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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和《中共营口市委办公室 营口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营委办发〔2017〕3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营口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营口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的通知

营政办发〔2017〕51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7年10月31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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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第二条 总体要求

各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方关系、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本级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的组织、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会议管理

第四条 会议分类

河长制会议分为总河长会议、河长会议、部门联席会议和市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河长办”)会议四种。

第五条 总河长会议

总河长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全市河长制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制度、实施方案、年度目标任务及考核方案、表彰奖励、重大责任追究等事项,协调解决全市河库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

总河长会议由总河长或委托副总河长主持召开,由市河长办组织筹备,一般每年召开1次。参加会议人员为市副总河长及河长,下级总河长及副总河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河长办主任等。

总河长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签发。会议议定的事项由下级总河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河长办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六条 河长会议

河长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安排部署,研究决定责任区河长制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推进措施等。

河长会议由河长主持召开,由市河长办组织筹备,一般每年召开1次;参加会议人员为责任区下级河长,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市河长办主任等。

河长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河长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由责任区下级河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河长办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七条 部门联席会议

部门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落实责任部门河长制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定报请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的事项。

部门联席会议的召集人为分管市河长办的副市长,会议由市河长办组织筹备,不定期召开。市河长办主任、副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

会议文件由召集人审定后印发,会议决定的事项按职责分工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八条 市河长办会议

市河长办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总河长、河长及部门联席会议要求;组织审查河长制工作成果和考核办法、规章制度;分解落实河长制年度目标任务及推进措施;拟定河长制督察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确定报请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审定的事项。

市河长办会议由市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不定期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为市河长办副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联络员和下级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等。

会议文件由市河长办主任审定后印发,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各级河长办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九条 主要内容

市河长制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信息收集、信息报送、信息通报、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等。

第十条 管理平台

市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由市河长办负责,有关部门应予支持。信息平台应具备信息采集、传输、查询、汇总、提取、共享和发布等基本功能,并逐渐扩展实时监测、远程监测等功能。

第十一条 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工作由市河长办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收集主要内容为上级河长制工作政策、要求;其他市经验、做法;全市河长制实施情况、效果;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变动情况等。

第十二条 信息报送

由市河长办负责信息的采集、整理或报送等工作。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的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由总河长、副总河长审定;向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报送的信息由市河长办主任审定;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十三条 信息通报

市河长办负责向下级总河长、河长,市直有关部门,下级河长办等通报河长制工作信息。信息通报主要内容为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有关工作要求,全市河长制目标任务、实施情况、执法监督、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十四条 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主要内容为全市河库基本信息,各地区、各部门河长制工作信息,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相关信息,河长制考核办法及标准,考核结果和表彰奖励情况等。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工作由市河长办负责,应当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客户端等媒介公开河长制工作有关信息。

第四章 河长巡查

第十六条 方式频次

为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总河长、河长应采取听取汇报、查勘现场、审阅资料、座谈交流、现场办公等方式进行河库巡查。总河长应每年至少巡查1次,河长应每半年至少巡查1次。

第十七条 巡查内容

巡查主要内容为河长制工作情况,下级总河长、河长及有关部门河长制责任落实及职责履行情况,河库治理及管理保护情况、取得的工作实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十八条 巡查记录

巡查应建立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应载明巡查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发现问题及要求等。

第十九条 问题整改

市河长办应就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巡查整改意见,下级总河长、河长及有关责任部门应按要求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报告。

第五章 督察督办

第二十条 目的及形式

为推进河长制工作落实,建立河长制督察和重点事项督办制度(简称“督察督办”)。督察督办分市政府督察督办,市河长办督察督办和部门督察督办。督察督办主要采取日常督察督办、专项督察督办和重点督察督办等方式,根据督察督办内容采取现场办公、专题会议、联席会议、派驻工作组、函询等形式进行督察督办。

第二十一条 督察督办内容

市政府将下级政府和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情况纳入督察督办事项。

市河长办应对河长制组织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督察督办。

河长制各职责部门应对本行业河长制工作重点、难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督察督办。

第二十二条 督察督办整改

督察督办结果采取“一地一单”或“一事一单”方式,督察督办单位应对被督察督办单位出具《督察(办)意见书》。

被督察督办单位应按照《督察(办)意见书》要求及时整改,并向督察督办单位报送整改报告。

第六章 河长制评估

第二十三条 评估标准

全面推行河长制评估主要标准为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

第二十四条 方式及对象

市河长办应组织对各县(市)区全面推行河长制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载明对各项内容的评估情况、总体评估结论、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等。

第二十五条 整改落实

被评估单位应针对提出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对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应纳入督察督办事项。

第七章 监督执法

第二十六条 部门职责

按照“各负其责,水下岸上同步治理”的原则,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水利、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河湖管理保护的监督及行政执法工作。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及较重大涉河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县(市)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涉河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七条 部门联合执法

市河长制办公室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有关部门要将调查处理结果报送市河长办。根据需要,市河长办可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具体办法由市河长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与公安联合执法

各级行政与公安部门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联络员制度,每年应召开2次以上联席会议,研究部署联合执法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河库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并通过日常联合巡查、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执法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收集案件线索,及时制止和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法处罚

对执法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应根据《辽宁省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1〕29号)及时移送。行政和公安部门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切实做到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该移送的移送,不得以罚代刑。

第八章 考核问责和激励

第三十条 考核内容

河长制考核内容为《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确定的六项主要任务、《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和《中共营口市委办公室 营口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确定的工作职责和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河道治理及管理保护任务。

第三十一条 年度指标

各年度市级考核指标依据《中共营口市委办公室 营口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确定的实施目标、《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确定的治理及管理保护目标和市政府要求等,由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以行业为单元分别制定,并将具体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同时,各有关部门应针对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

