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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暂行办法办法全文

益阳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暂行办法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53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安全隐患突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居住区域。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征收,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统筹兼顾、配套建设的原则。棚户区改造应与城市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有机相结合、统筹规划,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总体规划。

第四条 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具体负责审核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

第六条 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实施主体的工作职责为:

(一)制订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维护稳定工作。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工作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职责为:

(一)市发改委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户区土地权属调查,依法收回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并按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工作;

(三)市规划局负责制订棚户区改造五年规划,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方案,及时办理项目的规划报建审批手续;

(四)市环保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时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手续;

(五)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棚户区改造工作。

住建、财政、物价、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实施主体制订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的改造范围与建设时间,占地面积,人口数量及构成,棚户区居民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各类房屋结构、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的现状,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建设资金投融资方案等内容。

第九条 实施主体制订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后,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

第十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向发改部门申请项目立项,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实施主体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材料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上级相关部门申报。

第三章 土地供应

第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的基本原则:融资改造,熟地供应,公开拍卖。

第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等安置住房以及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商品房安置用地、商品房开发用地以及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以拍卖出让方式供地。

第十四条 利用棚户区现有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除上缴中央、省级部分外,取得的土地收益由市人民政府与实施主体按照3:7的比例进行分配,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

第四章 资金筹措

第十五条 采取财政补贴、企业支持、居民自筹、银行贷款、社会捐赠、市场开发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和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六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十七条 建立棚户区改造投融资平台和贷款担保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第十八条 引导国有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资金进入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社会投资人享受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社会投资人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该项目实施主体与投资人依法签订合同。

第五章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第二十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一般按征收评估价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征收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征收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在评估基础上,砖混结构的房屋可参照产权调换方式1:1.2(指多层住宅)的比例测算货币补偿金额,砖木结构的房屋可参照产权调换方式1:1(指多层住宅)的比例测算货币补偿金额。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相关部门应积极提供适宜的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

第二十四条 非住宅征收与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对经营性用房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选择异地继续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应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征收补偿协议,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免收市级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腾地的,按产权合法有效面积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六条 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的征收与补偿安置,按评估价格结合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搬迁补助、奖励等计算补偿,全部支付给产权单位,其承租人的相关补偿由产权单位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产权调换以就近安置为主,其补偿标准实行“拆一补一,不补差价”(指多层住宅),即除楼层调节价差外,安置面积为被征收住房同等面积部分原则上不补偿差价;进行异地产权调换的,其补偿标准实行“拆一补一点二,不补差价” (指多层住宅)。即:除楼层调节价差外,可按征收面积与安置面积1:1.2(指多层住宅)的比例增加安置面积进行住房产权调换安置,原则上不补偿差价。

选择就近电梯房安置的,参照就近多层住宅产权面积调换标准,对被征收人找补多层住宅与电梯房的差价;选择异地电梯房安置的,参照异地多层住宅产权面积调换标准,对被征收人找补异地多层住宅与电梯房的差价。

第二十八条 根据各项目的实施情况,可综合考虑建设安置住宅小区,安置住宅的每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5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属于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征收住宅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按30平方米面积补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租住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但对被征收人(含配偶)在我市中心城区有两处以上住宅,面积合并超过30平方米的,按被征收人实际征收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十条 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通过相应住房保障方式优先安排。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户型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可选择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每套建筑面积不能超过70平方米。

第三十一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将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征收人,待本项目征收补偿工作完毕后,征收人将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权证交房管部门和国土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 税费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按价格部门规定标准的底限减半征收。

第三十三条 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三十五条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第三十六条 对个人购买属于普通住房性质的改造安置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性质的改造安置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

第三十七条 个人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及因征收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第三十八条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气、网络、电话、供配电、排水、道路等配套工程建设费用按实际成本收取,施工供电、供水管网由供电、供水企业负责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工程成本价收取管、线接入工程建设费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有效降低建设成本,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四十条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棚户区改造工作奖励和考核制度,对各实施主体及有关部门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落实到位,目标完成好的实施主体及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任务完成不好的实施主体及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县(市)棚户区改造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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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暂行办法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2011〕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益阳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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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暂行办法办法全文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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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暂行办法办法全文文献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a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a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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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上载日期: [ 2008-12-6 13:55:41 ] [ 政策法规 ]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妥善解决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问题,保 障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 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 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 (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 地上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按本办 法对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应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以棚户区广 大群众为重的原则,政策优惠与适当照顾相结合,合理补偿与控制拆迁成本相 结合,确保 “住有所居”。 第二章 拆迁补偿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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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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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上载日期: [ 2008-12-6 13:55:41 ] [ 政策法规 ]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妥善解决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问题,保 障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 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 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 (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 地上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按本办 法对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应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以棚户区广 大群众为重的原则,政策优惠与适当照顾相结合,合理补偿与控制拆迁成本相 结合,确保 “住有所居”。 第二章 拆迁补偿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简介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空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棚户区改造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为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率,全力推进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按时完成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任务,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政府成立运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负责制定政策、确定项目、编制规划和检查指导,落实资金、土地、财税、金融、户籍、社保等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2.依法征收、妥善安置。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及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和谐征收、科学合理补偿,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棚户区改造以就地安置为主;对不能就地安置的,实行异地安置,腾空的土地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向社会公开出让,其土地收益用于棚户区改造。

