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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
project contracting
工程承包是具有施工资质的承包者通过与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业主)签订承包合同,负责承建工程项目的过程。工程承包合同可分为总承包、分项承包、分包、转包、劳务承包和设计施工合同等方式。
项目法人与承包商直接签订的关于某一工程项目的全部工作的协议。签订总承包合同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招标、投标、评标和谈判协商,最终由项目法人与承包商协商一致、签订合同。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是总承包商和项目法人。项目中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能在项目法人与总承包商之间发生。
分项工程承包合同 项目法人与各分项工程承包商分别签订的某一分项工程的协议。各个承包商分别对项目法人负责。整个工程可以约定由项目法人或其中一个主要承包商管理协调。分项承包合同的优点在于给项目法人充分的灵活性,获得最好的专业承包商以及缩短工期、节省由总承包商再分包的费用等。但若缺乏管理能力,就会带来严重困难和复杂问题。
工程分包合同 总承包商在与项目法人签订某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之后,总承包商将该工程项目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一单项工程分包给分包商完成而与其签订的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的当事人是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能在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发生;项目法人与分承包商之间不直接发生合同法律关系。但是,分承包商要间接地承担总承包商对项目法人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的义务。
工程转包合同 承包商甲向项目法人承包了某一工程项目之后,又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承包商乙,并与其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转包合同与分包合同不同,它的特点是由承包商甲与项目法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与承包商乙,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乙之间发生效力。签订转包合同时,承包商乙应向承包商甲给付一定数额的酬金。中国禁止这种转包行为。
劳务合同 又称雇佣合同。它是项目法人、承包商或分包商(甲方)为建设工程项目,与雇佣劳务提供者(乙方)就雇佣劳务者参与施工活动所签订的协议。当事人双方在商定的各项条件基础上,以各个被雇佣人员的劳动量为单位,由甲方付给乙方人员相应的报酬。其特点是乙方只取得相应的酬金,而不承担甲方的风险,也不分享利润。
设计-施工合同 项目法人将设计任务和施工任务都授予一个承包商完成,又称为总体合同或一揽子合同。设计-施工合同的特点是节省费用和时间,并有利于设计和施工技术的结合以及设计与施工的配合。
BOT 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工程承包分类
总包,分包,转包,承包2100433B
1、首先需要知道“工程造价”的来历,因为形成工程造价的规费计取费率不统一,规费最高点和最低点的计取,它的最后造价是不一样的。 2、工程直接费加10%的利润是比较固定的。 3、所以两...
不合理,包工包料是指建筑企业不仅承包工程用工,而且承包全部材料的申请、订货、运输和供应的方式。只有大型机械才能计取场外运输费,材料运输费已经包括在材料费内,现在连远征费都不能计取了。如果这些都能计取当...
