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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通信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安全监管局、能源主管部门,北京市市政市容委、规划委、交通委、通信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通信管理局、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安全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通信管理局、文化广播影视局、安全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通信管理局、文化委员会、安全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文化广播电视局、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做好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全面查清城市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获取准确的管线数据,掌握地下管线的基础信息情况和存在的事故隐患,明确管线责任单位,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各城市在普查的基础上,整合各行业和权属单位的管线信息数据,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建立完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
二、普查范围及内容
(一)普查范围
城市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不包括油气管线)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各类综合管廊。
(二)普查内容
普查内容包括基础信息普查和事故隐患排查。
基础信息普查应重点掌握地下管线的种类、数量、功能属性、材质、管径、平面位置、埋设方式、埋深、高程、走向、连接方式、权属单位、建设时间、运行时间、管线特征、沿线地形以及相关场站等信息。
事故隐患排查应全面摸清存在的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特别是要查清重大事故隐患,包括:隐患地点、隐患类别、隐患部位、隐患描述、责任单位、责任人、是否有安全标识、是否采取整改措施等。
三、普查工作要求
(一)组织实施
普查实行属地负责制,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城市要明确牵头部门,制定总体工作方案,指导、督查、协调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建立工作机制,制定相关规范,组织好普查成果验收和归档工作。驻军单位、中央直属企业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所属地下管线的普查工作。
(二)落实责任
牵头部门负责普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基础信息普查工作,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和地方普查标准规范,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探测、补测,做好普查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成果验收,按照规定将普查成果统一报送到城建档案管理等部门。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所属地下管线普查和隐患排查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既有地下管线的相关基础资料,提出隐患排查整改方案。
(三)建立系统
各城市要利用普查成果,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满足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和应急等工作需要。包括驻军单位、中央直属企业在内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要建立完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满足日常运营维护管理需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应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实现信息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并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智慧城市相融合。新建或改建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的竣工测量成果,应及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实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动态更新。要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做好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建设、运行维护、应急防灾、公共服务等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地下管线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四)完成时间
各城市及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完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各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通信、广播电视、安全监管、能源主管部门于2016年3月前将所辖范围内普查工作完成情况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
(五)检查落实
各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通信、广播电视、安全监管、能源主管部门加大对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检查、指导和协调力度,督促各城市按时完成普查工作任务,并于2015年3月底前将普查工作方案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市政、通信、广播电视、安全监管、能源等部门要按照省级主管部门和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参照《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指导手册》,结合当地实际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等部门于2015年7月底前对各地地下管线普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
城市地下管线主要有供水、排水(再生水、雨水、污水)、燃气(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照明、交通信号、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地下管线直接管理属于地下管线专业权属单位管理。城市地下管线行...
它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北配楼545房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交通工程技术中心,你可以选择驾车前往,或者是选择公共交通,都是很方便的。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人民南路四段3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既可查询。: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就可以了,参加完了培训机构会将你的证书延期三年的...
五部门联手普查城市地下管线
本刊讯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信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监总局和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推进全国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普查,全面查清城市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掌握地下管线的基础信息情况和存在的事故隐患,明确管线责任单位,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将在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根据通知,此次普查要求全面查清城市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
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实践
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实践 温州市城建档案馆 吴轶 为适应温州城市现代化建设需要,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程 序,提高温州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温州市政府于 1999 年末决定进行城市地下管 线普查工作,旨在通过对城市现状地下管线资料的调查建档,建立合理、高效、完善的城市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管理,理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程序, 以高起点、 高标准的要求来建设与管理好温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 更好地推进温州城市化进 程。 一、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实践 根据温州市政府安排,由温州市规划局牵头于 1999年下半年开始进行城市地下管线普 查的有关前期准备工作。由于该项工作复杂程度高,技术要求强,工作协调难度较大,为使 工作能顺利开展, 必须对此项工作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所以,市规划局抽调专门人员到有关 城市去考察学习, 在吸收和总结其他城市工作经验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
建村[2016]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环保局)、财务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和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决定在“十三五”时期开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条件
按照国办发[2014]25号文件确定的到2020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3阶段目标任务,将示范村分为3类,具体创建条件如下:
(一)保障基本示范村。应因地制宜改建或新建基本生活设施,实现3个基本保障:有基本安全保障,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有基本防灾减灾设施和措施;有基本生活保障,供水、道路、用电等满足日常生活需求;有基本卫生保障,人畜实现分离居住,消除蚊蝇鼠蟑危害。
(二)环境整治示范村。应已完成村庄环境整治,在以下3方面取得成效:污染有效控制,实现农村垃圾全面收运、有效处理并长效保持,无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生活污水处理覆盖60%以上常住居民且稳定运行,90%以上农户及公共场所使用卫生厕所;公共环境整洁,公共空间和农户庭院整洁且普遍绿化,坑塘河道消除黑臭水体并保持干净,无乱堆乱放;管理规范有序,已编制村庄规划或制定村庄整治方案,农房建设有管控,基本消除私搭乱建,村规民约管用。
(三)美丽宜居示范村。应达到国家标准《美丽乡村建设指南》(GB/T 32000-2015)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10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工作的通知》(建办村函[2016]82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国美丽休闲乡村推介工作的通知》(农办加[2016]8号)相关要求。
二、创建对象
示范村创建对象为行政村,原则上为在原地开展人居环境整治的村庄。同一行政村只能选择申报一类示范项目。东部地区重点申报美丽宜居示范村,中西部地区重点申报环境整治示范村,保障基本示范村仅限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级贫困县申报。
三、认定和公布
(一)名额分配。
“十三五”时期3类示范村每两年评选公布一次。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以下简称5部门)根据各省(区、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成效及行政村、建档立卡贫困村数量分配3类示范村名额。
(二)申请与推荐。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党委农村工作综合、财政、环境保护、农业部门按照示范村创建要求,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申报示范类型、村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重要经验、人居环境主要变化等,可逐项对照本通知确定的示范村创建条件提供材料,并附反映村庄人居环境状况的照片和说明等,有条件的村庄可提供10分钟以内的视频资料。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评审,可结合实际将本通知确定的示范村创建条件进一步细化为评审标准,就申请材料真实性、经验可推广性等进行评审并逐村开展现场核查;评审结束后,将推荐名单、评审工作情况报告及每个村的申请材料、省级评审意见、现场核实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各省(区、市)评审推荐的示范村数量不得超过本地区分配名额。
(三)名单公布。
5部门复核各省(区、市)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并抽选部分村庄进行第三方现场核查。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不予认定,并要求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补报。示范村名单由5部门联合公布,中央财政对每个示范村安排补助资金100万元。
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村创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支持政策,积极宣传引导,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5部门将总结各地示范村创建工作经验并宣传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16年12月9日
由于我区建筑业产值规模较小,市场竞争力不强,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整体实力方面与发展要求存在明显差距,为推动全区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就企业目前存的困难、需协会为企业反映什么样的诉求、需上级主管部门出台哪些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调研。请各企业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分析,观点鲜明、内容翔实、层次清晰、文字简练,对策建议要突出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由于本次调研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务必于2015年11月27日前将调研表送至(或传真)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厅后院二楼210办公室),由协会汇总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联系电话:0891-6827578(传真)
附件:建筑行业调研表
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2015年11月12日
建筑行业调研表
1、企业目前存在的困难?
2、需协会为广大企提供哪些服务、反映哪些诉求、规范哪些行为?
3、需上级主管部门出台哪些优惠政策?
4、其他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