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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湿地适用于具有一定空间条件城市道路、城市绿地、滨水带等区域。
雨水湿地利用物理、水生植物及微生物等作用净化雨水,是一种高效的径流污染控制设施,雨水湿地分为雨水表流湿地和雨水潜流湿地,一般设计成防渗型以便维持雨水湿地植物所需要的水量,雨水湿地常与湿塘合建并设计一定的调蓄容积。
雨水湿地与湿塘的构造相似,一般由进水口、前置塘、沼泽区、出水池、溢流出水口、护坡及驳岸、维护通道等构成。
雨水湿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1)进水口和溢流出水口应设置碎石、消能坎等消能设施,防止水流冲刷
和侵蚀。
(2)雨水湿地应设置前置塘对径流雨水进行预处理。
(3)沼泽区包括浅沼泽区和深沼泽区,是雨水湿地主要的净化区,其中浅沼泽区水深范围一般为0-0.3 m,深沼泽区水深范围为一般为0.3-0.5 m,根据水深不同种植不同类型的水生植物。
(4)雨水湿地的调节容积应在24h 内排空。
(5)出水池主要起防止沉淀物的再悬浮和降低温度的作用,水深一般为0.8-1.2 m,出水池容积约为总容积(不含调节容积)的10%。
雨水湿地可有效削减污染物,并具有一定的径流总量和峰值流量控制效果,但建设及维护费用较高。 2100433B
http://www.docin.com/p-25243820.html 可以看下这个资料,上面讲述得很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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掺量低、减水率高; 坍落度经时损失小; 增强效果显著,砼3d抗压强度提高50~110%,28d抗压强度提高40~80%,90d抗压强度提高30~60%; 混凝土和易性优良,无离析、泌水现象,混凝土外观...
修缮工程中雨、排水管的适用性研究
文章对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中的雨、排水管类材料的适用性指标和经济性指标,分别从材料性能、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3个方面和市场价格、材料寿命和性价比分析3个方面开展研究和评价工作。通过对材料适用性和产品经济性两大指标的研究和总结,最终获得雨、排水管类材料在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应用中的实际状况和亟需改进的要素。
修缮工程中雨、排水管的适用性研究
文章对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中的雨、排水管类材料的适用性指标和经济性指标,分别从材料性能、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3个方面和市场价格、材料寿命和性价比分析3个方面开展研究和评价工作。通过对材料适用性和产品经济性两大指标的研究和总结,最终获得雨、排水管类材料在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应用中的实际状况和亟需改进的要素。
海绵城市是一项日益受到国内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的适用技术,包含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屋顶花园、生态树池、雨水湿地、植被缓冲带、生态护岸、水系建设等,其内广泛。透水混凝土技术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的一项新技术,在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的应用非常普遍。由于透水混凝土路面可以消除路面噪音、降低径流和处理污染,因而被广泛应用于自行车道、公园景观路、网球场、露台、水利设施、人行道边树格栅、墙体、路缘石、游泳池等,目前透水混凝土技术已成为能否成功获得LEED美国绿色建筑白金认证)的重要参照指标。
透水混凝土技术最早在美国应用,从其开始出现就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兴趣,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对于自然水体的清洁和保护作用。由于透水混凝土路面的环境友好性,雨水可以顺利透过混凝土,从而可以维持自然生态系统平衡,透水混凝土这一优良的性能,使得对于透水混凝土的研究和应用得到人们持续关注。透水混凝土在生态护坡(日本)、网球场(法国)、屋顶花园、街心公园、人行道、自行车道、高速公路(欧洲)等应用广泛。同时,由于混凝土自身的多孔特性,可以透气透水,对于缓解城市“热岛效应”、降低道路噪音也具有非常好的效果。
透水混凝土保护剂的作用已经显而易见,它能使透水混凝土的颜色持久艳丽,同时增加透水混凝土的使用寿命。目前市面上主要有两款透水混凝土保护剂,一种是双组份使用的,一般为双丙聚氨酯密封剂,比如BW303型号的透水专用保护剂,还有一种是单组份使用的,类似BW301型号,材料性能各不相同,使用方法也不尽相同,但都是保护透水混凝土的,当然市面上的保护剂鱼龙混杂,要选择正确的生产厂家是关键。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雨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审批取水许可和核定用水计划应当优先配置再生水。
第二十九条 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网和排水设施改造,配套建设下沉式绿地、植草沟、雨水湿地、渗透式路面等雨水滞留渗透、收集利用设施。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开发区(园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废水集中处理和回用设施,实现水循环利用和废水集中回用;已建成的园区应当逐步改造。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再生水输配管网和设施,合理设置泵站和取水口,对再生水实行资源化利用。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工艺,提供符合标准的再生水水源,满足用水需求。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再生水设施建设和市场化运营。
第三十二条 下列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单体地上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及综合性服务设施;
(二)地上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学校、科研单位和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日中水回用量在七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再生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再配建中水设施,应当使用再生水。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镇绿化、环卫保洁、建筑施工等市政用水;
(二)景观水体、生态湿地、河道生态补水等环境用水;
(三)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
第三十四条 公共管网供应的再生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公共管网供应的再生水实行市场定价。
再生水利用应当给予财政补贴或者减免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