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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目录是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制定的规范政府定价权限、定价范围、定价方式和定价内容等的清单。
政府定价目录是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制定的规范政府定价权限、定价范围、定价方式和定价内容等的清单。它是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划分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和基本依据。政府定价目录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及时进行调整。
我国政府定价目录分为中央定价目录、地方定价目录两级。凡是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其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均由目录中规定的政府部门统一负责。凡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定额,现在也不定价了,造价信息是政府指导价,造价信息中的劳务参考价(如福州市建筑市场劳务工资参考价)属于参考价,投标时,企业自主报价,价格完全放开,竞争形成价格。
申请资格:(一)要树立良好的;(二)要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要具备专业技术能力;(四)要具备良好的社会记录;(五)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要遵守法律。你要做的事情就是:携带营业执照、...
这个要在新建文件时选择09系列定额,实际就是09价目表,如果选择成了06定额,09价目表就是借用子目。
加快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地方定价目录答记者问
近期,各地的价格主管部门陆续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地方定价目录,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对此,本刊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r\n问:请介绍一下集中修订地方定价目录的主要背景.\r\n答:根据《价格法》规定,地方定价目录是规定地方政府定价权限和范围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地方政府定价的权力清单.在此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定价目录均是2015年集中修订公布施行的.通过2015年的修订,地方定价项目平均减少了55%左右,保留的定价项目平均在45项左右.
加快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 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地方定价目录答记者问
<正>近期,各地的价格主管部门陆续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地方定价目录,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对此,本刊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问:请介绍一下集中修订地方定价目录的主要背景。答:根据《价格法》规定,地方定价目录是规定地方政府定价权限和范围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地方政府定价的权力清单。在此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定价目录均是2015年集中修订公
政府定价的定价主体是政府,具体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
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属于行政定价性质。
凡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不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
现行的中央定价目录是2001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规定对13种(类)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
自2002年以来,随着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央储备物资、化肥、电信基本业务资费等许多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由市场形成。中央直接定价项目比2001年减少80%左右,政府定价范围也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2015年9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近年来陆续放开部分电信、药品、交通运输等价格的基础上,通过修订中央定价目录,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从13个种(类)精简为天然气、电力、水利工程供水、重要邮政业务等7个种(类),具体定价项目从约100项减至20项。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的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的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的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的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