工程总承包一般就是项目总承包单位,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
内部单位工程承包及安全合同(修改)
1 内部单位工程承包及安全合同 甲方:杨双瀛 乙方:河南同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 完善经营管理机制, 全面推行内部承包 合同责任制,运用法律手段强化管理机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 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 特制定以下合同条款, 供双方共同遵 守。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桐柏县 2015年度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安鹏化工专业 园区二期工程净水厂工程 2、工程地点:桐柏县安棚镇安棚化工专业园区 二、施工工程安全要求: 工程施工期间由乙方全面负责工地安全工作, 切实组织各工种认 真学习施工安全知识和作业规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劳动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 规。本项目所出现大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 任。 三、 承包形式: 1、 本工程实行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 费用的形式包给乙方,
单位工程承包合同书
单位工程承包合同书 工程名称: 2011年 月 日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和《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 本承包合同书是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现对 实行内 部招标或者委派 同志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经理部, 对 实行 承包管理; 经项目经理与公司协商,组建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如下: 姓 名 管理岗位 持证情况 技术职称 工 作 职 责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二、承包内容及范围: 规定执行。 三、合同工期:按工程建设单位的通知为准 四 |、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达国家、规程、规范要求; 2.工程质量达到合同合格要求; 3.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若不合格,发生的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五、安全生产: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津 法规、标准及企业的规章制度。 1.杜绝死亡事故 ; 2.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
(1)总包单位应按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
(2)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亦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因此,分包单位对承包的项目进行验收时,总包单位应参加。
(3)验收合格后,分包单位应将工程的有关资料移交给总包单位,待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1)按合同规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2)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
(3)承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
(4)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019年11月,广东省住建厅、人社厅等6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近日,梅州市住建局印发了《梅州市住建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指引》,本指引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目前在建及新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不超过1亿元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金额为施工合同价的5%-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超过1亿元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金额封顶1000万元。
(二)施工承包合同有约定工程预付款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金额基数为合同价扣除工程预付款后余额的5%-10%。
(三)目前在建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金额基数为施工合同价中未支付工程款的5%-10%。
(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费应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公开投标项目应在招标价中明确。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保证合同到期未续保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由属地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政正的,责令项目停工,移交执法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和规范我市住建工程领域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我局制定了《梅州市住建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局建筑市场监管科反映,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30日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79号)等文件精神,防范和化解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市住建领域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目前在建及新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担保金额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不超过1亿元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金额为施工合同价的5%-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超过1亿元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金额封顶1000万元。
(二)施工承包合同有约定工程预付款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金额基数为合同价扣除工程预付款后余额的5%-10%。
(三)目前在建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金额基数为施工合同价中未支付工程款的5%-10%。
(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费应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公开投标项目应在招标价中明确。
三、购买时间和担保期限
(一)购买时间:新开工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开工前购买;己开工项目,应在本指引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购买。
(二)担保期限: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为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工程质量保修金除外)支付之日后90日。
保证合同到期,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义务未履行完成的,应当办理延保手续。双方根据项目实际进度及工程款支付情况,按照未支付工程款的5%-10%为保证额度,3个月或3个月的倍数为保证期限,在原保证合同到期前完成延保手续。保证合同到期未办理续保手续的,视为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担保的方式
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包括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以及专业工程担保公司保函。
五、保证人的基本要求
在梅州市范围内,从事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专业担保机构,并应书面告知属地住建部门。
(一)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分行、支行以上银行。
(二)保险机构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三)专业担保机构是指取得相关部门核发资格证书的专业工程担保公司。
六、担保费用
保证人应当充分了解建设单位信誉、资金筹集、项目风险、工程款拨付等情況,以市场价为指导,合理收取担保费用;做好担保风险管理工作,担保总金额不得超出经营许可范围。
七、理赔
(一)发生代偿时,拖欠工程款的数额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保证人共同协商认定;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共同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认定;或按生效的判決、裁决文书执行。但保证人应有应急措施,在可控范围内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偿部分拖欠工程款,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部清偿后剩余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在事实清晰和资料齐全前提下,保证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应急赔款划拨到指定账户。
(二)保证人代偿工程款后,可以向建设单位追偿,保证人与建设单位就追偿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按保证合同约定提请诉讼、申请仲裁。经依法判决、裁决,建设单位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保证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提请住建部门对建设单位实施信用惩戒措施。
八、监督管理
(一)施工合同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注明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
(二)保证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其委托的保证人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梅州市建筑领域实名制及分账制综合服务平台录入保证合同、保函等资料。
(三)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监督,对工程项目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四)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保证合同到期未续保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由属地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政正的,责令项目停工,移交执法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单位提供虛假担保资料或虛假保函的,各级住建部门将该行为公开通报,并依法严肃处理。
(六)对于保证人出具虛假保函、不按合同约定及时赔付、超出其承包范围等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各级住建部门移交其行业监管部门查处,对今后由其出具担保保证的项目实施重点监控。
九、附则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住建局参照本指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