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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余庆县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是为进一步夯实我县露天采石场(以下简称:采石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生产能力上规模、安全管理上台阶,有效遏制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遵义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遵府办发[2008]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的实施方案。

余庆县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基本信息

余庆县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整治范围

全县辖区内所有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延期(变更)手续的采石场,其中白泥镇为重点整治区域。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四在农家”新农村建设、烟水窑配套工程建设、沼气工程建设、公路建设、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临时取石点暂不列入此次整治范围,待工程结束后自行关停,安全监管工作按“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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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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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全县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余庆县采石场专项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

周永勇 县安监局局长

赵忠庆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徐官江 县公安局副局长

赵 伦 县环保局副局长

胡懋顺 县林业局副局长

金文霞 县工商局副局长

张成东 县电力局副局长

孙家荣 县安监局副局长

杨贵洪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监局,由孙家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高明礼同志具体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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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科学规划,保护资源,保护环境,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全县采石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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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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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工作目标

进一步深化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扶持、督促采石场走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规范化的生产经营管理道路,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淘汰落后生产方式,增强抵御安全风险能力。通过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与机械化开采,强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提高采石行业准入标准,督促做好采石行业规划布局,改变我县采石场“小、散、乱”的局面,遏制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减少采石场对资源、环境带来的破坏和影响。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整合,到2010年5月底,采石场数量比2008年减少20%以上,并做到布局基本合理、开采规范、安全达标。整治整合期间暨整合后各乡镇采石场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特殊原因需增加采石场的,由乡镇出具书面意见报县国土、安监等部门按要求严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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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整治措施

一全面推行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的实施工作。2009年1月起,全县采石场必须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AQ2007.1-2006),切实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指南》(AQ2007.5-2006)的有关要求,对达不到安全标准化规范规定的最低等级(一级)要求的,一律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一级)要求的,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1.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含变更)的采石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须提交安全生产现状评价报告或安全验收报告(以下统称:安评报告)。

2.县安监局对安全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标准化等级评定情况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的书面意见。对达不到最低(一级)标准要求的采石场,下达执法文书,一律限期整改,对出具不实安评报告的安全中介机构依法予以处理。经整改后仍达不到一级标准要求的采石场,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调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根据《遵义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遵府办发[2008]149号)文件要求,每家采石场均需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20万元。

1.在2009年12月底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的采石场,分两次缴存(每半年缴存一次),即第一次缴存金额为15万元(含原已缴县级专户部份),第二次缴存金额为5万元。

2.新建采石场一次性交清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20万元。

三优化资源整合,提高开采规模。积极鼓励企业通过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优化资源整合。各乡镇要作好采石行业布局和规划,积极协调各采石场开展联合、重组、收购、股份制改造等工作。对相距3公里范围内的采石场,鼓励、支持实行资源整合,联合开采(整合后,安全风险抵押金按一户缴存)。禁止在省道、县道等主干线公路可视范围内设置采石场。从2009年1月起,提高新增采石场开采规模,白泥镇新建采石场年开采规模不低于10万吨,其他乡镇新建采石场年开采规模不低于5万吨。

四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和机械化开采和装岩水平。积极推行中深孔爆破,以减少爆破次数和一线操作工人接触危险作业面的时间和人数,遏制事故发生的几率和对职工的伤害。对开采环境条件不能适应中深孔爆破的采石场,推行使用挖掘机、装载机等设备,提高机械化开采水平。

五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矿山企业要就近与本辖区有资质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相关部门要督促应急救援队伍认真开展对各采石场的预防性安全检查,帮助、指导采石场业主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督促企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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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时间安排

本次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2009年1月至2010年5月)完成整治任务。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月至3月)

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本次整治工作的领导。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地区控制指标作好产业规划布局。

2.调查摸清辖区内采石场分布及经营情况、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含已取证和拟办证采石场)情况,组织召开采石场业主动员大会。

3.制定联合、整合及整治实施方案。对原规划布局不合理、规模较小或相邻的采石场,通过调整规划、政府引导、企业协商,制定联营方案或兼并方案,签订整合协议。

二整治实施阶段(2009年4月至12月)

1.完成采石场布点规划。

2.新建采石场和已签订整合协议的采石场,拟定开采设计方案,完成安全“三同时”审查手续。

3.对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需办理延期、变更手续的采石场,按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进行自评,达到一级以上标准的,聘请安全中介机构做好安评报告。

4.达标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相关延期、变更手续,应签订救护协议,缴存安全风险低押金,并作出安全生产承诺。

5.督促采石场全面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对周边条件限制难以实施中深孔爆破技术的,督促相关企业提高机械化开采水平。

6.对未达标企业,下达执法文书并限期整改。

三巩固成果阶段(2010年1月至5月)

1.督促未达标的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最低安全标准化等级(一级)要求的,依法实施关闭。

2.县整治领导小组对各乡镇采石场安全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对达不到整治要求的,责令相关单位说明情况,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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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献

市采石场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市采石场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市采石场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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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市采石场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按照“标本兼治、疏堵并举、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围绕完 成年度攻坚任务,明确各方责任,强化政策保障,有效遏制和解决采石场 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 立和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严格保护环境、有力保障资源,环境保护优 先”的原则,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严管重督,着力解决矿山企业 生产运输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切实改善我市人居环境。 二、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矿山建设管理标准,提高矿山粉尘防治及石料装卸运输过程 中的管理水平,矿山大气环境明显改善,建立健全矿山粉尘防治长效管理 机制,全面提升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创建绿色、生态、和谐的矿山企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采石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采石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采石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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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矿长安全生产职责 厂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检查生产法人》 、《中华人民 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以及其 它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企业安全生产的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 实。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采取有效错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 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工应,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经费到位。 6、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陪训。 7、督促检查本单位按安全生产共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遇有危险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采取果断错施进行处 理,不得延误。 8、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正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的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统称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采石场的乡(镇)应有与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 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 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作业单位在采石场开采前,应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开采方案,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查。采石场的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方案并审查。

第十条 作业单位每年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一次有关采石场开采进度、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等情况的资料。

第十一条 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隔离带矿体只能由一方开采并应予以确定。相邻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应当约定实施爆破的时间。

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二条 作业单位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根据岩体的稳定性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在岩体破碎、稳定性较差的条件下,采石场最大开采高度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勘查、设计或者矿山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后确定,并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十四条 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采取可靠、安全的预防措施。

危险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在危险区域内从事任何作业,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十五条 进入采石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或者坡度超过30度的坡面上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或者安全带。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严禁多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十六条 作业单位应当修建安全的行人上山道路,作业人员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在人工装运作业时,应当有专人监视,防止坡面落石。

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第十七条 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 作业人员在铲装、运输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装载、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严禁人机带病作业。

第十九条 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作业单位应当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 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就近的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作业单位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作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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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引用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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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露天采石场简介

小型露天采石场(small quarry)年采剥总量不超过500kt、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m的山坡型采石场。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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