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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余庆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是地方性法规,于2009年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余庆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基本信息

余庆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工程招投标:严格执行《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项目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工程设计和相关合同,受项目法人单位委托对工程实施全程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履行“三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两管理(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一协调(组织协调)”的监督和管理职能。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勘察、设计、代理招标、监理、施工、供货、权属调整、承包、移交管护等都要签订合同,合同的签订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无效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建设必须设立公示牌,明确项目规模、投资数额、项目法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责任人、监督员等内容,以接受社会监督和接受项目区的群众监督。招标公告应在县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发布。项目基本情况、权属调整等可通过张贴公告、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法人制。法人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项目法人单位应派驻工地代表,负责对项目施工的领导、监督以及协调施工过程中的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控,并按工程进度组织阶段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设计和技术规程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范围及工程建设内容。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树立“质量第一,安全为重”的施工理念,建立健全质量及安全保证体系,“五大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必须到岗到位,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十一条 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与实际有不符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监理及业主核实后报请原设计单位作出设计变更并出具相关手续,形成正式变更材料,报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业主现场人员要现场认定,并作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及签证。某单元工程完成后,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三条 工程施工中的占地、青苗、各种纠纷等群工工作,原则上由项目所在乡镇负责解决。为推动工作,县级项目可按工程施工费的1%提取群工工作经费(省、市项目由乡镇无偿负责群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县、镇、村三级监督机制,并按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部门出具质量评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项目法人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汇总项目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等信息资料,向县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报送。对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区要按照全省统一要求,规范设立土地开发整理标志牌和标识。标志牌内容应包括项目区所在位置、建设内容、投资、新增耕地面积、责任人、示意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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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要严格执行乡镇自验、县级初验、省(市)终验三级验收制度。

第二十八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单位提交资料:

1、综合部分:施工管理工作报告、乡镇初验报告、完成工作量清单、工程移交清单、施工大事记、竣工图、工程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影像资料、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及历次拨付款依据;

2、结算部分:工程结算及相应签证单;

3、工程质量评定部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原材料及中间产品检测合格证。

(二)项目法人单位提交资料:

1、验收主件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竣工报告》;

(3)项目资金结(决)算报告;

(4)土地权属调整报告、项目建成后运行管护措施报告(其中权属调整报告需附当地村集体和项目涉及村民2/3以上对调整结果的确认意见及签名);

(5)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6)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对堤防、桥涵、泵站、排灌渠、道路等工程质量的检测、验收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7)图件包括:A.项目竣工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B.项目区位置图;C.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实测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

(8)表册包括:A.《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B.《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9)提交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2、验收附件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论证意见);

(2)项目实施前的土壤检测报告;

(3)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日志;

(4)项目实施前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县级土地登记专用章)和村民意见(需2/3以上村民同意);

(5)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实施完成后项目竣工图测量报告(《竣工图测量报告》需附图斑面积表、原土地利用现状与竣工后现状各图斑地类面积变化流向表以及测量单位资质证书);

(6)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资料(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章)包括:A.项目实施两年前所涉及图斑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1/10000);B.项目实施两年前所涉及图斑和登记台帐表;

(7)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章);

(8)项目所在县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图(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章);

(9)项目实施前、后土地利用影像资料;

(10)项目规划设计资料、图件;

(11)项目预算文本、表格;

(12)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资料及其批复意见;

(13)项目招投标资料(复印件);

(14)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

(15)遵义市土地整理中心技术评定报告;

(16)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检查组确认意见;

(17)项目公告公示资料;

(18)财政资金项目县级初验意见;

(19)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会审意见、批复;

(20)财政资金投资项目规划设计专家审查意见;

(21)财政资金投资项目预算审查意见、批复;

以上资料除注明的要求复印件外,其余一律要求原件。

3、前置条件

(1)项目申请验收前,先由省(市)土地整理中心对项目成果进行技术评定,提出技术评定报告;

(2)质量评定工作完成后,由省(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出具确认意见。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出现截留、挪用、挤占、套取项目资金的;

2、土地开发整理规模及新增耕地面积未达到批复面积的;

3、主要工程质量、数量、规格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

4、施工、监理、竣工报告等资料内容相互矛盾,不能正确反映项目施工完成情况的。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单位要针对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制定合理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到位,形成书面材料上报。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不能按时提请上级验收或上级验收不合格的,暂缓后续项目申请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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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立项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项目申报时明确项目法人单位,县级以上项目法人为县人民政府,乡镇自筹资金项目法人为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应抽派熟悉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业务和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组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全力抓好辖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第八条 县、乡镇两级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项目立项前,县级及其以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主要对项目区土壤、水源、生态范围、土地利用现状、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投资、新增耕地面积等进行实地踏勘,确保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乡镇自筹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批准同意后才能申请立项。

