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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非住宅置换商务楼或住宅结算办法

《鄞州区非住宅置换商务楼或住宅结算办法》是施行的办法。

鄞州区非住宅置换商务楼或住宅结算办法基本信息

鄞州区非住宅置换商务楼或住宅结算办法简介

鄞州区非住宅置换商务楼或住宅结算办法

为加快鄞州区开发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大非住宅用房征迁安置力度,保护被征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鄞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鄞政发〔2012〕111号)等政策,结合实际,制定非住宅置换商务楼或住宅方案如下:

一、商务楼置换结算办法

商务楼置换安置以被征迁人所持有的合法《土地证》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土地面积置换建筑面积40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以下简称可安置面积)。具体结算差价时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挂钩,结算方法如下:

1.原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与可安置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安置用房按基本造价,原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差价。

2.原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原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30%的资金结算。

3.原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小于可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小于可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基本造价结算。

4.置换安置用房时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而使其安置建筑面积增大,在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按安置房屋基本造价计算,其余按市场价格结算(上述安置房屋价格不包括层次、朝向差价)。

5.装潢、附属设施等仍按有关征迁政策结合评估机构评估价进行结算。

二、住宅置换结算办法

住宅置换安置以被征迁人所持有的合法《土地证》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土地面积置换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以下简称可安置面积)。具体结算差价时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挂钩,结算方法如下:

1.原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与可安置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安置用房按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的10%结算,原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差价。

2.原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原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30%结算。

3.原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小于可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征迁所在地段(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的30%结算。

4.置换安置用房时,由征迁人提供安置房源户型,被征迁人根据征迁人提供的户型按可置换面积申报套型,最后剩余面积就近申报套型,超过可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包括10平方米)按安置用房基本造价结算,其余超安置部分按征迁所在地段(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结算。

5.装潢、附属设施等仍按有关征迁政策结合评估机构评估价进行结算。

6.置换套型由抽签决定,楼层、朝向按住宅征迁政策结算差价。

第三条产权置换安置地点

安置地点由各镇乡(街道)结合各自实际确定,原则上安置地点需在征迁房屋的同类地段。

第四条其他事项

1.产权置换安置后,征迁人协助被征迁人办妥《国有土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产权置换安置房屋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按业主或物业所有人拥有的建筑面积计算,以相关职能部门核定价格为准。

3.产权置换后,原房屋残值归征迁人所有,征迁人不得对被征迁人置换的新产权作回购处理。

4.经济补偿、奖励、结算差价后,如被征迁人有多余款项,需在协议签订、原房腾空、钥匙支付并经征迁人验收合格后五日内支付完毕。如被征迁人还应向拆迁人支付款项,在安置房屋抽签之日前一个月内支付给征迁人。

5.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办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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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非住宅置换商务楼或住宅结算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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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非住宅置换商务楼或住宅结算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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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非住宅置换商务楼或住宅结算办法文献

宁波市鄞州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宁波市鄞州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宁波市鄞州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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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40KB

页数: 19页

第七部分 宁波市鄞州区住宅工程质量 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试行 )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 功能,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按《宁波市住宅工程结构 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试行 )》及《宁波市区住宅工程结 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 本实施细则。 1.2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下称 " 分户验收 ") ,是指住 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和本细则, 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 (套)及公共部位涉及主要 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含商品住宅楼、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拆迁 安置房等。(注:不包括公寓楼) 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

宁波市鄞州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2) 宁波市鄞州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2)

宁波市鄞州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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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40KB

页数: 19页

第七部分 宁波市鄞州区住宅工程质量 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试行 )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 功能,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按《宁波市住宅工程结构 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试行 )》及《宁波市区住宅工程结 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 本实施细则。 1.2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下称 " 分户验收 ") ,是指住 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和本细则, 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 (套)及公共部位涉及主要 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含商品住宅楼、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拆迁 安置房等。(注:不包括公寓楼) 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

非住宅定义

非住宅是指除了住宅以外的非居住用房屋。它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厂房仓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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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房产分类

(一)生产性非住宅房产

生产性非住宅房产,是指物质生产部门作为基本生产要素用于生产劳动的房产。包括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部门在生产活动中使用的厂房、仓库、作业房、实验室和一些附属房屋等。

生产性非住宅房产是工交等物质生产活动的基本物质要素,缺了它生产活动就不能正常进行。尤其是现代工交生产,对房产的依赖性更强,没有必要的生产用房,许多生产活动就无法进行。生产性非住宅房产的功能是为各种物质生产服务,因此,其选址、结构、用料和外形等,都是以方便生产和服务生产为基本前提的。正因为如此,城市中的生产性非住宅房产往往集中于生产功能区或郊区,结构通常是以坚固为基本特征,所用建材是以钢材、钢筋混凝土为主,外形则多表现为占地面积大、低层化和连片化。

作为生产活动的必要物质要素,生产性非住宅房产无疑属于生产资料范畴。因为是执行生产性固定资产(本)的职能,所以生产性非住宅房产的价值实现和补偿方式,就与生产性固定资产的价值周转方式相同。即生产性非住宅房产的价值,按其在生产中的磨损程度,逐渐转移到这些房产参与的生产活动所生产的产品中去,然后通过销售产品使价值得以回收在产品的销售收入中,再以折旧的形式分期从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并积累起来,直到提取的折旧金额所代表的价值量等于房产正常使用期内磨损的价值量为止。由于生产性非住宅房产的生产资料性质明确,价值周转路径清楚,为购置或建造其而垫付的资本回收有公认可行的规则可循,所以,生产性非住宅房产的商品属性也表现得较明显,且容易被人们所接受。

