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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简介

2022/07/16177 作者:佚名
导读: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空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棚户区改造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空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棚户区改造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为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率,全力推进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按时完成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任务,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政府成立运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负责制定政策、确定项目、编制规划和检查指导,落实资金、土地、财税、金融、户籍、社保等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2.依法征收、妥善安置。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及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和谐征收、科学合理补偿,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棚户区改造以就地安置为主;对不能就地安置的,实行异地安置,腾空的土地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向社会公开出让,其土地收益用于棚户区改造。

3.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要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古迹要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进行原样维修整治,棚户区范围内个别分散的文物古迹经批准可实行异地原样恢复重建(由外事侨务和文物旅游部门组织实施);规划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高度、风格、色彩等方面要与传统建筑相协调。

4.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棚户区改造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整片开发。道路、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公厕、环卫、生活服务等基础设施和教育等配套设施按照规划同步建设。

5.厉行节约、绿色环保。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以节能减排为抓手,加快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全面落实建筑节能、节地、节材、节水和环境保护“四节一环保”,确保把棚改房建成绿色工程、环保建筑。

二、改造范围

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多、环境脏乱差、功能不完善、设施不健全、交通不通畅的区域(原则上整片改造面积不小于20亩)。 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稳步、有序推进。 国有工矿棚户区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组织领导

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防办、市外事侨务和文物旅游局、市信访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城开发区、空港开发区、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市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中心、盐湖生态保护与开发中心、圣惠新区建设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对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落实、统计和考核等。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日常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编制规划

各责任单位在深入摸底调查的基础上,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规划,报市规划局审核。

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领导组办公室汇总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规划,报领导组同意。

各责任单位根据改造规划,科学制定年度改造计划,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组同意后执行。

(二)项目报批

1. 领导组同意后,各责任单位、棚户区居民代表或组织者按有关规定确定改造项目实施单位。

2.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区域棚户区改造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棚户区基本情况、安置小区建设计划、改造实施主体等,并提交棚户区居民的改造意见书、棚户区现状图、规划条件、征收补偿标准等相关资料。

3.各责任单位对申报的改造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领导组办公室。

4.领导组办公室审核通过,报领导组同意后,项目实施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积极办理有关手续。

5.棚户区改造项目经发改委立项后,项目实施单位将前期各项手续完整资料上报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6.领导组办公室将备案的改造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监管范围,对改造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

7.工程启动前,各责任单位要认真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切实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各类矛盾和纠纷的产生。

(三)土地供应

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由国土部门根据项目所处不同地段确定的土地价格进行出让,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原则上在30日内按土地出让收入的85%比例补助给项目实施单位,用于拆迁补偿。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性质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公开出让前应当先行办理征收手续。

(四)税费减免

1.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部免收。

2.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18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见附件)。

3.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种,由税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税的改造项目,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

4.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以外供电、供水、供热、燃气、排水、网络通讯、有线电视、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上述相关单位或部门配套建设。

五、补偿安置

(一)棚户区改造以有效权属证件为依据,按“征一还一”原则置换房屋产权面积。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在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保障性住房政策优先给予安置;对失地农民实行“四改四变”政策(即房改、户改、地改、社改和农民变市民、村委变居委、村民变股民、农保变城保),给予保障。

(二)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性质为国有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房屋为集体土地性质的独立宅院的,以有效土地权属证件和规划批准手续为依据,按“征一还一”原则置换房屋产权面积。在本实施意见公布之前无合法批准手续建设的房屋,考虑历史因素,按以下标准补偿: 三层、四层、五层分别按建安成本价的90%、70%、40%给予货币补偿,六层及六层以上不予补偿; 一层、二层满盖的,房屋面积超过土地面积10%-20%、20%-40%、40%-60%,分别按建安成本价的90%、70%、40%给予货币补偿,超过土地面积60%以上部分不予补偿。本实施意见公布之后,无合法批准手续违章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均不予补偿。当年的建安成本价,由建筑经济定额管理部门测算确定。

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小院土地面积的,多出部分土地按照有关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四)征收附属建筑物,按建安成本价予以补偿。

(五)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有异议的,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

(六)新建普通商品房用于回迁安置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企业在改造项目实施中要先建设回迁安置房,保证按协议约定时间回迁。

(七)棚户区内直管公房和单位产权房屋,原则上应先行购买房屋产权、后进行搬迁改造。

(八)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使用性质给予补偿安置。

(九)城中村改造项目要预留8-10%的发展用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十)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要适当给予发放奖金、优先安置、优先回迁等奖励。

(十一)对私搭乱建、漫天要价、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严重影响项目进展的行为,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单位要及时进行合理引导,杜绝漫天要价,对批准后的征收补偿方案,不得随意调整。

(十二)对散布谣言、挑拨离间、制造事端、煽动闹事者,要依法从严、从快处置。

六、建设标准

(一)套型标准

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既要符合国家现有住房面积规划及比例要求,又要考虑棚户区居民实际,新建住宅户型面积参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功能质量

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严格执行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等技术标准、规范和程序,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四新”成果,积极采用住宅产业化技术。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的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进行建设,推行太阳能光、热、暖一体化,提升住房使用功能。

七、资金筹措

棚户区改造所需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措:中央补贴资金,省补贴资金,市政府补贴资金,腾空土地公开出让所得土地收益,银行贷款,环保、文物保护等专项资金,购房人缴纳的购房款,债券融资,社会资金。

八、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

棚户区改造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盐湖区人民政府:负责盐湖区所属党政企事业单位棚户区改造及行政管辖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中心城区、老城区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省属驻运企事业单位棚户区改造工作。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改委: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核准,牵头组织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市监察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的清算,牵头组织申请中央专项补助资金落实棚户区改造财政补贴资金。

市国土局:负责改造区区域内土地权属确认及相关土地的报批、供应工作,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

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审核棚户区改造规划,积极办理规划手续,并对违反有关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对象的依法查处。

市环保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督审计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市统计局:牵头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统计工作。

市民政局:对棚户区内低保户、廉租住房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和认定等。

市公安局:负责冻结被征收居民分立户口;制定出台棚户区改造户转户政策;根据征收安置凭证,及时为被征收户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做好棚户区改造治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办理棚户区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手续。

市人防办: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立项审批、施工图审查及质量监督工作。

市外事侨务和文物旅游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文物房屋的确认、保护和复建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信访工作。

市中级法院: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依法行政强制执行工作。

市检察院: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法律监督工作,严厉打击职务犯罪。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化贷款手续,为棚户区改造中符合条件的贷款人优先发放贷款。

运城开发区、空港开发区、运城市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中心、盐湖生态保护与开发中心、圣惠新区建设管理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编制本责任区域内棚户区改造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做好摸底调查、项目初审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加强舆论宣传

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意义和政策,引导广大居民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文明征收、和谐改造的舆论氛围。

(三)提高办事效率

各有关部门要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限时办结手续。

(四)确保质量安全

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实行责任主体终身负责制,竣工验收合格后,要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五)强化工作责任

市人民政府对各责任单位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监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纳入主要领导干部工作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六)加强监督检查

棚户区改造实施全方位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顶着不办、以权谋私、拖延刁难等严重干扰破坏棚户区改造的行为,要依法追究部门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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