各有关部门应将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于每年1月初报送市河长办。

第三十二条 考核方案

由市河长办统筹汇总各部门年度考核指标,拟定各部门本年度赋分权重意见,起草市考核工作方案,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总河长审定印发。

第三十三条 主体及对象

市级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对象为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市考核工作方案编制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明确考核组织形式及频次、时间等。

第三十四条 考核结果

各部门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考核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河长办,由市河长办汇总计算各县(市)区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及市河长。

第三十五条 纳入绩效考核

市政府将河长制考核纳入对各县、市直部门工作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十六条 奖励和问责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推行河长制和河道管理保护工作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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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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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文献

劳务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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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365KB

页数: 29页

劳 务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维护公司建筑市场 经济秩序,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和 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公司内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实施对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管,需遵循 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务作业分包的定义及范围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 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其范围包括: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 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木工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 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架线作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 劳务分包管理流程(附件 1)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为组长的劳务管理

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

格式:pdf

大小:365KB

页数: 19页

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 http://www.bjshjs.gov.cn 发 表 日 期 : 2009-10-30 18:57:47 来源:北京社会建设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发展基层民 主,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 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本办法所称的社区,是指经过社区体制 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 委会”)辖区。 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区(县) 政府决定。 第三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实现好、维护好、 发展好居民群众在社区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 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社 区公共服务设施,增强社区民主自治

萍乡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办法简介

全文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各乡(镇)、街、办事处、管理局。

二、考核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与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

(二)动态性原则。按照市级总河(湖)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

(三)权责相应原则。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市级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涉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综合考核,由市河长办公室组织考核。

三、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长制湖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市河长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市级总河(湖)长会议研究确定。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

(二)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方案,市河长办公室、市级责任单位组成考核小组开展考核。

(三)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乡(镇)、街、办事处、管理局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及时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分工

市河长办公室负责河长制湖长制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统计及汇总考核结果。

市级责任单位根据考核方案中的职责分工制定评分标准和确定分值,并承担相关考核工作。

同时,市统计局(市考评办)负责将河长制湖长制考核纳入县(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指导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市发改委(市生态办)、市财政局负责将河长制湖长制考核纳入市生态补偿体系,市人社局负责将河长制湖长制年度工作任务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评结果纳入县(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考评结果纳入生态补偿机制;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发布并抄告市级责任单位及组织、人事、财政、综治办等有关部门。

(二)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县(区)、乡(镇)、街、办事处、管理局、河长办:由市政府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任单位和县区,应在考核结果一个月内,由单位负责人、县(区)总河(湖)长或副总河(湖)长向市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市河长办主任和负责本区域的市级河(湖)长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同时抄送市河长办公室,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 、市河长办主任进行约谈。

(三)针对各级河(湖)长个人:河(湖)长履行职责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表彰结果作为职务晋升重要依据,履职不到位的应在考核通报后一个月内由上级河(湖)长进行约谈。

六、责任追究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责任追究纳入《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对违规越线的责任人员及时追责。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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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建军副市长检查防汛和河长制工作

6月21日,郑建军副市长到白沟新城调研指导河长制工作,并到南拒马河、马头水库、旺隆水库、瀑河水库等检查督导防汛工作。市水利局副局长张光伟及白沟新城管委会、定兴县、易县、徐水区领导陪同检查。

郑建军在听取了白沟新城河长制工作汇报后强调,各级河长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加快推进河湖清理行动,要亲自协调解决河湖管理突出问题,真正担负起河湖管护理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当好河湖守护人。

郑建军强调,一要强化防汛意识。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严密监测,加强沟通,科学研判,有效应对,确保雄安新区和保定市防洪安全。二要认真落实防汛备汛各项措施,做到预案、队伍、物资、通讯四到位,为防汛抗洪抢险提供可靠保障。三要充分发挥好水库拦洪、削峰、错峰作用,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同时又要保安全多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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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市扎实推动村河长制工作

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黄武芝 潘琼辉)2月10日,冷水江市沙塘湾办事处俩塘居委会河长在所辖河段巡查时,发现河道被煤灰堵塞,立即向市河长办反映问题,这是冷水江市5000余名村河长制工作的一个缩影。

冷水江市“河长制”工作自去年3月实施以来,迅速出台了《冷水江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由市委书记担任市级第一河长,市长担任市级总河长,常务副市长、分管水利工作副市长担任副总河长。市委常委会人员与市政府领导担任市河库长,河流所经地和水库属地乡镇办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河库长。村、居委会领导担任村、居河库长。明确了24个市级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为了加强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力度,该市公安局还以“河长制”建设为契机,明确以副市长、公安局长为市级河库总警长,各乡镇办派出所所长为辖区河库警长。此外,冷水江市成立了“河长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水利局局长担任,各责任单位联络人为组成人员。为保护好水库水质,冷水江市将所有水库均纳入“河长制”工作内容,实行市域水域管理全覆盖,并列入河长制管理范畴。2座中型水库由市级领导负责,各设一名市河长、河长,分别由市委与政府主要领导和水库管理单位领导担任;31座小⑵型水库设“乡河长”,由各乡镇办负责。同时,全市5400多座山塘也纳入了“河长制”管理体系,设“村河长”,由各村委会负责。

自去年4月份以来,全市开展专项整治活动10次。重点开展了河库“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专项整治,查处水事违法案件20起;对资江河道网箱养鱼遗留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清理非法养鱼网箱10佘处;严厉整治非法捕捞行为,刑拘非法捕捞人员8人次。(编辑/曹向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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