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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发挥中央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改善邮政基础设施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7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89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使用邮政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安排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邮政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绿盾”工程等中央本级非经营性邮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打捆下达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通过打捆方式下达的给予投资资金补助的项目。
第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遵循符合规划、程序完备、进度可控、监管有效的原则,重点支持提升邮政公共服务能力的基础设 施项目。具体支持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等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划。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和投资可能,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调研评估、论证工作,并结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
第六条 对直接安排投资项目,应纳入国家批准的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部分交通项目审批权和简化审批程序的通知》(发改基础〔2015〕2933 号)等有关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初步设计经国家邮政局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后,由国家邮政局审批。
第七条 对打捆下达投资项目,应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制定五年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的目的、目标、支持范围、建设内容、补助标准、责任分工、工作程序及有关要求等。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批准的规划、五年工作方案以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及时对项目进行备案。
第三章 资金申请
第八条 对直接安排投资项目,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时,由国家邮政局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按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确定的支持方向;(二)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三)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落实开工建设条件;(四)年度申报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对打捆下达投资项目,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时,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汇总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按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支持方向和五年工作方案;(二)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基本落实;(三)按照有关规定,项目依法合规完成备案并具备开工条件;(四)明确“捆”中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五)年度申报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资金申请单位应于每年 7 月底前(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三年滚动计划中提出拟申请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需求。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单位应对资金申请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审核下达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4划申请报告后,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一) 是否符合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向;(二) 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安排原则;(三) 项目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四) 提交的有关文件是否齐备;(五) 项目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对直接安排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审核同意后,一次或分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明确年度建设目标任务,提出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等要求,明确项目单位(法人)和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国家邮政局收文后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十四条 对打捆下达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审核同意后,一次或分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应在收文后20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对分解后的具体项目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抄报国家邮政局,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相应分解至具体项目。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5门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计划申请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其他资金按期拨付,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工作方案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实施建设和组织运营。要每月10 日前填报项目信息和进展情况等数据,加强数据审核,依托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按月调度。通过投资计划编报库上报的投资计划数据应与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上报的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相关数据衔接一致。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筹资方式。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因某些原因导致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等发生重大变更、一年以上未开工或无法实施,项目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单位报告情况和原因,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一) 直接安排投资项目需调整的,由国家邮政局提出调整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情况依法进行调整;(二) 打捆下达投资项目需调整的,如调整后项目仍属原打捆专项且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变的,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商国家邮政局调整,调整结果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如调整后项目不在原打捆专项中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三) 调整投资计划下达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进行调整更新,及时删除原项目,对新项目开展调度。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做好竣工验收工作,按程序及时将验收结果报备,并按要求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加载相关信息。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中央投资及地方投资是否按要求足额到位;项目施工质量、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运行使用情况、竣工决算和档案资料等。