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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审查是指预算编制规范化的监督及评价过程。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 (1) 预算草案编制过程中的个别审查,即由单位主管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对单位预算分别逐个进行审查,各级财政机关除审查本级单位预算外,还负责审查下级总预算草案。财政部负责对中央各部门的单位预算草案及各省 (市、自治区) 总预算草案进行审查,然后汇编成国家预算草案报送国务院。(2) 国家预算草案编制完毕后的总体审查。财政部报送的国家预算草案及所附说明书由国务院审查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预算收支计划的安排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符合国民经济计划指标,是否符合预算管理体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备,资料是否齐全。
对下级总预算及对单位预算的审查,还应注意预算收支的安排是否和国家或上级部门分配的预算指标相符,以及同国家规定的事业计划、人员编制 和开支标准相符等。2100433B
审查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是否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审查在施工图预算的编制过程中,各种计价依据使用是否恰当,各项费率计取是否正确;审查依据主要有施工图设计资料、有关定额、施工...
审查内容 1.审查工程量。工程量是计算工程造价的重要数据,它的计算质量,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准确程度。因此,审查工程量是审查预算的重要环节。审查工程量,可以根据设计和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计算表,进行审核...
1.工程量的审核(1)认真阅读施工合同文件,正确把握合同条款约定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省的有关规定,认真阅读施工合同文件,仔细理解施工合同条款的真切含义,这样做就为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工作奠定了良...
中级职称工程预算审查论文
建筑工程土建预算分析论文 摘要:在现在这个高速发展的社会, 建筑行业已经凸显出他的重要性, 在这样的背景下, 建筑工程的土建施工的预算与审核便成为重中之重。 以为建筑工程施工的预算和审查不单单 可以对整个工程的造价做出确定, 还能够将整个工程的关键化解体现出来, 以达到合理的提 升整个工程的工作效率。 除此职位,工程预算还能够将工程造价和工程用料的消耗做出确定, 对于考核一个项目的投资来说, 是一种比较合理的依据。 在本分析当中, 将针对建筑工程土 建施工的预算审查方面的问题做出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希望所得的结果能够引起大家的关注 和重视。 关键字:土建施工;土建预算审查 工程预算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主要人人是确定工程造价和材料消耗情 况,工程预算的确定将决定工程的投资效益。 土建预算是相关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重要组成 部分。经过审查和批准的预算不紧作为核实投资经济是否合理的
1、施工图预算文件的审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
2、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审查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从业)资格,需在施工图预算审查文件上签署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专用章或造价员从业资格专用章,并出具施工图预算审查意见报告,报告要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公章和资质专用章。
3、施工图预算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是否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2)审查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规则或定额规则的一致性。
(3)审查在施工图预算的编制过程中,各种计价依据使用是否恰当,各项费率计取是否正确;审查依据主要有施工图设计资料、有关定额、施工组织设计、有关造价文件规定和技术规范、规程等。
(4)审查各种要素市场价格选用是否合理。
(5)审查施工图预算是否超过概算以及进行偏差分析。
4、施工图预算的审查可采用全面审查法、标准预算审查法、分组计算审查法、对比审查法、筛选审查法、重点审查法、分解对比审查法等。
施工图预算文件的审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审查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从业)资格,需在施工图预算审查文件上签署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专用章或造价员从业资格专用章,并出具施工图预算审查意见报告,报告要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公章和资质专用章。
施工图预算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是否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2.审查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规则或定额规则的一致性。
3.审查在施工图预算的编制过程中,各种计价依据使用是否恰当,各项费率计取是否正确;审查依据主要有施工图设计资料、有关定额、施工组织设计、有关造价文件规定和技术规范、规程等。
4.审查各种要素市场价格选用是否合理。
5.审查施工图预算是否超过概算以及进行偏差分析。
施工图预算的审查可采用全面审查法、标准预算审查法、分组计算审查法、对比审查法、筛选审查法、重点审查法、分解对比审查法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现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基本可行。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社会各方面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提出的意见共计42条。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条例草案印发部分市人大代表、各区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了部分区人大、区财政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副主任吴汉民率法制委、法工委赴闵行区虹桥镇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了部分镇人大及镇财政所的意见和建议。6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市人大财经委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 主要修改情况
(一) 关于预算审查监督职权。有的委员建议,进一步细化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以及其他专门委员会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职权。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预算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在预算审查方面的职权分别作了规定,即: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预算审查监督权;人大财经委行使初步审查职权;预算工委协助财经委承担相关的具体工作。预算法对其他专门委员会在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工作未作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从建立内部协同工作机制出发,规定其他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其联系部门的预算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经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汇总研究后纳入预算初步审查意见,有利于提高预算审查监督水平。为此,经与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共同研究,建议对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1. 在已对财经委预算初步审查职权作具体规定的基础上,删除条例草案第五条财经委“承担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工作”的表述。(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2. 