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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湖南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房屋登记费: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国有土地范围内20日/集体土地范围内30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
如果房屋使用权性质是居住,按照法律规定自动续期,这个就不用烦神了。 如果房屋使用权性质不是居住,就要看当初土地转让合同是怎样约定的,有三种可能:1.可以续期,需补交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现行房产测绘的相关政策规定,房屋按产权性质总共分为八大类: 第一类:国有房产,即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具体又分三个细类:直管产、自管产、军产。直管产又分中央级公产、市级公...
申请-受理-审查-发证
取水许可登记表
取水许可证登记表 取水(豫 0406)字 [ 201* ] 第 号 (单位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登记表(共 页,第 页) 审批机关 监督管理机关 (若委托其他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应附具委托书) 取水权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类型 行业类别 申请取水起始日期 2016年 12月 06日-2021 年 12月 05日 许可证有效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工作部门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登记表(共 页,第 页) 年取水总量 万 m3 地表水 万 m3 水源类型 江河 湖泊 水库 其他 年取水量(万 m3) 最大取水流量 (m3/秒 )或 日最大取水量( m3/日) 取水地点 取水方式 计量方式 地下水 万 m3 水源类型 普 通 地热水 矿泉水 其 他 年取水量(万 m3) 最大取水流量 (m3/s )或 日最大取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登记表(精)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场地面积 生产规模 生产品种 企业性质 单位地址 水产苗种 生产情况 审查结果 审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渔业水产 管理机构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渔业行政 管理部门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许可证编号 发证时间 有效期 备 注
作 者:吴庆玲编 丛 书 名:
出 版 社: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3811427
出版时间:2005-01-01
版 次:1
页 数:199
装 帧:平装
开 本:16开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是房地产专业及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专业课程。《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修订第2版)》分九章讨论了我国产权产籍管理领域内的核心问题,反映了该领域内的先进理论水平与实践经验。第一章绪论;第二章产权理论与房地产产权产籍;第三章我国房地产产权设置;第四章登记制度;第五章初始登记程序;第六章变更登记种类及程序;第七章新型权属关系;第八章权属纠纷处理;第九章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基本概念
第二节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作用和内容体系
第二章 产权理论与房地产产权
第一节 产权理论概述
第二节 我国房地产产权的类型及其权能
第三节 房地产产权取得与灭失的方式
第三章 我国房地产产权产籍登记制度
第一节 房地产产权登记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新中国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
第三节 房地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房地产、经济适用房权属关系的登记
第四章 房地产权属的审查与确认
第一节 房地产权属审查与确认的概念、性质和意义
第二节 房地产权属审查与确认的主体与工作的原则
第三节 房地产权属审查的具体项目
第四节 房地产权属审查与确认的基本方法
第五章 房地产确权中权属纠纷的处理
第一节 房地产权属纠纷的种类
第二节 房地产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
第三节 房地产权属纠纷处理案例分析
第六章 房地产产籍管理
第一节 房地产产籍与产籍管理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产籍管理与产权管理的关系
第三节 房地产产籍资料的收集、整理、变更与统计
第七章 房地产产权档案管理
第一节 档案与房地产产权档案
第二节 房地产产权档案的收集
第三节 房地产产权档案的整理
第四节 房地产产权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八章 房地产测绘
第一节 房地产测绘概述
第二节 实地测绘
第九章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信息系统设计原理
第二节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信息系统主要模块及功能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2100433B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产档案和房产测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产籍的管理。
城市房屋的测量应当准确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绘制的图表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房屋产权登记和房产平面图测绘等工作完成后,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将房屋的图纸、帐册、表卡等资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并根据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终止和他项权利的变化,及时对房屋产籍档案进行调整和补充。
房屋产籍资料与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有关内容应当一致。对房屋产籍资料的记载有异议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房屋原始凭证,并以房屋原始凭证为准。
房屋产籍资料的记载或者更改,必须加盖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的核对章和登记工作人员的印章。
房屋产籍资料应当由专业人员管理,永久保存,不得遗失和损毁。
房屋产籍资料的查阅和利用应当凭有效证件。查阅、利用房屋产籍资料,不得涂改和毁坏。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产权产籍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产权档案、与房屋产籍相关的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房屋权属管理机构)是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主管部门。徐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下设的产权监理处具体负责本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权籍管理机构对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具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房屋产权总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并定期进行验证;
(二)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发证,转移登记鉴证、变更登记换证、注销登记的产权审核和设定他项权利的登记工作;
(三)调解房屋权属纠纷;
(四)查处违反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五条 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第六条 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
共有房屋的产权,除确实难以分割的外,允许分割;共有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