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对打捆下达投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和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进展填报情况的审核把关,及时对建设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审批(备案)、资金安排、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内投7资的项目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7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5 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17〕2276 号)等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一)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二) 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三)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四) 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和建设标准的;(五) 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六) 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七)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基础规〔2016〕1369 号附件 5)同时废止。 2100433B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基础规〔2018〕532号
邮政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适应邮政基础设施建设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工作需要,我们对《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基础规〔2016〕1369号附件5)进行了修订。现将《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4月2日
邮箱地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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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省本级公共服务设施、重大公益性基础设施、跨区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适当补助市(州)和县(市、区)公益事业和民生项目建设,支持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三条 省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服务全省大局。省预算内资金安排优先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支持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的重大项目,集中力量办大事。
(二)有利于引导重大改革。进一步突出省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前瞻性,下力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焦点领域,加强先行先试,推行区域试点,努力办成一批有影响、有份量、有吸引力的大事。
(三)有利于放大社会投入。大幅度压缩一般竞争性企业项目投资,适当减少经营性基础设施投资。充分发挥省预算内投资的“杠杆效应”,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基础性、公益性领域建设,加快改善薄弱环节。
(四)有利于形成固定资产。省预算内投资是基本建设专项资金,除已明确的重大项目前期费外,必须投入实体项目,建造形成优质固定资产;重大项目前期费要立足于促进投资,突出重大规划编制、重大课题研究和重大项目前期推进。
第四条 省预算内投资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以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投资方式,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直接投资,是指省发改委安排省预算内投资建设省本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项目,或跨区域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
(二)投资补助,是指省发改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建设资金补助或前期工作经费补助。
(三)贴息,是指省发改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五条 直接投资重点用于省属的公益性重点项目建设,主要包括:
(一)省属及跨区域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项目。
第六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以及重大项目前期费补助。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省发改委和相关部门承担的重大项目和重要事项的前期工作经费,以及市县纳入省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
(六)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项目。
第七条 强化省预算内投资统筹管理,切实提升政府投资效益。
(一)突出重点,集中使用。省预算内投资,除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外,一律采取重大专项或区域试点方式。不能专项化的小散项目,一律采用因素分配法,实行切块下达,由省发改委定方向、定标准,加强后期监管。
(二)动态安排,讲求实效。重大专项或区域试点一年一定,实施完毕后统筹用于设立新的专项。定期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三)创新机制,加强主导。坚持规划定项目、项目定投资的基本思路,逐步打破行业、部门固有基数,方案、标准实行公开透明,确保投资效益的及时发挥。
(四)加强统筹,强化监管。重大专项和区域试点的设立及资金安排方案,省发改委党组集中审议后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省发改委统一建立省预内投资项目总库,并分行业建立分库,切实避免重复、多头安排。省预算内设立的重大专项,实行部门联合调研、规划联合编制、项目联合会审。同时,切实加强对省预算内项目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或组织后评价。
第八条 省预算内重大专项的设立应符合以下一项或几项条件:
(一)已列入全省五年规划,或年度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文件或省政府工作报告;
(二)跨区域、跨流域需省级政府统筹协调的建设领域;
(三)公益性、基础性重大民生领域,需省级政府主导推进;
(四)属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具有现实意义,且国家没有专项支持渠道,或虽有专项资金,但未能覆盖的领域范围。
第九条 省预算内重大专项或区域试点的设立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提出专项申请。省发改委结合专项或试点的设立条件,每年10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提出下年度拟设立的重大专项或区域试点申请;经综合汇总、党组集中审议后提出省预算内基建投资方向、重大专项或区域试点内容,以及资金安排方案建议,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
(二)编制实施方案。除按规划继续实施的重大专项外,省发改委根据审定结果,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研究,联合制定专门规划或实施方案,委务会分批次进行审议。
(三)项目申报评定。省发改委根据通过的实施方案,分头组织项目申报,严格对照实施方案,充分依托项目库、专家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综合评审,防止方向不符、重复支持、项目小散。项目确定会签后,统一文号下达。
(四)后期监督评估。省重大项目稽察办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组织实施后评价,稽察或后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方案编制
第十条 省预算内重大专项应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的总目标和分年度目标及进度安排;
(二)专项的支持范围,以及支持的条件或项目筛选标准;
(三)专项的组织实施部门,专项实施中注重同时发挥部门和市州的积极性;
(四)拟支持的具体项目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议安排的资金额度,其中当年安排的项目必须当年能开工建设,最迟两年内基本建成受益。
第十一条 省预算内区域试点,应结合区域特色,明确试点内容,分区域集中连片推进,不撒“胡椒面”,逐步探索和推广成功经验,形成新的工作平台和亮点。
第十二条 省预算内区域试点应编制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点的总目标及进度安排;
(二)试点的范围,以及建议安排的资金额度;
(三)试点区域,集中连片推进安排;
(四)项目筛选条件、监督管理要求等。