第十条 申请项目立项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法人单位的申请和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论证意见);

(三)项目踏勘表;

(四)项目实施前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加盖县级土地等级专用章)和村民意见(需2/3以上村民同意);

(五)项目实施两年前所涉及图斑土地登记台帐及其汇总表;

(六)有批准权政府的批准文件(限土地开发项目);

(七)项目投资预算资料,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对项目资金的批复;

(八)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审核意见;

(九)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摄像资料(刻光盘)及其他相关资料;

(十)实施前土地利用实测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并附测量单位资质证书;

(十一)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章);

(十三)项目所在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图(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章);

(十四)项目实施2年前所涉及图斑土地利用规划图(复印件,(1/10000标准分幅,加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专用章),在现状图上标出项目区位置。

第十一条 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现状测量、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及编制概算。规划设计应在实测的1:2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进行,要求做到方案可行、措施合理。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包括下列材料:

(一)项目规划设计文本和图册(加盖编制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公章,所有图件上应有图签和设计人员签名);

(二)项目概算文本(加盖编制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三)项目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组织国土、财政、建设、农业、水利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项目概算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文件)。

第十四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扩初设计)。实施方案(扩初设计)应在规划设计的基础上进行,设计规范按项目涉及相关行业规范执行,预算定额执行相应的工程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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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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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市、县级专项资金及乡镇自筹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实施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和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县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为全县土地开发整理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条 项目的确定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坚持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重点;

(三)坚持土地开发整理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四)坚持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

(五)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

(六)坚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六条 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跟踪审计制、竣工验收制及建后管护制等制度。县、乡镇必须对实施的项目负责,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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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建后管护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与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签订工程移交和管护合同,落实好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三十三条 管护单位要制定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资金来源,责任落实到人,确保项目建设发挥长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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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情况。

第四十六条 档案资料包括从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全过程发生的所有文档、资料、票据、影像等。

第四十七条 档案目录条理分类清楚,档案存放有序,有专门存放地点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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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实行“三专管理”,即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帐核算。省、市、县、乡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必须缴存县财政专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严格实行业主管理制,项目资金拨付须经县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拨项目业主单位,并严格按照《余庆县“乡财县管”改革实施意见》和《余庆县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财务管理和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工作的通知》(余府办发[2008]182号)执行。

第三十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他费用的取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预算项目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文件执行。

1、前期工作费:

(1)土地清查费:工程施工费×0.5%;

(2)项目可行性研究费:工程施工费×(0.3%—0.5%);

(3)项目勘察费:工程施工费×1.5%;

(4)项目规划设计与概算编制费:工程施工费×(1.6%—2.4%);

(5)实施方案(扩初设计)与预算编制费:县级及乡镇自筹项目按工程施工费×2%;

(6)项目招标费:工程施工费×(0.3%—0.5%);

(7)群工工作费:县级项目按工程施工费×1%;

2、工程监理费:工程施工费×(1.0%—1.5%);

3、竣工验收费:

(1)项目工程验收费:工程施工费×1.3%;

(2)项目决算编制与审计费:工程施工费×0.9%;

(3)整理后土地重估与登记费:工程施工费×0.6%;

(4)基本农田补划与标记设定费:工程施工费×0.2%;

4、业主管理费:工程施工费×2.2%。

第三十七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会计科目使用要规范,开支要合理,严禁大额现金支出,白条入账等。

第三十八条 大宗材料采购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材料采购后实行进库管理,出库时凭领用单位开具材料物资调拨单领用。

第三十九条 报账凭证监督管理:项目业主单位在办理报账时,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凡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凭证,不予报账。

第四十条 资金监督检查:县财政部门、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和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资金检查审计。加强报账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报账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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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主动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对项目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及有关问题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五十一条 建立项目责任追究制度。项目法人单位负总责,具体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对不严格执行项目设计与预算、资金管理混乱、工程建设质量差的项目,或在招投标、工程监理、签订和执行合同过程中违规操作的项目以及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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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土地开发指标