将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和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其所联系部门的预算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并由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汇总研究后,纳入预算初步审查意见。”同时将该条移至第六条后,系统规定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以及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3. 考虑到条例草案第九条对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与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协同工作机制已作规定,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的预算编制前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等工作由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承担,并由其汇总各方意见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反馈更为适当。为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在预算编制阶段,了解本级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编制情况,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对预算安排的意见,并反馈给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款)
(二) 关于乡、镇预算的审查监督。有的委员提出,乡、镇人大和市、区人大的组织形式、运作方式不完全相同,建议对乡、镇预算审查监督是否适用本条例予以研究。在基层调研时,有的同志提出,部分区在乡、镇人大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方面已经探索和积累了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但条例草案对此并未予以充分体现。还有的基层同志提出,条例草案中对市、区财政部门提交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决算草案分别作了时限规定,建议对乡、镇财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的时限也作进一步要求。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乡、镇预算作为一级政府预算,和市、区预算一样,属于预算法的调整范围,且预算法对乡、镇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职权也作了规定。为此,建议将乡、镇预算的审查监督纳入本条例调整范围。同时,考虑到乡、镇人大不设置常委会,其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权与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确有差异,且各个乡、镇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式也不尽一致,建议条例除对乡、镇人大开展预算审查作必要的统一规定外,授权各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做到刚性约束和灵活操作相结合。为此,建议对条例草案作如下修改:
1. 在条例草案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开展预算审查监督采取的方式予以明确,即:“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通过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政府工作情况汇报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二款)
2. 在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乡、镇人大开展绩效评价监督的规定,即:“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以及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组织本级人大代表,邀请专家共同参与、跟踪本级政府、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3. 增加一条授权条款,作为第五十条,即:“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预算审查监督具体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
4. 在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分别增加乡、镇财政部门提交材料的时间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
(三) 关于预算审查意见。有的方面提出,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区人大财经委在预算审查结果报告中“对实现年度预算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内容较为原则,建议予以细化。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对审查结果报告中相关内容作适当细化,有利于增强法规的操作性,为此,建议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将该部分内容修改为:“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四) 关于预算联网监督。有的委员提出,全国人大已经明确提出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建议在条例中予以明确。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有利于提高预算审查监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全国人大已经对预算联网监督工作提出了总体规划和要求,为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政府应当加强财政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完善财政、税务等部门与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
此外,对条例草案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条序也作了相应调整。
二、 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 关于重大财政政策、重大投资项目以及重点支出的界定。有的委员建议,对重大财政政策、重大投资项目以及重大支出等概念作出明确界定。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考虑到本市各区以及各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不同,确定的重点支出以及重大投资项目也有差异,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时,各级人大和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关于重大财政政策和重大财政收支政策,在本市实践中,重大财政政策一般由市、区政府制定发布,重大财政收支政策由市、区财政部门制定发布。考虑到国家和本市目前对重大财政政策和重大财政收支政策没有明确界定,有待进一步探索,为此,建议本条例对此不作具体规范。
(二) 关于乡、镇人大对乡、镇集体资产的监督。在基层调研时有的同志提出,本市乡、镇集体资产规模庞大,建议条例对乡、镇人大是否可以对乡、镇所属集体资产进行监督予以明确。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乡、镇所属集体资产不属于政府预算范围,不宜纳入本条例进行规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地方组织法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依法开展对乡、镇所属集体资产的监督。
(三) 关于接受专项转移支付是否需要进行预算调整。在基层调研时有的同志提出,乡、镇政府接受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会影响到政府财政收支,建议对该类情况是否纳入预算及调整程序予以规定。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预算法明确规定,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范围,但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市、区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为此,建议条例对此不作重复规定。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提出了条例草案修改稿。
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