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招标章程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
(1)标题。招标章程标题包括招标单位名称、招标项目、文种三要素,如《XX公司办公大楼改建招标章程》。
(2)正文。招标章程正文通常包括八个部分:
1)宗旨,说明招标的目的。
2)招标管理,说明招标管理机构,规定程序和保密措施。
3)招标,说明招标方式。
4)投标,规定投标期限、投标条件和投标方法。
5)开标,规定开标时间、开标方式和开标程序。
6)中标,说明对中标单位的最终确定。
7)合同,说明签约要求。
8)其他。
(3)落款。写明招标的具体办理机构名称,加盖公章,注明年月日。
XX公司招标章程
一、宗旨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对xx产品进行外购、外协件采取公开招标,特制定本招标章程。
二、招标管理
第二条由招标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成立招标办公室,指派专人办理具体工作。
第三条严格执行招标的规定程序和保密原则,尊重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投标箱在公证员监督下密封,投标函件一律投入密封箱内保存,待开标时开封。
三、招标
第四条在国内公开招标,采用登报或广告形式,也可用书面通知对口单位前来洽谈。
第五条招标单位必须向投标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招标项目的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数量及交货期;
2.产品图纸及技术文件;
3.招标文件及规定格式的投标表格。
四、投标
第六条投标条件:凡具有法人资格和具有招标项目的生产能力者(包括材料、设备及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均可投标。
第七条投标方法:
投标单位按照招标要求,向招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填写招标文件(附件一:投标企业资格表;附件二:投标价格表;附件三:投标商业条件表;附件四:单位技术资料等)。署名人签名,加盖公章密封,面交或挂号邮寄本厂招标办公室。
第八条投标函件必须书写清楚,在规定期限内投送,超过截止日期投标者无效。
五、开标
第九条开标时间: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后7—15天内进行。
第十条开标方式:由招标单位请公证机关公证员、法律顾问、企业主管单位领导,以及自愿参加的投标单位代表见证的情况下开标。
第十一条开标程序:招标单位负责人主持开标,由公证员按公证程序进行监督。
1.查验投标箱密封;
2.开箱;
3.清点投标件数;
4.拆封、编号;
5.按招标项目、名称、价格公开唱标,分类登记;
6.评选小组评议,投标单位代表不得参加,由公证员听取评议,以质量优良、价格优惠为主,参考运费和其他条件,各零部件评选1—5户为预选中标单位;
7.单位负责人公布开标结果,宣布预选中标名单;
8.公证员宣读公证书,发表公证,对预选中标予以确认。
六、中标
第十二条经评定为预选中标者,均为预选中标户。由招标单位发给预选中标通知。约定日期、地点协商谈判。应邀代表携带单位委托书。预选中标单位如在通知的期限内,无承诺反映,即视为弃权。
第十三条与预选中标户协商谈判后,经依次逐一验证,协商比较,综合分析,以质量、价格、交货期、运输条件最佳者为最后中标单位,发给中标通知书,提出要约。
第十四条对未中标单位,招标单位不另发通知,但可接受落标单位查询。
七、合同
第十五条招标单位在选定中标单位后,发给中标单位签约函件,中标单位必须按签订合同的法定手续,如期前来协商;依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经济合同,互相信守,违约者必须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签订经济合同的双方或一方要求公证机关公证的,应申请公证。
八、其他
第十六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政策法令相抵触者,以政策法令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在执行中可补充修正。
xx自行车厂招标办公室
XXXX年XX月XX日2100433B
招标控制价;是该工程项目招标的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各种材料的计价不是按市场价,而是政府指导价或信息价。通常政府指导价或信息价要高于市场价。有的地方规定按定额规定计价后还要提高一定的百分比。 标底...
只给单价,做为以后结算的依据
睡在吊床上 对居住在南美来马逊河的印第安人而言,吊床是日常生中不可或缺的。他们家里有很多吊床,每个吊床只供个人使用,如果有客人来访,才加挂吊床。一面躺在吊床上,一面与客人聊天,...
“招标控制价”编制方法研究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科学与否,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招投标活动的成败.文章结合作者实际工作经验.对如何提高“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进行探讨。
探析新计价规范下招标控制价编制方法
本文详细阐述招标控制价产生的发展历程。本着控制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报价的目的,提出两种招标控制价编制方法:基于社会平均水平的编制方法和基于市场价水平的编制方法,以供参考。
第一条协会名称: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inaTendering&Bidding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TB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我国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招标投标行业组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是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行业的协会。
第三条 协会宗旨: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受政府部门委托,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国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业务工作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第六条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招标投标主体在招标投标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投标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做好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及资格管理工作;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建立国家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促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建国家评标专家库,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
(七)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投标及相关工作的咨询;
(八)收集、提供国内外招标投标信息,编辑出版招标投标方面的刊物、教材、书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服务;
(九)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定期组织招标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宣传、表彰全国招标投标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十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十二)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取得招标资格证书的各类招标专业代理机构;
3、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或团体。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个人会员。招标投标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章程;(二)自愿参加协会;
(三)在招标投标领域内具有一定造诣或影响。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六)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规定;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九)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十)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2100433B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ina Tendering&Bidd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TB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我国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招标投标行业组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是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行业的协会。
第三条 协会宗旨: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受政府部门委托,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国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招标投标主体在招标投标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投标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做好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及资格管理工作;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建立国家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促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建国家评标专家库,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
(七)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投标及相关工作的咨询;
(八)收集、提供国内外招标投标信息,编辑出版招标投标方面的刊物、教材、书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服务;
(九)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定期组织招标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宣传、表彰全国招标投标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十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十二)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取得招标资格证书的各类招标专业代理机构;
3、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或团体。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 个人会员。招标投标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章程;
(二) 自愿参加协会;
(三) 在招标投标领域内具有一定造诣或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活动;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六)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规定;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九)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十)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如果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事宜需由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名誉会长、首席顾问,聘请协会特邀理事、特邀常务理事和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二)(四)(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建设或招标投标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协会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协会秘书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可请协会有关业务顾问参加。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9月9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八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