第四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省、市专项资金项目新增耕地指标权属为省、市人民政府;县级项目新增耕地指标权属为县人民政府。乡镇自筹资金项目新增耕地指标权属为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十二条 权属为乡镇人民政府的新增耕地指标原则上自用,剩余指标县人民政府按7000元/亩(土)、9000元/亩(田)进行收购;如无新增耕地指标的乡镇,报批建设用地项目时,所需占补平衡指标则按12000元/亩(土)、15000元/亩(田)从县人民政府新增耕地指标库中购买。

第八章 权属调整和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开发整理的土地,土地所有权原则上不变。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并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示,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要按照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平、合理地分配土地权益,并重新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建立新的地籍档案,并妥善保管有关土地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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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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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文献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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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9页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http://www.chxing.com 佚名 余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2009-10-16 21:53: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实施 <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 规及国家、省有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市、县级专项资金及乡镇自筹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 “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实施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和国土资源、财政、农 业、林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第四条 县、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目录

第一篇 总论

第一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背景介绍

第一节 我国耕地资源现状及近年来变化分析

第二节 21世纪初我国耕地资源前景和形势分析

第三节 项目管理制度历史回顾

第二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要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项目管理程序及各阶段对应的管理要点

第三节 项目监测控制系统及其运作机制

第四节 项目管理与监测控制的工具——逻辑矩阵分析法

第二篇 项目准备

第一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组织

第三节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

第二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评估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项目评估程序

第三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

第一节 项目规划总论

第二节 项目工程设计总论

第三节 项目预算总论

第四节 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审查

第四章 土地开发整理公众参与

第一节 公众参与的内涵

第二节 海外土地开发整理公众参与的理论与实践

第三节 我国土地整理公众参与的现状及展望

第三篇 项目实施

第一章 实施管理概述

第一节 工程项目系统分析

第二节 工程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节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一节 实施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二节 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三节 项目经理制

第四节 项目实施的组织方式

第三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公告管理

第一节 公告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公告内容和方式

第四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招标

第三节 投标准备

第四节 投标

第五节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六节 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第五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合同管理

第一节 合同的一般概念

第二节 合同管理

第三节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合同与监理合同

第四节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六节 合同的终止及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七节 处理合同纠纷的方式

第八节 合同文本

第六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及监理程序

第三节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

第四节 监理记录

第五节 监理工作资料

第六节 常用监理用表

第七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项目资金管理基本要求和开支范围

第三节 财务管理

第四节 会计核算

第八章 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我国现阶段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类型及方式

第三节 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基本原则

第四节 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要求及程序

第五节 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的保障措施

第九章 实施管理中的计划、控制和监督检查

第一节 实施管理的计划

第二节 实施管理的控制和协调

第三节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十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信息档案管理

第一节 一般建设工程类项目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信息档案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三节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信息档案管理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节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信息档案管理的基本方法

第五节 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

第四篇 项目竣工验收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竣工验收的任务

第三节 竣工验收的一般程序

第二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竣工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第三节 申请竣工验收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节 项目竣工验收后处理要求

第三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和报送

第四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第四节 审计报告

第五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后期管护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后期管护的组织形式

第三节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后期管护的职责及工作程序

第四节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的保修与回访

第五节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后期管护合同的订立

附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后期管护合同文本

第五篇 项目后评价

第一章 项目后评价概述

第一节 项目后评价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项目后评价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统计预测的原理和方法

第二节 对比原则——有无对比法

第三节 逻辑框架法

第三章 项目后评价的评价方法

第一节 经济效益的评价方法

第二节 环境效益的评价方法

第三节 社会效益的评价方法

第四节 项目可持续性的评价方法

第五节 综合评价方法

第四章 项目独立后评价

第一节 项目独立后评价的任务

第二节 项目独立后评价的实施步骤

第三节 项目独立后评价报告

附录 预算管理概要

国家预算的组成系统

国家预算管理原则和任务

国家预算管理的程序和方法

部门预算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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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图书信息

书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出版社: 中国人事出版社; 第1版 (2003年12月1日)

丛书名: 全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培训教材

平装: 408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16

isbn: 9787801891150

条形码: 978780189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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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简介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湘国土资发〔2007〕33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29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省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以上财政投资、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作为业主承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的计划、立项、设计审批、预算审查、实施监督检查以及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工程验收等项目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的选址踏勘、组织申报、实施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立项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收入预算,制定并下达项目申报年度计划。

第五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选址踏勘,拟定申报项目。

(二)项目拟定后,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组织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经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查后纳入项目库。

(四)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项目申报年度计划申报立项。

第六条项目申报材料:

