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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余庆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验收暂行办法》是一项由余庆县政府颁布的条例。

余庆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验收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余庆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简介

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贵州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国土资发〔201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是指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项目。

第三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验收实行县级初验、市级验收、报省级核准、报部备案。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主要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林畜牧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并下设拆旧区复垦验收小组和建新区(含安置区和留用区)验收小组,对项目分别进行验收,根据验收情况经联合验收组汇总后给予反馈,并形成正式的书面验收意见。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拆旧复垦实施情况。

1.复垦主要工程完成情况:现场查看并将实施规划确定的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竣工图及测量技术报告)进行对比、分析、核对。

2.复垦地块及新增耕地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并与项目区复垦前不小于1:10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核对。

3.复垦地块耕地质量:地块平整度、土层厚度、土壤质地、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等质量指标参照《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进行验收。

4.复垦地块管护措施:建立健全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或合同。

(二)建新安置区实施情况。

1.建新安置区的建设情况:根据实施规划和工作计划相关规定,按要求完成,验收组到现场进行对照查验,要求有安置名单。

2.建新安置区的安置情况:建新安置区选址是否符合实施规划,搬迁农户的房屋是否与协议约定的面积相同,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建筑行业的相关标准,配套设施是否按照规划设计建设完成,运行是否正常,农民是否入住;农民自行修建的房屋选址是否符合实施规划,质量是否达到要求,实施规划确定的补贴、赔偿标准是否补偿到位;采用货币补偿安置的农民,是否按照实施规划确定的补贴、赔偿标准和协议足额领取了安置费用等。

(三)建新留用区情况。

建新留用区的建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是否与实施规划确定的一致,以及开发利用方向是否发生改变。

(四)土地权属调整情况。

项目实施前后土地权属明晰,界址清楚,对土地权属的调整合理、合法,无争议,并签署土地权属界线认可书和土地经营权承包证书。

(五)资金使用监管情况。

是否建立项目资金专户,并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是否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资金是否按项目进度足额拨付,是否按规定范围内开支,是否进行资金审计等。

(六)档案管理情况。

是否建立日常档案管理制度,从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的有关文件、图表、影像等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条 项目验收的方法及步骤

(一)听取项目实施及任务完成情况汇报,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单位、监理单位等接受验收组对有关情况的质询。

(二)实地查验项目区实施完成情况,对拆旧复垦、建新安置的范围、面积、质量进行认定,对建新留用区的建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以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认定,听取项目区干部群众等方面的意见。

(三)查阅项目有关档案资料。

(四)验收人员填写项目竣工验收审查表,并按审查项目内容逐项签字确认。

(五)验收组汇总有关检查验收意见后,反馈竣工验收情况。

(六)形成书面的竣工验收意见,镇(乡)级人民政府按要求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核准,省级评审通过并下达核准通知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必备材料

(一)文字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2.项目实施批准的相关文件;

3.项目竣工报告(项目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归还情况;拆旧区整理复垦任务完成情况,新增农用地面积、地类及质量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建新安置区用地及建新留用区供地情况;建新安置区和建新留用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实施挂钩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度、档案管理情况等);

4.镇(乡)对项目区的竣工初验报告;

5.拆旧地块复垦实施方案;

6.拆旧地块复垦施工协议或合同;

7.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证明文件;

8.拆旧地块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含新增耕地分析);

9.拆旧地块复垦耕地质量报告(农业部门认定意见),符合条件的补划为基本农田的文件及图件;

10.复垦地块管护措施和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11.建新安置区实施方案及完成情况报告(附安置合同或协议、面积统计表及农民意见等);

12.建新安置区工程质量的有关证明文件;

13.建新留用区供地及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14.资金使用结算报告和资金审计报告;

15.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

16.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

(二)图件资料。

1.拆旧区、建新安置区和留用区实施前后的勘测定界图(标注每个拆旧地块拐点坐标,拆旧地块可单独成图,相邻的拆旧地块也可在同一张图上体现),比例尺1:500或1:1000;对散户竣工图由乡镇自行测量并绘制竣工图,对在测量前进行规划测量的地块,由设计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2.项目区位置图(示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3.项目区竣工验收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

4.项目实施前、中、后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

第八条 其他

(一)建新区(含安置区和留用区)总规模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周转指标,拆旧区复垦总规模应大于或等于上级下达的周转指标。

(二)建新留用区面积必须等于上级下达的周转指标减去建新安置区面积。

(三)新增耕地面积应等于拆旧区复垦后的耕地面积减去建新区(含安置区和留用区)占用耕地面积。

(四)项目通过“拆旧建新”节约的建设用地,应预留一定比例作为建新安置区的发展用地。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根据实际操作情况作进一步修订,并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林畜牧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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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验收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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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验收暂行办法文献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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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 2008】138号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 号)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以下简称挂钩) 是指依据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 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 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 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 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注:也 就是,将农村建设用地与城镇建设用地直接挂钩, 若农村整理复垦建设用地增加 了耕地,城镇

蕲春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 蕲春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

蕲春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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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9页

蕲春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推进社会主义 新农村建设,进一步优化用地结构,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效缓 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 〕 47 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 点工作的意见》 (鄂国土资发〔 2011 〕71 号),结合我县实际, 特制定蕲春县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以 下称增减挂钩)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大别山革命试验区建设为契 机,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导向,以集约 高效利用土地、 加快城镇化进程为目标, 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 重点,通过开展增减挂钩, 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 科学配置 村、镇土地资源

四川省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

选择条件成熟的市开展市辖区跨区设置增减挂钩项目区试点

允许符合条件的地方在省域范围内设置挂钩项目区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的意见》,要求优化项目区设置,突破此前不能跨县域设置增减挂钩项目区的限制,在条件成熟的城市可以试点跨区设置项目区。《意见》明确,选择条件成熟的市开展市辖区跨区设置增减挂钩项目区试点,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着眼于新型城镇化推进和用地布局调整优化,统筹设置拆旧建新项目区。

《意见》还允许符合条件的地方在省域范围内设置挂钩项目区——对纳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连片特困地区中的秦巴山区、乌蒙山区等区域,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的生态移民搬迁地区,以及其他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地区,在保障本县域范围内农民安置和生产发展用地的前提下,部分结余指标可优先在市域范围内挂钩使用,也可在省域范围内挂钩使用。“这对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大有裨益。通过引导农民集中建设居住区,将原来的旧房宅基地复垦,节约出来的指标拿到城里使用,将体现出来的‘级差地租’拿回农村去,从而解决农户建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且把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进行挂钩,可以进一步提高‘级差地租’,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说。

《意见》同时优化镇(乡)挂钩项目区设置。在扩权试点县重点镇(乡)探索开展县域范围内固定建新区、不固定拆旧区挂钩试点。“只要把建新区固定下来,确定了规模,拆旧区可以不固定,只要拆够与建新区相对应的规模就可以了,这样操作起来更加灵活。”省国土资源厅综合规划处相关负责人说。《意见》强调,在进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过程中,要充分尊重民意,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各地挂钩项目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拆旧复垦、补偿安置、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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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介绍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条

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七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

挂钩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第十条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申请。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挂钩试点省份。

经批准的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区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周转指标申请。

国土资源部在对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整理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第十二条

试点省(区、市)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级评定,并登记入册。

第十四条

挂钩试点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五条

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对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综合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制定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区要制定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应依据指标归还计划,对各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通过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新机制,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动态监管,每半年将试点进展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辖区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项目区验收时,需提供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遥感影像资料,与项目区实施前的图件资料进行比对和核查。

第二十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

试点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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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的意见简述

2015年7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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