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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力”看似独立,实则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只有把这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产生真正的力量。
思考力:思考是一种新型的生产力,正是在思考中我们才能想出最卓越的主意。比尔·盖茨十分明确地说:“一是勤奋工作,二是刻苦思考。”一次深思熟虑,胜过百次草率行动,一天思考周到,胜过百天徒劳。爱因斯坦说得好:“要善于思考、思考、再思考,我就是靠这个学习方法成为科学家的。”
决策力:西蒙的一句名言是:“管理就是决策,决策是管理的核心。”科学决策是领导者知识素质的综合体现。据美国兰德公司估计,世界上破产倒闭的大企业,85%是因企业高层决策失误造成的。其实每个企业所面临的生死抉择是一样多的,只不过成功企业正确的决策多一些而已,所以才走得远一些。
执行力:对于企业来说,决策是企业的眼睛,执行是企业的双腿。决策必须加上杰出的执行才能奏效。决策是为执行服务的,执行是决策的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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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制定好绩效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法: 1、重组绩效管理组织,提升评估机构、评估主体水准。 绩效评估是绩效考核的重要一环,它不是人力资源部门的“专属”工作,而如果仅仅依靠人力资源部是难以有效完成绩效管...
1、所有物料进库前采购员必须要申请检验(或由仓库管理员兼检); 2、检验员必须认真负责。对物料质量进行严格把控,在数量上与仓管共同把关,实施监控; 3、物料进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凭送货单、检验合格单办...
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内容介绍(内容详细)
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内容介绍(内容详细)——本资料为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内容介绍,共20页。资料概况:凡结构设计施工图所配各种受力钢筋应有钢筋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现场抽样检验报告单,出厂合格证备注栏中应由施工单位注明单位工程名称、使用部位和进场数量。钢...
风光互补发电系统内容介绍
KNT-WP01 型风光互补发电实训系统 KNT-WP01 型风光互补发电实训系统是 2012 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 “风光互补发电系统安装与调试 ”赛项指定使用的大赛设备,由南京康尼科技实 业有限公司提供。该设备是在 2011 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 “光伏发电 系统安装与调试 ”赛项指定使用的 KNT-SPV01 型光伏发电实训系统设备的基础上 增加了风力供电装置和风力供电系统,进行了风光互补功能拓展。 KNT-WP01 型风光互补发电实训系统主要由光伏供电装置、光伏供电系统、 风力供电装置、风力供电系统、逆变与负载系统、监控系统组成,如图 1-1 所示。 KNT-WP01 型风光互补发电实训系统采用模块式结构,各装置和系统具有独立的 功能,可以组合成光伏发电实训系统、风力发电实训系统。 图 1-1 KNT-WP01 型风光互补发电实训系统 1.1 光伏供电装置和光伏供电
琼海市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琼海市域范围内垦区建设职工、居民自住住房的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垦区国有土地资源,保障垦区企业、职工及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垦区职工、户籍在垦区的居民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建自住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垦区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集中建房是指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垦集团)及其二级企业组织职工、居民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个人建房是指垦区职工、居民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 垦区建房以集中建房为主,个人建房为辅。除了符合我市“多规合一”总体规划的原址改建、重建,以及并场队和难侨队职工或居民可以审批个人建房外,垦区原则上实行集中统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
第五条 垦区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地域特色,注重加强建筑风貌管控引导。
第六条 市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垦区建房管理负总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垦区内的用地、集中建房规划等审批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并督促建设计划实施、建设审批和监管;发改、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垦区所属镇政府负责垦区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年度计划申报、人员资格审核等具体事务,镇政府可委托农场居实施具体事务。
海垦集团及其垦区二级企业共同配合市政府和部门做好垦区建房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垦区二级企业负责建房资格初审报送。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七条 垦区建房应当符合我市“多规合一”总体规划、垦区产业规划或市政府批准的垦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居民点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审批垦区建房。已编制垦区场部控制性详细规划、居民点规划的区域,必须符合相关规划管控要求。
城镇、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重点管控区范围内的垦区建房必须同时符合相关规划管控要求。
第八条 垦区集中建房或者个人建房所占用土地属于国有土地。
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确因需要退出的,由垦区二级企业按规定回购,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第九条 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的一户职工、居民只能使用一处住宅用地或者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条 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扩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拟建建筑占地面积不得大于住宅用地面积,楼层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对并场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适当放宽,但每户住宅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集中建房的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高度管控要求,连队区域参照乡村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12米,场部区域参照乡镇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20米。场部集中建房套型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垦区建房应当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原则,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可选用省和市相关部门推荐的村镇居民住宅建筑设计图集。
第三章 申报主体和条件