(一)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项目申报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的文件,县(市、区)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征求村组、群众意见的情况说明,项目选址踏勘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建设规模一般为300―1000公顷,片块一般不超过3片,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

(三)土地开发项目的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百分之六十,土地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百分之三;

(四)项目区无土地权属纠纷,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八条省国土资源厅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由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从土地开发整理专家库中按相关规定抽取专家,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项目立项的技术性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项目立项会审,通过会审的项目,批准立项。

第九条项目应当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安排。

严格控制土地开发。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划定的禁止开垦区域内开垦耕地。

第三章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及审查

第十条项目立项后,由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组织具有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项目区现状进行测绘。测绘比例尺一般不小于1∶2000。

第十一条项目区测绘工作完成后,由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

设计方案形成后,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在项目区进行公告,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

设计方案确定后,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设计,按照预算定额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项目设计和预算应满足编制施工招投标文件、设备材料采购制作和指导施工的需要。

具有较强专业特点的桥梁、渡槽、塘坝等单体工程,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三条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范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申报的材料包括:

(一)项目设计和预算文本、图册;

(二)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群众意见的情况说明;

(三)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的审查意见;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从土地开发整理专家库中按相关规定抽取专家,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技术性审查。

第十五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项目设计和预算技术性审查意见,审定项目建设任务,审批项目设计,审核项目预算,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并将项目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下达项目预算后,省国土资源厅向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

第四章项目实施准备

第十七条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分配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组织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和主要技术指标,组织实施机构,工程监理和招投标组织形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财务、权属、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按有关规定选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工程监理方案,并报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审定。

第二十条市州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工程招投标组织形式,参与招投标方案的审查和招投标的监督工作,并根据项目特点,建立施工单位的行业管理制度。工程招投标鼓励推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公告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做好项目实施的宣传发动和设计交底,组织施工单位完成设备、材料的准备和项目开工前的清场工作。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实施管理,全面、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的问题。

项目建设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及工段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对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工或返修。对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合同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参与设计交底,负责项目实施中有关设计的咨询、指导等技术性服务工作。项目设计确需变更的,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管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做好工程设施移交工作;即时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督促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工程监理,提供技术服务;督促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和有关方面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实施及施工;建立项目实施巡查制度,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及时请拨付项目资金;定期开展项目实施的稽查;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设计变更,对发生的不可预见情况进行现场核实;调度和检查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要问题。

第六章项目土地权属管理

第三十条开发整理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

项目土地权属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确保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十一条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项目区土地权属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项目立项和设计阶段,应明确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有权属争议且一时无法调处的土地不能纳入项目范围。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充分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批准后,应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三十三条项目批准立项后,应冻结土地权利变更,一般不作权属调整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

因项目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变更的,应编制土地权属调整补充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公告、报批。

第三十四条因项目实施确需调整土地所有权界线的,由双方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调整协议,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因项目实施确需调整土地使用权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批准。

因项目实施致使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化的,应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土地权属调整涉及他项权利的应通知他项权利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土地权属调整争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处。

第三十七条工程施工结束后,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按照土地权属,及时移交土地和有关设施,明确管护责任,落实耕种。

第三十八条项目竣工后,应按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

第七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使用必须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内,不得办理超范围、超预算和虚列的支出。

第四十一条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下达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将项目资金分别拨付到省、市州、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

第四十二条项目资金请拨付工作应遵循严格管理、实事求是、追踪问效的原则。

项目工程款的拨付,由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提出申请,工程监理出具工程进度和质量意见,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实地核实,市州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拨付工程款。

第四十三条各级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按项目建立专账,准确反映项目资金使用和会计核算情况。

第八章项目验收

第四十四条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市州或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四十五条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后,向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申请工程初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市州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初验。

申请工程初验和项目初验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项目竣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土地权属报告以及项目竣工图等资料。

第四十六条市州国土资源局及其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业、水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村民代表进行工程初验和项目初验。

初验合格的,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出具工程初验报告,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项目初验意见。

第四十七条通过初验的,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验收,并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和综合效益,出具工程验收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第四十八条通过工程验收的,由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工程验收报告、土地权属报告、工程监理报告、项目财务决算报告与项目资金使用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四十九条省国土资源厅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向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下达项目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责令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限期组织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实施和管理的责任目标,并对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十二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五十三条省、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项目实施巡查稽查、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建立对项目测绘、设计、监理、施工、审计等专业机构的业绩考核、诚信考评等制度,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章附 则

第五十五条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投资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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