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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由买方在价款之外承担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程序
1、县国土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明确的土地出让总价款,开具“土地出让缴款通知书” 和“一般缴款书”,送财政部门审核会签后交土地受让人。
2、土地受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县级国库。
3、土地出让受让人按照规定在政务中心向相关征收部门缴纳应承担的契税等税费。
4、土地出让方按照规定向地税、国土等部门缴纳营业税、附加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
5、国土局根据土地出让受让人提供的税费票据及银行收款签章的“一般缴款书”回单等资料办理国有土地使用的相关手续。
(三)部门职责分工
县财政局: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具体配套政策;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土、人民银行余庆县支行一道做好土地出让收支报表体系的上报工作。
县国土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具体配套政策;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县级国库,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且没有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时将土地出让相关明细资料抄送财政部门和人行分支机构;与财政、人民银行余庆县支行共同做好土地出让收支报表体系的上报工作。
人民银行余庆县支行: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确保土地出让收支数据准确无误。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进行安排。
3、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1)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支出,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2)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支出,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3)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74号)和县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4、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其他支出:
(1)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2)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执行。
(3)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4)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费。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5)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6)土地出让相关税费。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交易服务费、交易手续费等。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要求
1、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
2、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要重点安排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3、土地前期开发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4、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5、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清算
(一)建立土地出让收支台帐。县国土、财政、人民银行余庆县支行要密切配合,建立土地收支宗地台帐,实行定期对帐制,做到帐目清楚。县国土部门定期提供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缴库明细帐与财政、人民银行余庆县支行核对,县财政将土地出让支出定期与人民银行余庆县支行核对,并反馈给县国土部门。
(二)土地出让收入按宗地进行清算。清算时应在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扣除成本性支出,包括征地补偿支出、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支出,以及相关税费支出。
(三)清算后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财政体制,10%上缴省级财政。清算后的本级土地出让净收益,10%建立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20%建立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暂按5%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收购储备(上级比例明确后按照上级比例执行)。
(四)土地出让资金的划拨
1、成本性支出的划拨。主要是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土地出让业务费以及相关税费。由出让部门将成本性支出清理汇总后向国土部门申报,国土部门核实后建立宗地台帐并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实后提交县人民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意见拨付给出让部门。
2、宗地净收益的划拨。县国土、财政部门对宗地进行清算后,将宗地清算情况以及净收益的使用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拨付。各乡镇出让土地清算后的净收益全额返还乡镇使用。
3、对县级城区土地出让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支出的划拨。按县级清算后净收益的5-10%划拨给白泥镇。
(五)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1、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
2、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每年部门预算编制时,由国土部门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组织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作为全年基金预算编制的依据。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主要是与该宗土地出让有关的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土地出让业务支出等成本性支出,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终,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同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管理
(一)国土局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时要将下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抄送财政局,及时将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抄送财政局,财政局每月月末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及时反馈给国土局。
(二)财政局、国土局要与人民银行余庆县支行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按年分季填报,实现有关数据网上报送和传输,实现信息共享,确保相关数据及时提供和统计数据的真实无误。
(三)财政局要会同国土局、人民银行余庆县支行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监督管理
(一)严格监督检查制度。监察、财政、国土、审计要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严格违约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通知从2009年1月1号开始执行,原余府发[2007]26号同时废止,此前县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是土地交易一级市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通过、招标、挂牌出让和协议四种方式出让...