(二)非生产性非住宅房产

非生产性非住宅房产,是指非生产部门和行业使用的住宅以外的那些房产。它包括营业性房产和非营业性房产两部分。

1.营业性房产

是指城市经营性单位和企业进行贸易和经营性服务活动所使用的房产,如商店、餐馆、银行、邮电局(所)、旅馆、饭店、交易所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房产,以及它们的辅助用房等。

营业性房产是城市流通部门和其他第三产业部门从事商业和经营性服务活动的必要物质条件,它对商业和经营性服务活动的经济效益的制约性,因商业和服务活动的特殊性而表现得很强。例如,房产所处的位置、房产的质量和内部结构等,对商业等服务活动的经营效益有决定性的影响。而且,一个城市的繁华程度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类房产的规模和质量。

由于营业性房产在参与商业和经营性服务活动中,是发挥固定资本的职能,所以它在价值周转方式上与生产性房产相似。不过它的价值不是转移到新的物质产品中去(商业和服务活动不直接创造物质产品),而是转移到商业及服务业所提供的非物质化服务产品中去,并直接从营业收入中扣回。同时,因这类房产是服务于第三产业,所以其产权形式客观上比生产性房产的产权形式更为灵活。

2.非营业性房产

又称行政事业性房产。是指党、政、军、卫、文、教、科技、体育(一部分是营业性的)、宗教和其他部门使用的,不具有经营性,又不属住宅的非生产性房产及其辅助房产。

这部分房产是国家行使政府职能,保证必要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必要物质条件,也是非政府性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必要物质条件。其最大的特点,是它与人们的政治和文化等精神生活的关联性很强,而与人们的物质生活之关联性则较弱。因此,这部分房产的物质形态在建筑风格和位置坐落等方面,都有自己的一些特点,它除了满足各种使用需要外,很注重反映人文历史和民族风貌。

这部分房产因大多是政府出资建造,且通常只供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所以其商品属性表现得较弱。其实,无论它由谁出资建造和供谁使用,它的建造过程都是一个典型的商品生产过程,充满了各种商品交换关系。它建成交付使用后,进入了公共消费过程,不能据此来否定其商品属性。况且,当这些房产因各种原因不再适宜作为非营业性房产时,政府或其他所有者常将其出租或出售给其他主体改作另外的用途。这种重新进入流通的现象,正好说明这些房产是商品。

因为不以盈利为目的,又是公共消费,所以非营业性房产的价值周转方式与生产性和营业性房产都不一样。它主要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形式,从政府财政收入中得到补偿,即通过财政投资和补贴得到补偿。非营业性房产的产权一般都是政府所有,只有少数是民间社会团体所有。

(三)公用基础设施

公用基础设施是指既不能与生产性房产划等号,又不能与非生产性房产等同的构筑物和特殊建筑物。包括城市中的地下道路、地上道路(含立交道路)、桥梁(含立交桥、人行天桥)、水塔、蓄水池、地上和地下给排水设施、供电、供气、供暖设施、公共广场、公园、绿化设施、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公共厕所、消防和防洪设施等。

虽然大多数公用基础设施在物质形态上与我们习惯上讲的房屋大相径庭,但由于现代社会经济生活已使这些公用基础设施与原本意义上的房屋融合在一起,且融合程度越来越高,大多数原本意义上的房屋离开了公用基础设施,已不能发挥正常功能,所以,从现代和发展的观点看,毫无疑问地必须将公用基础设施作为房产来看待,即它是广义上的房产。

公用基础设施在城市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既是人们生活正常进行所必须的物质条件,又是生产活动顺利运转不可缺少的物质要素,正是这些公用基础设施,将生活、生产、商业、服务、娱乐等活动场所连成一个整体,可以说,住宅、工厂、商店、办公楼等等房屋,都是公用基础设施的终端场所。

公用基础设施作为广义上的房产,与前述的各类房产相比,有很鲜明的特点。一是它的物质形状大都很特别,或无顶、或密封、或地下、或无顶又无墙等等;二是它的功能的公共性和两重性,它通常是为多数人和多群体服务,而且它既为生产服务,又为生活服务;三是它在运转上有较强的协调性要求,因为各种公用基础设施之间不仅在技术和经济上互相关联,而且在数量比例、质量匹配、时间制约和空间呼应上都有特定的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必须协调地运转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四是效益的间接性和综合性,它的效益一般表现为它所服务的对象的效益,而且这种间接效益既有生产和生活的,又有经济和社会的,综合性很强。

公用基础设施的产权形式,因其公共性和综合性等特点而通常是国家(政府)所有制为主导。但是市场的发展也使一些公用基础设施逐渐成为政府和企业共同拥有,或政府拥有所有权,企业行使经营权和管理权。

公用基础设施的价值周转方式有三种基本情况。一是如果公用基础设施实行经营制,则通过收费制等形式回收价值,也就是采取自我循环的公式周转;二是如果公用基础设施不实行经营制,则通过单一的国民收入再分配,再由政府实行财政投资和补贴进行周转;三是公用基础设施只进行部分经营制,则通过收费等形式收回部分价值,政府再补贴一部分,即通过上述两种方式的结合实现价值周转。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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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内容简介

《非住宅》向我们展示了从著名建筑类杂志《MARK》中精选的当代先锋建筑设计师设计的21世纪创新居住空间案例。丹"sup--normal" data-sup="1" data-ctrmap=":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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