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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期中由于各种因素变化对年初预算进行调增调减等。相对于决算而言,预算执行情况更加强调预算执行过程,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而决算更强调结果,是一个静态的概念。具体来讲,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2、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法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3、财政部门依照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4、财政部门按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5、国库按国家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6、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
7、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财政性资金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有关的情况。2100433B
属于司法信息公开范围,进入人民法院官网申请即可知道
应该包含:检查日期,被检部门,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描述, 被检部门确认,跟踪验证,以及 备注等内容;不过应该根据自身情况而定。
9.( )有权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财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
审计报告披露中央预算执行情况
今年6月27日,审计暑审计长李金华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了关于200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报告。
浅议企业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分析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人们做任何事情之前都要做个打算、计划,经营企业更是如此,既要对企业进行战略定位、规划设计,又要依据审定预算、计划,采取措施、制定工作方案,不折不扣的执行到位。
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指的是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是否积极组织收入、是否及时合理地拨付资金并不断地组织财政预算收支平衡的审计。
审计的主要内容是:(1)审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合理性、真实性;(2)审查预算收入的完成进度是否达到计划要求,分析预算收入大幅度增减的原因;(3)审查预算支出是否严格按照国家预算执行,进度是否与计划一致。审查预算支出超支或未完成计划的原因;(4)审查并评价被审单位组织预算收支平衡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及其实施效果;(5)查核动用预备费是否适当,手续是否完备;(6)查核救灾款的支出有无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现象;(7)审查财政结余资金是否真实、正确,是否做到了收支平衡;财政结算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结转,往来资金是否合理。(8)审查预算外资金是否有健全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来源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有无滥支滥用,违反财经纪律现象,有无利用预算外资金搞违法经济活动的情况。
《上海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为地方性法规,是上海市为了做好本市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
(目的和依据)
为了做好本市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市长、区长、县长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维护预算的法律严肃性,发挥预算在经济建设中的调控作用,保障本市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开展审计工作的原则)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本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财政、税务部门依法有效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加强预算管理;有利于实现各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等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收入、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支出资金情况;
(五)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情况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六)地方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预算级次的划分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七)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对其他有关情况的审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为做好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支出资金和下级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审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审计时间)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关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执行预算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第二季度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重要事项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要求的特定审计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后,应当在每年第二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起草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送审计机关的有关资料)
本市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批复的预算,地方税务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
(二)各级预算收支执行和税务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各部门、各单位汇总编制的决算草案;
(五)其他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资料。
(对违反预算和财政收支规定行为的处理)
对本市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单位在组织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并就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对不符合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
对本市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单位制发的有关财政、税收、财务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应当纠正或者完善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的审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按照本办法执行。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