房屋产权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时,应含有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依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向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转让或者因其他原因变更时,应当向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八条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依法继承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外,禁止产权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
(一)在城市改造建设规划实施拆迁冻结范围内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确定出让的,征、拨用地范围内的;
(三)其他依法禁止转移、变更的。
本条规定除第三项外,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本市房屋产权管理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和房屋所有权验证制度。
第十条 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终止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应依法向房屋权籍管理机构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后,发给房屋产权证或其他有关证明。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严禁弄虚作假或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房屋权籍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产权总登记或者验证。
凡被列入房屋产权总登记或者验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均应按照规定办理核准登记和验证手续。
第十三条 房屋产权人应按规定的期限提出登记申请,未经房屋权籍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逾期登记。
第十四条 房屋产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属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申请作出批准延期登记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一)产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如期提交证件的;
(三)产权人暂时不在本地或下落不明尚未确定代管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延期登记的其他事由。
第十五条 前条所列除第四项外,其延期登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延期登记事由消失后一个月内,应当申请登记。
第十六条 房屋产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籍管理机构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一)发现申请人所申报的产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
(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补正或充实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缓登记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条 房屋产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籍管理机构可以作出撤销或变更全部或部分已核准登记事项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一)有确凿证据证明当事人对房屋产权不拥有合法权利的;
(二)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虚报、瞒报或伪造有关证明、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三)房屋权籍管理机构测绘丈量,确认界址、计算面积、产权审查或核准登记事项有误的;
(四)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正式通知应由房屋权籍管理机构撤销或变更的;
(五)其他依法应予撤销或变更的事项。
第十八条 房屋产权证件灭失,应及时向房屋权籍管理机构报失,并登报声明作废。
申请补发时,由房屋权籍管理机构作出补发公告,在房屋所在地张贴后,经六个月无异议的,可以补发,并在新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件上注明“补发”字样和注记原发证件号码。
房屋产权证件破损,可以申请换领新证。
第十九条 房屋权籍管理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房屋的产权人、权利人凭证相应地享有对房屋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凭证管理房屋。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倒卖房屋产权证件。
第三章 产籍管理
第二十条 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由房屋权籍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权籍管理机构根据档案记载内容所提供、出具或者认证的房地产权图籍、资料和证明,具有与房屋产权合法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产权产籍档案应当依照房地丘(地)号建立,以产权人为宗立卷。宗内文件的排列,可以按照产权的变化时间为序,并且根据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终止和他项权利的设定等权利状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加以调整和补充。
第二十三条 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法规和制度妥善保管房屋产籍档案。发现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及时采取产权调查、实地补绘等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房屋的测量,由房屋权籍管理机构组织具备资格的专业队伍依照规范要求实施勘丈,绘制图表和房地产平面图,准确反映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的自然状况。
被测量房屋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刁难和妨碍测绘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测绘人员不得弄虚作假,违反测绘规定。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贾汪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逾期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按登记收费标准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
(二)违反房屋产权禁止转移和设定权利的规定,擅自转移房屋产权和设定他项权利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发生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终止和他项权利的设定等行为的,宣布该项行为无效,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追缴应纳税费并处应登记房屋价值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四)对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仍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处以应登记房屋价值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五)对虚报、瞒报房屋产权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证明等欺骗方式获准房屋产权登记的,撤销其房屋产权证件,视情节处以登记房屋价值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六)对涂改、伪造、倒卖、非法发放房屋产权证件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止非法行为,收缴其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新建房屋和转让房产不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手续的,由市、县(市)贾汪区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复议,逾期不起诉,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应尽心尽责,忠于职守;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