3.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要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古迹要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进行原样维修整治,棚户区范围内个别分散的文物古迹经批准可实行异地原样恢复重建(由外事侨务和文物旅游部门组织实施);规划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高度、风格、色彩等方面要与传统建筑相协调。

4.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棚户区改造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整片开发。道路、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公厕、环卫、生活服务等基础设施和教育等配套设施按照规划同步建设。

5.厉行节约、绿色环保。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以节能减排为抓手,加快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全面落实建筑节能、节地、节材、节水和环境保护“四节一环保”,确保把棚改房建成绿色工程、环保建筑。

二、改造范围

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多、环境脏乱差、功能不完善、设施不健全、交通不通畅的区域(原则上整片改造面积不小于20亩)。 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稳步、有序推进。 国有工矿棚户区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组织领导

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防办、市外事侨务和文物旅游局、市信访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城开发区、空港开发区、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市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中心、盐湖生态保护与开发中心、圣惠新区建设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对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落实、统计和考核等。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日常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编制规划

各责任单位在深入摸底调查的基础上,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规划,报市规划局审核。

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领导组办公室汇总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规划,报领导组同意。

各责任单位根据改造规划,科学制定年度改造计划,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组同意后执行。

(二)项目报批

1. 领导组同意后,各责任单位、棚户区居民代表或组织者按有关规定确定改造项目实施单位。

2.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区域棚户区改造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棚户区基本情况、安置小区建设计划、改造实施主体等,并提交棚户区居民的改造意见书、棚户区现状图、规划条件、征收补偿标准等相关资料。

3.各责任单位对申报的改造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领导组办公室。

4.领导组办公室审核通过,报领导组同意后,项目实施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积极办理有关手续。

5.棚户区改造项目经发改委立项后,项目实施单位将前期各项手续完整资料上报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6.领导组办公室将备案的改造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监管范围,对改造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

7.工程启动前,各责任单位要认真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切实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各类矛盾和纠纷的产生。

(三)土地供应

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由国土部门根据项目所处不同地段确定的土地价格进行出让,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原则上在30日内按土地出让收入的85%比例补助给项目实施单位,用于拆迁补偿。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性质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公开出让前应当先行办理征收手续。

(四)税费减免

1.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部免收。

2.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18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见附件)。

3.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种,由税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税的改造项目,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

4.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以外供电、供水、供热、燃气、排水、网络通讯、有线电视、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上述相关单位或部门配套建设。

五、补偿安置

(一)棚户区改造以有效权属证件为依据,按“征一还一”原则置换房屋产权面积。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在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保障性住房政策优先给予安置;对失地农民实行“四改四变”政策(即房改、户改、地改、社改和农民变市民、村委变居委、村民变股民、农保变城保),给予保障。

(二)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性质为国有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房屋为集体土地性质的独立宅院的,以有效土地权属证件和规划批准手续为依据,按“征一还一”原则置换房屋产权面积。在本实施意见公布之前无合法批准手续建设的房屋,考虑历史因素,按以下标准补偿: 三层、四层、五层分别按建安成本价的90%、70%、40%给予货币补偿,六层及六层以上不予补偿; 一层、二层满盖的,房屋面积超过土地面积10%-20%、20%-40%、40%-60%,分别按建安成本价的90%、70%、40%给予货币补偿,超过土地面积60%以上部分不予补偿。本实施意见公布之后,无合法批准手续违章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均不予补偿。当年的建安成本价,由建筑经济定额管理部门测算确定。

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小院土地面积的,多出部分土地按照有关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四)征收附属建筑物,按建安成本价予以补偿。

(五)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有异议的,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

(六)新建普通商品房用于回迁安置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企业在改造项目实施中要先建设回迁安置房,保证按协议约定时间回迁。

(七)棚户区内直管公房和单位产权房屋,原则上应先行购买房屋产权、后进行搬迁改造。

(八)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使用性质给予补偿安置。

(九)城中村改造项目要预留8-10%的发展用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十)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要适当给予发放奖金、优先安置、优先回迁等奖励。

