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市、县级专项资金及乡镇自筹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实施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和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县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为全县土地开发整理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条 项目的确定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坚持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重点;
(三)坚持土地开发整理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四)坚持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
(五)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
(六)坚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六条 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跟踪审计制、竣工验收制及建后管护制等制度。县、乡镇必须对实施的项目负责,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