转让是通过市场方式按等价补偿的原则将土地的使用权让度给他人,划拨则是通行政手段无偿把土地使用权让度给企事业单位。 两者的相同点是都是土地使用权的让度...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 科技名词定义 中文名称: 土地使用权出让 英文名称: state land use conveyance 定义: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所谓“出让”是指一次性收取一定年限内的地价款。我 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 70年,商旅、娱乐用地 40年, 其他用地 50年。 应用学科: 资源科技(一级学科); 资源法学 (二级学科) 本内容由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 审定公布 目录 概念 法律特征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应遵循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合同 概念 法律特征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应遵循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合同 展开 编辑本段 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 限内让与土
三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灾后重建及扩大内需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 — 1 三台县人民政府 三府函〔 〕 号2009 53 三 台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灾后重建及扩大内需用地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园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条例》 (国务院令第 号)、国务526 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 〔 〕 号)、《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2008 21 意见》(国发〔 〕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2008 22 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发〔 〕 号)及2008 119 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灾后重建及扩 大内需项目用地的管理,切实保障灾后恢复重建及扩大内需项目 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灾后恢复重建及扩大内需项目用地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用地原则。所有灾后重建项目必须依法用地,严 — —2 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借重建之
2021年5月21日起,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2100433B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科〔2018〕14号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制度
根据《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和《通知》要求,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制度。绿色建筑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设计和运行评价标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不再组织评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我厅负责全省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实行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自主选择评价机构进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评价机构依据国家及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绿色建筑性能等级,颁发标识证书。
(一)评价机构能力条件
评价机构除满足《通知》规定的能力条件外,还应具备开展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办公条件和相关业绩,并且专家库各专业组至少由两名专家组成。
(二)评价机构监督管理
评价机构在我省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活动,应报我厅登记并经公示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我厅将逐步完善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工作,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登记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
(三)评价机构业务范围
评价机构可承担我省一星、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工作。评价机构不得承担本单位或其母公司设计、咨询项目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三、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
各地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不得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收取或转嫁任何费用;由绿色建筑标识申请单位自主选择评价机构进行绿色建筑评价的,应遵循市场规则,通过合同约定具体评价内容、要求和评价费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由我厅统一编号。
四、加强绿色建筑信息报送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行政区域内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信息、评价机构要将完成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信息按季度报我厅(详见附件2),由我厅将适时公布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并进行汇总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冶小平 0971-6145947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25日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各区(市)县政府、具有房屋征收职权的管委会(以下统称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市、县级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评估、法律、劳务服务等相关工作。
房屋征收与补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级政府予以保障,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配套政策,统筹全市征收补偿标准,严格征收决定程序,规范征收评估行为,加强对补偿决定的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重大和跨区(市)县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管理,并提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的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各项证明材料。
二、进一步严格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遵循市场价值原则依法进行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信息平台中选择确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为充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货币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安置房产权直接登记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
征收补偿包括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搬迁奖励五部分,具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另行制定。
(一)房屋补偿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提供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并按照下列方式结算差价:
1.征收住宅,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分别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公摊价值小于安置房屋公摊价值的,被征收人免于支付公摊面积补差款。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省《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结算。
2.征收非住宅,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建筑面积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差价。
(二)政策性补偿费。包括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
(三)政策性补助费。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对住宅实施征收,被征收人没有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商业、生产办公用房等非住宅实施征收,被征收人没有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按月支付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四)政策性补贴。包括物管费补贴和装修期补贴。
物管费补贴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五年。
对住宅实施征收,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给予装修期补贴。
(五)搬迁奖励。房屋征收部门结合协议签订、房屋交付等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具体办法在补偿方案中明确。
搬迁奖励包括户奖、楼栋腾退奖。此外,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值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可按差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三、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管
(一)统筹补偿标准。补偿方案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制定,不得增减补偿项目,不得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补偿方案应当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公布实施。
(二)规范评估行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评估报告应当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评估报告在备案后方可公布。
(三)严格征收程序。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纳入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征收决定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通过房屋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相关材料。市、县级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要求及时组织将房屋征收项目相关信息录入,按规定流程进行补偿协议网签。
四、进一步处理好贯彻省《条例》与执行我市现行政策法规的关系
(一)关于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的意愿征询。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总户数超过95%且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
(二)关于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的协议签订。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县级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生效后,不再另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比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95%。
(三)关于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市、县级政府应当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信息平台的建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结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综合实力、监管记录、社会信誉等情况,组织建立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信息平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关于住房保障规定。对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下列标准分类实施住房保障: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五十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超出部分按照本通知规定另行结算。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其中,房屋补偿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五十平方米确定。
(六)关于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补偿。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对租金由政府定价的直管公有住宅、单位自管公有住宅实施征收,房屋租赁关系未能解除的,对房屋产权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产权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产权人给予补偿;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依据房改或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将房屋出售,房屋产权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购买人给予补偿。
对租金由政府定价的直管公有非住宅、单位自管公有非住宅实施征收,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费总额分配比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对房改住房或者补贴出售给个人的住房实施征收,属于部分产权且具备完善产权条件的,可由原房屋购买人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产权,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屋购买人给予补偿。
(七)关于强制执行工作。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县级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县级政府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市、县级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配合实施强制执行。
五、进一步加强综合管理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和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交易、不动产转移登记或不动产注销登记。
市、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扬尘污染防治以及闲置期空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政府,在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完成,并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书面证明后,方可申请启动土地供应程序。
六、进一步规范搬迁改造工作
通过房屋征收以外的模式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搬迁改造,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补偿标准和监管办法执行。
七、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