(十一)对私搭乱建、漫天要价、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严重影响项目进展的行为,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单位要及时进行合理引导,杜绝漫天要价,对批准后的征收补偿方案,不得随意调整。

(十二)对散布谣言、挑拨离间、制造事端、煽动闹事者,要依法从严、从快处置。

六、建设标准

(一)套型标准

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既要符合国家现有住房面积规划及比例要求,又要考虑棚户区居民实际,新建住宅户型面积参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功能质量

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严格执行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等技术标准、规范和程序,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四新”成果,积极采用住宅产业化技术。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的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进行建设,推行太阳能光、热、暖一体化,提升住房使用功能。

七、资金筹措

棚户区改造所需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措:中央补贴资金,省补贴资金,市政府补贴资金,腾空土地公开出让所得土地收益,银行贷款,环保、文物保护等专项资金,购房人缴纳的购房款,债券融资,社会资金。

八、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

棚户区改造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盐湖区人民政府:负责盐湖区所属党政企事业单位棚户区改造及行政管辖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中心城区、老城区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省属驻运企事业单位棚户区改造工作。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改委: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核准,牵头组织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市监察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的清算,牵头组织申请中央专项补助资金落实棚户区改造财政补贴资金。

市国土局:负责改造区区域内土地权属确认及相关土地的报批、供应工作,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

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审核棚户区改造规划,积极办理规划手续,并对违反有关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对象的依法查处。

市环保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督审计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市统计局:牵头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统计工作。

市民政局:对棚户区内低保户、廉租住房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和认定等。

市公安局:负责冻结被征收居民分立户口;制定出台棚户区改造户转户政策;根据征收安置凭证,及时为被征收户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做好棚户区改造治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办理棚户区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手续。

市人防办: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立项审批、施工图审查及质量监督工作。

市外事侨务和文物旅游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文物房屋的确认、保护和复建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信访工作。

市中级法院: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依法行政强制执行工作。

市检察院: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法律监督工作,严厉打击职务犯罪。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化贷款手续,为棚户区改造中符合条件的贷款人优先发放贷款。

运城开发区、空港开发区、运城市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中心、盐湖生态保护与开发中心、圣惠新区建设管理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编制本责任区域内棚户区改造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做好摸底调查、项目初审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加强舆论宣传

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意义和政策,引导广大居民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文明征收、和谐改造的舆论氛围。

(三)提高办事效率

各有关部门要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限时办结手续。

(四)确保质量安全

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实行责任主体终身负责制,竣工验收合格后,要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五)强化工作责任

市人民政府对各责任单位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监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纳入主要领导干部工作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六)加强监督检查

棚户区改造实施全方位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顶着不办、以权谋私、拖延刁难等严重干扰破坏棚户区改造的行为,要依法追究部门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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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中心城区东坝片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出炉

昔日每到汛期,居住在安康中心城区的群众最担心的莫过于东坝被淹,自1983年“7.31”至今这里共遭灾19次,给国家和群众造成巨大损失。而今,随着东堤的建成和《东坝片区棚改方案》的出炉,这一状况有望得以改观。

东坝片区地势低洼,屡遭水患,加之内涝隐患突出,人居环境差,属急需综合改造的棚户区。市政府抢抓中省棚户区改造和汉江综合整治机遇,经过反复调研、多方论证,近日出台《安康城区东坝片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在《方案》中看到,该市将以城东汉江大桥为主轴,建设东坝片区四大组团,最终把这里建成基础设施配套、人居环境优美、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管理稳步提升的城市新区,以助推新型城镇化进程。

东坝片区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落实“提升江南”城市发展战略的重大民生项目和重要举措。为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方案》还就具体改造内容、资金筹措、征收补偿安置、强化组织领导及相关部门责任分工等作了细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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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市政府专题研究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日前,安康市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强调,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要用改革创新的精神、敢于担当的勇气、克难攻坚的办法,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大推进力度。

会议指出,对棚户区改造政策有支持、发展有需要、群众有期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落实好支持政策,优化规划布局,加快配套建设;要进一步强化责任,建立棚户区改造联席会议制度和市级领导包抓机制,抽调干部充实棚改工作力量,深入基层一线,现场解决问题,项目不验收,班子不解散;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凝心聚力,群策群力,解决好用地、征迁、安置、建设等关键问题,形成工作合力;要坚持“市区一体”,汉滨区政府和住建部门要夯实责任,共同推进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要加大宣传动员力度,广泛宣传政策法规,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要强化督查,严格考核,以只争朝夕的状态赶超进度,确保按时完成改造任务,尽早惠及广大群众。

会议要求,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难题,强化“两违”管控,夯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确保工程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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