第十三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应的项目库按程序批准后,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在湖南日报和委门户网站设立“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专栏,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资金申报信息在湖南日报、委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并印发相关部门和市县。严禁将资金申报信息控制在局部范围,严禁提供给中介机构暗箱操作。支持省直单位、市州及县市区发改委,以及项目单位按投资信息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争取资金支持。申请省预算内投资,应按照投资导向要求向省发改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省发改委应围绕集体审定同意的专项方案和区域试点方案,组织省直部门、各市州开发、储备、论证一批省预算内投资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建立相应领域的子项目库,并汇总建立统一的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库,对项目和资金安排进行追踪。
第十六条 省发改委重大规划、专项政策应以“政策解读”方式在省发改委网站设专栏公开,使社会了解相关规划和支持政策。省发改委对各行业领域省预算内投资和省级专项的申报、安排条件、审查确定办法、程序等,应制定专门管理办法,细化到各个具体环节并公示,促使潜在申请人有针对性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前期费申报,按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的通知》(湘发改办[2013]128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拟安排省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补充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等必要文件,需评估的,按省发改委有关委托评估制度执行。
第四章 资金安排
第十九条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实行集体研究决策制度。省直相关部门、有关市州、县市区发改委(局),或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建议,省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按专项管理办法综合评定,委务会按程序集体审议确定。
第二十条 单个项目的省预算内投资补助不得多头安排;已安排省预算内投资或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安排(按年度计划分批次安排及中央投资项目省级配套除外)。
第二十一条 省发改委对同意安排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分批次编制下达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原则上,每年7月底前将本年度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完毕。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安排要求,商省财政同意后,也可适当预安排下年度一定额度的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省发改委补助市(州)和县(市、区)的数量多、范围广、单项资金少的民生项目,采用因素分配法,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规模计划到市州,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实行责任下沉,由市(州)发改委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报省发改委备案,并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省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须抄送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公开的投资项目外,省发改委应按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省预算内基建投资有关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含前期费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政府投资管理使用的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或资金用途,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省预算内投资。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使用省预算内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省发改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相关重要事项,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或前期工作目标的,项目单位或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省发改委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省发改委接受单位、个人对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在申报、安排、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监管。省重大项目稽察办将相关项目纳入年度稽察工作计划,分市州、分专业开展专项稽察。省发改委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转移、侵占、挪用投资,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以及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
今日起,10月一系列经济数据即将发布。《经济参考报》日前从国家发改委了解到,一批明年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工作已经提前启动,这些预算内投资包括三大战略、新型城镇化和“十三五”规划重大项目等。此外,还有15个督导组将奔赴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专项建设基金执行情况,以及其他促投资稳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国督导。
4日,发改委网站刊文称,发改委召开系统投资工作会议,对近期促投资稳增长进行再部署、再动员,明确提出第四季度要把促投资稳增长放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切实打好投资政策“组合拳”。
一是充分发挥专项建设基金的带动作用,要求各地严格按照时限完成第三批申报。
二是加快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进度,切实加强督促督导,加快开工建设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三是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重点项目调度工作,协调解决征地拆迁难等具体问题,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四是加快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加大项目储备力度,切实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五是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确保年底前实现全国“纵向贯通”,切实提高项目审核效率。
六是加大清理中央预算内投资沉淀资金力度,及时调整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有资金缺口的重大项目建设。
七是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提早启动明年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工作,支持三大战略、新型城镇化和“十三五”规划重大项目等建设。
八是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探索建立合理盈利模式、建立完善项目库、加强推介宣传,切实促进项目落地实施。
九是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序、积极、稳妥推进取消下放投资审批权限工作,明确办理环节时限和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十是组织15个督导组,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专项建设基金执行情况,以及其他促投资稳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国督导。国家发展改革将会同有关方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争分夺秒、加紧工作,切实把促投资稳增长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千方百计扩大有效合理投资,为保持经济平稳运行作出最大贡献。
申万宏观研究报告认为,10月难见起色,经济底部运行,保增长政策需多箭齐发。货币宽松将继续,双降之后还需要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大实体经济对资金的吸纳能力,引导资金进入实体经济。我们此前一直强调稳增长中投资的重要性,预计地下管廊、水利环保、铁路轨交、新能源(充电桩、能源互联网)、京津冀、东北、新疆和西藏等有望成为保增长的重要领域。
据发改委网站24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加快调整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抓紧报送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调整使用方案,尽快将存量资金调整用于在建重大项目,存量资金大的地方要抓紧做好整改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于今年四季度适时组织检查和专项稽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