第十三条 户籍在垦区范围内的职工、居民,或户籍不在垦区,但在垦区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的垦区职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重建自住住房,其中个人新建住房仅限于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
(一)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面积低于家庭人均25平方米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城乡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原有住宅需要拆除重建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住房或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一)垦区职工在垦区已有一套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
(二)垦区居民在海南省境内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除外)的;
(三)垦区职工、居民将垦区内自有住房进行出租、转让的;
(四)不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的。
第四章 个人建房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垦区职工、居民个人申请建设住房的,应向其所在垦区二级企业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琼海市垦区居民建房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书》;
(二)《琼海市垦区居民建房报建审批表》;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宗地坐标资料,载明建房选址和用地面积四至图,其中用地四至须明确清晰,申请新建住房的用地区域须位于场部以外相对集中的生产队居民点范围;
(四)建筑设计图纸,包括但不限于住房楼层、结构和户型面积;
(五)建房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六)职工、居民夫妻双方的备案登记证明书及无房证明书。
第十六条 垦区二级企业接到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琼海市垦区居民建房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书》和《琼海市垦区居民建房报建审批表》上作出初审意见,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初审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建设地块是否符合垦区产业规划。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垦区职工、居民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农场居复核。农场居在接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作出复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在农场场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镇政府。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七条 镇政府应当在接到建房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规划建设所、国土所进行实地审核,作出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拟用地是否符合我市“多规合一”规划和市政府批准的垦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居民点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镇政府将相关材料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报批,依法定程序分批次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所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由市县政府承担。
第五章 集中建房
第十八条 垦区二级企业作为实施主体集中统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在符合属市总体规划及垦区产业规划前提下,由垦区二级企业于每年年初制定集中建房计划报海垦集团批准。
海垦集团批准后,垦区二级企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纳入市保障性住房计划。
第十九条 经批准建设垦区保障性住房的,按照《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垦区建房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规划建设许可的内容进行施工。
第二十一条 镇政府、市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职责加强对垦区建房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垦区二级企业对本辖区内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进行事后管理,对住房的建设情况进行复查并对该房屋建立台账。
第二十三条 垦区二级企业、垦区职工、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将垦区土地对外转让或合作开发建设的,由市县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垦区土地建设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镇政府、农场居等单位工作人员在垦区建房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符合我市”多规合一”规划、市政府批准的垦区场部控制性规划或居民点规划的已建个人唯一自有住房及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可参照本办法完善有关报建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垦区,是指海垦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所管理的区域范围,以及农垦移交市管理的农场、华侨农场。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并场队是指在农垦发展各个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转制、并场等方式划入国有农场管理的,且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划拨土地的农场生产队。难侨队是指垦区于1978-1979年间安置印支难民所建的安置点形成主要用于印支难民、归国华侨生产生活的生产队。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海南省、琼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1、琼海市垦区职工、居民建房报建审批表
附件2、琼海市垦区职工、居民建房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书
附件3. 关于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的公示(模板)
附件 4、个人建房承诺书、农村农户建房建筑施工安全承诺书、审查承诺书
附件5-1:琼海市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报建流程
附件5-2:琼海市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报建流程图示意图
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经济效益来自管理效率、资本流动效率、企业高层结构运行效率的有效发挥,一句话,管理必须卓有成效。也就是说,任何企业要赢得最佳经济效益必须推行有效管理。
对工业企业来说,管理实质上是一种资源,企业除了存在物质资源(生产资料)、人力资源、财力资源外,还存在着第四种资源,即管理资源。在不增加人力、物力、财力的情况下,改善生产经营方法,科学组织与充分利用人力、物力与财力,杜绝一切浪费,同样可以增加产值和利润,能为企业、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物质财富。
企业管理的方式和方法有许多种,适用的就是最好的。管理必须紧密围绕企业总目标进行,采取适合企业特点的方式管理企业,特别是中层以下的管理者,更要细心体会,钻研和摸索管理方法,积累管理经验,既要严格管理,解决敢管的问题,又要探索管理的方式和方法,解决会管服管的问题。
济南市住建局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细则有效期至2023年7月15日。
