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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各乡(镇)、街、办事处、管理局。
二、考核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与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
(二)动态性原则。按照市级总河(湖)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
(三)权责相应原则。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市级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涉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综合考核,由市河长办公室组织考核。
三、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长制湖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市河长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市级总河(湖)长会议研究确定。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
(二)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方案,市河长办公室、市级责任单位组成考核小组开展考核。
(三)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乡(镇)、街、办事处、管理局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及时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分工
市河长办公室负责河长制湖长制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统计及汇总考核结果。
市级责任单位根据考核方案中的职责分工制定评分标准和确定分值,并承担相关考核工作。
同时,市统计局(市考评办)负责将河长制湖长制考核纳入县(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指导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市发改委(市生态办)、市财政局负责将河长制湖长制考核纳入市生态补偿体系,市人社局负责将河长制湖长制年度工作任务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评结果纳入县(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考评结果纳入生态补偿机制;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发布并抄告市级责任单位及组织、人事、财政、综治办等有关部门。
(二)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县(区)、乡(镇)、街、办事处、管理局、河长办:由市政府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任单位和县区,应在考核结果一个月内,由单位负责人、县(区)总河(湖)长或副总河(湖)长向市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市河长办主任和负责本区域的市级河(湖)长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同时抄送市河长办公室,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 、市河长办主任进行约谈。
(三)针对各级河(湖)长个人:河(湖)长履行职责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表彰结果作为职务晋升重要依据,履职不到位的应在考核通报后一个月内由上级河(湖)长进行约谈。
六、责任追究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责任追究纳入《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对违规越线的责任人员及时追责。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