为栽培基质、肥料和燃料等,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五条农业生产中产生的废农膜,农业生产者应当及时收回,不得弃留在土壤中或者随意丢弃。鼓励生产、使用可降解农膜。鼓励、支持农村商业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回收废农膜。
第十六条禁止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以及废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倾倒或者弃留在水库、河道、沟渠中。
第十七条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产生污染。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将有毒、有害农业废弃物直接用作肥料。
第十八条承担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工程建设、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业务活动,并对工程建设、维修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挪用、移用政府扶持的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资金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查处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养殖场未按照规定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者弃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除,可以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代为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秸秆、食用菌菌糠等农业废弃物倾倒或者弃留在水库、河道、沟渠中,阻碍行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林业和渔业生产以及林业、渔业产品初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工作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