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凡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燃气和供热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全部取消投标报名。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均可直接在线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的招投标项目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 第四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原则上发布的最后一天,宜为工作日。 招标人依法享有资格预审权,并对预审结果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人按照资格预审条件和标准对潜在投标人进行预审,预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参与投标。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出后,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实质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重新发布。 招标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后,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一般不宜超过20日。超过1个月(含)以上的,招标人原则上需重新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并书面告知所有原投标申请人。 第五条 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项目,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原则上实行工程总承包。 第六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在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环保、廉政等方面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 经招标人承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确认,可以开展招标工作(附件1或附件2)。采用代建制的,由建设单位参照附件1出具相关函件,同意招标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并对代建单位的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进行确认。 第七条 工程总承包的投标人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经招标人同意采用分包方式的,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分包单位的资质等要求。承接施工分包的单位,原则上需参与济南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或者招标代理单位。 招标人公开招标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的,招标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第八条 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承包工程。招标文件中不得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其承包工程范围中已涵盖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不得提出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 第九条 同一招标项目按规定需要两种及以上不同专业资质条件要求的,可以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工程招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应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全面描述,禁止背离施工设计文件增加或减少工程量。 招标人应将经备案的招标控制价随招标文件一起发布,不得人为上浮或下浮控制价,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备案后的招标控制价在发布前,若因材料市场价格波动,且对招标控制价影响较大的,招标人原则上应重新编制招标控制价。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最高限价原则上为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按照相关规定无需办理可行性研究的,最高限价原则上为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中的投资估算)。 第十一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并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其发包人。 属于总承包范围内,但不包含在暂估价内的专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自行决定发包方式。若该专业承包工程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总承包单位也可以自行施工,不再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工程资质。 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未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不得承接其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第十二条 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作为投标保证的,应与现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任何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 投标人以银行保函、保险保函做为投标保证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招标人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明确可以采用履约保证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履约担保;并应当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保证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 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任一形式作为履约担保,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同一保险机构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时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保证保险。 第十四条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专用条款。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和开户银行签订《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本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根据总承包企业每月提报的已完成施工产值中的人工费清单,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银行代发形式,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若本工程项目未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打入工资性工程款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视为农民工工资款项未到位,按有关规定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第十五条 本管理细则所称评标活动是指对依法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活动。 第十六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施工总承包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工程总承包由9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经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评标方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评标方法宜采用综合评估法。 (二)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细则和相关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由投标函、资信标、技术标和商务标等组成。 (三)评标细则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含有明显的指向性,导致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 2.存在明显的矛盾、错误或者相关事项不明确,导致评标无法进行; 3.采用量化打分时,标准或者依据不明确,完全依赖评委主观评分。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一)形式评审。确认投标文件格式、报价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二)响应性评审。确认投标文件的工期、质量、投标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三)投标文件评审。通过对投标文件技术标中各项内容进行初审,确认在技术方法、措施、标准等方面是否存在偏差;通过对商务标的核对、比较、筛选,确认投标报价中是否存在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报价过高过低的项目、不平衡报价或更改了清单报价中不得更改的内容;找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理解的其他偏差等。 (四)澄清、修正。对投标报价中计算错误,投标文件中其他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以及其他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要求,并根据招标文件中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所作的书面答复进行分析和确认。 (五)汇总初步评审结果,确定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偏差,投标文件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投标文件的偏差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二十四条 评标细则中各项指标的确定方法。 (一)评标细则中的权重设置 评标细则中的权重设置参照相关文件执行,对技术复杂、特殊的工程,招标人也可适当调整权重设置。详细评审按照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的顺序进行。 1.资信标评审要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班子配备。 (2)投标人信用评价情况。 (3)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2.技术标详细评审要点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组织总体方案。 (2)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3)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4)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扬尘治理措施。 (5)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6)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7)其它。 3.商务标详细评审要点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总报价; (2)综合单价; (3)投标报价组价合理性; (4)清单外项目人工单价; (5)暂列金、暂估价; (6)规费、税金。 (二)评标基准值的计算方法及投标报价的计分原则 1.相关参数。 (1)评标基准值(C)。 施工招标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基准值(C)分为总价评标基准值(C1)和清单项目合价评标基准值(C2)。 (2)招标控制价(A)。 招标控制价(A)分为总价招标控制价(A1)和清单项目合价控制价(A2)。 (3)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B)。 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B)分为总价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B1)和清单项目合价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B2)。 (4)参与评审的控制价清单项目合价(G1),参与评审的控制价清单项目总价(G2)。 (5)招标控制价清单项目合价基准值(D1),参与评审的投标报价的清单项目合价(D2)。 (6)下浮系数(K)。 (7)招标控制价参与评标基准值权重(Q1)。 (8)参与评审的清单项目项数百分比系数(M)。 (9)控制价参与评审的清单项目合价权重(Q2)。 下浮系数(K)、招标控制价参与评标基准值权重(Q1)、综合单价合价参与评审的清单项目项数百分比系数(M)采取在开标现场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抽取的方式确定,其取值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且皆不少于5个。 2.计算方法。 (1)C1=A1×K×Q1+B1×(1-Q1) (2)C2=A2×K×Q1+B2×(1-Q1) (3)Q2=G1/G2×100% G1=参与评审的控制价清单项目工程量×综合单价 G2=ΣG1 (4)D1=A2×K 3.投标报价评审的计分原则。 (1)合理低价加分原则; (2)一定范围内适当减分原则; (3)超出一定范围,加倍减分原则(为“一定范围内适当减分”分值的2倍及以上)。 4.报价合理性评审。 (1)综合单价组价的合理性评审。 分析清单项目单价的组成是否符合清单计价规则要求,是否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等,不满足以上要求的酌情扣分。 (2)清单项目合价合理区间的评审。 将各投标人参加评审的清单项目合价分别与招标控制价清单项目合价基准值比较,在清单项目合价基准值一定范围之内为合理区间,在区间内的参与清单项目合价评标基准值的计算,超出区间的,投标报价不参与清单项目合价评标基准值的计算。 再将各投标人参与评审的投标报价的清单项目合价分别与清单项目合价评标基准值比较,按照评分细则进行赋分。 第二十五条 评标过程中,出现零分、废标等情形时,应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将零分、废标等情形的理由及依据详细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要求工程质量目标达到鲁班奖、国优工程、泰山杯、安全文明工地等奖项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奖项分别按照规费前工程总价1.5%、1.0%、0.8%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优质优价费率不可竞报。具体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工程奖项主要指济南市建筑工程泉城杯、济南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固定总价合同,在计价结算和审核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和暂估价部分进行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的评标报告应内容详实、数据准确,对评标期间出现的问题如实记载,依据充分。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细则自2020年7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5日。原《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实施招标投标绿色通道等六个管理细则》(济建发〔2018〕19号)中的《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确认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的函 2.关于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